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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公司章程注册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我司(如下简称公司)一切活动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住所:第四条第四条公司经营范畴为: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畴内从事活动。第五条第五条公司依照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_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第二章股东第七条第七条公司股东共_个:1、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住所: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号码:第八条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权利;(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规定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经营活动和寻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规定,纠正该行为, 导致经济损失,可规定公司予以补偿。第九条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以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增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_万元。各股东出资状况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人民币_万元出资比例:%出资形式:货币首期出资额:人民币万元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额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关于手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九条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所有或者某些出资。第十条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要经全体股东一致批准;不批准转让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批准转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名称、住因此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股权职权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筹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关于董事、监事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定(十)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 三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决定;(三)决定公司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九)决定任聘或者辞退公司经理, 及其报酬事项,并依照经理提名决定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依照本章程规定事项所作决定如下面形式报送股东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 并依照公司状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请或辞退,任期 3 年。经理对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策或者执行董事决定;(二)组织实行公司年度经营筹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立方案;(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详细规章;(六)提请聘请或者辞退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请或者辞退除应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请或者辞退以外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其她职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她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批准,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她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四)违背公司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批准,与我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批准,运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属于公司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她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六)接受她人与公司交易佣金归为已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务其她行为。董事、高档管理人员违背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导致损失,应当承当补偿责任。第七章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为及时改选时,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3、当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损害利益时,规定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公司章程规定其她职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章财务、会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建立我司财务、 会计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记。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于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报告送交股东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公司分派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合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长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公司聘任、辞退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九章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当法律法规规定诸种解散事由浮现时,可以解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 解散,由股东会拟定清算组, 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由股东构成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清算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告知或者公示债权人;(三)解决与清算关于公司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解决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示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派给股东。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示公司终结。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清算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不得运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她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导致损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变更及其他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或制定新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股东通过章程修正或者新章程,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公司股东会通过关于公司章程补充决策, 均为本章程构成某些, 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股东盖章及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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