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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一、TRIPS协议的地位n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之一。nTRIPS协议是对近两个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总结和发展。nTRIPS协议代表着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水准,它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它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二、TRIPS协议的生效nTRIPS协议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n我国政府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也就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n我国香港澳门于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时即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台湾作为独立关税区于2002年1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同时成为TRIPS协议的成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TRIPS协议中的知识产权n著作权及相关权利、n商标(包括服务标志)、n地理标志、n工业品外观设计、n专利(发明)、n集成电路布图设计、n未披露信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四、TRIPS协议的结构nTRIPS协议共计73条,除序言外分成七个部分:n第一部分规定该协议的一般条款与基本原则(第18条),n第二部分规定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保护标准(第940条),n第三部分规定知识产权执法(第4161条),n第四部分为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程序(第62条),n第五部分为涉及争端的防止与解决(第6364条),n第六部分是过渡安排(第6567条),n第七部分系机构安排(第6873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五、TRIPS协议基本原则 n1国民待遇原则nTRIPS协议第3条第一款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允许巴黎公约(1967年)、伯尔尼公约(1971年)、罗马公约和华盛顿条约各自作出的例外规定前提下,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的待遇不应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但是对于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本项义务只对本协议中规定的权利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基本原则n2最惠国待遇原则 nTRIPS协议第一次把这一项国际自由贸易中最基本的原则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nTRIPS协议第4条规定,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一个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之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之国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基本原则n3最低保护标准原则nTRIPS协议第1条规定,各成员应确保本协议的效力,成员可以但并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该保护与协议的规定不相抵触。各成员应在各自的法律体系及惯例范围内自由确定实施本协议各条款的适当方法。这是TRIPS协议关于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规定。这个最低标准就是各成员应当确保通过国内法实现本协议的规定,并保持与本协议不相矛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基本原则n4防止滥用权利原则n根据TRIPS协议有关规定,只要不违反本协议,各成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凭借不正当竞争手段限制贸易或对国际间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目的在于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的转让、传播,以有助于技术开发者与使用者的互利,也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六、TRIPS协议的主要特点 n(1)内容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到了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n(2)保护水平高,在多方面超过了现有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n(3)将关贸总协定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n(4)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n(5)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把保护产权与贸易制裁紧密结合在一起;n(6)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本协议的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七、TRIPS协议的实体规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著作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关于著作权内容规定伯尔尼公约(1971)第1至第21条及其附件的实体性规定,就是TRIPS协议在著作权方面对各成员国的基本要求。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有关著作人身权的规定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关于作品思想与形式的保护nTRIPS协议第9条强调对著作权保护仅延及于作品表达方式,而不延及于思想、过程、操作方法以及数学概念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对于计算机程序的保护n对于计算机程序,不论以源代码形式还是目标代码形式,均应作为伯尔尼公约1971规定的文字作品受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汇编作品n对于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以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由于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成果的,即应受到保护。n不过,这种保护不及于汇编所包含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而且也不得减损对这些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业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5】出租权n对于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而言,成员应规定作者及其权利继受者有权授权或禁止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n不过,协议对出租权还施加了限制:n其一,对于电影作品,除非向公众的商业出租已导致该作品的大范围的复制,从而使成员授予作者或其权利继受者的复制专有权受到实质损害,该成员可免于承担有关出租权的义务。n其二,对于计算机程序,如果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则不适用上述义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6】关于作品的保护期除了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凡不以自然人的生命为基础来计算作品的保护期的,这一期限不得少于50年,自经授权出版之年的年终起算。如果在作品创作完成起50年内未出版的,则保护期亦应不少于50年,自创作完成的公历年结束时起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7】著作权的限制n在著作权的限制问题上,协议第13条规定:n全体成员应将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局限于一定的特例中,这些特例应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邻接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关于表演者权n协议第14条第一款规定:n“考虑到将其表演固定于录音制品上n表演者应有制止下列未经其许可而实施的行为的权利:将未固定的表演进行固定,以及将此种已经固定的表演进行复制。n表演者亦应享有制止下列未经其许可而实施的行为的可能性:以无线方式广播其现场表演,以及将其现场表演向公众进行传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关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n协议第14条第二款规定:n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权利。n另外,录音制品制作者还享有出租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广播组织权n协议第14条第三款授予广播组织四项权利:n1有权禁止其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广播节目加以固定,n2有权禁止其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已经固定的广播节目进行复制,n3有权禁止其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以无线方式转播其广播节目,n4有权禁止其他人未经其许可将其电视广播节目向公众进行传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关于邻接权保护期限n关于保护期限,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至少应为50年,自固定或表演举行之年的年终起算。n对广播组织的保护期至少应为20年,自有关广播被播出之年年终起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5】成员国对邻接权的自由n任何成员均可以在罗马公约允许的范围内对协议1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权利规定各种条件限制、例外和保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6】关于录音制品追溯力的规定n伯尔尼公约第18条关于追溯力的规定应原则上适用于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于录音制品的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伯尔尼公约第十八条n一、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开始生效时尚未因保护期满而在其起源国成为公共财产的所有作品。二、但是,如果作品因原来给予的保护期满而在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成为公共财产,则该作品不再重新受该国保护。三、本原则应当遵照本联盟成员国之间现在或将来缔结的专门条约的规定实行。在没有这种规定的情况下,各国可在本国范围内自行决定实行本原则的条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商标(包括服务商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商标及其注册条件-协议第15条第一款n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区别开来,即能构成商标。n此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和色彩的组合,以及此种标记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予以注册。n如果标记本身不能区别相关货物或服务,成员亦可根据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可识别性来确定其是否可予注册。n不过,作为注册的条件,成员可要求该标记应在视觉上是可感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商标注册条件叮嘱n按协议第15条第三款的规定:n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注册的条件。不过,协议要求,不得将实际使用作为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不得仅仅以在申请之日起3年以内未实际使用为理由拒绝一项申请。n另外,协议第15条第四款:n还禁止成员在任何情况下将商标所适用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作为申请注册的限制或障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商标注册的公告、撤销和异议n此外,协议第15条第五款还要求:n成员在商标获准注册之前或之后应将商标予以公告,并为其他人提供请求撤销的合理机会,或者为提出异议提供机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商标权内容-协议第16条第一款n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制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在贸易活动中在与其商标所注册适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记,以避免由此种使用而可能造成的混淆。n如果将相同的标记用于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即可推定存在着混淆的可能性。n不过,上述权利不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影响成员以使用为基础而确定权利的可能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5】驰名商标n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巴黎公约的规定进了一步。n主要表现在:n第一,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n第二,在确定一个商标是否成为驰名商标时,成员应考虑到该商标在相关领域的公众中的知名度,包括在成员内由于商标宣传而获得的知名度。n第三,对于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n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原则上应适用于与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将使人认为有关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有关联,而且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由于此种使用而可能受损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6】商标权的保护期限n协议第18条规定商标的首次注册及各次续展的保护期不得少于7年,续展注册次数不应受限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7】商标权的使用要求-协议第19条n如果成员以使用作为维持注册的条件,只有在一个至少3年的不间断期间届满之后未使用的,商标所有人又未证明此种使用存在着障碍的有效理由,才可以注销该商标。n凡非由于商标所有人的主观意图而产生的对商标使用构成障碍的情形,如进口限制或对商标所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政府要求,均应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n另外,在商标处于其所有人控制下时,其他人使用商标应视为为维持注册之目的而进行的商标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7】商标权的使用要求-协议第19条n各成员可以对商标权规定有限的例外,诸如公正使用说明性术语,n但此类例外要考虑到商标所有者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n另外,商标在贸易当中的使用不得受到一些特殊要求不正当的妨碍,比如与另一商标一道使用,以特殊形式使用,或以有害于该商标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能力之方式使用等。n这并不排除要求识别生产该商品或服务的企业的商标与识别该企业同类特殊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一道使用,但不将两者联系起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8】许可与转让- TRIPS协议第21条n各成员可以规定商标许可和转让的条件n但不允许对商标(的许可和转让)进行强制许可,且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有权将其商标与其使用商标的营业一并转让或者单独转让。n该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禁止商标的强制许可。因为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与公共利益无关,不需要强制许可。不需要强制许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地理标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地理标志的含义n协议第22条规定:n地理标志是指这样一种标志,它能够确定某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领域或该领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地理标志正当使用的义务n对于地理标志,协议第22条要求各成员应当为有关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以制止下列行为:n第一,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名称或描述中使用地理标志,以致于明示或暗示出该商品来源于某个并非其真实来源地的地理区域,从而在该商品的地理来源方面对公众产生误导。n第二,构成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任何使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的拒绝注册和撤销n协议第22条第三款规定:n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或在商标中包含有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又不是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示的地域,如果在该成员领域内将此种商标使用于商品上使公众对于真实产地产生误导,成员应于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其职权或应有关利益方的请求,拒绝对该商标进行注册或使注册无效。n如果某地理标志虽然逐字真实指明商品之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仍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则亦应适用本条以上三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对葡萄酒与白酒地理标志的特别强调n各成员应制止在葡萄酒或烈性酒上使用虚假的地理标志,n即使在使用某个地理标志时1标示出了有关商品的真实产地标志,2或者该地理标志的使用是翻译的文字,3或者伴有“类”、“式”、“风格”等诸如此类的描述,均在应禁止之列。n对于由地理标志构成或包含有地理标志的葡萄酒或烈性酒的商标,而该葡萄酒或烈性酒又不具备此来源,应拒绝该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无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5】关于葡萄酒相同地理标志的保护n如果诸多葡萄酒使用同音字或同形字的地理标志,则保护应及于每一标志。n各成员均应在顾及确保给有关生产者以平等待遇、而且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确定出将有关同音字或同形字地理标志之间区别开的实际条件。n为有利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中举行谈判,以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告及注册的多边体系,使加入该体系的成员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可利用该体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5.工业品外观设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条件n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n成员可以规定:非新颖或非原创,系指某外观设计与已知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之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n成员可以规定:外观设计之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对于纺织品外观设计n成员应保证其保护措施不会对寻求和获得保护的机会造成不合理的损害。n而且,各成员有权决定采用工业设计法还是版权法予以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外观设计权及其限制n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制止第三人未经其同意而出于商业目的实施下列行为:n1制造载有或体现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上是复制品的物品;n2销售上述物品;n3进口上述物品。n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成员可以规定有限的例外,但这种例外不得与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所有人的合法利益。n对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应不少于10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6.专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可获专利的发明 n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应有可能获得专利。n获得专利及享有专利权,不得因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及产品之系进口或系本地制造之不同而给予歧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不授予专利的情形n1如果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或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所必需,各成员均可排除某些发明于可获专利之外,可制止在该成员地域内就这类发明进行商业性使用,只要这种排除并非仅由于该成员的域内法律禁止该发明的使用。nn2诊治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及外科手术方法;n3除微生物之外的动、植物,以及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专利权的内容 n对产品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止第三人未经其许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以及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专有权利。n对于方法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止第三人未经其许可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及为上述目的而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权利。n此外,专利权人享有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其专利并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权利。n专利权的保护期最少应为自申请日起的20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或义务n1、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与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同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并可要求申请人指明在申请日或在优先权日该发明的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方案。n2、成员可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其相应的外国申请及批准情况的信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5】专利限制的原则n各成员可以对专利所授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但应在考虑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不与专利的正常使用发生不合理的冲突,也不应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6】授予强制许可应遵守如下规定:n1)授权此种使用应一事一议。n2)必须在此前已经以合理商业条款请求权利人许可,但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获得许可时,才能允许强制许可。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有其他极端紧急情况或有公共的非商业使用的情况时,各成员可以不适用前述要求,但应以合理可行的方式尽快通知权利人。n3)该使用的范围和期限应受许可使用的目的限制。对半导体技术,只能限于为公共的非商业使用或者用于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不正当竞争做法的救济。n4)该使用是非独占性的。n5)该使用不可转让,除非与享有该使用的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n6)主要是为了授予该项许可的成员的国内市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n7)如果导致该项使用许可的情况已不存在,并且不可能再发生时,该项许可即应终止。n8)应根据个案情况,考虑到许可的经济价值,向权利人支付足够报酬。n9)任何与该使用许可相关的决定,其合法性应受到司法审查或成员国国内上一级机关的独立复审。n10)任何有关提供使用报酬的决定,应受到司法审查或成员国国内上一级机关的独立复审。n11)如果该使用许可系对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被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救济,则不受上述第2项与第6项所规定要求的约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n12)如果该使用是授权允许实施某一专利(“第二专利”),因为在不侵犯另一专利(“第一专利”)的情况下该专利就不可能得到实施,则还应适用以下特别条件:na、在第二专利中提出权利要求的发明与第一专利中的发明相比,应当涉及一项具有相当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nb、第一专利的所有人应有权以合理条件获得交叉许可,以使用第二专利具有的发明;nc、针对第一专利授予的使用许可不得转让,除非与第二专利一并转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7】关于专利的撤销与无效宣告n协议并未规定具体规则。n只是要求成员在作出撤销或无效宣告的决定时,应提供司法审查的机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8】方法专利侵权及其举证责任n协议第34条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应推定被控侵权产品是使用该专利方法而获得:n第一,如果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n第二,如果相同产品极可能使用该方法制造,而专利所有人虽经合理努力也未能确定实际使用的方法。n在满足上述第一种条件或第二种条件时,任何成员可以要求被控侵权者承担举证责任。在引用相反证据时,应考虑被告在保护其制造和营业秘密方面的合法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对华盛顿条约的同意nTRIPs在第35条中明确提出:n各成员同意按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条至第7条(第6条第3款非自愿许可规定除外)第12条和第16条第3款规定进行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布图设计权的内容n成员应将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从事的下列活动视为非法:n1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布图设计;n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n3或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保护期-TRIPS第三十八条 n1、在要求将注册作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布图设计保护期不得少于从注册申请的提交日起、或从该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n2、在不要求将注册作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布图设计保护期不得少于从该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n3、无论上述第1款、第2款如何规定,成员均可将保护期规定为布图设计创作完成起15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善意买主n从事任何含有非法复制之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含有这类集成电路之物品的活动,如果从事或提供该活动者,在获得该物品时不知、也无合理根据应知有关物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任何成员均不得认为该活动非法。n成员应规定:在上述行为人收悉该布图设计原系非法复制的明确通知后,仍可以就其事先的库存物品或预购的物品,从事上述活动,但应有责任向权利持有人支付报酬,支付额应相当于自由谈判签订的有关该布图设计的使用许可证合同应支付的使用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5】强制许可应当遵守的条件n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应适用原则上应适用于于有关布图设计的任何非自愿许可证,或政府使用的或为政府而使用的、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活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8.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未披露信息受保护的条件n协议第39条规定了未披露信息受保护的三个条件:n第一,未披露信息是秘密的,即该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各个构成部分的精确构造或集合未被通常从事该信息所属领域工作的人普遍知道或轻易获得;n第二,由于其处于保密状态而具有了商业价值;n第三,合法控制信息的人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以保持其秘密状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未披露信息持有人的权利n协议规定,合法控制未披露信息的自然人与法人均应享有防止他人以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习惯的方式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披露、获得或使用有关信息可能性。n这里所谓的“以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习惯的方式”:n至少应包括如违约、违反信任,以及诱导他人违约或违反信任等方式,n也包括第三方在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但由于重大过失而未能知道-其所取得的未披露信息是他人以上述方式获得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对未披露过的数据的保护 n当成员要求以提交未披露过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的条件时,如果该数据的原创活动包含了相当的努力,则该成员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同时,除非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对该数据的保护、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成员均应保护该数据以防其被泄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9对许可使用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许可使用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及其种类和保护n是指许可人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滥用知识产权,通过强迫被许可人接受布合理的合同条件,妨碍技术的传播和转让,限制合理竞争的行为。n许可使用合同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排他性返授条件,阻止对许可效力提出质疑的条件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等。n某一成员的被许可人认为自己受到上述许可人的限制竞争行为损害时,可以请求另一成员提供与许可人磋商的机会,当然也可以选择起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八、TRIPS协议程序规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成员国对于TRIPS协议的总义务- TRIPS第41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成员国对于TRIPS协议的总义务n1各成员应保证在其国内法中提供本协议所规定的执法程序,采取有效的行动,以阻止一切侵犯协议项下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制止侵权的救济和阻止进一步侵权的救济。n2同时,运用这一程序应避免对合法贸易产生障碍,并应提供保障以防止其滥用。n3与知识产权执法相关的程序应当公正、合理,即该程序不应过于复杂或花费过高,或规定不合理的时限或无休止地拖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成员国对于TRIPS协议的总义务n4就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陈明理由。该裁决应及时送达给当事人。n5对案件所做出的裁决的依据只能是证据,且应向当事人各方就该证据提供陈述的机会。n6当事人应有机会要求司法机关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并且根据各成员就案件管辖方面的规定,至少应对初审判决中的法律部分有权请求复审。但是,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无须复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民事、行政、刑事程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民事程序应当公正合理。n1被告有权利获得及时、足够详细、包含原告提出的权利被告有权利获得及时、足够详细、包含原告提出的权利主张之依据的书面通知;主张之依据的书面通知;n2允许律师参与诉讼,不得强制当事人出庭,以增加额外允许律师参与诉讼,不得强制当事人出庭,以增加额外负担;负担;n3当事人各方又证明其权利主张以及出示一切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各方又证明其权利主张以及出示一切相关证据的权利;权利;n4保护当事人的秘密信息。保护当事人的秘密信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证据规则n1如果一方当事人已提交了有关证据支持其主张而且指出了处于对方控制之下的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司法当局应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该证据,但应对秘密信息提供保护。n2如果诉讼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允许他人获得必要的信息或者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严重阻碍了诉讼程序,成员可以授权司法当局根据有关方面向其提供的信息,包括因该当事人不允许他人获得必要的信息而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诉状或指控书,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决或最终判决。n3但是,应向各方当事人提供对指控或证据进行陈述的机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3)救济措施n1成员司法当局应有权发布禁令,要求当事人停止侵权n2尤其有权在海关放行之后,立即禁止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在该当局管辖范围内进入商业渠道。n3对于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知道其行为后果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适当的律师费。n4另外,司法机关有权没收侵权商品和用于生产这些商品的设备及原料,并可将之销毁而不予任何补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恶意诉讼n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其所要求的措施得以实施的情况下滥用实施程序,使另一方当事人错误地遭到禁止或限制,则司法当局有权命令该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因其滥用实施程序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n司法当局亦有权命令原告支付被告的费用,包括适当的律师费。n如果公共机构和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出于善意而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可适当免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5)临时措施n1临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程序开始之前一方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采取的保全措施。n2采取临时措施有两个目的:n其一,及时制止侵权的发生,特别是防止货物进入商业渠道,n其二,保存与被指控的侵权活动有关的证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n3在司法当局认为必要时,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开庭前采取临时措施,尤其是在一旦有任何迟延则很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或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n4决定采取临时措施时,司法当局应有权要求申请人向司法当局提供一些任何可以合法获得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就是权利持有人,确认申请人的权利正在受侵害,或者这种侵害即将发生。n5为了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司法当局应有权命令申请人提供保证金或与之相当的担保。n6如果开庭前就已经采取临时措施,应在实施临时措施之后及时通知受影响的一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n7被告请求复审的,应当对这些措施进行审查并听取被告的陈述,以决定此等措施是否应被修改、撤销或维持。n8在采取临时措施之后,申请人应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诉讼,可应被告的请求撤销或暂停执行临时措施。n9在临时措施被撤销或因申请人的任何行为而导致无效,以及在事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害或侵害的威胁的情况下,被告有权要求获得相应赔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6)边境措施 n1边境措施针对的是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假冒商标的商品和盗版商品。n假冒商标的商品,系指任何下列商品(包括包装):其未经授权使用了与在该商品上有效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使用了其实质部分与有效注册的商标不可区分的商标,因而依照进口国的法律侵犯了该商标所有人的权利;n盗版商品,系指任何下列商品:其未经权利持有人本人、或在商品制造国的被正当授权之人许可而复制,其直接或间接依照某物品制造,而该物品的复制依据进口国的法律已经构成侵犯版权或有关权利。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n2协议规定,各成员应制订程序,以便权利人在有确凿理由怀疑有假冒商标货物或盗版货物可能进口时,可以向行政或司法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中止放行,以免进入自由流通。n3各成员也可制订相应程序,对由其境内出口的侵权货物由海关中止放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n4主管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保证金或相应的担保。对货物的中止放行应迅速通知进口人和申请人。n5送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海关未接到已提起诉讼的通知,也未接到授权机关已采取临时措施延长对货物中止放行期限的通知,则货物应予放行。但在适当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n6有关当局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被错误扣留的货物的进口人、收货人和货物所有人支付适当补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7)刑事程序-TRIPS第61条 n1针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各成员应规定刑事程序和处罚,至少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和盗版案件。n2可资利用的补救措施包括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的监禁和或罚金,并应与相应程度的刑事犯罪适用的处罚水平一致。n3在适当的情况下,可资利用的补救措施还包括对侵权货物及用于侵权活动的材料和工具予以扣押、没收和销毁。n4各成员可规定适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特别是对于故意和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8)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撤销程序 n第一,成员可要求把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发明)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履行合理程序和手续作为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一个条件。不过,此种程序和形式应符合本协议的规定。n第二,如果知识产权的取得依赖于核准或注册,那么在符合取得权利的实质条件前提下,各成员应确保核准或注册程序能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完成权利的核准或注册,以避免无保障地缩短保护的期限。n第三,巴黎公约第4条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服务商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n第四,有关取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如异议、撤销或注销等,应当避免程序复杂、费用高昂、期限过短或无理拖延的情况,应当做到证据确凿、书面裁决、公正合理。n第五,通过有关取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任何程序所作出的行政终局裁决,应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但是,成员对异议不成立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裁决没有义务规定此种审查的机会,除非此种程序的根据能成为无效程序的理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九、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透明度原则n1各成员所实施的、与本协议内容(即知识产权之效力、范围、获得、执法及防止滥用)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如果在实践中无颁布的可能,则应以该国文字使公众能够获得,以使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n2一方成员的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与任何他方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之间生效的与本协议内容有关的各种协议,也应予颁布。n3成员均应将本条第1款所指的法律及条例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以便协助该理事会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n4各成员均应有准备依照另一方成员的书面请求提供本条第1款中所指的一类信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争端的解决n关于本协议项下争端的解决,应依据争端谅解备忘录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处理。n但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在WTO协定生效后的5年期间内不适用于解决就本协议项下的争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十、过渡性安排 “过渡性安排”主要时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优惠而规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n所有成员均应实施协定,但并非在协定生效以后马上实施,而是安排了一个过渡期,以便各方为实施协定作好准备。n协议将其成员国分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自由企业经济转型的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四类,而后规定分别从协议生效之日的若干年起适用该协议。n同时,在后三类国家中,尽管可以延续开始实施协议,但任何成员均须在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协议中有关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适用时间分别为:n1、发达国家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该协议;n2、发展中国家可延缓至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协议;n3、经济转型国家可以延缓至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协议;n4、最不发达国家可以延缓至2006年1月1日再实施该协议,并可以向TRIPs理事会申请续展该期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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