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9页
第2页 / 共29页
第3页 / 共29页
第4页 / 共29页
第5页 / 共29页
第6页 / 共29页
第7页 / 共29页
第8页 / 共29页
第9页 / 共29页
第10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法制度介绍制度介绍20072007年年8 8月月 一、立法宗旨是什么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适用范围的变化用人单位的范围用人单位的范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事业单位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人员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聘用制人员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劳动者的范围劳动者的范围: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聘用: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聘用制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制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以外的其他劳动者保姆等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用工形式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非全: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非全 日制用工三种形式日制用工三种形式 三、怎样制定规章制度 程序要合法:协商共决机制,涉及劳动者切程序要合法:协商共决机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要经过民主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要经过民主协商协商内容要合法内容要合法公示和告知:生效的条件公示和告知:生效的条件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3838条)条)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的两点意见司法解释的两点意见四、怎样订立劳动合同(一)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加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宽限期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宽限期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每月支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付两倍的工资满一年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满一年内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怎样订立劳动合同(二)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化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化增加了增加了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等强制性条款等强制性条款取消了取消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条款条款四、怎样订立劳动合同(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定的情形签订的法定的情形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10年的年的改制时劳动者改制时劳动者“双十双十”条件条件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解除的法定情形协商一致解除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者过错解除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用人单位依法单方解除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五、试用期的规范期限规定:与劳动合同期限衔接期限规定:与劳动合同期限衔接约定次数约定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8383条)条)试用期与学徒期、见习期的关系试用期与学徒期、见习期的关系六、什么是服务期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区别约定服务期的法定条件:提供专项约定服务期的法定条件: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培训费用,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法律责任:约定违约金法律责任: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违约违约时时, ,按等分递减原则确定支付的培训按等分递减原则确定支付的培训费用费用服务期期限:未限制;工资调整服务期期限:未限制;工资调整七、保密期与竞业限制保密义务及其违反后的法律责任保密义务及其违反后的法律责任竞业限制约定(离职后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关于人员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人员关于人员限制: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人员关于违约金:没有标准,没有限制关于违约金:没有标准,没有限制 关于经济补偿:离职后按月支付,无标准关于经济补偿:离职后按月支付,无标准竞业限制法定期限是二年。竞业限制法定期限是二年。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违约金、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违约金、赔偿损失(损失(9090条)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9191条)条)八、违约金的限制 限制违约金:除劳动者违反服限制违约金: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外外,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责任条款已删掉违约责任条款已删掉九、无效劳动合同处理 无效的三种法定情形(无效的三种法定情形(2626条)条)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机构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机构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2828条、条、8686条)条)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686条)条)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仍然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2828条条 )司法解释(一):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效司法解释(一):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效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十、用人单位变更的承继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原劳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与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与859号、号、21号文件的衔接问题)号文件的衔接问题)十一、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一致,不能变更;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一致,不能变更;法定强制变更,不须协商,必须变更;法定强制变更,不须协商,必须变更;法定协商变更,协商不一致,可以解除:法定协商变更,协商不一致,可以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整,经变更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患病、不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的患病、不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的十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者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提前提前3030天书面通知天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试用期提前3 3天通知天通知劳动者享有的非常解除权(劳动者享有的非常解除权(3838条)条)(不受服务期的限制)(不受服务期的限制) 附程序无条件解除权附程序无条件解除权十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40条)条) 法定义务:提前法定义务: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支付天书面通知或支付1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个月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1条)条) 裁员的法定条件放宽了。裁员的法定条件放宽了。 用人单位享有的非常解除权用人单位享有的非常解除权 指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指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39条),可以条),可以不提前通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不提前通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受受42条的限制;条的限制;十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三)劳动者过错解除(用人单位的非常解除权)劳动者过错解除(用人单位的非常解除权)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劳动合同的解除(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42条)条)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检查,或疑从事职业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未确诊的劳动者;似职业病未确诊的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患职业病或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除外规定)动能力的劳动者;(除外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三期内的女职工三期内的女职工本单位连续工作满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不足5年的老职工年的老职工合同期满也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合同期满也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45条)条)十三、劳动合同的终止终止终止从约定到法定从约定到法定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期满终止期满终止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失踪劳动者死亡,或宣告死亡或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十四、经济补偿金(一)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劳动者依劳动者依3838条规定条规定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用人单位依3636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协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商一致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用人单位依4040条规定条规定解除解除的;的;用人单位依用人单位依4141条第一款条第一款解除解除的(裁员)的(裁员)合同合同终止终止且不再续订的;且不再续订的;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等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吊销执照等终止;终止;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十四、经济补偿金(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一般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6 6个月以个月以上不满上不满1 1年的,按年的,按1 1年计算;不满年计算;不满6 6个月的,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按半个月计算。限制标准: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限制标准: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 3倍的,按倍的,按3 3倍的数额计算,倍的数额计算,并不超过并不超过1212个月(个月(3 3倍工资倍工资1212)。)。过渡期规定(与现在标准的衔接)过渡期规定(与现在标准的衔接)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分段计)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分段计)目前:不限高,协商解除和不胜任解除除外。目前:不限高,协商解除和不胜任解除除外。另外,国有企业改制保低、限高。另外,国有企业改制保低、限高。十四、经济补偿金(三)为什么要扩大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为什么要扩大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围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法律层面的克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法律层面的考虑考虑用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用工用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用工社会政策的考虑:基于现状,是用社会政策的考虑:基于现状,是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分担人单位社会责任的分担对用人单位解雇成本的影响对用人单位解雇成本的影响十五、关于赔偿金的适用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因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用人单位因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法定赔偿数额。的法定赔偿数额。4848条、条、8787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责任8383条: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赔偿责任条: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赔偿责任8585条: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条: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的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9393条: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条: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十六、劳务派遣十六、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进入门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进入门槛: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50万元的公司万元的公司法人法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 约定、法定约定、法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单位内部自设派遣公司的行为被禁止单位内部自设派遣公司的行为被禁止劳务派遣的合同期限、解除权限等问题劳务派遣的合同期限、解除权限等问题十六、非全日制用工十六、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标准劳动合同:合同形式、试用期劳动合同:合同形式、试用期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计酬标准和结算周期计酬标准和结算周期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处理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处理对传统用工的影响对传统用工的影响十七、十七、订立、解除或终止合订立、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注意事项同时注意事项订立合同时,建立招工名册备查订立合同时,建立招工名册备查订立书面合同后,应当按时发放给劳动订立书面合同后,应当按时发放给劳动者,并签收留证,否则可能被视为未签者,并签收留证,否则可能被视为未签订书面合同。订书面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合同文本要保留解除或终止时,合同文本要保留2 2年备查。年备查。立即出具离职证明,立即出具离职证明,1515天内办理手续,天内办理手续,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十八、法律责任十八、法律责任扣押证件、违法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扣押证件、违法担保或收取财物、扣押档案的;档案的;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未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律责任;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责任(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共同被告),共同被告)劳务派遣中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劳务派遣中的法律责任(行政、赔偿)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非法用工的法律责任违法承包的法律责任违法承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十九、关于过渡期十九、关于过渡期本法自本法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存续的合同,继续履行存续的合同,继续履行连续签订的次数,从施行后计算连续签订的次数,从施行后计算宽限期仍为宽限期仍为1 1个月。个月。 谢谢!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