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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学习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工伤保险条例。其中,安全生产法是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执行等环节的行为总则和依据。其它的法规、条例是安全生产特定领域或具体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计七章,共九十七条。第一章 总则1、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4、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管理、监督职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有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6、事故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 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2、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 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 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 劳动合同。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 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 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3、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第六章 法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2006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条例计六章,共五十四条。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推行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方法,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集体合同,实行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 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9、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撤职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具体规定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5.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6.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7.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8.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1.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2. 安全生产管理: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们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3.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4. 三级安全教育:指对新工人进行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5. “五同时原则”:企业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6.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7.职业病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数。8.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9.“三同时”原则:指建设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10.“三不伤害”原则:以控制事故为目的,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11.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三、公司安全生产情况 1、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生产部管件车间金工车间车架车间薄板车间生产服务部2、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 1.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总经理、职能部门及车间领导、班组长、员工)2.安全生产奖罚制度3.安全教育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各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3、公司重点危险源控制点 锅炉房、变电所、空气压缩气站、构件涂装车间、玻璃钢车间、车架车间、薄板车间、铲车、起重机械。4、公司特种作业人员 焊工、行车工、铲车工、涂装工、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5、公司特种设备 行车、铲车、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必须定期检测、检验。四、安全生产事故案例1、机械伤害事故 由于机床设备切削、旋转、机械部件的运动而造成,如飞出切屑或工件、人体或衣物被卷进旋转的机械部位引起的事故。 2007年4月,公司一名员工操作钻床,因违章戴手套操作,加工过程中,用右手给钻床涂刷冷却液时,不慎被钻头绞住手套,右手无法抽脱,致使右手中指根部拉断,右手肘部骨折。 2009年12月,公司一名员工操作冲压设备,在机床工作过程中,为了调整模具位置,将右手伸进模腔,被机床顶压受伤,右手两手指压断。 两起事故都是违章操作所致,一是违反了禁止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的规定,二是违反了冲压设备工作时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进入模腔的安全操作规程。2、电气安全事故 主要表现为:现场临时用电乱拉乱接、配电箱无盖板或堆放杂物、电器开关不符合防爆要求等。电气安全管理和使用涉及人员多、危险性较大,使用不规范造成的危害也是人们普遍认知的。但是,由于人们对电气安全规范的了解程度有限,习惯性违章表现十分突出。因此,要不断加强电气管理和使用,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置,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造成事故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本市一酒店曾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经调查:酒店使用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焊工从事室外装修工程施工,作业时,电焊作业明火点燃柴油灶油箱内的柴油,引起爆炸燃烧,造成现场作业的4名工人死亡。 特种作业人员属于特殊工种,依法持证上岗不仅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自身保证,也是对他人的安全保护。4、危险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造成事故 主要表现为:重点部位(如:配电房、锅炉房、危险品仓库等)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储罐区周围没有防护栏、吊装现场没有规范的安全行走通道、高空作业出口平台无安全护栏等。危险作业场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警示措施,有助于提醒人们远离危险作业场所,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5、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事故 主要表现为:特种设备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未定期检测、压力管道泄漏、吊装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氧气和乙炔气瓶摆放不符合安全距离、厂内机动车超核定人数违章搭载其他人员等。 2008年5月,江都某企业一特种车辆(装载机)在出厂加油的途中违章搭乘其他人员,司机误操作,导致车辆翻到马路下,搭乘人员被事故车辆压住当场死亡,司机被卡在驾驶仓内,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从常见事故表现方式可以给我们启示:安全事故都是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所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强化管理,加强监督,治理隐患,杜绝违章,人人参与,落实责任。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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