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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制度汇编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供用电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矿井供电系统安全,进一步提高煤业公司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杜绝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事故,防止重、特大供电事故的发生,建设本质安全型供电系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地面供电 第一章 严格落实双系统分列运行规定, 杜绝重大停电事故的发生 第一条 各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投入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连续性。 第二条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 第三条 双回路供电系统必须进行相序核对,未进行相序核对或两个系统的电压差超过规定时,不得并相运行。 第四条 完善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应对重大停电事故。 第二章 供电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 加强供配电系统专职全过程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减少故障。为确保供电安全可靠运行,煤业公司机电部对供电设施从立项设计、产品选型、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厂家售后服务进行专业化全过程管理。内容涉及二次控制保护监测、自动化装置、开关、变压器(包括厢变)、互感器、供电系统(包括系统结构安全、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井上、下配合)、线路(包括电缆、电缆分接箱)等。 第六条 供电系统新建、增容、改造的设计图纸,必须经煤业公司机电部会审、确认,方可作为设备选型采购依据。 第七条 供电系统工程的验收、质保金的结算必须经建设单位机电部门、煤业公司机电部参加、签字确认。 第三章 安全措施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两票制度、停送电制度。 第九条 地面变电站、重要开闭所及配电室必须具备不少于两种不同的通讯方式,其中一路必须和上级调度直通且有录音功能,停送电必须使用录音电话。地面变电站、重要开闭所及配电室必须配齐相应电压等级的验电器、绝缘用具、接地线等。停电操作严格实行停电、验电、放电、挂接地线的程序。 第十条 新设计线路尽量避开采空塌陷区,采用不同路径,路径选择困难时采用差绝缘设计;过线杆、塔悬瓶数必须同耐张杆、塔一样;提高线路防雷电水平。新建 10KV 重要线路全线架设避雷线防止雷击断线。氧化锌避雷器要满足单相接地时,非故障相在线电压下运行的要求。架空地线、线路避雷器的接地阻抗要符合要求,引下线可靠连接。 第十一条 二次端子、压板要定期检查紧固,要求开关柜每季度检查一次,微机柜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10KV 电压互感器逐步改为四绕组消谐型、抗饱和型号的产品。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设备测温巡视管理制度,防止过热事故的发生。每年利用热成像仪、测温仪等先进测试手段对运行设备状态进行安全监测,及早发现设备隐患,测试结果存档。新投运全封闭供电设备应配备技术先进、可靠的测温装置,并能将信息传送后台监测系统。 第十四条 各矿每年须利用谐波测试仪对供电系统进行一次测试,对于准备投入变频等影响供电质量的设备,要先进行谐波测试和评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预防性试验严格按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标准进行试验。防雷试验必须在每年的四月底完成,不合格的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每年一次,遇有负荷变化,要及时计算,重新整定。与太原供电局直接联网的单位要委托供电局整定计算。各单位每年 10KV 电网的各种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必须报供配电系统管理分会审核签字后才能生效。严禁使用过期定值。 第十七条 10KV、1140 V、660V、380V 高低压双电源用户必须装设防止反送电的装置,制定防止反送电的安全措施,并经供电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推广应用无油化设备,尽快淘汰维护量大、安全系数低的充油开关。定期核实各类开关的遮断容量,发现遮断容量不足立即更换。尽快淘汰 GL 型号反时限继电器。 第十九条 开关及户内外裸母排要求提高防护等级,加装隔板或绝缘热缩套,配电开关柜尽可能选用母线间距大,便于检修的设备。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电缆供货入围制度,所有施工企业采购电缆均须从公司确定的厂家中优选。户内电缆头选用冷缩头;户外电缆头选用防污型冷缩头。 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进行一次电气设备、线路火灾隐患的专项排查,核查所有用电设备是否存在过负荷,各电气连接点是否紧固,铜铝连接是否符合规范,有无发热现象,办公楼和住宅区的电线电缆是否老化,截面小,绝缘外皮损伤,电源插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配电点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数量足够,有无安全通道及通道是否畅通,电缆沟、电缆桥架有无防火隔墙,电缆孔洞是否封堵,供电设施是否分间隔、分设备隔离封堵,防止火灾蔓延。完善内部防火管理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火灾演练。 第二十二条 明确各类高、低压电气设备责任人。供电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变台、线缆、终端开关等必须有明确的维护单位和责任人,做到分界清晰,责任明确,要求签定维护分界协议,并有分界示意图。 第二十三条 按照华北电网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要求,高标准建设变电站、开闭所。实现设备档案、技术资料的微机网络化管理,全面推进煤业公司地面供电系统管理。 第二部分 井下供电 第一章 井下供用电管理 第一条 井下 10KV 供电系统实行专业化管理,由矿机电科直管。 1、井下变电所必须设专人值守,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2、10KV 高压开关全部设置在变电硐室内,硐室外配电点不得安装10KV 高压开关。现有配电点处设置的高压开关,应采取技术措施,调整系统,逐步撤除,在未撤除前,须按变电硐室管理规定设置专人值守。 3、井下 10KV 供电系统停送电权由矿机电科直管。低压系统由各用电队组管理。非矿机电科直管专职人员不得操作 10KV 高压开关。 4、井下局扇专供、采煤、开掘、采区运输准备等采取分别供电,各成系统的方式。要明确各用电单位管理范围及职责,不允许出现供电系统管理盲区。 5、矿机电科应以生产盘区范围为界,配备精通供电系统,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职电工对责任区内供电系统实行包机管理,盘区内其它各用电单位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低压设备责成专人实行包机管理。 6、由地面变电站直接供电至井下采区,且形成独立系统的变电所,应按矿井中央变电所标准执行。 第二条 入井高压电网应每年测试单相接地电容电流。必须采取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措施,确保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井下变电所、配电点和各工作面均须悬挂与本系统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系统发生变化、增减负荷、变更电缆截面等都必须填报负荷变更审批表,矿机电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井下高低压开关各种保护应齐全、准确、可靠。在无人值守的高低压设备上,要配全“防止擅自送电,擅自开盖操作”的两防锁,防止电气设备误操作。 第五条 井下供电系统设备按电压等级实行统一颜色标示管理。10KV级设备为红色(移动变压器器身按高压侧执行),3300V 级设备为兰色,1140V 级设备为白色,660V 级设备为黄色,127V 级设备为绿色。新购电器设备、升井检修电器设备均应将外观颜色标示列入附加技术或质量要求,井下在用电器设备外观颜色变更应制定规划,逐步实现。 第六条 在未实现综合自动化功能的高压设备上操作,应至少由两人进行,并完成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每次操作断路器前后,应首先检查各类仪表及显示窗的显示是否正常,杜绝盲目操作。 第七条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时,必须将上一级电源开关断电并闭锁,在开关手柄处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无人值守的地方 必须锁住两防锁或派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环形供电和双路供电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 第八条 井下电气工作人员要佩带便携式瓦检仪。井下进行电气设备检查或检修时,必须检查作业场所的瓦斯情况,只有在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进行。在不停电打开设备端盖和接线盒盖时,只能目测检查,不得进行搬迁、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井下高低压停送电 第九条 矿井所有涉及 10KV 供用电的单位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确定 2-5 人为停送电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所辖 10KV 系统的停送电联系工作。停送电联系人应在矿机电科备案,不得随意更换、代替。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矿制定的停送电管理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2、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职业技能鉴定为高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等级,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责任心。 3、熟悉本单位供电系统,熟悉电气设备负荷情况和运行方式。 4、具备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电气设备防灭火知识,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第十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工作要严格执行“两票”制度。签发人和许可人要明确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执行情况,不得中途离岗。有关手续要提前办理,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送电要由工作票指定的停送电联系人当面联系。如需采用电话联系方式,须事先确认。利用电话联系时,联系双方必须互通姓名,明确停送电线路名称和开关用途编号。严禁传话,严禁约时停送电,严禁采用易引起误会的喊话或声光信号等方式进行停送电联系。 第十二条 高压开关停电时,变电所电工接到停电命令后,首先要核实要停电的开关。操作时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停电后,要明确断路器是否断开,隔离刀闸是否拉开或小车是否拉出,要有明确断开 点。停电后在隔离刀闸手把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并有专人看管。 第十三条 井下高压线路和设备检修时,采区变电所的两回路电源电缆和进线柜停送电要提前一天办理工作票,检修当天检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代表工作负责人到矿调度进行联络,由机电科停送电联系人通过电话指挥执行停送电操作。其余高压线路和设备停送电要提前一天办理停送电申请表,到矿调度登记后,由矿调度通过电话指挥执行。 第十四条 井下低压线路和设备检修时,要提前一天办理停送电申请表并在矿调度登记。停送电前要向矿调度汇报,经矿调度许可后方可执行。停电后开关要闭锁、悬挂警示牌并由专人看管。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在进行停送电联系时要指令清晰明确,要使用规定的常用术语。指令不清楚者,执行人有拒绝执行指令的权利。 第十六条 在突发性事故情况下,变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确认发生过负荷过流跳闸,经机电科停送电联系人许可可强送一次,如遇到短路速断、漏电跳闸不得强送,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方可送电,同时做好记录。因故障造成高开跳闸进而影响到局扇专供停电时,应首先尽快恢复局扇供电。事故处理后,局扇专供线恢复送电前,应先汇报矿调度,调度员同通风调度取得联系同意后,在瓦斯浓度不超过 1%的情况下,方可指挥送电。 第十七条 井下变电所大面积停电或排瓦斯恢复送电时,矿调度必须征得通风区(科)同意后,机电科按照矿调度指令依次进行。 第十八条 停送电作业涉及停风时,掘进、开拓队组在工作票上签字的干部,必须明确落实一名专职电工负责在停、送电期间看守主、副风机的移变、开关。 第十九条 如在同一电源开关的若干分支线路上,同时进行数项工作时,必须明确一名工作总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各分项工作均要按有关规定在电源开关手柄上悬挂停电牌。在停电牌尚未全部摘除时,严禁合闸送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由工作总负责人与各分项负责人直接联系,并确认停电牌全部摘除后,方准送电。合闸送电由工作总负责人 指挥专人操作。严禁利用他人停电之机,不履行正规停电程序,擅自进行检修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停送电管理制度”,并要求内容齐全,不得有漏洞,认真落实,严格执行。 第三章 检查、调整及试验 第二十一条 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计算、保护参数统一由机电科专职人员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进行设计、核验,并组织实施、及时修改存档审批。井下 10kv 系统的高压开关保护设计定值由矿机电矿长审批,低压开关保护设计定值由机电科主管工程师审批。系统调整、负荷增减、新安设备等均应对开关保护定值重新计算校核。 第二十二条 在用井下各类开关的保护装置实行定期试验制度。 1、高压开关柜各类保护实行月检。由包机人实施试验,并将试验结果登记在册留存。 2、低压开关漏电保护实行日检制度,由值班人员负责台台试验。试验时漏电跳闸时间应调到最短时限,漏电动作值、漏电闭锁值按供电电压等级确定整定值。试验结果每日记录,并签名;试验记录要在变电所留存。对发现的问题,当班汇报调度,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绝不能过班。 3、低压开关过流、短路保护整定值按计算说明书整定并在开关内腔粘贴整定卡。整定卡必须写清负荷情况,整定人、整定时间。 4、选用合格的高质量的各种保护插件。保护插件须定期试验,新购进低压开关保护插件、连续使用期限超过 6 个月的在用低压开关保护插件、经检修再次入井的低压开关保护插件均须在插件试验台上试验,并粘贴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入井电缆和 10KV 电气设备应每年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试验计划、试验单位资质证明和试验结果报煤业公司机电部。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或电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日应至少进行一次外观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入井使用前须经机电科具有防爆检查资质的专业人员检查并在内腔粘贴“入井防爆合格证”。井下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防爆电气设备需重新进行防爆检查并更换“入井 防爆合格证”。新购的防爆电气设备须具有“二证一标志”,设备入井前要将产品说明书、“防爆合格证”和“矿用产品煤安证”报煤业公司机电部备案。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标准相抵触,应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2: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煤业公司各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包括下列范围:地面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井上下绞车房、主水泵房、电话总机、主风机房、锅炉房、化验室以及其它大型机房、要害场所等。 第二条 下列人员进入机房、场所必须进行登记:各矿的矿领导、机电科领导、机电设备检查和技术人员以及固定设备检修人员。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要求进入机房、场所的,必须由各矿的矿、机电科领导陪同并进行登记。其它人员进入机房、场所必须有矿保卫部门签章,持证明方可登记进入。 第三条 凡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时,每次进入机房、场所不得超过 10人,在交接班和处理事故时,不得进入参观学习。 第四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设备的安装、检修的项目、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及施工安全措施等,必须经各矿的矿领导批准。参加检修人员必须按照施工安全措施、技术要求进行。 第五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上级部门,根据发生事故性质情况要切实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如需进行抢修、抢救时,首先进行抢救,不得使事故漫延、扩大。 第六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不经批准不得摄影、绘图、抄录技术数据。 第七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执行规章制度,提高警惕,防止坏人破坏。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擅自带入非工作人员以及孩子等。 第八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不得带入或放置与设备无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自行车以及污染环境的其它杂乱物品等。 第九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牌建板上墙。 第十条 必须健全所有记录薄,进入机房、场所进行检查、维修、试验等均应认真填写。 第十一条 大型机房、要害场所必须存放足量的合格的消防器材。 附件 3: 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制度 为加强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结合煤业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太原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煤业公司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煤业公司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二条 健全组织机构,煤业公司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经理,机电供应部长,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各矿必须成立相应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机电供应部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煤业公司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要求各矿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四条 各矿必须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报表及时上报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各矿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要组织一次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五条 各矿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设备到货后,设备所用矿机电科负责通知公司机电供应部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 设备所用矿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 续。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设备所用矿机电科负责退货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七条 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八条 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不得下井。 第九条 各矿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十条 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矿机电、生产、技术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 第十一条 各矿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可由矿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第十二条 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新型设备使用后,各矿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各矿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和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 各矿对使用的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各矿不得擅自调换、拆套设备。 第十五条 各矿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原价双倍罚款。 第十六条 设备发生事故,各矿应认真追查、分析,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矿内检修)。 (一)日常检修由使用单位维护员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处理。 (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由使用矿提前两个月申请,经矿长鉴定意见后报煤业公司审批,各矿按计划检修,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 (三)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机电供应部,由机电供应部牵头,汇同检修单位负责人,使用矿有关的人员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 (四)验收后,矿机电科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 (五)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设备的出矿修理 (一)本矿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括五小设备)由机电科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签定。然后由机电科提出申请,经分管矿长同意后,上报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由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负责挑选有资质的修理厂家进行修理。 (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 第十九条 设备的报废:在每年一次设备大清查后,各矿由机电矿长牵头组成鉴定小组共同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煤业 公司批审。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 第二十条 设备的更新改造: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各矿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煤业公司批准后实施。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改造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 第二十一条 凡矿与矿之间的设备调拔,根据生产需要,由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协调办理。 第二十二条 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应奖罚分明。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 90%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各矿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各矿每年要举办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各矿机电科统一管理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 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完好率要达到 100%。 第二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电设备配件年、季、月计划由各矿机电科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消耗定额和实际情况编制,并由矿机电科按时上报煤业公司和派员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各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各单位技术管理人员会议,分析配件消耗动态,制定配件消耗定额,对易耗、易损部件,做好科学分析,以提高配件使用的效率。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机电设备的矿,允许有一定数量的配件储备,并应妥善保管不准丢失损坏挪用。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矿对配件的领用和保管要固定专人,要加强管理,降低消耗。替换下来的应尽量修复使用。 第三十条 凡属矿机电设备方面的技术资料包括出厂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试验单、备件图纸均应由各矿机电技术资料室整理补充建档。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一机一档专人保管,不得随意租借,杜绝丢失。 第三十一条 各矿各类机电工程,包括设计、安装、检修、施工与灾害预防措施以及机电事故分析等工作,均应保留原整的技术资料存设备档案中备查。 第三十二条 各矿对各类机电工程的原设计和图纸资料的变更、变动必须按有关规程、程序,执行报批手续,并将更改变化情况存档备查。 第三十三条 设备的安装,必须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安装质量标准等编制安装计划,制定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 各矿每年有规律的季节性防洪、防雷、防寒、防冻等各项工作,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和大型设备的技术测定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分别制定防范措施。试验及测定结果进入设备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各矿根据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使用情况,按规定的大中小修周期的内容,有计划的搞好强制性计划检修工作,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在协助本单位制定年度计划时,一定要给设备检修安排必要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各矿各类机电设备的检修要切实搞好人员组织工作,检修前必须制定检修计划,施工措施和检修质量标准。设备检修竣工后,质量检查人员应汇同主管技术员负责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备案。大修后的设备必须空负荷试运转,有条件的应进行性能试验,符合质量标准后方准许投入生产运行。 第三十七条 各矿各级技术负责人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的搞好专业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第三十八条 各矿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操作人员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规程制度、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的学习考核。对于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考核存档。 第三十九条 各矿机电科负责绘制以下几种图纸,并与实际相符,每年一季度上报公司: 1、提升运输系统图; 2、排水系统图; 3、地面供电系统图; 4、井下供电系统图; 5、井下供电设备布置示意图。 第四十条 各矿机电科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资料,技术档案。 第三章 安全工作 安全提升,供电、运输、排水等系列工作是机电工作的主要环节,搞好安全是机电工作的首要任务,为了把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地开展。其措施如下: 第四十一条 各矿机电科要成立完整的安全监管体系。每日向安全信息站汇报本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行使监督权,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各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各矿机电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设备管理员、技术员参加的提升、供电、运输、排水等专项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安全的因素,及时组织人员整改,责任落实到人,限期予以解决,并作好记录。 第四十三条 各矿机电科每月 5 日前召开一次由科长、设备管理员、技术员参加的科务会议,总结科上月自查的安全生产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大、中修计划完成情况等,排查的机电不安全隐患的整改可行性措施,布置本月的机电生产计划,设备检修计划,技术培训计划和机电标准化达标工作等。 第四十四条 各矿严格执行固定设备的定期检修制、流动设备巡回检修制、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设备巡回检查保养制以及使用设备强制性维修保养制等,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 第四十五条 各矿机电科每周要召开全体职工例行会议,贯彻上级有关机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学习机电各项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操行规程等。使每个职工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明确工作计划,目标和已任,才能更好地、安全地完成各项指标。 第四十六条 各矿机电各项检查、会议要有专人做好记录,作为资料存档。 附件 4: 机电设备包机制度 为了加强煤业公司内部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保证设备安全运转,特要求煤业公司下属各单位制定设备包机制度,希各单位机电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设备包机细则,更好地把设备真正落实到班组及个人。 第一条 包机目的 加强设备的维护及保养,提高设备使用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充分发挥设备效能,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条 包机内容: 1、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与保养 2、认真执行对设备的检查、巡视制度 3、处理所包设备的一切故障 4、负责设备的小、中修。 5、建立健全大型设备档案资料。 6、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条 包机范围 公司所有机电设备 第四条 包机方法 1、对大型设备实行逐台包机。 2、对机房或硐室设备实行专机、专责、专人维护。 3、对顺槽和付巷及工作面设备分片包机。 4 对综、机采设备按五大工种包机。 第五条 包机要求 1、不管执行哪种包机方法,都要有包机人员、包机负责人、包机范围、包机职责。 2、包机人要对所包设备经常或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3、包机人必须是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精通本设备的构造、性能的技工担任。 4、所包的设备要有包机牌,并标明包机人及负责人。 5、包机人对所包设备要定期进行小结,做好设备的检修、运转记录。发生事故时,要有事故分析意见,每月向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提供设备档案资料一份。 6、包机人要经常学习“完好标准”、“标准化标准”及设备管理方面的规程文件,以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7、各单位要详细制定设备包机考核管理制度,实行奖优罚劣。 附件 5: 机电事故管理及处罚条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煤业公司机电管理水平,加强机电事故管理,推进由控制事故向控制危险源转变、由事后查处向超前预防转变,加大机电事故和隐患处罚力度,确保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煤业公司成立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属生产单位的机电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考核、指导。 第三条 公司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 长:机电副总经理 副组长:机电副总工程师 机电供应部长 成 员:机电供应部、调度中心、安监部等部门有关人员 机电管理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供应部 办公室主任:机电供应部长(兼) 煤业公司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职责: 一、煤业公司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在煤业公司经理及分管副经理领导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对所属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事故进行管理,对发生的机电事故和存在的隐患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罚。各所属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支持和协助机电事故管理组实行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电安全检查,对影响机电安全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要求改正;对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对威胁职工生命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紧急情况,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或撤出人员。 三、 建立机电事故管理台帐及档案,并安排专人管理。 四、 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机电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并监督其落实。 五、 根据生产矿井每月上报的机电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 第二部分 机电事故管理 第一章 机电事故分类 第四条 机电事故按其影响生产和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 一、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0.52 万元;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施工 l 小时及以上; 3、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 14 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 1030分钟; 4、10kv 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 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箕斗;大型物件卸车;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二、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 2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 2、造成综采工作面停产 6 小时以上; 3、主排水泵停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4、全矿井停电 10 分钟以上;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 4 小时以上至 3 天或全厂供电中断 30 分钟以上至一天;区域变电站停电,造成多矿停电 5 分钟及以上者; 5、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10 分钟及以上,其它矿井 20 分钟及以上;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风 20 分钟及以上; 6、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箕斗;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0kv 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者。 三、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50 万元以上; 2、造成矿井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 8 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 8 小时以上; 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 3 天或全厂中断供电一天以上;区域变电站停电,造成多矿井停电 10 分钟及以上; 4、主扇及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 30 分钟以上;开掘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停风 30 分钟及以上; 5、强力胶带断带;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箕斗;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0kv 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重大事故者。 第二章 机电事故管理程序 第五条 煤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设备事故应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因机电设备事故,同时造成人身伤亡时,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因其它灾害事故造成的机电设备损坏,不作为机电事故统计。 第六条 地面生产单位单台设备故障停机超过 1 小时,自动线流程设备故障停机超过 0.5 小时,应填写故障记录,进行统计;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规定者为设备事故,按相应办法管理。 第七条 机电事故的管理由各单位机电科负责,安排专人进行登记和上报。登记表和报告表统一用 A4 纸打印。 第八条 机电事故发生后,除需按调度程序及时汇报并积极组织抢修外,还须按下列程序及规定向事故管理部门逐级汇报。 一、发生一般机电事故时,事故单位机电负责人应立即向矿、机电科、调度室汇报,并在三日内填写“一般机电事故登记表”报机电科。 二、发生一般机电事故第 4、5 款,矿机电科须立即向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汇报,并在三日内按附表 1 填写“一般机电事故登记表”报煤业公司供应部。 三、采掘队发生在生产班停产 2 小时以上机电设备事故时,必须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通知煤业公司调度室。并由机电科按附表 3 记录,于每月 3 日前将上月的机电事故情况上报煤业公司机电供应部。 四、发生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时,矿机电科应立即向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汇报。须向上级部门汇报的特大机电事故由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负责及时汇报。事故单位要在 5 日内按附表 2 填写“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报告表”报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由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按规定负责上报。 第九条 发生一般机电事故时,矿机电科有关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会同生产、安监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止同类事故再度发生的各项管理 措施。机电科对事故登记表进行编号、存档。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组织追查: 一、重大、特大以上机电事故; 二、损失较大、情节严重、技术复杂的机电事故; 三、一周内重复发生的机电设备大件损坏更换事故; 四、因机电事故造成局部停产一个圆班以上; 五、一时难以认定的机电事故; 六、其它需要机电事故管理组处理的事故。 七、发现一处非阻燃电缆,非阻燃胶带入井; 八、发现一处干线漏电保护不起作用。 第十一条 发生一起特大机电事故,取消该单位季度机电管理所有奖励。 第十二条 对重大、特大机电事故,煤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组要在煤业公司内部进行通报,对典型事故要组织案例调查、分析、宣讲,以便共同接受教训。 第三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有关说明: 一、附表一“一般机电事故登记表”,附表二“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报告表”,附表三“机电事故统计月报表”附后。 二、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即修复损坏设备耗用的人工、材料、配件费用或设备的重置价值,人工费以事故单位上年度每工时工资计,辅助工可不计工时费用。 三、影响时间:设备因事故而停止工作的时间(小时)从发生事故算起,直至恢复正常工作,或替换设备投入运转时为止的一段时间。 四、影响产量(吨)=平均每小时实际产量(吨)影响时间。 第三部分 机电管理处罚 第一章 机电设备的选型与购置 第十四条 凡是煤业公司立项的机电设施基建项目、机电技术改造项目,未经煤业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或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和调研其技术性能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对责任单位减扣工资 510 万元。 第十五条 机电设施基建项目、机电技术改造项目完工,主要生产设备制造完成后,未经机电管理部门参与验收、签署认可意见而办理结算手续的,对责任单位减扣工资 13 万元。 第十六条 主要机电设备的选型,必须经煤业公司设备选型委员会组织论证、确定,未经选型擅自决定型号(参数)的,对责任单位减扣工资 12 万元。机电供应部门购置的主要机电设备与设备选型委员会确定的型号、技术参数不同,又未经设备选型委员会同意,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1 万元;造成损失的,视损失情况,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13 万元。 第十七条 机电供应部门购置一般常用的机电设备,未严格按照使用单位提供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进行订货或供货延误、产品不符合技 术要求等影响正常生产的,减扣机电供应部门工资 1 万元。由于使用单位提供参数错误造成损失的,减扣使用单位工资 3 万元。 第十八条 新购置的主要机电设备至少保证正常使用 6 个月无故障。在保质期内,由于设备制造质量问题发生事故,机电供应部门要及时通知供货厂商进行处理。由机电供应部进行责任追查,下达索赔通知。机电供应部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赔,并将索赔结果报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由于供应部门采购把关不严或索赔不力,视具体情况对机电供应部门减扣工资 0.52 万元。情节严重者,另对责任单位领导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机电供应部购置的配件有质量问题时,各单位有权拒绝使用,并要及时向公司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反映。公司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根据具体情况,减扣机电供应部工资 12 万元。由机电供应部负责向厂商进行索赔或处罚,并将索赔或处罚结果报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未进行索赔或处罚,则对机电供应部加倍处罚。使用单位自购配件造成损失的,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25 万元。 第二章 机电安全 第二十条 发生特大机电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煤业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专题调查,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减扣责任单位月度基础工资 10一 20,并进行责任追究。 一、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机 30min 及以上; 二、因故障停电,造成全矿井中断供电 4h 及以上;地面生产单位中断供电 24h 及以上;地面生产车间中断供电三天及以上; 三、主要提升机断绳,跑车; 四、主井皮带机及使用钢丝绳芯强力胶带的采区集中运输皮带机发生断带事故; 五、在井下发生电气设备着火、皮带机着火和电缆着火;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煤业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专题调查,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减扣责任单位月度基础工资 510,并进行责任追究。 一、高瓦斯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机 10min 及以上,其它矿井主要通风机停机 20min 及以上,但不足 30min; 二、因故障停电,造成全矿井中断供电 10min 及以上;地面生产单位中断供电 30min 以上至 24h;地面生产车间中断供电 4h 以上至三天; 三、主井皮带运输机胶带、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撕裂长度 50m 及以上; 四、空压机风管、储气罐爆炸; 五、井下发生电气设备着火;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一般机电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515 万元。 一、主要提升机卡阻 1h 及以上; 二、矿井盘区停电 2h 及以上; 三、主要通风机、主要提升机超能力使用; 四、主井皮带运输机胶带、钢丝绳芯强力胶带撕裂 20m 一 50m; 五、主要通风机供电线路上分接负荷; 六、主排水泵房淹泵; 七、由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直接接地或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八、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和主排水泵房未实现双回路供电; 九、开掘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主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十、在井下使用或在地面厂钢桁架上新安装的皮带机或电缆使用非阻燃胶带和非阻燃电缆;原有在用的非阻燃胶带和非阻燃电缆,未按规划更换; 十一、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或进行摄录象时,未制定安全措施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超出允许区域; 第三章 机电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责任到人,坚持规范操作,完善科学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5 一 10 万元。 一、各矿、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未按有关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操作,在运输、安装、使用过程中导致主要生产设备(或电动机、减速器等主要部件)损坏,矿井影响采煤工作面一个圆班生产,或地面厂影响生产24 小时; 二、采、掘工作面遇有坚硬岩石时,不按规定放震动炮,用机器强行硬割; 三、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不执行井下供电管理办法,造成误停、误送电; 四、地面 10KV 变电站要保证安全运行、安全供电,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造成人员或设备事故或造成生产矿井一次停电事故; 五、井下出现一处电气失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35 万元。 一、采煤机没有停运输机的闭锁或不起作用;因操作失误造成采煤机滚筒割支架顶梁; 二、掘进机前后不使用照明灯、非司机侧无急停闭锁按钮或在开机前发不出信号;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交班时,不断开电源、截割头不落地或掘进机截割头不加防护罩; 三、水冷电动机或减速器不使用水冷却或水路不通; 四、液力偶合器不使用难燃液、易熔塞、防爆片或使用不合格的产品;磨擦片式联轴器使用不合格产品; 五、动力变压器、电动机、电缆超过额定能力使用; 六、电气设备封保护、甩保护或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七、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未实现瓦斯超限全电压自动断电; 八、井下低压供电干线未加装漏电保护或不起作用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漏试验; 九、使用的电气设备,不装设接地线或装设接地线不合格; 十、 井下变电硐室外使用油浸式高低压电气设备; 十一、大型固定设备因保护装置短缺或保护装置失灵失效、动作不可靠造成设备损坏停机; 十二、综采工作面过构造放震动炮时,对支架不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13 万元。 一、新安装的综、机采工作面经调整、试生产 15 天后,不经煤业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正式生产; 二、综采、综掘工作面电气设备系列车出线电缆未使用“单轨悬吊”或其它托挂装置,而拖在地上; 三、皮带运输机无保护或保护不全,用非滚动装置纠正胶带跑偏;井下新安装的皮带运输机头底板未硬化,中间架不按规定安装防跑偏立辊(掘进工作面用临时移动皮带运输机暂时不作要求); 四、新型防爆电气设备未经煤业机电部门检验、审查,而下井试验、试用; 五、主要采掘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异常,不汇报不处理,而继续使用造成设备损坏; 六、井下高低压开关未按规划上“两防锁”; 七、同一变电所内采掘未分开供电; 八、在井下进行各种电气测试或电气设备开盖前不测瓦斯; 九、不同型号、截面的电缆之间连接,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直接连接;拆除电器设备时,锯剁电缆; 十、矿灯不使用双光源灯、阻燃抗静电电缆、无短路保护、不符合抗冲击跌落性能或未按规划更换; 十一、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设备、监控设施、通讯器材等矿用产品,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十二、原有供电系统更换新电缆时仍敷设在主要回风道内或新建的主要回风巷道内敷设电缆; 十三、未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操作规程”,出现发令人指挥失误、受令人操作失误,造成人员或设备事故;10KV 及以上供电系统保护设施发生误动、拒动、越级跳闸并对供电安全、正常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或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操作设备并造成设备事故或形成安全隐患; 第四章 机电设备的维护 第二十七条 在用的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须按规定的周期、内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清理设备卫生,更换已损坏零部件,检查紧固件、液压系统、冷却管路、保护装置,调整间隙配合等。并分别按班、日、旬、月要求和内容,详细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因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按损坏程度、损失大小及对生产的影响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35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机电设备的油脂管理。新购入或经检修后复用的机电设备,投运前须检查油脂牌号、数量。符合设备用油规定,方可投运。运行中的机电设备须按规定周期,对油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规定的牌号、数量补充用油。定期对油脂理化性能进行检验,对理化性能指标变化超标、杂质增多超标、污染严重的用油要及时更换。因油脂管理问题造成机电设备损坏事故,按损坏程度、损失大小及对生产的影响,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35 万元; 第五章 机电设备的检修 第二十九条 煤业公司所属矿自管主要生产设备以及机电供应部所属主要采掘设备大修理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实施煤业公司立项的机电设备大修理时,设备所有单位应提出修理申请,包括设备名称、型号,预计修理的项目、修理深度及工期要求等; 二、机电设备大修理须委托持有修理相应设备资质的单位承修。若必须委托公司以外单位承修时,则由设备所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煤业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方可外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通过机电设备修理招标确定承修单位; 三、承修单位须根据设备修理要求及设备实际情况,确定设备修理工艺、明确重要外购零部件名称数量及生产厂商、编制修理预算。经设备所有单位审核确认,双方签订修理合同,并办理开工审批报告后方可开工; 四、设备修理期间,设备所有单位应安排人员对修理过程,特别是对于设备关键部位、隐蔽部位的修理过程实施监督。对工期紧张的重要设备修理应实行全过程监督。承修单位有义务及时向设备所有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 五、设备修理完成后,由承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设备所有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相关标准现场严格验收,验收中提出的质量问题由承修单位负责定期处理。设备修理部门须提供修理检验合格证、重要外购零部件合格证、有关技术资料等。机电设备大修后的验收,由设备所有单位组织设备承修单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设备验收报告。并由设备所有单位负责办理设备修理竣工报告; 六、机电供应部负责对设备修理的程序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监督修理程序正常执行; 七、设备中小修理由设备所有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在执行设备大修理规定程序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扣责任单位工资 13 万元。 一、未经煤业公司立项的各矿、厂主要生产设备、大型固定设备、供配电设备、综采综掘租赁设备擅自安排进行大修理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特殊情况不在此列); 二、各矿、厂主要生产设备大修理,大型固定设备、供配电设备、综采综掘租赁设备的检修,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检修的; 三、未经煤业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擅自将主要生产设备和综采综掘租赁设备委托给公司以外单位检修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设备大修理开工审批报告、设备修理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承修单位延误工期,由设备所有单位负责依照修理合同向承修单位进行索赔,并将索赔结果报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未进行索赔或索赔不力,由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对设备所有单位减扣工资 13万元,对煤业公司内部的承修单位所属矿、厂减扣工资 11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修理后的机电设备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生产的,根据性质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罚。 一、主要采掘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减扣机电供应部工资 0.21 万元;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生产的,根据性质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对机电供应部从重处罚 110 万元; 二、主要采掘设备在保修期内发生修理质量问题,承修单位属煤业公司内部企业,由机电供应部负责指出承修单位,由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对其所属矿、厂按设备修理实际发生费用额度从工资中全额减扣(实际发生修理费用界定为:泵站、电器开关、移动变电站等设备和电动机、减速器等主要部件按整机修理费用计;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皮带机、运输机、破碎机等设备按发生质量问题部件的修理费用累加计);造成设备损坏,影响正常生产的,根据性质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对承修单位所属矿、厂加罚 530 万元; 三、主要采掘设备外委修理由机电供应部负责对承修单位进行索赔或处罚,并将索赔或处罚结果报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未进行索赔或处罚则对设备租赁公司加倍处罚; 四、设备修理验收时提出的问题,在出厂前仍未解决并带到井下的,经查证核实,减扣机电供应部工资 0.51 万元,减扣使用单位工资25 万元;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经修理的矿、厂自管的主要生产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机电供应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属承修单位责任的,根据具体情况对委托修理的责任单位罚款 13 万元。由委托修理的责任单位参照上述条款负责向承修单位索赔; 第三十三条 因提供的主要采掘设备(或电动机、减速器等主要部件)配套不合理或配件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等影响生产的,减扣机电供应部工资 0.21 万元。 第三十四条 修理后的主要采掘设备(或电动机、减速器等主要部件)出现修理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可拒绝使用,并要及时向机电供应部反映,经查证核实后,按上述有关条款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机电供应部发现使用单位在运输、安装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甚至野蛮操作问题, 要及时指出并向机电供应部反映。经查证核实后,减扣使用单位工资 35 万元。 第六章 部分机电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十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妥善处理机电设备事故,对常见主要采掘设备事故(除必须进行事故追查外),一般采取责任认定方式。对机电设备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可向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提出复议申请,由领导组组织复议。 第三十六条 电动机在运行中损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设备使用单位责任。 一、水冷电动机不接冷却水或冷却效果差,冷却系统不接过滤装置; 二、冷却水压力大造成电动机外壳鼓包或损坏冷却系统; 三、开关保护不起作用,烧坏电动机线包、接线柱; 四、电动机在井下备用造成潮湿接地、绝缘下降; 五、运输过程中或违规违章作业损坏电动机; 六、电动机入井前未采用热装工艺将过渡配合的联轴器预装,在井下现场采用捣砸等非正规方式安装联轴器而损坏电动机; 七、电气设备在井下长时间待运行造成绝缘下降。 第三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电动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检修单位责任: 一、电动机轴承抱死、轴承散架或扫膛事故; 二、线包绝缘下降,内部接地; 三、接线盒内侧引线短路接地; 四、电动机内部漏水漏电; 五、冷却水路不通或冷却效果差; 第三十八条 减速器在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使用单位责任: 一、不按规定注油或注不合格的油,造成减速器损坏; 二、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减速器机械性损坏; 三、刚安装的减速器发生漏油、异响等现象,不处理、不汇报,继续使用造成减速器损坏; 四、在运输安装过程中造成的减速器损坏。 第三十九条 在保修期内,减速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检修单位责任: 一、轴承抱死、散架; 二、发生严重渗漏油现象; 三、刚投入使用的减速器有异响或发热温度超过规定值; 四、投入使用一周内,高速轴部位损坏; 五、齿面出现点蚀或剥落等损伤。 第四十条 大型整体部件的机械性损伤或因紧固件松动造成损坏,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认定为使用单位责任。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每月根据煤业公司组织的检查、抽查三定问题和调度中心提供的资料,对各单位存在的主要隐患、发生的机电事故对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所发现各单位涉及到本条例的主要隐患经机电管理考核领导组认定后,由机电供应部负责下达机电管理处罚通知单,经主管领导签认,送交财务处执行,机电供应部留存。 第四十三条 对所属有关单位发生的重大及以上机电事故由调度中心负责及时向机电供应部通报并下达机电事故调查处理通知。由机电供应部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追查,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煤业公司主管领导确认后在全煤业公司通报。对责任单位的处罚由机电供应部负责下达机电管理处罚通知单,经主管领导签认后,送交财务处执行,调度中心和机电供应部留存。 第四十四条 机电供应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主要设备购置、领用及索赔等情况和设备检修、配件购置及领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机电供应部对各单位机电事故要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隐瞒的加倍处罚并从严追查。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涉及处罚标准与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规定相异,则处罚取其上限;发生机电责任人身事故时,执行集团公司安监部门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煤业公司机关有关部门未认真按上述条例进行考核和被考核单位发生重大以上机电责任事故时应承担相应的业务保安责任,由煤业公司机关绩效考核领导组按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附表 1 一般机电事故登记表 事故单位: 编号: 事故名称 事故发生地点影响范围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损失 影响时间 影响产量(吨) 损失价值(元) 事故责任者 事故发生经过及原因分析 处理结果 采取主要措施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表 2 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报告表 单位名称: 编号: 事故名称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地点及影响范围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损失 影响时间 影响产量(吨) 损失价值(元) 事故责任者 事故发生经过 排除故障的技术措施及经过 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分析 事故的教训及改进措施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3 机电事故统计月报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当月计划产量(万吨): 序号 主要设备 事故 次数 影响 时间(h) 影响 产量(t) 备注 1 采煤机 2 运输机 3 破碎机 4 转载机 5 液压支架 6 皮带机 7 掘进机 8 电气设备 9 其它 10 烧坏电机台数 电机功率(KW) 注:事故按两小时以上累计,备注栏填写每次事故名称、事故时间、影响时间和产量 附件 6: 物资分类及编码试行草案 一、物资分类: 大类物资共有 12 类: 01钢材 01钢轨;02普通钢材;03板带材;04管材;05优质钢 02金属及金属制品 01金属丝绳;02有色金属;03炉料 03非金属 01建筑材料;02化工材料;03橡胶纤维及合成材料制品;04油脂;05木材及木制品 04支护材料 01支护钢材; 02液压支柱及配件;03铰接顶梁及配件;04锚杆、锚具、锚索机具;05推溜、回柱、升柱器;06水泥制品;07其他 05电线电缆 01橡套电缆;02塑力电缆;03交联电缆; 04信号电缆; 05控制电缆; 06其它电缆;07光缆;08裸电线;09布电线 06电器及电子元件 01低压电器;02专用电器;03照明及信号电器;04通讯材料;05绝缘材料;08电子元件;07电源装置;08线路金具;09其它 07仪器仪表 01安全仪器;02温度仪表;03压力仪表;04流量仪表;05物位仪表;06显示仪表;07电工仪器仪表;08其他仪器仪表。 08工具类 01起重机具;02普通工具;03电动工具;04钻(凿)具; 05量具;06刃具;07磨具;08索具。 09机电产品; 01紧固件; 02阀门;03金属管件;04轴承;05轨道附件;06焊机焊条;07泵类产品 10火工品 01炸药类; 02雷管; 03火工品专用材料; 04炸药生产原料;05抗冲击波门 11劳保用品 01帽类;02衣类;03手套类;04鞋类;05洗涤用品类; 06其他类 12其他 01消防用品;02杂品; 二、分类明细 01 钢材 01 钢轨 01 轻轨 02 重轨 03 起重轨 02 普通钢材 01 圆钢 02 方钢 03 槽钢 04 槽帮钢 05 工字钢 06 角钢 07 扁钢 08 H 型钢 09 C 型钢 10 刮板钢 11 矩形空心钢 12 螺纹钢 13 线材 03 板带材 01 热轧薄板 02 冷轧薄板 03 中厚板 04 低合金板 05 花纹板 06 碳结板 07 锅炉板 08 高强度板 09 不锈钢板 10 镀锌板 11 彩钢板 12 锰钢板 13 硅钢板 14 热轧带钢 15 冷轧带钢 04 管材 01 无缝钢管 02 焊接钢管 03 镀锌钢管 04 螺旋焊管 05 不锈钢管 06 铸铁管 07 复合管 08 锅炉管 09 地质管 10 液压支柱管 11 方钢管 12 托辊管 13 矿用塑料管 05 优质钢 01 碳素结构钢 02 碳素工具钢 03 合金结构钢 04 合金工具钢 05 弹簧钢 06 轴承钢 07 高速工具钢 08 不锈圆钢 09 六棱钢 10 精锻件 11 中空六角钢 12 02 金属及金属制品 01 金属丝绳 01 钢丝绳 02 异型股钢丝绳 03 单股绳 04 钢绞线 05 钢丝 06 镀锌铁丝 07 优质钢丝 08 铅丝 02 有色金属 01 铜棒 02 铜板 03 铜管 04 铜线 05 铝排 06 铝板 07 铜铝型材 08 硬质合金 09 焊锡 03 炉料 01 铸造生铁 02 硅铁 03 锰铁 04 钼铁 05 镁砂 06 铁砂 07 耐火土 08 铸石板 09 耐磨微晶板 10 石墨电极 11 焦炭 03 非金属 01 建筑材料 01 水泥 02 石灰 03 沙子 04 石子 05 建筑用砖 06 建筑石材 07 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 08 混凝土添加剂 09 玻璃 10 防水卷材 11 沥青 12 保温材料 13 石棉瓦 14 烧结瓦 15 玻璃钢瓦 16 耐火材料 02 化工材料 01 无机酸 02 无机碱 03 无机盐 04 氧化物 05 压缩气体及容器 06 阴(阳)离子树脂 07 钠质水玻璃 08 胶黏剂 09 密封剂 10 催化剂 11 助剂 12 添加剂 13 涂料 14 油漆 15 稀料 16 有机化工产品 17 化学试剂 18 化学仪器 19 塑料 20 塑料制品 03 橡胶纤维及合成材料制品 01 橡胶阻燃风筒 02 滤布 03 各种胶管 04 氧气管 05 乙炔管 06 合成材料管(PVC、PPR 等) 07 保暖管 08 运输带 09 阻燃输送带 10 三角带 11 传动带 12 联组带 13 石棉及石棉制品 14 橡胶板 15 胶垫 16 盘根 17 工业毛毡 04 油脂 01 汽油 02 柴油 03 煤油 04 汽机油 05 柴机油 06 机械油 07 汽轮机油 08 压缩机油 09 蜗轮蜗杆油 10 螺杆油 11 液压油 12 齿轮油 13 变压器油 14 润滑脂 15 锂基脂 16 钙基脂 17 钠基脂 18 黄油 19 清洗剂 20 防冻液 21 刹车油 22 机油 23 介质 24 浮选剂 25 其他油类 05 木材及木材制品 01 坑木 02 原木 03 枕木 04 道木 05 锯材 06 加工板材 07 胶合板 08 纤维板 09 木托板 10 塘材 11 笆片 04 支护材料 01 支护钢材 01 支撑钢 02 矿工钢 03 W 钢带 04 M 型轻型支护钢梁 02 液压支柱及配件 01 单体液压支柱 02 单体手摇把 03 通气阀座 04 活塞组件 05 泵套 06 滑块 07 曲柄 08 弹性元柱肖 09 静密封手把体 10 Y 型圈 11 防尘圈 12 摩擦支柱 13 活顶盖 14 水平楔 15 楔块 16 滑块 17 水平碗 18 柱鞋 03 铰接顶梁及配件 01 型梁 02 铰接顶梁 03 双肖顶梁 04 元肖 05 左耳 06 右耳 07 水平楔 08 接头 09 挡圈 04 锚杆、锚具、锚索机具 01 圆钢树脂锚杆 02 左旋螺纹锚杆 03 地锚锚杆 04 管缝锚杆 05 焊接锚杆 06 非金属锚杆 07 玻璃钢锚杆 08 锚具 09 锚索 10 锚索机具 11 搅拌器 12 卡片 13 工具锚 14 快速接头 15 套筒 16 喷枪 17 喷射管 18 阀体柱塞 20 储油箱 21 换向柱塞 22 顶锚器 23 顶压器 24 复位套 25 顶压器 26 锚索机密封圈 27 锚索机液压泵密封圈 28 退锚机密封圈 05 推溜、回柱、升柱器 01 推溜器 02 双向接头 03 单向阀 04 中间支座 05 脱轨复位器 06 阀体阀盖组件 07 拨叉 08 手柄 09 套环 10 半环 11 挡圈 12 鼓形圈 13 防尘圈 14 O 型圈 15 YQ 转向手柄 16 Y 型圈 17 阀片 18 锥形弹簧 19 销轴 20 回柱器 21 升柱器 06 水泥制品 01 水泥电杆 02 水泥轨枕 03 水泥背板 04 水泥盖板 05 水泥管 06 水泥底座 07 水泥板 08 水泥方柱 09 卡盘 07 其他 01 锚固剂 02 环氧树脂 03 锚杆托板 04 充填剂 05 金属网 06 塑料网 07 菱形网 08 卡缆 09 拉力钩 05 电线电缆 01 橡套电缆 01 YQ 系列 02 YZ 系列 02 YC 系列 03 MZ 系列 04 MCP 系列 05 MY 系列 06 MYP 系列 07 MYPTJ 系列 08 MYQ 系列 02 塑力电缆 01 VV 系列 02 VV22 系列 03 VV32 系列 04 VLV 系列 05 VLV22 系列 06 ZRVV 系列 07 MVV 系列 03 交联电缆 01 YJV 系列 02 YJV22 系列 03 YJLV 系列 04 MYJV 系列 05 MYJV22 系列 06 MYJV42 系列 07 ZRYJV 系列 08 ZRYJV22 系列 09 JKYJ 系列 10 JKLYJ 系列 11 JKY 系列 04 信号电缆 01 PTY23 系列 02 MHY32 系列 03 MHYA32 系列 04 MHYB 系列 05 MHYBV 系列 06 MHYV 系列 07 MHYVP 系列 08 MHYVRP 系列 09 HYA 系列 10 HYV 系列 11 HQ 系列 12 HU系列 05 控制电缆 01 KVV 系列 02 KVV22 系列 03 KVV32 系列 04 KVVP 系列 05 KVVP22 系列 06 KVVRP 系列 07 KVVRP22 系列 08 ZRKVV 系列 09 ZRKVV22 系列 10 ZRKVV32 系列 11 ZRKVVP 系列 12 ZRKVVP2 系列 13 MKVV 系列 14 MKVVP 系列 15 MKVVP 2 系列 16 MKVV22 系列 17 MKVV32 系列 18 MKVV42 系列 19 RVV 系列 06 其它电缆 01 纸力电缆 02 变频机专用电缆 03 特种电缆 04 船用电缆 05 计算机专用电缆 06 泄漏电缆 07 电缆钩 07 光缆 01 单膜光缆 02 MGTS 系列 03 MGTSV 系列 04 GYTA 系列 08 裸电线 01 钢芯铝绞线 02 铜电车线 03 钢铝电车线 09 布电线 01 铜芯线 02 铜芯橡皮线 03 铝芯橡皮线 04 铜芯塑料线 05 铝芯塑料线 06 电机引接线 07 电焊机软线 08 橡套软线 09 矿灯线 10 护套线 11 胶质线 12 放炮线 13 同轴电缆 14 花线 06 电器及电子元件 01 低压电器及附件 01 继电器 02 电流互感器 03 电压互感器 04 交流接触器 05 直流接触器 06 真空接触器(10kv 以下) 07 断路器 08 空气开关 09 刀开关 10 隔离开关 11 组合开关(转换开关) 12 辅助开关 13 限位开关 14 负荷开关 15 接近开关 16 跌落开关 17 行程开关 18 分区开关 19 主令开关 20 倒顺开关 21 微动开关 22 跑偏开关 23 磁力启动器 24 主令控制器 25 控制按钮 26 控制变压器 27 熔断器 28 传感器 29 避雷器 (10kv 以下) 30 回火器 31 防爆接线盒 32 接线盒 33 分线盒 02 专用电器 01 电动机(7.5KW 以下) 02 防爆电动机(7.5KW 以下) 03 电焊机 04 变压器(10kvA 以下) 05 阻车器 06 综合保护器 07 局部通风机 08 轴流通风机 09 排气风扇 03 照明及信号电器 01 防爆荧光灯 02 防爆白炽灯 03 防爆节能灯 04 防爆投光灯 05 防爆支架灯 06 矿灯 07 卤钨灯 08 低气压紫外灯 09 高压汞灯 10 高压钠灯 11 射灯 12 路灯 13 氙灯 14 钠灯 15 金属卤化物灯 16 信号灯 17 应急灯 18 防爆电筒 19 指示灯 20 组合电铃 21 声光信号 22 报警器 23 灯头 24 插座 25 镇流器 26 启辉器 27 开关 28 刀闸 29 保护器 04 通讯材料 01 防爆电话机 02 本安电话机 03 本安接线盒 04 本安分线盒 05 矿用对讲机 06 查线机 07 屏蔽线 05 绝缘材料 01 电磁线 02 酚醛布板 03 玻璃丝带 04 青壳纸 05 尼龙棒 06 黄漆管 07 云母板(带) 08 聚酯薄膜 09 复合纸 10 高分子绝缘板 11 硅管 121 聚纸酰亚铵簿 13 塑料板 14 绝缘胶布 15 生料带 16 绝缘子 06 电子元件 01 二极管 02 三极管 03 电阻器 04 电位器 05 电容器 06 晶体管 07 晶闸管 08 可控硅 09 集成电路 10 电极 11 线圈 12 热电偶 07 电源装置 01 蓄电池 02 稳压器 03 调压器 04 不间断电源 05 充电电池 07 验电器 08 充电器 09 整流器 08 线路金具 01 高(低)压直瓶 02 高(低)压瓷瓶 03 悬瓶 04 支撑瓶 05 勾瓶 06 电机槽楔 07 茶台 08 线夹 09 线鼻子 10 横担 11 压管 12 连接管 13 抱箍 14 拉板 15 电缆挂钩 16 连接环 09 其他 01 保险丝 02 保险管 03 保险带 04 配电箱 05 照明箱 06 模块 07 验电笔 08 电热管 09 电刷 10 刷块 11 滑块 07 仪器仪表 01 安全仪器 01 光干涉甲烷测定器 02 甲烷报警仪 03 瓦斯鉴定器 04 瓦斯报警仪 05 便携式沼气指示报警仪 06 一氧化碳鉴定器 07 一氧化碳报警仪 08 氧气检测报警仪 09 硫化氧检测报警仪 10 光电煤尘测定仪 11 呼吸性粉尘测定器 12 粉尘采样器 13 高负压瓦斯采样器 14 气体样本采集仪 15 气体检测仪 16 甲烷氧气两用仪 17 CO2 报警仪 18 风表 19 秒表 20 测温仪 21 一氧化碳传感器 22 电压开关传感器 23 负压传感器 24 风速传感器 25 测风仪 26 液压传感器 27 电流传感器 28 智能传感器 29 计数器 30 频率器 31 声级计 32 自救器 33 多种气体检测仪 34 电源避雷器 35 金属探测仪 36 发爆器 37 雷管导通仪 02 温度仪表 01 温度计 02 压力式温度控制器 03 温度传感器 04 超温报警仪 05 高温电炉时温程控仪 06 温度巡检仪 07 红外线测温仪 08 热电偶 09 热电阻 10 电热管 11 热电元件 12 数显温度显示调节仪 03 压力仪表 01 压力表 02 真空表 03 压力控制器 04 U 型压力计 05 水银计 06 水柱计 07 水位计 08 自动压力记录仪 09 高低水位报警器 10 闪光报警器 11 氧气表 12 乙炔表 13 氮气表 14 氧气减压器 15 变送器 16 压力巡检仪 17 数字远传压力调节器 04 流量仪表 01 流量计 02 水表 03 平板式水位计 04 流量控制器 05 涡街流量传感器 06 煤层注水表 07 全自动负压放水器 08 水路过滤器 09 矿山液化液浓度表 10 液化气表 11 炉排控制表 05 物位仪表 01 磁翻板液位计 02 磁致伸缩物位传感器 03 浮球 04 浮球液位控制器 05 浮球传感器 06 伸缩接头 07 液位指示调节仪 06 电工仪器仪表 01 电流表 02 电压表 03 电流电压表 04 测压仪 05 电能表 06 电度表 07 万用表 08 揺表 07 其他仪器 01 机械秒表 02 机械计时器 03 比重计 04 声级计 08 工具类 01 起重机具 01 手拉葫芦 02 滑车 03 矿车 04 油压千斤顶 05 螺旋千斤顶 06 弯道机 07 起道机 08 撬棍 09 螺旋拨轮器 10 单轨小车 11 手扳葫芦 12 滑轮 02 普通工具 01 管钳 02 虎钳 03 活扳手 04 尖嘴钳 05 钢丝钳 06 断线钳 07 斜嘴钳 08 梅花扳手(套) 09 内六角扳手(套) 10 双头呆扳手(套) 11 套筒扳手(重型) 12 螺丝刀(一字 十字 ) 13 套筒头 14 钢锯条(手用 机用) 15 钢锯弓 16 铁锹(带把) 17 镐(带把) 18 电工刀 19 剥线钳 20 组合工具 21 起钉锤 22 橡胶锤 23 割枪 24 割炬 25 割嘴 26 黄油枪 27 喷灯 28 风镐 29 锤子 30 垛斧 31 煤镐头 32 起道钎 33 锉刀 34 皮带扣 35 爪具 03 电动工具 01 手电钻(直流、交流、交直流两用) 02 电锤 03 磨光机 04 台钻 05 磁座钻 06 砂轮机 07 电动套丝机 08 电动弯管机 09 切割机 10 电锯 11 车床 12 铣床 13 刨床 14 钻床 15 射钉枪 16 喷漆枪 17 打包机、打包扣 18 钉扣机 04 矿用钻(凿)具 01 钻头 02 钻杆 03 钎杆 04 接头 05 连接套 06 封孔器 05 量具 01 钢卷尺 02 钢板尺 03 皮尺 04 千分尺 05 百分尺 06 游标卡尺 07 千分表 08 百分表 09 塞尺 10 角度尺 11 高度化线尺 12 角度表 13 内径量表 14 地质罗盘 15 中心规 16 螺距规 17 坡度规 18 划线规 19 磅秤 06 刃具 01 直柄钻头 02 锥柄钻头 03 电锤钻头 04 手(机)丝锥 05 元板牙 06 车刀 07 铣刀 08 铰刀 09 切刀 10 美工刀 07 磨具 01 砂轮 02 砂轮片 03 油石 04 磨光机片 05 切割机片 06 磨头 07 砂布 08 水砂纸 08 索具 01 普通套环 02 重型套环 03 楔形接头 04 钢丝绳卡子 05 压板 06 卸扣 07 绳皮 09 机电产品 01 紧固件 01 螺钉 02 螺栓 03 螺柱 04 螺母 05 垫圈 06 挡圈 07 销子 08 键 09 铆钉 02 阀门类 01 闸阀 02 截止阀 03 止回阀 04 球阀 05 底阀 06 蝶阀 07 安全阀 08 减压阀 09 排气阀 10 角阀 11 调节阀 12 疏水阀 13 旋塞阀 14 隔膜阀 15 电磁阀 16 浆液阀 03 金属管件 01 法兰 02 弯头 03 油壬(活接头) 04 管件 05 管箍(外接头) 06 外丝古(内接头) 07 快速接头 08 三通 09 四通 10 管子堵头 11 管卡 12 对丝 13 管子补芯 14 伸缩节 15 吸水龙头 16 水嘴 17 过滤器 18 水暖附件 04 轴承 01 0 系列 02 1 系列 03 2 系列 04 3 系列 05 4 系列 06 5 系列 07 6 系列 08 7 系列 09 8 系列 10 9 系列 11 其他轴承 05 轨道附件 01 道岔 02 道尖 03 道夹板 04 道钉 05 垫板 06 轨距拉杆 07 轨距挡板 08 扳道器 09 固轨器 10 滑床板 11 跟步板 12 压板 13 扣板 06 焊机焊条 01 电焊条 02 铸铁焊条 03 堆焊条 04 不锈钢焊条 05 铜焊条 06 银焊条(片) 07 耐热钢焊条 08 焊丝 09 电焊机 10 电焊钳 11 电焊枪 12 电焊面罩 13 电焊镜 07 泵类产品 01 潜水泵(7.5KW 以下) 02 潜污泵(7.5KW 以下) 03 排污泵(7.5KW 以下) 04 排沙泵(7.5KW 以下) 05 水泵 06 油泵 07 管道泵 08 离心泵 09 蒸汽泵 10 化工泵 10 火工品 01 炸药类 01 铵梯炸药 02 水胶炸药 03 乳化炸药 04 胀裂剂 02 雷管 01 瞬发电雷管 02 延期电雷管 03 火工品专用材料 01 爆破线 02 被复线 03 刚性被筒 04 玻璃钢炸药箱 05 玻璃钢雷管箱 06 电雷管全电阻分选仪 07 发爆器 04 炸药生产原料 01 塑料袋 02 炸药包装箱 03 炸药包装纸 04 腰绳 05 皮筋 06 土豆粉 07 微晶腊 08 分散剂 09 复合蜡 10 乳化油相 11 震源药拄 05 抗冲击波门 01 抗冲击波活门 02 抗冲击波密闭门 03 防静电门帘 11 劳保用品 01 帽类 01 矿工帽 02 安全帽 03 电工安全帽 04 工作帽 05 迷彩帽 06 帽衬 07 矿灯带 02 衣类 01 矿工服 02 工作服 03 安监服 04 秋衣裤 05 绒衣裤 06 棉衣裤 07 棉大衣 08 棉背心 09 雨衣 10 下水衣 11 潜水衣 12 救护服 13 迷彩服 03 手套类 01 帆布手套 02 线手套 03 乳胶手套 04 耐酸碱手套 05 电焊手套 06 高压手套 07 绝缘手套 08 浸塑手套 04 鞋类 01 中腰胶鞋 02 高腰胶鞋 03 高压胶鞋 04 绝缘胶鞋 05 耐酸雨鞋 06 棉鞋 07 线袜子 05 洗涤用品类 01 毛巾 02 肥皂 03 香皂 04 洗衣粉 05 洗发剂 06 其他 01 口罩 02 防尘面具 03 风镜 04 墨镜 05 耳塞 06 安全带 07 红腰带 12 其他 01 消防用品 01 灭火器 02 消防栓 03 消防水枪 04 消防水带 05 消防斧 06 消防钩 07 消防锹 08 消防镐 09 消防桶 10 消防沙箱 11 消防指示牌 02 杂品 01 人字梯 02 直梯 03 铁丝 04 麻绳 05 牌板 三、编码规则 编码拟采用十位数,前六位是分类码,后四位为顺序码。现将前六位分类规定如下,后四位各煤业公司按各自情况自己编制。 附件 7: 电气设备防爆五十条检查标准 一、鸡爪子 1、巷套电缆的连接不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着; 2、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 3、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和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 二、羊尾巴 电缆的末端不接防爆电器设备或防爆元件者为羊尾巴。电气设备的接线咀(包括五小电气原件)2 米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均属羊尾巴。 三、明接头 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为明接头。 四、破口 1、橡套电缆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屏蔽层者; 2、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 20毫米,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着。 五、开关的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着为失爆。 六、隔爆面光洁度应不低于5,操终杆的光洁度应不低于6,否则为失爆。 七、隔爆面有锈迹,用棉丝查后,只留云影,不留锈蚀,也不为失爆(但在井上修理时不允许有云影)。 八、隔爆面有锈迹,用棉丝查后,仍留有锈蚀斑痕着为锈蚀,属于失爆。 九、接合面上的小针孔,在一平方厘米的范围内不超过 5 个,其直径不抄过 0.5 毫米,深度不超过 1 毫米的隔爆面不为失爆。 十、对于机械伤痕深度、宽度均不超过 0、5 毫米,其伤痕的投影长度不超过相对容积接合面宽度的 50%,个别伤痕深度不超过 1 毫米,其伤 痕距接合面最短无伤痕距离相加不小于相应容积规定的接合面宽度不算失爆,但其中有一项超过均为失爆。 十一、隔爆面上不允许涂有油漆和机械性杂物,否则为失爆(如无意造成的油漆痕迹不超过隔爆面宽度的 1/8 不在此限)。 十二、隔爆面应涂以适量的中性凡士林等合格的防锈油(入医用凡士林)或磷化(磷化后也可涂凡士林油),如无防锈油或磷面脱落均属失爆。涂油应在防爆面上形成一层薄膜为宜,涂油过多为不完好。(如磷面脱落小于隔爆面径向长度 1/5 并涂有防锈油可不算失爆,但为不完好。 十三、隔爆面宽度减去超限间隙部分不得小于所规定定的接合面宽度,否则为失爆。 1、转盖式或插盖式隔爆面的宽度不小于 25 毫米,间隙不大于 0.5毫米; 2、静止隔爆面的间隙与接合面宽度如下: 隔爆空腔净容积(L) 0.5 0.5-2 2 间 ? 隙(mm) 0.3 0.4 0.5 结合面 宽 度(mm) 8 12.5 25 3、活动部分(操终杆及电机轴)隔爆接合面间隙与接合面宽度如下表: 隔爆空腔净容积(L) 0.5 0.5 备 注 结 合 面 宽 度(mm) 12.5 25 间 隙 (mm) 操纵杆及孔 0.3 0.5 电机轴及孔 0.4 0.6 十四、防爆壳变形长度超过 50 毫米,凸凹深度超过 5 毫米为失爆,整形后低于此规定仍为合格。 十五、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油漆脱落,锈蚀严重为不完好。 十六、密封圈需采用邵氏 4550 度的橡胶制造,否则为失爆。密封圈的分成侧在接线时,应向里,否则为不完好(煤电钻除外)。 十七、密封圈尺寸需附和以下规定,如有一项达不到均属失爆。 1、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差应符和下表: D(mm) D0-D(mm) 备 ? 注 D20 1 D0 :表示接线装置内径 20D60 1.5 60D 2 D :表示密封圈外径 2、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的配合为1 毫米,但如系 4mm 及以下电缆者,密封圈内径应不大于电缆外径。 3、密封圈的宽度不小于电缆外径 0.7 倍,且不小于 10 毫米。 4、密封圈的厚度不小于电缆外径 0.3 倍(70 平方的电缆除外),且不小于 4 毫米。 十八、密封圈刀削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锯齿直径差大于 2 毫米(包括 2 毫米)为失爆,小于 2 毫米为不完好。 十九、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此装入、压紧、否则为失爆。螺旋式接线咀如上金属圈时应装在挡板外,否则也属失爆。 二十、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 2 毫米,厚度不小于 2毫米,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 2 毫米,厚度应不小于公称尺寸一毫米否则均属失爆。 二十一、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一毫米,否则无失爆。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栓入扣差应不大于 5 毫米,否则为不完好。 二十二、当线咀已全部压紧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一个厚度适当,不开口的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充填其他杂物(包括再加密封圈)金属圈内径外径应与喇叭咀深入器壁规格一致,螺旋式接线咀也只限一个金属圈,否则均属失爆。 二十三、卡兰式的接线咀已压紧胶圈后一般用单手上下左右晃动时,喇叭咀无明线晃动为准。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入扣数不得低于 6 扣,拧紧程度一般用单手向下用力拧不动为合格,否则均属失爆。 二十四、如喇叭咀有缺陷,且不影响防爆性能者为不完好。 二十五、凡有压线板的电气,引入引出电缆必须用压线板压紧电缆,压线板未压紧电缆均属失爆。但不得把电缆压扁,如压紧后电缆的直径比原直径减少 10%,属不完好。 二十六、坚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规格应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一般不得超过 3 扣。否则,本设备为不完好。凡用螺栓紧固的部件,期间夹有弹性物者(如密封圈和橡套电缆)可不在加弹簧垫圈。 二十七、隔爆接合面螺栓的螺母要上满扣,不满扣为失爆。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纹直径 1.5 倍。如螺孔深度不够螺纹直径尺寸,则螺钉必须拧满螺孔,否则,均属失爆。 二十八、隔爆接合面紧固螺栓应加装弹簧垫圈(紧固程度应以将其压平为合格)螺栓松动,无弹簧垫圈(或背冒)和弹簧垫圈不合格均属失爆。 二十九、低压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启动器的小喇叭咀严谨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均属失爆。 三十、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号 5-15 毫米的要求,小于 5 毫米为失爆;大于 15 毫米为不完好。如电缆穿不进时,可将伸入器壁部分挫细。 三十一、接线应整齐(不扭弯)就过去,导电良好、无毛刺。卡爪(或平垫圈)弹簧垫(双帽)齐全(使用线鼻子可不用平垫圈)。接线后,卡爪(或平垫圈)不压绝缘胶皮,芯线螺距卡爪(或平垫圈)不大于 10 毫米出现以上情况之一均属设备不完好。 三十二、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空气间隙:500 伏以下不小于 8 毫米,500 伏以上不小于 10 毫米。否则,为失爆。 三十三、高压电缆的连接,一律采用压接技术。 三十四、接线室地线长度应适宜,已松开线咀卡兰拉动电缆后,三相火线拉近或松脱时,地线不掉为宜。接地螺栓、螺母、垫圈不允许涂绝缘物。卡爪(或平垫圈)要镀锌或镀锡,如出现不符合均为不完好。 三十五、采用铠装电缆时,使用密封圈要全部套在铅包以上,绝缘胶要灌倒三叉以上。未接线的接线咀应用挡板或绝缘胶封堵。 三十六、接线室(盒)应保持清洁干净、无杂物和水珠;使用铠装电缆电接线室,应定期将油擦干。否则,该设备为不完好。 三十七、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谨直接贯通,必须保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此设备为失爆(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纹也属失爆)。 三十八、隔爆开关闭锁后,接线板正面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隔离带电体,否则为不完好。 三十九、各种防爆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完整、可靠。损坏、拆除或失效均为不完好。 四十、防爆电气和元件的放置应平、直、稳。接线后,盖板和转盖应一律朝外,便于检修维护,喇叭咀严谨朝上,喇叭咀电缆出现应平滑,不得出现死弯,否则均为不完好。 四十一、电转插销的电源侧压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如反接为失爆。 四十二、接地线使用镀锌钢绞线时,接头处可使用最少两道 U 型卡子连接。使用镀锌铁板时,一般用两道镀锌螺栓紧固(柄加装弹垫或加背帽),螺栓直径不得小于 10 毫米。 四十三、电气设备必须有合格的接地装置,接地不合格算不完好。变电峒室、配电点的设备必须有系统和局部接地;采、掘工作面所用设备要求有系统接地,综合保护器和漏电继电器要有合格的主、副接地极,采用串联接地的设备为不完好。 四十四、变电峒室的失爆必须有标志牌(注明:编号、容量、用途、整定值、整地日期、负荷情况、短路电流、负责人等)如无标志牌或标志与实际不符者,设备为不完好。 四十五、局扇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全部实现风电闭锁,在局扇专供电源的线路上不得接入其他电气设备。 四十六、对只接电源,不接负荷的电气设备也属检查范围。 四十七、对防爆型电气设备无论在矿井任何地方安装使用,均要按防爆设备的标准要求检查维护,地面选煤楼电气设备也要安装防爆设备,同时按防爆设备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如用于地面非爆炸环境中只安设备完好标准来要求和检查。 四十八、关于引进设备,虽不符合我国标准,但经煤炭部特许批准后仍能保持其设备原性能者,检查中不按失爆论处。 四十九、检查中发现设备有失爆现象的当场积极处理,但处理后,本次检查仍按失爆计算。 附件 8: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及考核办法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一、设备与指标(30) 1、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合格证书,防爆设备还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3 现场检查和查资料 发现一台不合格不得分 2、大型在用固定设备完好率 100% 3 现场检查 发现一台不完好扣 1.5 分 3、全矿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 90% 2 查资料、现场检查 每降低 1%扣 0.5分 每发现一台设备不完好扣 0.1 分 4、防爆电气设备及小电器防爆率100% 5 现场检查 发现一台(件)失爆不得分 5、小型电器合格率 95% 2 现场检查 每降低 1%扣 0.5分 每发现一件小型电器不完好扣 0.1 分 6、电缆吊挂 2 现场检查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 0.1 分 7、管路吊挂 2 现场检查 稳固、规范,不漏风、不漏气、不漏水,一个点不合格扣 0.1 分 8、矿灯完好率 95%,井下在用矿灯无红灯、灭灯 3 现场灯房检查,抽查数不少于 50 盏 低于 95%不得分,井下发现在用红灯,灭灯不得分 9、设备待修率5% 2 现场检查 每增加 1%扣 0.5分 10、机电事故率1% 2 查报表和记录 事故率 1%扣 1分,超过 2%不得分 11、有设备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2 查资料 无年度计划或完不成计划不得分,使用淘汰设备不得分 12、有设备大修计划,并能完成 90%及以上 2 查资料 无计划或计划完成率达不到90%,上半年达不到 25%不得分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二、机电安全(40) 1、主提升系统(主井或斜井) 应装置:(1)欠压保护;(2)过负荷保护;(3)过卷保护;(4)过速保护;(5)限速保护;(6)闸间隙保护;(7)松绳保护;(8)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9)单绳罐笼提升有防坠装置;(10)通信信号完善,符合要求;(11)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12)满仓保护装置;(13)减速功能保护;(14)防止过卷、过速、限速、减速功能保护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15)副井及负力提升的系统配齐电气制动;(16)制动减速度达不到要求时装设二级制动装置;(17)提人绞车双回路电源线路;(18)立井井口设施连锁;(19)立井提升系统防撞梁和托罐装置;(20)立井提升系统的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符合规定;(21)立井箕斗实行定重装载;(22)上下井口安装工业电视监视器 5 现场检查 一处不合格扣 1分 主井提升胶带输送机 钢丝绳牵引胶带装设: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脱槽保护;过速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应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下人地点声光信号和自动停车装置;卸煤口防止人员坠入设施(79 指兼乘人输送机)钢丝绳芯胶带装设: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堆煤保护;防滑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喷水装置;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10)防撕裂保护;(11)上运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装设制动装置;(12)运送人员时装设断带保护装置 3 现场检查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2、矿井主通风系统 有:(1)可靠的两回路电源线路;(2)反风设施;(3)合格的防爆门;(4)电机有过流保护和无压释放装置;(5)轴承有超温指示和警报信号;(6)安全保护设施齐全;(7)专用电话;(8)风机房与值班室相互独立;(9)通风机噪声符合要求; 2 现场检查 (1)(7)少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8)(9)项一处不合格扣 0.5分 3、压风系统 有:(1)用于压风自救的必须两回电源线路供电;(2)超温保护;(3)断水断油保护;(4)电机过流保护;(5)安全阀、释压阀动作可靠;(6)释压阀不得作为安全阀使用;(7)放水设施齐全可靠;(8)专用电话 1 现场检查及查资料 (1)(5)少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6)(8)项一处不合格扣0.5 分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二、机电安全(40) 4、主排水系统 有:(1)两回电源线路供电;(2)主排水泵、备用泵排水能力符合设计要求;(3)工作、备用排水管路符合设计要求;(4)有密闭门;(5)各种闸阀齐全、灵活;(6)可靠的引水装置;(7)电机保护齐全;(8)安全通道畅通;(9)专用电话;(10)各种仪表齐全、显示准确;(11)进行联合试运转;(12)装设水位指示和报警装置 2 现场检查 少项不得分;一处不合格扣 0.5分;每年进行联合试运转,并有报告,未进行或不合格不得分 5、瓦斯抽排放系统 有:(1)两回路电源线路供电;(2)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一套备用;(3)电机保护齐全,可靠;(4)电气设备必须防爆;(5)检测、监控设备齐全、灵敏;(6)专用电话 1 现场检查 (1)、(2)不合格不得分;其它一处不合格扣1 分 6、供热系统(2t/h 及以上蒸发量的工业锅炉系统)有:(1)蒸汽锅炉装设双色水位计或两个独立的水位表;(2)有高低水位报警装置;(3)安全阀、排污阀齐全、动作可靠;(4)热水锅炉应装设温度计、安全阀、超温保护、自动补水装置并动作可靠;(5)系统中有减压阀、超压报警和连锁保护 1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 少项或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7、地面供电系统 有:(1)矿井必须有两回路及以上电源线路供电;(2)井下中央配电所、采区配电所及矿井主要设备要两回或以上电源线路供电;(3)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严禁向井下供电;(4)开关柜“五防”功能;(5)反送电的开关柜加锁并有明显标志;(6)变配电所有可靠的掉闸电源;(7)由地面入井的架空供电线路、架空电机车线路、轨道、露天架空出(入)井管路、通信线路等地点必须安装防雷设施,且安装符合规定;(8)高压配出板上装设选择性接地保护;(9)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符合要求;(10)主运行方式符合规定;(11)直供电机或带有电容器的开关有欠压保护;(12)过电流保护;(13)电气工作票、操作票符合要求;(14)变电所有应急照明 3 现场检查 少一项或一处不合格:(1)(3)不得分;(4)(15)扣 1 分 8、井下供电系统 14 (1)有合格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 2 现场检查和查资料 无设计不得分,保护整定值一处不合格扣 0.5 分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二、机电安全(40) (2)接地保护符合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的要求;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 1 现场检查 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3)高压隔爆开关应安装:欠电压释放保护;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选择性接地保护装置;真空高压隔爆开关还应装过电压保护; 矿用一般性高压开关应安装:欠压保护;断路保护 低压开关有短路、过流、单相断相、漏电闭锁保护 2 现场检查 发现一台一处不合格扣 0.5 分 (4)40KW 及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真空电磁起动控制器,并使用电机综合保护器;127V 供电系统使用综合保护设备 2 现场检查 发现一台一处不使用不得分 (5)低压供电系统装置检漏保护或选择性的漏电保护并动作灵敏 2 现场检查 一处不合格扣0.5 分 (6)动力电缆和四小线使用阻燃电缆,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 现场检查 发现一处电缆无“MA”标志扣 1分;发现有一处使用不阻燃电缆不得分,本安系统电缆接头一处不合格扣 0.5分,非本安系统电缆接头不合理按失爆论处 (7)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置风电闭锁装置,瓦斯电闭锁装置 2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 发现一处不合格不得分 9、采掘运设备 8 (1)采煤机 采煤机上有急停工作面上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滚筒截齿齐全;综采工作面有照明;有内外喷雾、压力达到要求,并能正常使用;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正常使用;刨煤机工作面至少每隔 30m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运输机的装置或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工作面倾角 12o 以上时,刮板输送机必须装防滑、锚固装置 2 现场检查 缺一项或一处不合格扣 0.5 分 (2)掘进机 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有内外喷雾,压力达到要求,并能正常使用;开机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急停开关完整齐全 2 现场检查 缺一样扣 1 分,一处不完好扣0.5 分 (3)耙装机 有卡轨器、制动闸、保护栏杆、照明灯;操作手把能正常使用;钢丝绳无打结 1 现场检查 缺一样扣 1 分,一处不完好扣0.5 分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二、机电安全(40) (4)刮板运送机、胶带输送机 刮板输送机液力耦合器,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质,试用合格的易溶塞和防爆片 胶带输送机使用阻燃胶带,有防滑、堆煤、防跑偏、温度、烟雾保护,有自动洒水装置,输送机机头有防护栏、机尾有护罩、行人需跨越处设过桥、输送机机头机尾固定牢靠 2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 一处不合格扣0.5 分 (5)液压系统 工作面有回液系统;零部件齐全,管路、阀组不串、漏液;泵站压力达到要求 1 现场检查 一处不合格扣0.2 分 三、机电管理(30) 1、有机电主管部门;有适合综合管理的业务流程图 2 现场检查 却少一项扣 1 分 2、专业化管理小组 (1)电气管理;(2)电缆管理;(3)小型电器管理;(4)防爆检查管理;(5)设备管理;(6)配件管理;(7)油脂管理;(8)胶带管理 2 现场检查 发现一项没人管理或管理不善扣1 分 3、设备综合管理(1)主要设备的全面规划、合理选型、及时安装、正确使用;(2)主要设备的精心维护、科学检修;(3)高耗能、低效率大型固定设备适时更新改造;(4)按规定报废 4 现场检查,查资料 (1)发现一台不符合要求扣 1分;(2)没有日检修计划或日检修少于 24h 扣 1分,无停产检修计划和矿年停产检修不足 12 天扣1 分;(3)高耗能,低效率设备没有及时更新改造扣,发现一台扣 0.2 分;(4)发现一台报废手续不全不得分 4、机电基础工作 16 (1)有机电职工年度培训计划;有机电职工 2 年轮训规划 1 查资料 无计划不得分;执行不好扣 0.5分 (2)各类司机和维修电工经技术培训,持证上岗;每年必须考核一次,合格后才能上岗 1 现场检查 发现一人未培训和未持证上岗不得分;证件过期未复审不得分 (3)规章制度电气试验制度;操作规程(装订成册);岗位责任制(装订成册);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设备检修制度;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活动制度;事故分析追查制度;设备包机制度;(11)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12)电缆管理制度;(13)小型电器管理制度;(14)油脂管理制度;(15)配件管理制度;(16)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2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 缺一种制度扣 1分;制度未装订成册扣 0.5 分;一种制度不完善扣 0.5 分;未按制度执行扣 1 分 项目 项目内容及标准 标准分 检查方法 评分办法 三、机电管理(30) (4)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技术档案有专(兼)人管理;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瓦斯抽放泵、锅炉等大型设备一台一档内容齐全;档案内容:说明书、安装验收报告、试验报告、设备事故记录、性能测试记录、关键零部件探伤记录、大修记录、安装图纸、技术改造记录、设备履历薄;有主提升、排水、压风、供热、通讯系统图;井上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有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的台帐管理;开展微机管理工作,机电科配备微机,并开展微机辅助管理工作 4 现场检查 档案无人专管不得分;一台设备无档案扣 0.5分;档案内容一处不清扣 0.2分;有物无帐,有帐无物一处扣0.5 分;没有开展微机管理不得分,管理不善扣1 分 (5)技术基础 6 主提升机、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压风机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 4 查阅资料 新安装和大修后测定一次,以后按规定时间进行测定,一台次未测定扣 1 分;测定不合格仍使用的不得分 特种设备进行检验;主要设备的关键零部件进行探伤检查;定期远方漏电试验、接地电阻测试;开关保护插件试验;各种在用的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检验 2 查阅资料 特种设备不检验不得分;关键零部件探伤不合格仍使用不得分;漏电试验少做一次扣 0.5 分;接地电阻一处不合格扣 0.5 分;开关保护插件一件不试验扣 0.2分;仪器仪表不检验或指示不准确,发现一处扣0.1 分 (6)每年进行预防性试验工作 2 查阅资料 无资料、资料不全不得分,一处试验不合格,且无整改措施扣0.5 分 5、其它 6 (1)矿井地面有机电设备库房;按设备性能归类摆放整齐;所有设备挂牌管理;库房照明明亮;库房有设备台帐 2 现场检查 无库房不得分;一处不全、不齐、不清扣 0.5分;发现 1 台设备保管不善扣0.2 分 (2)机房、硐室 机房、硐室清洁卫生;机房、硐室无积水、无杂物、无油污;机房、硐室电工操作绝缘用具齐全合格;机房、硐室应有图纸、资料、记录齐全;消防器材齐全;机房、硐室、机道、工作面等地点照明及应急照明设施安装符合1 现场检查 现一处卫生不好或污渍扣 0.2分;图纸、资料、记录、消防器材、绝缘用具欠缺或不合格,一处扣 0.5 分。一处无照明扣 规程规定要求 0.2 分 (3)井下所有开关使用开关架;所有设备有标志牌(标志牌应有设备名称、型号、负责人等主要内容);五小电器上板;所有入井的防爆电气设备必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贴有入井合格证 2 现场检查 一台未上架扣0.5 分;一台设备无标志牌扣0.2 分;一件未上板扣 0.5 分;无入井合格证扣0.2 分 (4)未列其它项目 1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 现场检查或查资料查出上述未列出的项目内容,并违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标准、规程规定,一处不合格扣 0.5 分 说明: 本标准中所提到的机电设备是指生产设备。大型固定设备是指主副井提升机,井上下 2m 及以上的运搬绞车,主压风机、主通风机、主排水泵(服务水平的泵房),瓦斯抽放泵、 2t/h 及以上锅炉,主提升胶带输送机,35kv 及以上的主变压器。 检查评比中,如有缺项,可将该项目的分数,平均折算到总项其他内容中去,折算方 法如下: 实得分数=检查得分100(100-缺项分) 附件 9: 机电九工种工作标准 为了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机电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使煤矿机电各工种操作、检修有章可循,全面提升煤矿机电管理水平,煤业公司特制定大型设备维修工工作标准等九个工种的工作标准。望各单位认真组织人员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第一章 采掘电钳工工作标准 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工作标准适用于在煤矿井下从事采掘工作面设备维护检修工作的电钳工。 二、上岗条件 第 2 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一通三防”知识,做到“三懂”、“三会”“三做到”,能独立工作。学徒工不得独立进行工作。 第 3 条 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及电气防爆标准等有关内容和规定。 第 4 条 必须熟悉采掘设备和电气设备性能、结构和原理,具有维修保养以及故障处理的工作技能和基础知识。熟悉维修范围内的设备分布、设备性能、供电系统及设备与电缆的运行状况。 第 5 条 必须清楚采掘巷道、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和瓦斯浓度,并熟悉出现事故时的停电顺序和人员撤离路线。 第 6 条 必须掌握现场机电事故处理和人身伤害事故抢救的知识。 三、安全工作标准(条件) 第 7 条 严格执行工种岗位责任制,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停送电制度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 8 条 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和合格的验电笔及常用工具、材料,并保持工具合格。 第 9 条 在检修、运输和移动机电设备前,要注意观察工作地点周围环境和顶板支护情况,确认支护良好并选择好避灾路线,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 第 10 条 在排除机械、电气故障或按规定作业需要监护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 11 条 处理机头或机尾故障,紧链、接链后,试车启动前,人员必须离开机头、机尾,严禁在机头、机尾上部伸头查看。 第 12 条 处理输送带跑偏时,应停机调整上、下托辊的前后位置或调整中间架的悬挂位置,严禁用手脚直接接触运行中的输送带。 第 13 条 检修输送带时,工作人员严禁站在机头、尾架、传动滚筒及输送带等运转部位的上方工作。如因处理事故必须站在上述部位工作时,要指派专人停机、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后方可作业。 第 14 条 在更换输送带和做输送带接头等时,应远离转动部位 5m以外作业。如确需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带时,严禁站在转动部位上方和在任何部位直接用手或用脚蹬踩输送带。 第 15 条 所有电气设备、缆线,不论电压高低,在检修检查或搬移前,必须首先切断设备的电源,严禁带电作业、带电搬运和约时送电。 第 16 条 只有在瓦斯浓度低于 1的风流中,方可按停电顺序停电,打开电气设备的门(或盖),经目视检查正常后,再用与电源电压相符的验电笔对各可能带电或漏电部分进行验电,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对地放电操作。 第 17 条 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检查时,必须将开关闭锁,挂 “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无人值班的地方必须派专人看管好停电的开关,以防他人送电。环形供电和双路的设备必须切断所有相关电源,防止反供电。 第 18 条 当要对低压电气设备中接近电源的部分进行检查时,应断开上一级的开关,并对本台电气设备电源部分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 19 条 电气设备停电后,开始工作前,必须用与供电电压相符的测试笔进行测试,确认无电压后进行放电,放电完毕后开始工作。 第 20 条 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巷道内打开电气设备检查时,必须切断该设备上一级电源后再进行检查。 第 21 条 采掘工作面开关的停送电,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不准他人送电。 第 22 条 一台总开关向多台设备和地点供电时,停电检修完毕需要送电时,确认所供范围内无其他人员在该范围内供电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上检修时,方准送电。 第 23 条 检修检查高压电气设备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检查高压设备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切断上一级电源开关。 2、停电后,必须用与所测试电压相符的高压验电笔进行测试。 3、确认停电后,必须进行放电,放电时应注意: 1)放电前要进行瓦斯检查。 2)放电前,必须先将接地线一端接到接地网(极)上,接地必须良好。 3)放电人员必须戴好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台上进行放电。 4)最后用接地棒或接地线放电。 4、放电后,将检修高压设备的电源侧接上短路接地线,方准开始工作。 第 24 条 检修中或检修完成后需要试车时,应保证设备上无人工作,先进行点动试车,确认安全正常后方可进行试车或投入正常运行。 第 25 条 在使用普通型仪表及量具进行测量时,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测试仪表及量具应每年校验一次,仪表及量具应在校验有效期内。 2、测试仪表及量具由专人携带和保管,电气测量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3、测试电气设备时周围 20 米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在 1以下。 四、工作程序及标准 (一)、工作前准备 第 26 条 准备采掘机电设备检修、维护用的材料、配件、油脂、工具、测试仪表及工作中其他用品。 第 27 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 第 28 条 在工作地点交接班,了解前一班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故障的处理情况及遗留问题,设备检修、维护情况和停送电等方面的情况,安排本班检修、维护工作计划。 (二)、工作程序 第 29 条 检查工作环境的安全状况。 第 30 条 需检修的电气设备按停送电规定进行停送电操作。 第 31 条 需打开隔爆盖检修的电气设备,应先测瓦斯符合要求后再操作。 第 32 条 按规定程序进行正常操作。 第 33 条 工作完毕清理现场,做好收尾工作。 (三)、工作标准 第 34 条 接班后对维护区域内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缆线吊挂及各种保护装置和设施等进行巡检,并做好记录。 第 35 条 巡检中发现三大保护、报警装置和带式输送机的各种保护装置失灵、设备失爆,采掘和运输设备、液压泵站不能正常工作,信号不响,电话不通,电缆损伤,管路漏水等问题时,要及时进行处理。问题处理不了时,必须停止运行,并向领导汇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停产处理或更换。 第 36 条 安装与拆卸设备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设备的安装与电缆敷设应在顶板无淋水和底板无积水的地方,应不防碍人员通行,距轨道和钢丝绳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2、橡套电缆之间的直接连接,必须采用冷压、冷补工艺。综掘机、耙斗机、装岩(煤)机及煤电钻的负荷电缆,禁止使用接线盒连接。其他电缆的连接按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3、人力敷设电缆时,应将电缆顺直,在巷道拐弯处不能过紧,人员应在电缆外侧搬运。 4、工作面与顺槽拐弯处的电缆要吊挂牢固,禁止在上三角区吊挂电缆。 5、机电设备运输时,要绑扎牢固,禁止超宽越高。要听从负责人指挥,防止碰人和损坏设备。 第 37 条 高沼气矿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周至少检查二次,每班检查一次设备外部;低沼气矿井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每班检查一次设备外部。检查防爆面时不得损伤或玷污防爆面,检修完毕后必须涂上凡士林,以防止防爆面锈蚀。 第 38 条 采区维修设备需要拆检打开机盖时,要有防护措施,防止杂物掉入机器内部。拆卸的零件,要存放在干净的地方。 第 39 条 拆卸机器应使用合格的工具或专用工具,按照一般维修钳工的标准要求进行,不得硬拆硬装,以确保机器性能和人身安全。 第 40 条 电气设备拆开后,应记清所拆的零件和线头的号码,以免装配时混乱和因接线错误而发生事故。 第 41 条 在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位序和标记,所更换的保护组件必须是经矿测试组测试过的。在检修有电气联锁的开关时,必须切断被联锁开关中的隔离开关,实行机械闭锁。装盖前必须检查防爆腔内有无遗留的线头、零部件、工具、材料等。 第 42 条 开关停电时,要记清开关把手的方向,以防所控制设备倒转。 第 43 条 采掘工作面电缆、照明信号线、管路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悬挂整齐。使用中的电缆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加强对采掘设备移动电缆的防护和检查,避免其受到挤压、撞击和炮崩,发现损伤后应及时处理。使用侧卸式装煤机的必须将拖曳电缆合理吊挂、严禁拖地使用。 第 44 条 各种电气和机械保护装置必须定期检查检修,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调整、整定,严禁甩掉不用。 第 45 条 每日检修班要检查输送机液力耦合器、减速机有无漏液现象,保持其液质、液量符合规定。液力耦合器使用的易熔合金塞内应无杂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其他物品代替。 第 46 条 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维护与检修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随意调整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2、每班开始作业前,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严禁甩掉漏电保护或综合保护运行。 3、变电站低压检漏装置的试验按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调节装置经一次整定后,不能任意改动。用于检测高压屏蔽电缆监视性能的急停按钮应每天试验一次。 第 47 条 采掘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定期检查润滑情况,按时加油和换油,油质、油量必须符合要求,不准乱用油脂。 第 48 条 采掘电钳工对所负责的设备维护检查时应: 1、检查各部位紧固件应齐全、紧固。 2、润滑系统中的油嘴、油路应畅通,接头及密封处不漏油,油质、油量应符合规定。 3、转动部分的防护罩或防护栏应齐全、可靠。 4、机械(或液压)安全保护装置应可靠。 5、各焊件应无变形、开焊和裂纹。 6、机械转动系统中的齿轮、链轮、链条、刮板、托辊、钢丝绳等部件磨损(或变形)无超限,运转正常。 7、减速箱、轴承温升正常。 8、液压系统中的液压件、油管、液压阀、千斤顶等应无渗漏、无缺损、无变形。 9、相关设备的搭接关系应合适,附属设备应齐全完好。 10、输送带接头可靠应符合要求,无撕裂、扯边。 第 49 条 每班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风瓦电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进行巡查,确保可靠运行。 第 50 条 严格执行四检制,定期对移动变电站、防爆开关、电缆、电机等电气设备的性能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留有记录。 第 51 条 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后,必须查明原因,找出故障点,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禁止强行送电或用强送电的方法查找故障。 第 52 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与电源必须实行联锁。严禁任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局部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需要停电时,必须经通风管理人员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停电。在恢复送电前,必须经瓦斯检查员检查浓度后(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 10m 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 0.5%时)方可送电,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 53 条 发生电气设备和电缆着火时,必须及时切断就近电源,使用电气灭火器材(如灭火器和砂子)灭火,不准用水灭火,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 54 条 发生机电人身伤害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设备运转,同时采取急救措施,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 55 条 每班检查掘进机机载断电装置、急停按钮及前后照明,保证性能可靠、动作灵敏。 第 56 条 每班检查工作面直通电话,保证距离工作面不大于 100米,通讯联络正常。每班检查声光信号系统,保证运行正常可靠。每班检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电缆状况及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收尾工作 第 57 条 清点工具、仪器、仪表、材料,填写检修记录。 第 58 条 现场交接班,将本班维修情况、事故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向接班人交接清楚。对本班未处理完的机电事故要重点交接,交接清楚后方可离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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