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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招标投标实施条例(20122012)解读)解读成都建筑装饰协会内部培训使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招标投标实施条例(20122012)体例)体例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十二年得以施行,条例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85条,对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划分、招标师的使用范围、招标文件发售、资格预审提交、中标公示、投诉与处理等时间期限、综合评标专家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综合监管、电子招标等问题,都提出了具体的规定。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相关亮点相关亮点一、一、进一步进一步明确明确“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范围二、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规定二、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规定三、设三、设“投诉与处理投诉与处理”专章专章四、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干涉招标投标四、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干涉招标投标五五、规定了明确的时限、规定了明确的时限六、六、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强了可操作性总结吸收招投标实践中的成熟做法,增强了可操作性七、七、 实施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显现了科学性实施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显现了科学性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一:亮点一:明确明确“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一:亮点一:明确明确“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范围而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计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 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一:亮点一:明确明确“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范围 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一:亮点一:明确明确“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范围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一:亮点一:明确明确“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范围第五条规定:国家融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一:亮点一:明确明确“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范围第六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一:亮点一:明确明确“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范围 由此看出,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通盘是以“项目项目”来定义来定义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具体范围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供水、电、气、热等市政项目;科、教、文、卫、体、旅、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公共资金投资项目,几乎囊括国民经济、社会生活招标采购的全部内容。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一:亮点一:明确明确“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范围 现在就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公开招标的范围进行对比: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对公开招标的例外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而实施条例第八条则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该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必须进行招标,这些标准包括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同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该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实践中,各地方大多都扩大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一:亮点一:明确明确“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范围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而实施条例首次以“工程”来定义招标投标法的工程建设项目概念,明确指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工程货物、工程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工程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二:亮点二: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规定投标的规定1、规范资格审查条件规范资格审查条件为规范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条例第15条至24条作了大篇幅地规定。例如,将资格审查细分为预审和后审两种形式,规定了预审文件发售期、提交期、预审标准及方法、预审合格的最低申请人数、对预审文件异议处理等。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二:亮点二: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规定投标的规定2、规范招标文件规范招标文件条例第32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二:亮点二: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规定投标的规定3、细化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细化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条例第39规定了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有: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二:亮点二: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规定投标的规定条例第40条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二:亮点二: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细化防止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的规定投标的规定条例第41条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情形: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三:亮点三:设设“投诉与处理投诉与处理”专章专章条例第五章专设专设“投诉与处理投诉与处理”,对于投诉期限、受理期限、答复期限均作了详细地规定,更好地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处理、及早答复,更有利于对异议人、投诉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四:亮点四: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干涉招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干涉招标投标标投标条例在“总则”第6条特别强调: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而条例则在“法律责任”第81条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或间接、明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规定了详细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五:亮点五:规定了明确的时限规定了明确的时限条例规定了预审文件发售期、提交期、修改预审文件期、对预审文件异议期、保证金退还期、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对中标候选人异议期、投诉期、受理期、答复期等均作了明确的时限规定。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六:亮点六:增强了可操作性增强了可操作性实施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如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定义和范围界定、细化了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体和职责分工、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补充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5种法种法定情形定情形、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等,而且对招标投标的具体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使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和具体,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例如: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细化了资格预审制度(进行资格预审的,必须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规范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退行为(明确规定收取额度、退还时间及退还利息等要求),引入了两阶段招标形式,细化了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履职行为要求,增加了保证评标时间的规定(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时,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时间,以保证评标工作质量),列举了否决投标否决投标的7种具体情形,细化了投标文件澄清的条件和要求。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亮点七:亮点七: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显现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显现了科学性了科学性实施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显现了科学性。实施条例多处借鉴了政府采购的一些先进制度借鉴了政府采购的一些先进制度,例如,借鉴政府采购法建立了质疑、投诉救济机制质疑、投诉救济机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投标人对开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都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从已知或应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借鉴政府采购法建立了中标结果公示制度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在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适用情形上借鉴了政府采购法关于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在资格预审制度上借鉴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等等。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二)投标方应重视的若干问题(二)投标方应重视的若干问题 对投标方而言,应重视条例在强制招标项目范围、招投标瑕疵与招投标效力方面的规定:、招标条件具备与否及招投标效力问题分析;、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限制、排斥投标问题分析;、招标程序、时间不合法问题分析;、挂靠、借用资质投标与招投标效力问题分析;、围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法律后果分析;、虚假招标与黑白合同法律后果分析;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标条件与招投标效力问题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标条件与招投标效力问题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投标效力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投标效力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投标效力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投标效力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限制、排斥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限制、排斥投标投标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标程序、时间规定招标程序、时间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标程序、时间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标程序、时间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招标程序、时间规定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挂靠、借用资质投标与招投标效力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围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应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围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应规定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围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相应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虚假招标与黑白合同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虚假招标与黑白合同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虚假招标与黑白合同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虚假招标与黑白合同 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的细化具体内容略(条例第六章)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问题 在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面,此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曾联合下发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此次条例规定:此次条例规定:“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算价的2%”,并未限制最高数额并未限制最高数额,即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更改。这可能会使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增多,比如一亿元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可以到两百万。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将使投标方的违约成本显著增加,继而会起到敦促投标方诚实守信、规范操作的作用。 同时,由于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可能很大,为规范管理,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挪用保证金。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履约保证金问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条对履约保证金的上限进行的限制。条例颁布之前,招标投标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大多比照定金原则处理,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考虑到招标投标活动所涉及的标的往往数额巨大,如履约保证金数额太大,将造成不必要的资金闲置,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压力。因此,对履约保证金的比例进行适当限制,是必要的。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仍需进一步界定的为规范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条例从各个方面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条例第五十一条对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况进行了列举,包括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低于成本限价等七项。但是,在现实但是,在现实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对一个企业来说,其企招标投标活动中,由于对一个企业来说,其企业成本很难为外界所查知,在法律上也很难举业成本很难为外界所查知,在法律上也很难举证证明该企业的成本价证证明该企业的成本价。因此,当投标人以投“亏损标”为手段进行恶意竞争时,受害人往往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条例同样未规定如何界定“低于成本限价”,这有待于将来的进一步明确。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结语谢谢!周霞律师联系方式:l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成都招投标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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