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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规划、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服务指南 2020-11-06 发布 2020-12-01 实施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SHZJ 1 规划、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的委托和提供。 二、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 三、中介服务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九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条规定:环保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后,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四、中介服务范围 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的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其他内容。 2 五、中介服务对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中介服务内容 技术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导则,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服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估内容 1.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符合性 从项目规模、产品方案、工艺路线、技术设备等方面,评估建设项目与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能源利用规划、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行业准入条件等有关政策的符合性。 2.与相关规划的相符性 评估建设项目选址(或选线)与现行国家、地方有关规划,以及相关的城乡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各类保护区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的相符性。 3.环境保护措施与达标排放 评估建设项目实施各阶段所采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包括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措施、生态补偿与保护措施、环境管理措施、环境监测监控计划(或方案)以及“以新带老”、区域污染物削减等。 评估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技术经济可行,要求设备先进、可靠,符合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行业清洁生产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4.环境风险 评估项目建设存在的环境风险制约因素, 从环境敏感性角度评估建设环境风险可接受性。 评估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5.环境影响预测 评估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程度与范围。 6.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3 评估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与国家总体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采取的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的可行性。 7.公众参与 评估公众尤其是直接受到工程环境影响的公众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分析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未采纳的说明的合理性。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估内容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的评估 (1)环境现状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 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现状调查的客观性、准确性。 (2)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可信性 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所在地区环境的特点,根据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采用预测方法(模式)及所选用的参数、边界条件的科学性、有效性。 (3)环境保护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 按照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达标、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的要求和先进、稳定可靠、可达、经济合理的原则,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可行性评估。 2.基础数据的评估 根据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使用的工程数据与环境数据的来源、时效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 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范性的评估 (1)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相符性 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规范性, 主要判断该评价文件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的相符性。 (2)术语、格式、图件、表格的规范性 核查评价文件中的术语、格式(包括计量单位)、图件、表格等的规范性,图件比例尺应与工程图件匹配, 信息应满足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的要求。 4 七、中介服务方法 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一般采取现场踏勘和会审方式,由技术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技术评估会。 八、中介服务结论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和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给出明确结论。 若不可行,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项目存在的制约因素。 环评文件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 评估机构应出具环评文件不足以支撑项目建设环境可行的评估文件。 (一)环评文件编制违反国家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目录、国家或本市相关规定,导致环评文件形式错误。 (二)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三)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四)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五)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九、法律效力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审查意见的技术依据之一。 十、中介服务机构 评估机构是指能独立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在沪注册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具体要求包括: (一)技术评估机构不得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能作为环评编制单位的出资人。 (二)具备健全的技术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体系。 5 (三)配备技术评估专职人员,其中应含有环境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具备环境影响评价从业经验的人员。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十一、中介服务材料 (一)中介服务材料形式标准 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申报材料的形式标准: 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应报送文本10份及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其他项目的技术评估应报送文本8份及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需要调整报送评估材料的实际数量。 (二)中介服务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1 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件 3 纸质 复印件 7 纸质 2 环境影响报告表 原件 3 纸质 复印件 5 纸质 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电子版) 1 电子 (三)中介服务委托书名称 关于委托开展XXX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函,格式详见附录1。 十二、工作程序 (一)技术评估会准备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 应明确一名项目经办人和审核人, 并确定技术评估方案。在接受委托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发出技术评估会会议通知。根据有关规定,专家评审时间, 即技术评估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至会议召开之日时间不计入技术评估时限内。 评估机构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报送评估材料,并确保在技术评估会召开前3日将评估材料送至专家。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递交评估材料。 6 (二)专家遴选 评估机构应按照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沪环保评2013510号)的有关规定遴选专家。 遴选专家时应当遵循专业及行业相结合、公正客观原则,并实施回避制度。参与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7名;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5名;报告表及其他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应不少于3名。 (三)召开技术评估会 评估机构、评审专家、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审批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参加技术评估会。 与会评审专家应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从技术评估角度出具个人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会上,专家组应形成审查意见并递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结合专家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提出评估材料的具体修改要求。 (四)评估材料修改 建设单位收到评估材料的修改要求后,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7日内提交修改完善的评估材料,报告表及其他项目在3日内提交修改完善的评估材料。 (五)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收到修改完成的评估材料后, 应在技术评估时限内向审批部门出具评估报告,在线填报评估结果,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送审稿)进行考核。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修改完善的环评文件的, 评估机构应向审批部门提交情况报告。 十三、中介服务期限 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应在30日内完成,报告表及其他文件的技术评估应在15日内完成(技术评估会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至会议召开之日时间不计入技术评估时限内)。 十四、中介服务文件 (一)中介服务文件名称 中介服务文件为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报告。 7 (二)中介服务文件主要内容 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环境质量现状 3.环境保护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4.评估结论 5.审批建议(对于环境可行的项目有此段落) (三)中介服务文件编制要求 1.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项目已有的与环保有关的手续。 拟建项目所属规划情况, 主要是指国家十大振兴规划或其他国家规划。流域或矿区概况(主要是水利水电、采掘行业),含相关规划环评情况等。拟建项目所处位置以及作用。 (2)现有项目情况及“以新带老”环保措施 针对改扩建项目,应首先介绍现有工程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其中包括现有工程的规模、主要环保设施、排污去向、投产时间和验收情况、拟建项目依托的环保设施及“以新带老”环保措施等。 (3)拟建项目概况 介绍建设单位、建设地点、项目与主要关心点(如城市、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关系及距离等。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贮运设施、用水来源、土地性质等;改扩建项目应说明与现有工程的相对位置关系和工程依托关系。工程的主要比选方案简介(主要是线性工程),评估比选的结论。最后给出工程总投资、环保投资及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百分比。 2.环境质量现状 从环境影响受体的角度,明确项目选址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或海域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及生态环境质量、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等),说明执行的标准及级别。针对项目所在区域的水文地质、气候特点等,提出所在区域存在的与工程相关的环境问题。按环境要素给出环境保护目标。 3.环境保护措施及主要环境影响 8 污染影响型项目主要是污染防治措施, 按环境要素概括项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工艺、去除效率以及达标情况),逐项明确所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做到长期稳定运行并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改扩建项目还包括“以新带老”措施。 生态影响型项目主要是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预测工程采取措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明确项目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结论。 4.评估结论 (1)产业政策和规划符合性 项目与产业政策和地方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的相符性。依据国家有效文件判定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依据地方有效规划文件判定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当地的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2)清洁生产 能耗、物耗、水耗、单位产品的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量等方面与国内外同类型先进生产工艺比较,给出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 (3)总量控制 给出拟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总量指标的来源。 (4)环境风险 给出项目主要的环境风险,拟采取的防范措施,风险后果及可接受程度。 (5)公众参与 明确公众参与采取的方式以及结果。若有反对意见应介绍反对的原因和解决的情况。 (6)结论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和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给出明确结论。 若不可行,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项目存在的制约因素。 5.审批建议 主要按环境要素提出项目审批建议,从技术角度给出该项目在初步设计、工程建设、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中介服务文件格式与载体 XXX技术评估报告包括封面、前言、目录、正文、附件。 XXX技术评估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评估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9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工作的通知(沪环保评201779号)执行。 十六、主要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委托人应与承担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书、报告表)技术评估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义务和责任 技术评估机构在开展承担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过程中, 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相关要求,坚持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技术评估人员应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1.技术评估人员应以科学态度和方法, 严格依照技术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做出技术评估或者提出意见,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2.技术评估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参加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编制工作,或者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供咨询;承担技术评估工作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技术评估人员不得泄露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或个人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评估工作内情,不得擅自对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个人作出“包过评估”等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十七、中介服务禁止性行为 (一) 技术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得借承担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环保咨询业务,不得收取所评估项目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的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等任何费用。 (二)禁止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个人提出与技术评估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三)不得进行其他妨碍技术评估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10 十八、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业务受理窗口(三江路55号) (二)电话投诉 (021)22061507、(021)63555605、(021)12345 (三)网上投诉 https:/sthj.sh.gov.cn 11 附 录 1 中介服务委托书示范文本 关于委托开展 XXX 环评文件技术评估的函 技术评估XXXXX 号 XXX: 我局于XXX年 XX 月 XX 日受理了 XXX 申请。 现根据我市开展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安排,我局特委托你单位按照工作程序开展技术评估。评估费用 XX 万元。 特此致函。 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XXX XXX 年 XX 月 XX 日 附:1、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单(复印件)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12 附 录 2 中介服务流程示意图 重新评估 修修改完善 是 未通过 确定技术评估项目负责人、审核人 项目负责人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技术评估会议 待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召开技术评估会 通过 督促建设单位提交修改完善的评估材料 技术评估报告及环评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并归档 提交审核、审定 是否符合报送要求 否 制定评估方案,确定会期和专家 对环评文件修改情况进行技术复核 收到审批部门委托 13 附 录 3 中介服务依据目录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 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标准规范 1. HJ 616-20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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