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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培训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培训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培训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培训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培训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做好学校的工作,是保证教学秩序的根底。下面为大家了有关学校人事管理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人事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那么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二、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教务处负责考勤工作。各组、室设考勤员一名,(由组长担任),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上报教务处汇总公布。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前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6、本校专职教师,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职工、干部寒暑假期间,享受假期的三之二,其余时间由学校或部门安排工作。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清楚。三、请假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2、请假时间在 12 节课以内,本人空课者,由年级组长批准;一天以内由教务主任批准(后勤人员由总务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批准;一周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办公室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 3 天、病假 5 天以上者扣发全部奖金;一学期事假累计 15 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地区津贴;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4、请长期病假者,从绺三个月起,除执行上述第三条规定外,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标准如下: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 90%(指除工务工资、奖励工资以外的根本工资,下同)。满十年的照发,六个月以上病假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病假期工资,标准如下:工龄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70%;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 天。6、女职工的产假按方案生育暂行规定办理。7、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8、外省市籍职工,请假赴原籍结婚、奔丧者,根据往返路程、远近往返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9、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四、奖惩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6、凡符以下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着者。(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奉献者。(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保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着奉献者。(8)效劳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9)为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奉献和先进行为者。7、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8、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分。(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9、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一、考勤制度1、全校按行政、教务、学生、后勤四个部门进行签到考勤,分别由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具体负责。行政部门包括校领导、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保卫科、基建科、电教网络中心、科研中心、图书馆、工会、团委会等人员;教务部门包括教务处、学前教育系、语言文学系、艺术系、美术系、根底教学部等人员;学生部门包括学生处、班主任、公寓管理员等人员;后勤部门包括后勤处及水、电、维修、清洁等效劳人员。各部门要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考勤制度,主管考勤领导要对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全责,安排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2、学校每月统计全校教职工出勤情况。各部门考勤员必须于每月 1-5 日将上月出勤情况汇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人事处依据各单位考勤记载核发教职工工资、校内津贴。如发现有考勤上报不实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考勤主管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如发生较大考勤责任事故(主要指无故不及时上报考勤情况、职工旷工 1 天及以上或病、事假 7 天及七天以上隐瞒不报等),要扣发考勤员当月 50%校内津贴。3、人事处要加强考勤制度的检查落实,要协同当日值班人员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单位考勤管理情况,发现问题要作记载并催促有关部门整改。二、请假制度1、全校教职工要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无故脱岗而影响正常工作。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要办理销假手续;请销假手续须报人事处备案。2、教职工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住院手续。连续请病假者,应连续交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得一次请假而长期休养。3、一般人员请假半天以内需经处长或处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必须经校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半天以内需经分管校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需经校长批准。4、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在请假前由本人安排好工作或课程,不得无故耽误学生课程。5、职工探亲假处理方法如下: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亲异地居住,可以享受探亲假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报销路费。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职工享受探亲假,也要办理请、销假手续。已婚教工夫妻两地分居,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30 天。未婚职工探父母,原那么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 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准假一次,假期 45 天。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6、教职工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出示结婚证,可请婚假7 天,晚婚的(男 25 周岁及以上,女 23 周岁及以上),婚假为 15 天。7、教职工按照方案生育的有关规定生产,需向学校写出申请,产假为 90 天;晚育的(女方 24 周岁的),增加产假 15 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 30 天。产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女教职工流产,不满 4 个月流产休息两周,7 个月以内流产休息四周。在分娩前提前请假的,从请假之日起,计算产假总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8、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请 7 天丧假,家居外地的来往旅途所需时间,可按事假对待。9、教职工因疾病需要治疗或经医生诊断需要休息的,经同意后可休病假,请病假必须出具有效病休证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财政列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方法执行:病假在连续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病假超过连续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 90%,校内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校内津贴停发。病假超过连续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 70%,校内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根本工资的 80%,校内津贴停发。经医院诊断的绝症病人,病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教职工因工负伤的,病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除经运城市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伤愈者必须按时上班,并按上班人员考勤并核发校内津贴.财政未列资人员请长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方法执行:编外人员病事假半个月以上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超过半个月缺乏一个月者,编内人员予以警告处分,并扣发两个月的工资及校内津贴,编外人员予以。产假在规定的天数内工资正常发放,校内津贴停发;超过规定的天数同以上病事假处理方法。10、教职工因私事可酌情请事假,但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 天;如超过 15 天,扣发第 13 个月奖励工资。教职工请病假两天以上从第三天起,事假一天以上从第二天起每天按 10 元标准扣发校内津贴;旷工半天扣发 50 元校内津贴,超过三天扣发全月校内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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