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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 6 条)。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 7 条)。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第 8 条)。 4、 法庭、 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 (第 9 条) 。 5、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第 10 条)。 6、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第11 条)。 7、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第12 条)。 8、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第 1315 条)。 9、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第16 条)。 10、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各国应向他们提供适当协助和发展育儿所(第18 条)。 11、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19 条)。 12、各国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第 20、21 条)。 13、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第22 条)。 14、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第23 条)。 15、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教育应本着谅解、和平和宽容的精神培育儿童(第24、2729 条)。 16、宗教、语言等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第30 条)。 17、儿童应有时间休息和游戏,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第31 条)。 18、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第32 条)。 19、各国应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毒品和涉及毒品生产或贩运(第33 条)。 20、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第35 条)。 21、对未满 18 岁人所犯罪行,不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被监禁的儿童应与成年犯隔开;不得对儿童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5 岁以下儿童不得参与任何敌对行动;遭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受到虐待、忽视或监禁的儿童应得到适当的医疗或康复和复原疗养;处理触犯刑法儿童的方式应在于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使他们重返社会(第 3740 条)。 按照公约的规定,在它生效后 6 个月成立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审查缔约国在履行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缔约国应定期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实现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 中国于 1991 年 12 月 29 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25 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2 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 6 条所规定的义务。2 儿童权利公约建立在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之上: 一、不歧视(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第 2 条)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第 3 条)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第 6 条)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第 12 条)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 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 倾听。 儿童权利编辑 儿童享有一个人的全部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共 54 条,实质性条款 41 条,其中被提到的儿童权利多达几十种,如姓名权、国籍权、受教育权、健康权、医疗保健权、受父母照料权、娱乐权、闲暇权、隐私权、表达权等。但其最基本的权利可以概括为四种,即: 1.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 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保证。 3.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意义编辑 儿童权利公约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则和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会的过程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 公约确立了世界各地所有儿童时时刻刻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生存权;全面发展的权利;免遭有害影响、虐待和剥削的受保护权;全面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公约通过确立保健、教育以及法律、公民和社会等方面的服务标准来保护儿童的上述权利。这些标准是评价进步情况的尺度。批准公约的国家有义务在采取行动和制定政策时考虑儿童的最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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