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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1授課教師:易建明 副教授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目目錄錄2 公司類型之比較1.日本會社法之分類與現況2.台灣公司法之分類與現況3.中國公司法之分類與現況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各國企業組織與法規範有相當大的差異,企業或個人在從事跨國經營與投資、合資、併購時,應充分了解各國企業組織與法規範的差異。企業組織法主要以公司法為主,並涉及民法等法規。日本及兩岸近幾年來對於公司法企業組織,均大幅修改。中國於2005年10月27日經第十屆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修訂新公私法,並於2006年1月實施。日本於2005年引進有限責任事業組合(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簡稱日本LLP或有限責任合夥)外,日本國會於2005年6月29日通過會社法案以及会社法施行伴関係法律整備等関法律案,並於2006年5月1日正式實施。日本2005年會社法所規範之企業組織與兩岸有明顯不同。本篇擬就日本、兩岸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之概要提出說明。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公司法組織上,有關民法當事人自治與契約自由,在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國家有相當大的差異。如公司章程在英美法系國家強調當事人自由、契約自由,公司法並不干預;而大陸法系國家區分為絕對記載、相對記載、任意記載事項等,有所差異。本篇從跨國企業組織法角度,就公司種類之比較、公司之名稱、公司章程、公司代表人、董事會、股東會等來分析企業組織法。至於一人公司較不重要,本篇不納入討論。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2005年會社法修改前,日本舊商法將公司種類,區分為:1.合名會社:社員(出資者)對會社債權人負連帶無限賠償責任。2.合資會社:無限責任會員對會社債權人負連帶無限賠償責任。3.有限會社:相當我國有限公司,股東無須負無限責任。4.株式會社:相當我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須負無限責任。外國企業在日設立據點,以有限會社或株式會社為多。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2006年之前) 合名會社合資會社有限會社株式會社資本額無限制300萬日圓以上(為每股須在5萬日圓以上)1,000萬日圓以上(惟每股須在5萬日圓以上)會社代表與出資者之關係會社出資者(社員)即可代表該會社無限責任社員可代表該會社會社代表者須為出資者,為出資金額未規定出資人對會社務之責任出資人全員須負無限責任出資者中之無限責任社員須負無限責任,有限責任社員則負出資部分之責任出資人須負責出資部分之責任出資權之轉讓須取得其他社員之承認轉讓於其他出資人以外之第三者時,須取得股東會同意公司章程中若特殊規定,原則上自由轉讓其他規定出資人總數以50人為限類似英美法之企業型態GeneralPartenership LimitedPartenershipLimitedLiabilityCompanyPublic Company 或係Corporation日本2005年會社法下,日本企業組織行態大幅變更,主要有以下三點:1.廢除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係由法律規定一定人數所組成,不對外發行股票,股份轉讓受到一定的限制。依日本1938年制定之有限公司法,當時通說認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屬大企業;有限公司為閉鎖公司,屬微型企業。日本2000年商法修改時,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1000萬日幣,而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300萬日幣。2005年會社法廢除有限公司,不再設立,但有限公司得繼續存續,並得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會社法廢除有限公司,而將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整合為一。另日本河本一郎教授並不認同,其見解為會社法修法前,2004年日本的有限公司仍143萬家,有此顯示,有限公司仍具有其重要性。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2.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日本舊商法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1000萬日幣。在於新會社法下,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1元日幣。3.增設有限責任企業:有限責任企業具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的優點以及當事人自治的精神。有限責任企業為新的組織型態,適合重視人力資本的研發型企業。有限責任企業主要仿美國體系,適合投資銀行等專門職業的團體及合資企業。出資方面有限責任企業與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不得以商譽及勞務出資。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日本於2005年引進有限責任事業組合(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簡稱日本LLP)。其立法背景與日本1990年代公司倒閉家數較新設立家數增加有關,公司的創設成為新課題,其新設公司大幅減少的理由:1.大企業較佳;2.創業失敗,具社會負面印象;3.創投或多或少應有資金;4.各種賦稅高等。因此日本振興中小企業成為其重要政策,而在此背景下,2006年日本新會社法,增設有限責任企業,另也引進LLP。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種類訂立章程人數章程內容章程之訂立登記申請人登記期限備註有限公司1人以上(公司法第98條)公司法第101條應經全體股東同意全體董事章程訂立後15日內日本已廢止有限公司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至少各1人同上(公司法第115條準用第40條第2項)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上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2人以上公司法第129、130條應經全體發起人同意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1人(公司登記法第3條)董、監事就任後15日內(公司登記法第3條第2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2人以上應經全體發起人同意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及至少監察人1人(公司登記法第3條第3項)創立會完結後15日內(公司登記法第3條第3項)大陸公司法僅承認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並不承認無限責任公司和兩合公司。其理由為:由現代企業的發展趨勢,證明無限責任公司已由一般合夥所取代,兩合公司可由有限合夥所取代。大陸公司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區別在其財務等的公開性。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根據中國現行法,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50名以下股東出資設立,法律並未設定最低人數限制應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公司章程制定方式經全體股東同意,所有股東在章程上簽名、蓋章由發起人制定,採用募集設立得經創立大會通過最低資本額3萬人民幣500萬人民幣公司治理結構其人數較少之公司,得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代替即可(董事會由3人至13人組成)設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由5人至19人組成)監事會組成人數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設1至2名監事(大陸公司法第52條)股份有限公司一律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3人(大陸公司法第118條)報告結束,謝謝聆聽第十八章公司類型、名稱保護、出資等以及公司章程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知識要創新、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前瞻與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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