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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医政管理政策法规培训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执业医师管理执业医师管理 护理管理护理管理 院感管理院感管理 药事管理药事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资格管理医师资格管理 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 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一、医师资格的获得一、医师资格的获得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 台湾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台湾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台、港、澳地区医师可申请获得的大陆医师资格类别台、港、澳地区医师可申请获得的大陆医师资格类别 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台、港、澳地区居民台、港、澳地区居民医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则编码规则二、医师资格考试二、医师资格考试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一)考试简介(一)考试简介 医师资格考试性质医师资格考试性质 组织管理组织管理 考试流程考试流程(二)报名资格规定(二)报名资格规定 报考人员按照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报考人员按照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20022002年年1010月月3131日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职业技术日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历不作为报名依据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历不作为报名依据 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七年制及以上长学制研究生,取得本科学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预防医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七年制及以上长学制研究生,取得本科学历后具有历后具有1 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历的,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不具备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历的,可以以本科学历报考;不具备1 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历的,可以在毕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历的,可以在毕业当年报考。业当年报考。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脱产两年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或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以上系统学习,或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不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不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已取得有效个体行医证,无学历、无职称的个体行医人员(颁布前已取得有效个体行医证,无学历、无职称的个体行医人员(20092009年特殊政策)年特殊政策)(三)台、港、澳地区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三)台、港、澳地区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通知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关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 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考试类别:临床、中医、口腔考试类别:临床、中医、口腔 报考条件报考条件 1 1、取得内地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内地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在内地的医疗机构内实习满一年,在内地的医疗机构内实习满一年2 2、取得港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合法行医权,申请口腔和中医类别考试还需在港澳执照行医取得港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合法行医权,申请口腔和中医类别考试还需在港澳执照行医1 1年以上年以上3 3、学历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台湾居民,取得台湾行医资质或在大陆三级医院或台湾地区的医院、学历经过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台湾居民,取得台湾行医资质或在大陆三级医院或台湾地区的医院实习实习1 1年,考核合格者年,考核合格者(四)外籍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四)外籍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考试类别:临床、中医、口腔考试类别:临床、中医、口腔 报考条件报考条件 取得内地医学专业本科以学历取得内地医学专业本科以学历 ,在提供其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满一年,在提供其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满一年三、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三、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2011年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年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试点的目的: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实际困难试点的目的:解决部分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助理医师的实际困难 试点条件:本行政区划内的乡镇卫生院中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试点条件:本行政区划内的乡镇卫生院中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且通过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招募、定向培养等方式不能有效解决要,且通过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和医师招募、定向培养等方式不能有效解决 试点类别:临床、中医试点类别:临床、中医 报名条件报名条件 20102010年年8 8月月3131日正式在编日正式在编 符合报名资格规定符合报名资格规定 已经市卫生局备案已经市卫生局备案 已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已与乡镇卫生院签订5 5年执业合同年执业合同 考试合格者发给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本区县乡镇卫生院执业考试合格者发给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本区县乡镇卫生院执业 不评定职称,不得跨区域流动不评定职称,不得跨区域流动, ,国家也不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国家也不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返回返回医师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一、注册常见问题一、注册常见问题 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农村医学专业只能注册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初卫生保健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农村医学专业只能注册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初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在乡、村注册满中起点五年制大专临床医学专业在乡、村注册满5 5年,可到县级医疗机构执业年,可到县级医疗机构执业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注册满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在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注册满5 5年,可在本行政区划内的乡镇卫生院间变更年,可在本行政区划内的乡镇卫生院间变更 医师依法取得医师依法取得 两个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中一个相应专业进行注册两个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只能选择一个类别中一个相应专业进行注册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市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医师,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市卫生局备案,可申请临床类别至多三个专业注册备案,可申请临床类别至多三个专业注册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执业医师,依法取得临床类别、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因工作需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执业医师,依法取得临床类别、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因工作需要,可申请上述两个类别的执业注册可申请上述两个类别的执业注册 注销注册: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受吊销注销注册: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定期考核不合格;中行政处罚;定期考核不合格;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等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等 注册、变更执业注册范围所需培训进修原则上不在本机构进行注册、变更执业注册范围所需培训进修原则上不在本机构进行二、外籍医师注册二、外籍医师注册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取得外国合法行医权取得外国合法行医权 申请短期行医注册提交的外国学位证和行医执照必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领事馆认证申请短期行医注册提交的外国学位证和行医执照必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领事馆认证 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三、台、港、澳医师注册三、台、港、澳医师注册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台湾地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具有台、港、澳合法行医资格具有台、港、澳合法行医资格 执业类别:临床、中医、口腔执业类别:临床、中医、口腔 接受医师定期考核接受医师定期考核 按照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进行管理进行管理 注册不超过注册不超过3 3年年 短期行医注册机关为市卫生局短期行医注册机关为市卫生局返回返回医师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重庆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分分2 2个级别,个级别,4 4个类别考核个类别考核 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 执行简宜程序的条件:执行简宜程序的条件:1 1、具有、具有5 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2 2、具有、具有12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可以直接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十四种情形可以直接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十四种情形在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在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索要或者收受索要或者收受 商业贿赂的商业贿赂的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等等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等等 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3 3个月至个月至6 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及聘用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及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专业技术职务;考核不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返回返回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卫生部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的通知 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l l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 l l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l l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第三类: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条件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工作,并经该机构的书面同意;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工作,并经该机构的书面同意; 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诊疗科目范围内; 多点执业的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多点执业的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注册管理注册管理 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负责其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7 7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负责新增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负责新增执业地点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师办理第一执业地点的执业变更的,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医师办理第一执业地点的执业变更的,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需重新申请。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需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医师变更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争议事件或事故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争议事件或事故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并在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并在10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学教育。我市多点执业试点情况我市多点执业试点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下一步工作计划返回护理管理护理管理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管理重点管理重点 一个中心一个中心 两条主线两条主线 三项工作三项工作一个中心:一个中心:l l以促进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为中心以促进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为中心两条主线两条主线一是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增加医院护士配备,提高护士队伍总量增加医院护士配备,提高护士队伍总量 优化护士队伍结构,保证护士基本素质优化护士队伍结构,保证护士基本素质 加强培训,提高护士技术能力和水平加强培训,提高护士技术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护理服务。二是加强护理服务。 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履行护士职责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履行护士职责 完善护理技术标准,持续改进护理质量完善护理技术标准,持续改进护理质量 改革护理模式,拓展护理服务改革护理模式,拓展护理服务三项工作三项工作 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贯彻落实贯彻落实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 加强护士的执业准入加强护士的执业准入 强化医疗机构的职责强化医疗机构的职责护士的执业准入护士的执业准入政策依据政策依据l l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l l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护士注册条件:护士注册条件: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 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学习,取得学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学习,取得学历证书历证书 市卫生局负责首次注册和注销注册,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市卫生局负责首次注册和注销注册,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 护士注册有效期为护士注册有效期为5 5年。有效期满应当申请延续注册年。有效期满应当申请延续注册 注销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注销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处罚;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处罚;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的职责保证护士人力配备保证护士人力配备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加强护士管理加强护士管理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201020102015201520152015年)年) 进一步贯彻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护士条例 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提高医院临床护理水平提高医院临床护理水平 深化公立医院护理管理改革深化公立医院护理管理改革 建立专科护理岗位培训制度建立专科护理岗位培训制度 建立护理管理岗位培训制度建立护理管理岗位培训制度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服务体系 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 工作原则:改模式、重临床、建机制工作原则:改模式、重临床、建机制 切入点:改革护理服务模式切入点:改革护理服务模式 落脚点:全面履行护理职责落脚点:全面履行护理职责 关键点:加强科学管理关键点:加强科学管理两个改革两个改革 一是护理模式的改革一是护理模式的改革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推行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人性化的护理服务 二是护理管理的改革二是护理管理的改革探索实施岗位管理探索实施岗位管理 ,逐步将护士按身份管理转变为按岗位管理,逐步将护士按身份管理转变为按岗位管理 护士岗位管理护士岗位管理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实行岗位管理,科学调配人力实行岗位管理,科学调配人力 科学绩效考核科学绩效考核,完善分配机制,完善分配机制 完善完善激励机制,促进职业发展激励机制,促进职业发展返回医院感染管理医院感染管理 政策依据政策依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目的: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目的: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 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内容: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内容: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预防、诊断和控制。 一、医疗机构职责一、医疗机构职责(一)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完善组织机构,履行管理职责(一)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完善组织机构,履行管理职责 住院床位总数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 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住院床位总数在100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二)实施医院感染的防控工作措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二)实施医院感染的防控工作措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严格执行消毒工作技术规范严格执行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制定落实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制定落实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 制定落实职业防护措施制定落实职业防护措施 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系统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系统(三)医院感染爆发的处置(三)医院感染爆发的处置医院感染爆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医院感染爆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患者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1212小时内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小时内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二、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成立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成立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 加强学科建设,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加强学科建设,建立培训考核制度 加强对医院的监管加强对医院的监管三、规范及标准三、规范及标准 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 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 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多重耐药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管理规范 l l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医院手术部(室)管理规范l l新生儿室建设和管理指南新生儿室建设和管理指南l l重症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重症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指南l l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灭菌、监测标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灭菌、监测标准l l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l l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医院感染监测规范l l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l l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目的:加强医疗废物的全程化安全管理,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目的:加强医疗废物的全程化安全管理,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 内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 卫生部相关配套文件卫生部相关配套文件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标准和标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机构职责医疗机构职责 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法人为第一责任人 设置监控部门及专(兼)职人员,落实管理工作设置监控部门及专(兼)职人员,落实管理工作 制定落实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安全处置规章制度制定落实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安全处置规章制度 执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制度执行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制度 人员培训人员培训 职业卫生防护职业卫生防护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不得转让、买卖、邮寄医疗废物不得转让、买卖、邮寄医疗废物返回药事管理药事管理政策依据政策依据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l l目的: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使用目的: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使用l l内容: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内容: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药事管理两个转变:药事管理两个转变: 以药品供应为中心到以病人为中心以药品供应为中心到以病人为中心 以药品管理为主体到以临床药学服务为主体以药品管理为主体到以临床药学服务为主体组织管理组织管理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学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学组)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主任委员,承担用药管理责任医疗机构负责人任主任委员,承担用药管理责任 医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药物治疗相关事务医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药物治疗相关事务 设置药学部门(药学部、药剂科、药房)设置药学部门(药学部、药剂科、药房)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原则:安全、有效、经济,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原则:安全、有效、经济,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供应管理供应管理 调剂管理调剂管理 临床制剂管理临床制剂管理 药品质量监控管理药品质量监控管理 药学研究管理药学研究管理医疗机构职责:医疗机构职责: 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药品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药品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根据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根据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8 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 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 3名名 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职责:l l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 目的: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目的: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注册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处方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须经考核方能授予,且不得注册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处方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须经考核方能授予,且不得为自己处方为自己处方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试用期人员无独立处方权、试用期人员无独立处方权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医疗机构对其认定后授予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医疗机构对其认定后授予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药物名称药物名称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7日用量日用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开具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就诊人员不得院外购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就诊人员不得院外购药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的职责: 制定药品处方集制定药品处方集 制定药品采购目录制定药品采购目录 处方管理处方管理 处方点评处方点评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等工作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等工作 统一处方标准及格式统一处方标准及格式 定期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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