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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xxx-XX-01 xxxxx-XX-01 实施 xxxxxx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 发布 文件更改记录 序 号 页 次 条 款 更改内容 更改 单号 批准人 实施日期 1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3 引用文件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工伤保险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4 职责分配 4.1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员工有关休假、审核各单位上报的考勤记录,并监督、检查和考核各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 4.2 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员工的考勤,并将考勤记录上报综合管理部。 5 考勤管理规定 5.1 要求 5.1.1 各单位员工的考勤统一接受综合管理部的管理,各单位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汇总上报;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本单位考勤工作负全责。 5.1.2 各单位设置的考勤员每月1 日上午 12 时前将所辖工段班组的考勤表收集完毕,整理汇总后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于 4 日下午四时前递交给综合管理部。 5.1.3 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勤机信息的汇总整理,同时抽取相关单位的考勤汇总情况与考勤机信息核对,发现虚假的考勤,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1.4 考勤机信息记录员工进入公司和离开公司的时间,各单位及所辖工段班组的考勤 2 记录员工的到岗情况,二者缺一不可。 5.1.5 公司内考勤时间 a) 常白班 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 b) 生产班(四班三运转) 夜班:0:00-8:00,白班:8:00-16:00,中班:16:00-0:00。 5.1.6 考勤文档包括考勤记录和考勤报表。 考勤记录为各单位所辖的工段班组考勤员逐日登记的员工考勤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考勤报表为各单位考勤员月初编写的统计表,其中包括: 单位名称、员工编号、姓名、岗位工资变更情况、请假类别和天数、加班天数、中班天数、夜班天数、旷工天数等。 5.1.7 员工应严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离岗,更不得旷工。 5.1.8 各单位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虚报、漏报、瞒报。 5.1.9 超过规定上班时间不到岗者,记为迟到一次;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者,记为早退一次。超过规定上班时间 30 分钟不到岗且没有任何请假记录(因病因事临时请假者,须向直接主管发送短信或微信, 并提供回复记录) 依据的,记为旷工 1 小时;超过 1 小时,记为旷工 2 小时;超过 2 小时,记为旷工 3 小时;超过 3 小时,记为旷工 4 小时。早于规定下班时间 30 分钟离岗且没有书面请假记录依据的,记为旷工 1 小时;超过 1 小时,记为旷工 2 小时;超过 2 小时,记为旷工 3 小时;超过 3 小时,记为旷工 4 小时。各单位及所辖工段班组以到达班组时间或离开班组时间为标准进行记录,公司综合管理部以考勤机信息记录进行核对。 5.1.10 员工临时离岗,需向直接主管领导(班组长、工段长、部门领导)请假,属不能离岗岗位,须安排其他员工暂管其职责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 5.1.1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记为旷工。 a) 当日未到岗,且没有任何请假记录(因病因事临时请假者,须向直接主管发送短信或微信,并提供回复记录)依据的; b)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c)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到岗的; d) 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到岗的。 5.1.12 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休息的,按事假处理。 3 5.2 奖罚规定 5.2.1 迟到、早退按次记,每次罚款 100 元;当月超过三次后,每次罚 200 元;从所在单位效益工资中扣减。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 8 次或年累计达 20 次,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2.2 当班期间睡觉每次罚款 100 元,当月超过三次或年累计超过六次,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班睡觉如是本单位负责人员查到的,扣当班睡觉人员 100 元,上报综合管理部备案;如是公司劳纪联合检查小组查到的,除扣当班睡觉人员 100 元外,另扣所在单位领导正职 300 元/人次;副职及助理 200 元/人次。 5.2.3 擅自离岗 1 小时以内的,视同旷工 1 小时,扣 100 元;12 小时的,视同旷工 2小时,扣 200 元;超过两小时或当日累计超过两小时的,视同旷工 1 天,扣 800 元。当月累计旷工 3 日或全年累计旷工 15 日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2.4 员工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脱岗者,经所在单位申请,综合管理部核查,公司经理部研究批准,可给予一次性嘉奖。 5.2.5 考勤员虚报、漏报、瞒报的,每次扣除 100 元;凡虚报、漏报、瞒报的,每次扣除责任单位主要领导500 元。 5.2.6 员工刁难考勤人员,视情节给予单位内的批评或公司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除效益工资200 元;性质恶劣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2.7 私自涂改、毁损考勤记录的,给予公司内通报批评,性质恶劣的,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3 脱产学习规定 5.3.1 上级指派的中短期培训学习或因本单位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业务学习,按出勤对待。 5.3.2 其它的培训学习(如成人学历教育等的短期脱产学习)及经公司同意的个人外出培训等,不享受效益工资,按实际学习天数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6 假期管理规定 公司规定休假包括两大类:福利假和非福利假。员工每周休息两天,星期六、日为休息日。倒班岗位员工依工作情况确定休息时间,但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xxx板块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注: 4 a) 福利假:包括每周公休日、每年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等。 b) 非福利假:包括病假、事假等。 c) 法定节假日:员工按国家法令规定休息日如下。 元旦(一月一日)一天; 春节(农历除夕、春节、正月初二)三天; 清明节一天; 劳动节(五月一日)一天; 端午节一天; 国庆节(十月一、二、三日)三天; 中秋节一天; 三八妇女节半天(只限女员工); 法定的其它休息日。 6.1 带薪年休假 6.1.1 员工自入职本公司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享受年度带薪休假制度,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6.1.2 年休假可以连续使用,亦可以分割使用。 6.1.3 年度带薪休假的天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6.1.4 计算方法 6.1.4.1 从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工龄计算按照起始年的10月1日为基准时间核算休假天数。 6.1.4.2 在员工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一个年度,用当年剩余的月数,参照上述规定折合当年休假天数。 6.1.5 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一年中均可使用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如遇特殊情况当年没有完成休假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顺延一个年度。 6.1.6 员工申请年休假,应保证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如发生抵触时,公司可以指定其它日期,员工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6.1.7 员工在休年假时同单位员工应尽量分开休息,以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各单位领 5 导要根据工作情况做好安排部署。 6.1.8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2 探亲假 6.2.1 享受条件 工作满 1 年的正式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半天以上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半天以上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2.2 探亲假假期 6.2.2.1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 30 天。 6.2.2.2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 6.2.2.3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6.2.2.4 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6.2.3 探亲假待遇 6.2.3.1 探亲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 6.2.3.2 员工探望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 往返路费由公司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 6.2.4 探亲假要求 6.2.4.1 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6.2.4.2 外单位调入本公司员工,原则上从进入公司之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探亲假。 6.3 女工特殊休假 女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给予特殊休假 , 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 a)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即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男职工休护理假需持 6 结婚证、配偶生育病历证明到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 b)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3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疗保健或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给予15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c) 女工在怀孕期间进行必要检查的时间。 d)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有满一周岁至一周岁半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可给一次四十分钟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e)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工作时,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由所在单位根据条件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或按病假有关规定办理。 6.4 其它特殊休假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给予特殊休假,休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 a) 员工结婚,职工依法登记结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15天,即合并享受婚假18天。 b)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享受丧假3 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5 工伤休假 员工休工伤假,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报告单,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通过后,开具休假通知单并经安全部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休工伤假。工伤假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相关情况处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6.6 病假 病假系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所申请的时间。除急诊外,病假须事先申请,且需持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6.6.1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凭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第一时间通知单位负责人,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休三天以内病假,同一员工,一个月内单位领导只能批准三天病假,一年内不能超过 15 天;员工休三天以上病假,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报告单,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通过后,开具休假通知单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7 方可休病假;员工休病假超过 15 天的,应申请进入医疗期,公司根据病情决定是否批准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6.6.2 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6.6.2.1 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6.6.2.2 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6.6.3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6.4 企业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6.5 企业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6.6 企业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6.6.7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企业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6.8 员工申请病假未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单位考勤时可按事假处理。 6.7 事假 8 6.7.1 员工请事假,须提前向主管领导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超过十天(含公休日)需由综合管理部报请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休息,否则视旷工处理。 6.7.2 员工 12 个月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60 日(含公休日),超过 60 日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7.3 事假期间岗位工资、特殊津贴和效益工资均相应扣除。 7 请假管理规定 7.1 除公休假、法定节假日、急诊请假外,职工休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条”,按程序申请,经批准后休假。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短信或微信向主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者,不得先行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7.2 员工休福利假如遇特殊情况(如遇生产经营工作繁忙等),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所属部门统一规定安排。 8 加班管理规定 8.1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员工加班,确需在法定节假日正常工作的,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经单位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报请综合管理部核准方可计加班。不按规定审批的加班不予计发加班费。 8.2 如遇特殊情况(如设备抢修等)需要加班时,事后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补休。 8.3 如发现投机取巧,多报加班的,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9 中夜班管理规定 9.1 员工正常在 16:00-0:00 时间出勤的人员计中班一个;在 0:00-8:00 时间出勤的人员计夜班一个。 9.2 生产值班员工在 20:00-8:00 值班的人员计夜班一个;其他值班员工在 20:00-8:00 值班的人员计中班一个。 附则: 9 本规定起草人: 本规定审核人: 本规定批准人: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于 xxxx 年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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