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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d. 各省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以下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 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含 2000 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0 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标准 建筑 类别 计算 单位 标准车位数 小型汽车 自行车 旅 馆 一类 每套客房 0.6 二类 同上 0.4 三类 同上 0.2 .wd. 办公楼 每 1000 平方米 建筑面积 6.5 20 餐 饮 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7 40 商 场 一类 每 1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6.5 40 二类 同上 4.5 40 医 院 市级 同上 6.5 40 区级 同上 4.5 40 展览馆 同上 7 45 电影院 每 100 座位 3 每 1000 平方米45 辆 剧院音乐厅 同上 10 同上 体育 场馆 一类 同上 4.2 同上 二类 同上 1.2 同上 注: (1)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 25 平方米计算, 自行车按每车位 1.2 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 40 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 1.8 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缺乏 10000 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 二类指缺乏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缺乏3000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 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 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 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7.5 0.3 商业中心 车位/100m2 营业面积 7.5 0.3 集贸市场 车位/100m2 营业面积 7.5 - 饮 食 店 车位/100m2 营业面积 3.6 1.7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1.5 0.2 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 11 章中的有关规定。 (3)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二、上海市标准 依据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70、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动车类:小型车为 1.0。则微型车为 0.7,轻型车为 1.5,中型车为 2.0,大型车为 2.5。 非机动车类:自行车为 1.0,则助动车为 1.2,三轮车为 2.5。 71、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 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 2%。 72、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住宅分类: 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 150 平方米;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50 平方米、大于等 .wd. 于 100 平方米;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8;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5;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3。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1.0;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4。 位于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1.1;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7;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5。 73、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8;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1.0;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1.2。 位于内、 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以外的: 每套一类住宅, 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5;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0.9;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 1.1。 74、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 75、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76、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根据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标的规定执行。中、小学校宜将校门后退围墙 3 米,供停车排队使用。 77、宾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 一般旅馆、招待所,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25。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应增加 30%。 78、饭店、餐馆、酒店、娱乐等停车位指标规定: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1000 平方米的,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5。 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25。 注:桑拿、健身参照此规定执行。 79、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商业,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商业,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超级市场,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超级市场,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2。 注:建筑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 30%计算。 80、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wd. 容量规模大于等于 15000 座位数的一类体育场和大于等于 4000 座位数的一类体育馆, 每 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7.5。 容量规模小于 15000 座位数的二类体育场和小于 4000 座位数的二类体育馆,每 100 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2.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7.5。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每 100 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0.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4.0。 注:机动车停车位中,大型车停车位的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人数的 30%计算。 81、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影剧院,每 100 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7.5。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82、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展览馆,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0。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83、医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门诊部、诊所,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4,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1.0。 住院部,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3,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5。 疗养院,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3。 84、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市区,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3。 郊区县 ,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1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2。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 30%计算。 85、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 一级站,发车位 2024,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1000025000 人次; 二级站,发车位 1319,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50009999 人次; 三级站,发车位 712,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10004999 人次; 四级站,发车位 6 以下,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 1000 人次以下;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2.2; 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2.0。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1.6。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2.0; 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1.8。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 1.2。 位于内环线内、外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一级站的,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均不应小于 3.0; 注: 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 顶峰小时交通量较大, 所以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加了 “高 .wd. 于一 级站的指标。 86、客运码头、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码头,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3.0,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1.5; 火车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1.5,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1.5; 87、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一般站,远期顶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10.0; 换乘站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 ,远期顶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0.2,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7.0; 枢纽站有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 ,远期顶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 不小于 0.3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4.0; 注: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 ;中环线以内的轨道交通站,不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88、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机场,顶峰日进出港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4.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 15%计算。 89、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规定: 首末站,顶峰日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0.1,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 30%计算。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4.0。 注:3 条以上常规公交线路或 12 条快速公交线路即构成公交枢纽。出租车泊位不小于顶峰日每百位旅客 0.2 个。 90、越江桥隧两头增加拖车泊位,1 车道 1 泊位;越江桥隧两头增加应急避车带满足应急停车。 三、天津市标准 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4 配建指标 4.0.1 住宅类建设工程:根据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第一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150 平方米;第二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90 平方米,小于 150 平方米;第三类:每户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60平方米,小于 90 平方米;第四类:每户建筑面积小于 60 平方米。住宅类建设工程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 的规定。 表 4.0.1 住宅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建筑面积 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位 .wd. m2/户 车位/户 辆/户 150 1.5 1.0 90;150 1.0 1.5 60;90 0.7 1.8 60 0.5 2.0 注:廉租住房配建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0.2 个车位/户,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 2.0 辆/户。 4.0.2 办公类建设工程:根据使用对象分为行政办公和其他办公两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2 的规定。 表 4.0.2 办公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行政办公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1.5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1.5 其他办公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8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2 1.0 注: 1.工厂办公区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 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3 商业类建设工程分为普通商业、大型超市和综合市场、批发市场三类,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3 的规定。 表 4.0.3 商业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工程 机动车位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普通商业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6 2.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8 2.0 超市大于一万平方米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3.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3.0 综合市场、批发市场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0 3.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1.5 3.0 注: .wd. 1.上述建筑面积含建设工程地下商业局部建筑面积; 2.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4 旅馆类建设工程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4 的规定。 表 4.0.4 旅馆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工程 机动车位 车位/客房 非机动车位 辆/客房 三星及三星以上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3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4 1.0 其他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0.15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0.2 1.0 注: 1.酒店型公寓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 2.快捷酒店执行三星及三星以上建筑配建标准; 3.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5 餐饮、娱乐类建设工程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5的规定。 表 4.0.5 餐饮、娱乐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餐饮、娱乐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 1.5 1.0 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外 2.0 1.0 注:滨海新区核心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地区参照中心城区内环线以内地区执行。 4.0.6 医院类建设工程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6 的规定。 表 4.0.6 医院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位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住院部车位/床位 0.3 0.5 其他局部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0.5 疗养院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3 0.5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4 3.0 独立门诊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1.5 .wd. 4.0.7 博览类建设工程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7 的规定。 表 4.0.7 博览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非机动车位 博物馆、图书馆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3.0 展览馆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2.0 会展中心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1.2 2.0 会议中心车位/100 座位 10.0 15.0 4.0.8 游览类建设工程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8 的规定。 表 4.0.8 游览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 平方米占地面积 非机动车位 辆/100 平方米占地面积 中心城区 0.1 0.3 其他地区 0.12 0.2 注:占地面积大于 5 万平方米的大、中型绿地参照游览场所停车配建标准。 4.0.9 体育场 馆 类建设工程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9的规定。 表 4.0.9 体育场馆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 座 非机动车位 辆/100 座 一类体育场馆 5.0 10.0 二类体育场馆 4.0 10.0 注: 1.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 15000 座的体育场和大于 4000 座的体育馆; 2.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或等于 15000 座的体育场和小于或等于 4000 座的体育馆。 4.0.10 学校类建设工程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0 的规定。 表 4.0.10 学校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 名学生 非机动车位 辆/100 名学生 .wd. 幼儿园 1.5 5.0 小学 2.5 20.0 中学 3.0 70.0 中专、职校 4.0 70.0 大专院校 6.0 60.0 注:幼儿园、小学、中学校门前道路红线以外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不少于 200平方米的地面集散场地,供接送车辆临时停放。 4.0.11 影剧院类建设工程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0.11 的规定。 表 4.0.11 影剧院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100 座 非机动车位 辆/100 座 指标 10.0 10.0 4.0.12 公交枢纽类建设工程具体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 的规定。 表 4.0.12 公交枢纽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机动车位 车位/远期顶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非机动车位 辆/远期顶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轨道枢纽站 0.3 4.0 轨道换乘站 0.2 7.0 轨道一般站 - 10.0 公交首末站 - 10.0 注: 1.中心城区中环线以内轨道交通站不设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其它地区参照执行; 2.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紧邻外环线的轨道一般站应参照轨道换乘站设置机动车停车场; 3.轨道枢纽站:3 条及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4.轨道换乘站:2 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 5.轨道一般站:1 条轨道交通线路通过的车站。 4.0.13 上述分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车位为最低配建标准。 4.0.14 未列入以上分类建设工程的配建停车车位,可根据停车的实 .wd. 际需求,参照执行。 4.0.15 办公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旅馆类建设工程应在工程内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供货物出入,并符合以下要求: 办公类建设工程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缺乏 10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 300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工程每 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缺乏 5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 20000 平方米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旅馆类建设工程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缺乏 10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 200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装卸车位。 装卸车位尺寸应不小于 4 米8 米,装卸车位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 4.0.16 旅馆类、商业类、餐饮、娱乐类、办公类、医院类建设工程和住宅类建设工程应在工程内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附近设置专用出租车候客区,并符合以下要求: 办公类建设工程每 5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缺乏 5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 300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wd. 商业、餐饮、娱乐类建设工程每 2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缺乏 2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 20000 平方米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旅馆类建设工程每 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缺乏 3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医院类建设工程每 3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缺乏 3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住宅类建设工程每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缺乏 10000 平方米的按一个出租车车位设置。 当出租车车位超过三个时,每增加 30000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置一个出租车车位。 4.0.17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4.0.18 旅馆类、博览类、游览类和体育场馆类建设工程应结合需求设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4.0.19 主体功能不明确的综合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建设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缺乏 1 个的以 1 个计算。 4.0.20 停车场库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在规划设计阶段,地面停车场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地 30 平方米计,停车楼和 .wd. 地下停车库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建筑面积 35 平方米计,机械式停车位每个机动车车位面积按实际需求计算,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 平方米计,出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 30 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 40 平方米计,大型客车按每个车位占地 90 平方米计,非机动车停车场按每个车位占地 1.5 平方米计。 四、重庆市标准 依据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细则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序号 类 别 单 位 一 区 二 区 备 注 1 普通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4 0.6 2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征地安置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4 0.34 3 廉租房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0.2 4 商业、办公、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7 5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5 6 中小学校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0.2 按照扣除教学用房后的面积计算。 7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5 8 公园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7 车位/100M2公园用地 0.02 0.05 9 体育场馆 大型体育场馆 车位/100 个座位 3.0 4.0 其他体育场馆不包括设在大专院校或中小学内的体育场馆 车位/100 个座位 2.0 2.5 10 交通枢纽类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轨道站等 车位/100 名设计旅客容量 2.0 3.0 11 工业建筑 办公、宿舍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2 0.2 厂房、仓库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1 0.1 注: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 2、大型体育场馆是指大于 1.5 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 千座的体育馆。 五、浙江省标准 依据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5 配 建 指 标 .wd. 501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 5.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 5.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适用范围 小城市 中等城市 大城市 502 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 5.0.2 的规定。 表 5.0.2 住宅停车指标 工程 机动车(停车位/户) 非机动车(停车位/户)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 或别墅 1.5 1.5 1.2 140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200 1.2 1.2 1.0 1.5 80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40 0.8 0.8 0.6 2.0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 0.3 0.3 0.2 3.0 注:经济适用房按平均每户建筑面积80 指标进展控制。 5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3 的规定. 表 5.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工程 机动车 (停车位/每 100 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停车位/每 100 建筑面积) 内部 外来 机关行政办公楼 0.4 0.6 0.8 2.0 1.0 其他办公楼 0.3 0.4 0.6 3.0 1.0 50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4 的规定. 表 5.0.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 工程 机动车 (停车位/每 100 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停车位/每 100 建筑面积) 内部 外来 建筑面积10000 的商业建筑 0.4 0.6 0.8 2.0 8.0 10000 建筑面积1000 的商业建筑 0.3 0.4 0.6 2.0 5.0 建筑面积1000 的商业建筑 0.2 0.2 0.3 1.0 2.0 建筑面积10000 的大型超市 0.6 0.8 1.0 2.0 10.0 农贸市场 0.2 0.3 0.4 2.0 8.0 专业市场 0.4 0.6 0.8 2.0 6.0 505 餐饮、娱乐设施的停车位指标不应表 5.0.5 的规定. 表 5.0.5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 工程 机动车 (停车位/每 100 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 (停车位/每 100 建筑面积) 内部 外来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1.0 1.2 1.5 2.0 3.0 506 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6 的规定. 表 5.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工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wd. (停车位/每客房) (停车位/每客房) 内部 外来 一类 0.4 0.5 0.6 1.5 二类 0.2 0.25 0.4 1.5 注:1、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其他普遍旅馆。 2、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507 体育场馆应按表 5.0.7-1 分类,其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7-2 的规定. 表 5.0.7-1 体育场馆分类 类别 容量规模(座位数) 体育场 体育馆 一类 15000 4000 二类 15000 4000 三类 娱乐性体育设施 表 5.0.7-2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 工程 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内部 外来 一类 3.0 4.0 25.0 二类 1.0 2.0 3.0 25.0 三类 0.5 1.0 2.0 20.0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 30%计算 508 影剧院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8 的规定. 表 5.0.8 影(剧)院停车指标 工程 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百座) 内部 外来 剧场、市级影剧院 1.5 2.0 4.0 5.0 25.0 会议中心 3.0 5.0 3.0 20.0 一般影剧院 0.5 1.0 2.0 5.0 20.0 5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9 的规定. 表 5.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 工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内部 外来 停车位/每 100 建筑面积 0.2 0.4 0.6 1.0 4.0 5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10 的规定. 表 5.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工程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内部 外来 停车位/每 100 建筑面积 0.4 0.6 0.8 1.0 4.0 5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11 的规定. 表 5.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工程 机动车 非机动车(停车位/每100 建筑面积 内部 外来 省市级中心医院、专科门诊部(停车位/每100建筑0.4 0.5 0.6 2.0 3.0 .wd. 医院 面积) 住院部(停车位/每床) 0.08 0.1 0.15 区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门诊部(停车位/每100建筑面积) 0.1 0.3 0.4 2.0 3.0 住院部(停车位/每床) 0.05 0.08 0.1 疗养院(停车位/每 100 建筑面积) 0.4 0.4 0.4 1.0 5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12 的规定. 表 5.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工程 机动车(停车位/每百教工) 非机动车 (停车位/每百位师生) 大专院校 10.0 15.0 25.0 60.0 中学 4.0 8.0 12.0 70.0 小学 4.0 8.0 12.0 20.0 5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13 的规定执行. 表 5.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工程 机动车(每 100 游览用地面积) 非机动车(每 100 游览用地面积) 内部 外来 主题公园 0.15 * 10.0 城市公园 0.07 * 15.0 旅游区、渡假村 0.20 * 0.2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 30%计算 5014 工业厂房区、仓库区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0.14 的规定. 表 5.0.14 工业厂房区、仓库区停车位指标 类别 机动车(每 100 建筑面积) 非机动车(每 100 用地面积) 内部 外来 工业厂房区 0.2 * 4.0 仓库区 0.4 * 2.0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人数的 80%计算. 5015 停车位配建指标仅按大、中、小城市的低限标准制定。各类城市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模、开展阶段、建筑工程所处区位和城市交通政策等因素,自行制定配建指标。 5016 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区域建筑面积超过 20000 、中心区外围的市区或交通相对宽松地区建筑面积超过 50000 的城市大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应根据建设工程的交通影响分析进展初步确定,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六、山东省标准 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3 配建停车泊位位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停车库场的设计应采用标准车型,并符合下表2 规定。 表 2 汽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车 辆 类 型 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wd. 总长 总宽 总高 机 动 车 微型汽车 3.5 1.6 1.8 小型汽车 5.0 2.0 2.0 轻型汽车 7.0 2.1 2.6 中型汽车 9.0 2.5 3.2 大型货车 10.0 2.5 4.0 大型客车 12.0 2.5 3.2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指标,以小型汽车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 非机动车车位应按照表 3 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泊位或者自行车的泊位进展计算。 表 3 停车泊位换算系数 车 型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摩托车 微型 小型 轻型 中型 大货 大客 自行车 三轮车 助力车 换算系数 0.2 0.7 1.0 1.7 2.5 2.7 3.2 1.0 2.5 1.2 第十九条 住宅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4 的规定 表 4 住宅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住宅 高档住宅 泊位/每套 0.8 1 1.2 1 90M2 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每套 0.6 0.8 1 1 90 M2 中低价位商品房 泊位/每套 0.3 0.5 0.8 1.5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泊位/每套 0.1 0.2 0.4 2 第二十条 办公类建设工程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5 的规定 表 5 办公工程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wd. 办公 行政办公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4 0.6 1.2 4 商务办公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5 0.6 1.2 3 其他办公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2 0.4 0.6 5 第二十一条 商业建设工程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6 的规定 表 6 商业工程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商业 大型超市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4 0.6 1.0 8 其他商业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3 0.5 0.6 6 第二十二条 餐饮、娱乐建设工程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7 的规定 表 7 餐饮、娱乐建设工程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餐饮、娱乐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8 1.0 2.0 3.0 第二十三条 医院类建设工程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8 的规定 表 8 医院类建设工程停车泊位指标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医院 市级及市级 以上医院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5 0.6 1.0 4.0 其他医院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2 0.4 0.6 5.0 第二十四条 文化类建设工程的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9 的规定 表 9 文化类建设工程的停车泊位指标 .wd. 类 别 单 位 指 标 机动车 自行车 文化类 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 泊位/100 m2建筑面积 0.2 0.3 0.6 4.0 第二十五条 体育场馆按表 10 进展分类, 停车泊位指标不应小于表 11 的规定 表 10 体育场馆分类 类 别 客量规模座位数 体 育 场 体 育 馆 一 类 15000 4000 二 类 15000 200 车位/户 1.2 1.5 1.5 1.5 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 S 建90 车位/户 0.4 0.5 0.8 1.0 90 S建140 车位/户 0.7 1.0 1.0 1.1 140 90 的户型按照商品房指标执行; 3建筑物附属配套餐饮娱乐设施可按照独立指标的 80%执行,但不再使用混合建筑车位折减 4轨道交通车站中的轨道换乘站指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轨道枢纽站指 3 条及 3 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的车站。 .wd. 附表二:非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建筑物类型 计算单位 非机动车 I II III 住宅 别墅、独立式住宅或 S 建200 车位/户 0 商品房与酒店式公寓 S 建90 车位/户 1.8 90 S 建140 车位/户 140 S 建200 车位/户 1.5 未分户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0 经济适用房 车位/户 1.8 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5 饭店、宾馆、培训中心 车位/客房 1.0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3.0 2.5 2.0 其它办公 车位/100 建筑面积 3.0 2.5 2.0 生产研发、科研设计 车位/100 建筑面积 3.0 2.0 1.5 餐饮娱乐 独立餐饮娱乐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0 1.5 1.0 附属配套餐饮娱乐 车位/101 建筑面积 2.0 1.5 1.0 商业 商业设施 车位/100 建筑面积 4.0 3.0 2.0 大型超市 车位/100 建筑面积 4.0 3.0 2.0 配套商业设施小型超市、便利店、专卖店 车位/100 建筑面积 5.0 4.0 3.0 专业、批发市场 车位/100 建筑面积 4.0 3.0 2.0 医院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车位/100 建筑面积 4.0 3.0 2.0 社区卫生防疫设施 车位/100 建筑面积 5.0 3.0 2.0 独立门诊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0 2.0 2.0 影剧院 车位/100 座位 3.5 3.0 2.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0 1.5 1.5 展览馆、会议中心 车位/100 建筑面积 2.0 1.5 1.0 体育场馆 车位/100 座位 2.0 1.5 1.5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 师生 中学 70/小学 20/幼儿园 5 中专、大专、职校 车位/100 师生 80 80 50 综合性大学 车位/100 师生 80 80 50 游览场所 主题公园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15.0 10.0 5.0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 车位/公顷占地面积 20.0 15.0 10.0 工业 厂房 车位/100 建筑面积 - 1.0 1.0 .wd. 仓储 车位/100 建筑面积 - 1.0 1.0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3.0 3.0 3.0 火车站 3.0 3.0 3.0 轨道交通车站 轨道一般站 车位/100 名远期顶峰小时旅客 8.0 6.0 5.0 轨道换乘站 6.0 4.0 4.0 轨道枢纽站 6.0 4.0 4.0 八、长沙市标准 依据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 注: 1I 类区:指湘江以东、三一九国道以南、二环线以西、以北所围合的范围。 .wd. 2II 类区:指 I 类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3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 ,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建筑面积在 20000 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类建筑每增加 10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局部的配建指标折减 10%,但最高不得超过 50%的折减率。 4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以批发为主的其他交易市场。 5一类体育场馆指大于 15000 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 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场馆指小于 15000 座的体育场或小于 4000 座的体育馆。 6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 7一类住宅指户面积大于等于 100 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二类住宅指户面积小于 100平方米的非独立式住宅包含户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 。 8商住综合楼的配建停车指标也可按商业与住宅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九、沈阳市标准 依据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规定试行 附表一沈阳市建筑物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 建筑物 分类等级 单位 二环内 二环至三环 三环外 住宅 商品住宅 S建80 m2 车位/户 0.4 0.4 0.4 80 m2S建100 m2 车位/户 0.6 0.8 0.8 100 m2S建150 m2 车位/户 0.8 1.0 1.0 S建150 m2 车位/户 1.0 1.2 1.2 低密度住宅 车位/户 1.5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车位/户 0.3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商务办公 S建50000 m2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 0.6 0.7 15000 m2S建50000 m2 0.6 0.7 0.8 S建15000 m2 0.7 0.8 0.9 商业 商业 大型商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大型超市、仓储型超市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7 1.0 1.2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9 1.1 配套商业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3 0.4 0.4 餐饮 饭店、酒家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 2.0 2.0 宾馆 酒店、宾馆 车位/客房 0.4 0.4 0.4 酒店式公寓 公寓 S建50 m2 车位/户 0.2 0.3 0.3 50 m2S建80 m2 车位/户 0.4 0.4 0.4 医院 综合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独立门诊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1.5 2.0 文化公共设施 影剧院、会议中心 车位/100 座 4.0 5.0 6.0 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7 0.8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 1.0 1.2 体育馆 车位/100 座 3.0 4.0 6.0 配套体育设施篮球、羽毛球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 0.8 1.0 .wd. 注:1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应严格按配建标准设置停车位; 2建筑面积大于 80 平方米的酒店式公寓,停车配建标准参照商品住宅标准执行; 3机动车停车位布置方式应以地下停车场为主。 附表二 其它车型折合为小型机动车车位换算表 车型 机动车 微型车 小型车 中型车 大型车 铰接车 车位换算值 0.7 1.0 2.0 2.5 3.5 九、沈阳市标准 依据哈尔滨市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 配建停车场库按附表1(a-i)规定指标进展设置。 附表1(a) 住宅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单 位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住宅类 建筑物 别墅 泊位户 2.0 高级住宅 泊位户 1.0 一般住宅 泊位户 0.51.0 注:别墅是指独门独院、两至三层楼形式,占地面积较大,容积率很低的住宅。包括独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叠拼别墅等。 高级住宅指城市三环路内高层住宅和户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90 平方米的多层住宅。 一般住宅指三环路内户均建筑面积小于 90 平方米的多层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享受政府特殊政策的住宅和三环路以外住宅。 附表1(b) 商业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单 位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机动车 装 卸 商业类 建筑物 市、区级商业中心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002 其它地区商业中泊位071.2 002 游览场所 风景公园 车位/公顷 - 1.5 2.5 城市公园 车位/公顷 4.0 8.0 12.0 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 车位/100 师生 0.5 1.5 2.0 中专、职校 车位/100 师生 1.0 2.5 3.0 大专院校 车位/100 师生 1.5 5.0 6.0 交通枢纽 汽车站 车位/千名旅客 3.0 3.0 4.0 火车站 车位/千名旅客 3.0 3.0 4.0 机场 车位/千名旅客 - - 40.0 工业 厂房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0.2 0.3 仓储区 车位/100m2 建筑面积 - 0.05 0.05 .wd. 心 100m2建筑面积 普通零售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002 独立超市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4.0 003 蔬菜农贸市场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003 批发市场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02.0 003 注:装卸是指货车的装卸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不进展当量换算。 附表1(c) 办公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单 位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办公类 建筑物 行政办公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81.0 中心区商务办公其它地区普通办公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其它地区高级商务办公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0 附表1(d) 文体教育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单 位 配建停车场 库 泊位数 文体教育 类建筑物 博物馆、图书馆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 展览馆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6 一类影剧院 泊位100 座位 5.0 二类影剧院 泊位100 座位 3.0 一类体育场馆 泊位100 座位 5.0 二类体育场馆 泊位100 座位 2.0 三类体育场馆 泊位100 座位 1.5 幼儿园 泊位100 师生 2.03.0 小学及普通中学 泊位100 师生 1.53.0 重点中学 泊位100 师生 2.03.0 成人教育 泊位100 师生 0.51.5 附表1(e) 厂房、仓库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单 位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机动车 装 卸 .wd. 厂房仓库 类建筑物 厂房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6 仓库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05 注:装卸是指货车的装卸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不进展当量换算。 附表1(f) 餐饮、娱乐类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标 准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餐饮娱乐 类建筑物 一类餐饮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4.0 二类餐饮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2.5 娱 乐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2.5 注:一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 1000 m2以上含 1000 m2 二类餐饮是指建筑面积在 2001000 m2之间含 200 m2 附表1(g) 旅馆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标 准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旅馆类建筑物 普通旅馆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0.5 高级旅馆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0 注:普通旅馆指三星级含三星以下宾馆和旅馆;高级旅馆指四星级以上宾馆 附表1(h) 医院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标 准 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数 医院类 建筑物 一类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3.0 二类医院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2.0 独立门诊部 泊位100m2建筑面积 1.0 注:一、二类医院必须按总建筑面积设救护车车位,有住院急诊的必须设出入口广场。 独立门诊部与家属住宅在同一院落的,停车场指标分开计算,并叠加。 附表1(i) 交通枢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建筑物类型 类 别 标 准 配建停车场库 泊位数 交通枢纽类建筑物 火车站、客运站 泊位顶峰日每百位旅客 0.30.5 机场 泊位顶峰日每百位旅客 0.40.5 码头 泊位顶峰日每百位旅客 0.20.3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 库 的效劳半径, 在城市内环区内应不大于 200 米,在城市二环以外地区应不大于 300 米。 公共停车场 库 配建指标按附表2 a-h设置: 附表2(a) 住宅类建设工程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wd. 建设工程 类型 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住宅类 建设工程 建筑面积 35(包括 3 万平方米) 3050 个 建筑面积 510(包括 5 万平方米) 5080 个 建筑面积 1020(包括 10 万平方米) 80125 个 建筑面积 2040(包括 20 万平方米) 125200 个 建筑面积 40 以上(包括 40 万平方米) 200350 个 附表2(b) 办公商业类建设工程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工程 类型 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办公商业类 建设工程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0.5 万平方米 3050 个 建筑面积 0.52(包括 2 万平方米) 50100 个 建筑面积 25(包括 5 万平方米) 100200 个 建筑面积 510(包括 10 万平方米) 200300 个 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 以综合交通评价结论为准 附表2(c) 交通类建设工程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工程 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火车站 特大型火车站 指客运中心站和高速铁路客运站 不少于 500 个 大型火车站 指客运副站和次中心车站 不少于 200 个 中小型火车站 小型辅助客运车站 不少于 50 个 公路客运站 一级公路客运站 日发送旅客折算量700010000 人次 不少于 300 个 二级公路客运站 日发送旅客折算量30006999 人次 不少于 200 个 三级公路客运站 日发送旅客折算量 5002999 人次 不少于 80 个 四级公路客运站 日发送旅客折算量 500以下人次 不少于 40 个 飞机场 不少于 700 个 附表2(d) 会议展览类建设工程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工程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会议展览类 建设工程 市级以上会议展览类工程 不少于 800 个 其他会议展览类工程 不少于 350 个 博物馆类工程 不少于 150 个 一般展览馆、图书馆类工程 不少于 60 个 附表2(e) 体育场馆类建设工程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工程 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 泊位数 .wd. 体育场馆类 建设工程 一类体育场馆 观众席数量在4000060000 个 不少于 1000 个 二类体育场馆 观众席数量在2000039999 个 不少于 500 个 三类体育场馆 观众席数量在 500019999 个 不少于 200 个 附表2(f) 影剧院类建设工程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工程 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影剧院类 建设工程 一类影剧院 观众容量大于 1600 个 不少于 60 个 二类影剧院 观众容量在 12001600 个 不少于 30 个 其他影剧院 观众席容量在 1200 个以下 不少于 20 个 附表2(g) 教育类建设工程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工程 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教育类 建设工程 幼儿园类建设工程 不少于 50 个 中小学类建设工程 不少于 100 个 大学、成人教育类建设工程 不少于 300 个 附表2(h) 医院类建设工程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指标 建设工程 类型 建设规模 必建公共停车场库泊位数 医院类 建设工程 一类医院 不少于 500 个 二类医院 不少于 200 个 独立门诊及专科医院 不少于 5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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