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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总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二、煤矿测量工作制度. . . . . . . . . . . . . . . .4三、井下控制测量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5四、井巷贯通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6五、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6六、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 . . . . . . . . . . .9七、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 . . . . . . . . . . . .12八、探放水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 . .13九、水害应急救援制度. . . . . . . . . . . . . . . . .15十、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 . . . . . . . . .17H 一 、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 . . . . . . . . . .18十二、地测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制度. . . . . . . . . .19十三、矿区灾害水体管理制度. . . . . . . . . . . .21十四、地质灾害普查、阡石山管理制度. . . . . . .22十五、茅口石灰岩巷道掘进岩溶瓦斯防治制度 24十六、采矿权管理制度. . . . . . . . . . . . . . . . .25一 、总 贝 U第 一 条 依 据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煤矿测量规程 、 煤矿防治水细则 、 煤矿安全规程 、 关于印发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 煤 安 监 技 装 2018 23号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 行 ) 、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 安 监 总 煤 装 2017 66号 )及 有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 重庆能投渝新能源有限公司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 以下简称 地测) 管理制度。第 二 条 矿 井 地 质 、测量、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技术工作的 基 础 工 作 ,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地测工作。第 三 条 公 司 、管理中心、矿井的总工程师分管地测技术业务工作。第四条各级地测部门必须按照规程、规 范 要 求 , 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现场服务和资料台账的建立工作, 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服务。第 五 条 矿 井 应 设 立 负 责 地 测 工 作 的 部 门 ,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第 六 条 水 文 地 质 类 型 复 杂 、极复杂矿井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 机 构 , 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第七条矿井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 2 -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 发现突水( 透 水 )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 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 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第八条地测人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 遵守保密制度。第九条安排的工作未按时完成, 对安全、生产造成了影响,对管理中心、矿井有关人员进行处罚。二、煤矿测量工作制度第一条建立地测管理部门,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 配齐能满足煤矿测量工作需要的测绘仪器, 主要包括全站仪、经纬仪、水平仪、钢尺、皮尺、罗盘、GPS及打图机等工具。第二条建立矿区地面和井下测量控制系统, 为煤矿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 在此基础上开展有关测量工作。第三条依据设计文件, 进行采掘、土建、管线和机电安装等工程测量工作, 并在煤矿基本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 对采掘工程是否按设计施工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四条利用测绘资料, 解决煤矿生产、建设和改造中提出的各种测绘问题, 并为煤矿灾害的预防、救护提供有关的测绘资料。第五条测绘各种煤矿测量图, 满足煤矿生产、建设和规划各阶段的需要;第六条定期进行矿井 三量的统计分析; 正确反映煤矿采掘关系现状。按 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 煤安监技装 (2018) 23号) 的要求, 对煤矿各级储量动态及损失量进行统计和管理工作, 对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进行业务监督。第七条矿井应建立地表、岩层和建( 构 ) 筑物变形观测站,开展矿区地表与岩层移动规律、 采矿沉陷综合治理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研究。 编制采煤沉陷综合治理图、 土地塌陷及裂缝图表等。第八条 进行矿区范围内的工程测量和地籍测量。第九条参与矿区月度、季度、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条各种测绘资料、图纸应进行数字化处理, 并按期刻录存档。 纸质资料按档案化要求归档, 有目录、 索 引 , 便于查找。三、井下控制测量管理制度一个矿区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为了便于成果、成图的相互利用, 应 采 用1980西安坐标系, 矿区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一条井下平面控制测量分为基本控制和采区控制导线。两类控制导线都应敷设成闭( 附 ) 合导线或复测支导线。第二条基本控制导线按测角精度分为7 、15 两 级 , 采区控制导线亦按测角精度分为士15 、30 两级。各矿井可根据采掘工程的实际需要, 依矿井和采区开采范围的大小选定。其控制测4 量精度应符合 煤矿测量规程的要求。第三条井下基本控制点按永久点要求设置, 点位应进行统一 编 号 , 并将编号明显地标记在点的附近。第四条 永久导线点和水准点应设在主要巷道中, 一般每300 500m设置一组, 每组至少由三个相邻点组成, 两高程点间距 以30 80m为 宜 , 且点位应设在顶板完整、无淋水的地方,尽可能采用铜质材料作标芯。第五条 基本控制导线每300 500m延长一次, 采区控制导线随巷道掘进每30 100m延长一次。每次导线延长之前, 必须至少对上次最后一个水平角进行检查, 符 合 煤矿测量规程精度要求后, 方能进行导线延长测量工作。第六条控制测量的水平角观测、边长测量和内业计算等工作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第七条井下基本控制导线用光电测距时, 光电测距边的计算包括气象改正计算、力 口 、乘常数的改正计算和高程归化和投影改正计算等。第八条水准测量应采用往返测量的方法确定, 高差的较差( 或高程闭合差) 不超过限差时, 取往返观测的平均值作为测量成果。四、井巷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两井间贯通和一井内导线周长3000m以上贯通测量工程应有贯通测量设计, 并报渝新能源公司审批。贯通测量工作结束后, 应有技术总结报告。第二条 掘进工作面横头距离贯穿点岩巷20m、 煤 巷30m( 综掘 巷50m、突出煤层相距60m)前 , 矿地测科倍份必须发放纸质贯穿通知书。第三条巷道长度不足第二条规定的短距离巷道, 必须在巷道开掘前发放贯穿通知书。第四条贯穿点是最先揭穿的巷道最近点, 而不是测量导线( 或巷道中线) 的交点; 贯通距离是指贯穿点距掘进磺头的最小距离。第五条贯穿通知书必须由测量负责人审核签字, 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第六条经审批后的纸质贯穿通知书发放给有关矿领导、调度室、生产科倍份、施工队、安全科倍B)、通瓦科倍B)等相关安全生产单位。接收人必须签名确认收到并签注日期, 地测科信阳呆存纸质原件。第七条贯穿通知书发放后, 因设计修改、调整贯通方案等需要重新发放贯穿通知书时, 必须在新贯穿通知书的 备注栏注明原因, 作废的要收回。第八条巷道贯穿前, 应在施工现场标注贯通控制点或控制线、贯通点, 以便有关单位准确控制贯通距离, 设置贯通警示。- 6 -五、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 煤矿防治水细则 、 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防治水工作的相关规定, 切实搞好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第二条做好以下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1 . 各矿绘制的矿井充水性图上除按 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的内容填绘外, 还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域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 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每半年必须补充完善一次。2 . 各矿井必须分别建立水平永久水文观测站, 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测水台账。 正常月份, 每月分别测定3 次矿井、 水平涌水量;矿井水文异常时期, 应根据矿井防治水工作要求, 随时观测矿井各水文观测站( 点 ) 的涌水量。3 . 矿井地测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矿区逐月降水量资料, 并做好相关水文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台账的修改。第三条矿地测部门必须随时掌握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 当矿井涌水量异常增大时, 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矿总工程师和管理中心地测管理部门汇报, 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查明涌水位置、原因及涌水量情况。第四条矿井水平延深设计和采区设计应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水平隔离煤柱和采区隔离煤柱, 严禁超越停采线开采。第五条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不详或可疑区域, 必须坚持 有掘必探的防治水原则, 并按有关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探水施工完毕后按要求编制探放水施工总结报告。第六条探放水措施必须按 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进行编写。探水钻孔个数、帮距、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 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第七条矿地测部门必须参加矿井 三防检查和防洪演习,认真收集矿井有关水文地质资料。第八条做好水情水害年报、月报和临时性预报工作, 所有预报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 报送矿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第九条 矿井应建立下列防治水图件, 每半年至少修改1次。L 矿井充水性图;2 . 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3 .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4 . 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5 . 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第十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每季度至少修改 1次。- 8 -L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2 . 气象资料台账;3 . 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4 . 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5 . 抽( 放 ) 水试验成果台账;6 . 矿井突水点台账;7 . 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8 .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9 . 水质分析成果台账;10 . 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1L 水源井( 孔 ) 资料台账;12 . 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13 . 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14 . 水闸门( 墙 ) 观测资料台账;15 . 物探成果验证台账16 . 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第十一条矿井应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 年度水害防治计划、 水害应急预案, 并由管理中心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实施。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第十二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留设防隔水煤( 岩 ) 柱 :1 . 煤层露头风化带;2 . 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或者水淹区域邻近地带;3 . 与富水性强的含水层间存在水力联系的断层、裂隙带或者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 . 有大量积水的老空;5 . 导水、充水的陷落柱、岩溶洞穴或者地下暗河;6 . 分区隔离开采边界;7 . 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第十三条在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 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防水闸门应当灵活可靠, 并保证每年进行2 次关闭试 验 , 其 中 1次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应当由专人保管, 并在专门地点存放, 任何人不得挪用丢失。井下需要构筑水闸墙的,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经渝新能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 由渝新能源公司总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 否 则 , 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 防隔水煤( 岩 ) 柱尺寸、注浆堵水方案、防水闸门开启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渝新能源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六、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认真做好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杜绝重大水害事故, 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矿井安全生产。- 1 0 -第二条 矿 长 ( 经 理 ) 对 本 矿 ( 公 司 ) 的水害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水害事故隐患排查。第三条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极复杂的矿井, 每 月 进 行 1次水害隐患排查; 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中等的矿井每季度进行1次水害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人、财、 物限期整改。第四条水害隐患排查内容:1 . 查井下各系统的放水巷、放水孔和排水沟是否畅通, 供电系统、水泵、水管等排水设施是否完好可靠;2 . 查地面是否存在危岩滑坡、危险建( 构 ) 筑 物 , 防洪设备、设施是否完好齐全, 防洪沟是否畅通;3 . 查阡石山是否存在垮塌危险, 有无受威胁的民房、公共设施 ;4 . 查地面水体、地面汇水区、老窑、生产小窑、老空水、导水断层、导水裂隙、顶 ( 底 ) 板承压水、岩溶、封闭不良钻孔、出水点情况是否清楚, 井下探放水措施是否完善;5 . 查隔水煤柱、堵水墙、防水闸门、人工河床及其他防水设施是否完好;6 . 查防洪预案是否制定, 救灾物资是否配备;第五条按水害事故隐患的难易程度分为一般、重大隐患。一般隐患: 矿井分管领导自行处理。重大隐患: 由管理中心审查方案后上报公司解决的隐患。第六条每年初由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水害应急预案和主要应急措施的制定情况进行排查, 并落实整改。各单位必须根据受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 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案必须制定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 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 矿井应立即组织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中心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方案后上报公司审批后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 .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 .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 .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 .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 .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八条水害隐患排查职责划分L 后勤科全面排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 况 ,2 . 机电科排查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雨季“ 三防” 工作计划、物资、队伍和措施是否落实;- 1 2 -3 . 通风科负责对过水密闭墙定期进行检查、维护。4 . 生产科负责对矿井防隔水煤柱、采掘工作面出水点、导水断层、导水裂隙进行隐患排查。5 . 地测科负责水闸门、水闸墙的检查, 对封闭不良钻孔、周边小窑、采掘作业点周围环境进行水害排查; 了解水库的蓄水情况。第九条矿井在雨季前应开展隐患排查。 其排查的重点包括:位于地表河流、 水库和山洪等附近矿井的防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第十条隐患排查结果应通报矿井安全、调度、机电、地测、后勤部门, 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查结果进行分类,并制定出对应的解决方案。第十一条对于重大隐患问题, 应立即报矿井主要负责人,立即进行处理。其它工程由分管矿长负责落实, 安全矿长负责监督实施。第十二条对矿井应进行探放水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是否预先编制了探放水设计, 对存在的问题由矿井总工程师限期整改。七、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第一条煤矿必须加强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 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第二条 各矿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防汛和水利等部门联系沟通 , 建立有效的预警处置机制。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 , 调度室应通知相关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地测科应对重点区域做好监测预报工作,监测内容及区域应及时通报调度、 安全部门。第三条水情水害预报内容应包括受影响地点、范 围 , 可能对生产的影响, 并对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预报形式以图纸和文字相结合。第四条年度预报应以年度采掘接替布署情况, 由矿井地测部门针对矿井生产区域进行编制。 对于可能发生水害威胁的区域应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纸上用红颜色线条圈出。 年预报应包含地面防治水预测预报, 周边煤矿对本矿井水害威胁情况预报, 过水密闭墙水情水害预报, 矿井内有害水体影响预报。还应对矿井当年开采区域内封闭的不良钻孔、 大型地质构造的水害影响做出预测预报。各矿应针对预报内容, 编制年度灾害预防措施。第五条 月预报应以上月回采、掘进所揭露的情况, 结合年度水文地质预报, 水文地质资料, 对本月的水情水害做出预报。第六条临时预报应当在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 ( 涌 ) 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 做出水情水害预 报 ;第七条地测部门下发年度、月度、临时预报应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发, 报送生产、连队、调度、安全等部门, 年度预报应于- 1 4 -上年度底之前报送; 月度预报应于上月底之前报送;第八条地测部门应在月底对本月预报进行验证, 年底对本年度预报进行验证; 通过不断总结分析, 资料的积累, 为矿井做好防治水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第九条水情水害预报应按年、月底总结, 并按年装订成册,水害预报, 图表相符, 内容齐全, 定性、定量描述准确, 措施有针对性, 签字齐全。八、探放水管理制度第 一 条 进 一 步 加 强 、规范煤矿井下探放水工作的管理, 根据 煤矿防治水细则 、 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渝新能源公司实际, 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所有矿井必须坚持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原则。第三条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探放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地测防治水科室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 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 探水结束后编制施工总结报告。第四条 探放水工必须持证上岗, 认真学习探放水安全技术措 施 , 熟知本矿井的水文地质特征及含水、涌水基本情况。第五条井下探放水同时采用钻探、 物探的方法, 查明生产区域附件的水文地质条件。当物探出现异常时应加密钻孔控制。严禁以掘进巷道或钎探方式探放水。第 六 条 采 用 钻 机 探 放 水 时 , 钻机必须满足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进行探放水 :1 . 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2 .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3 .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4 .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5 .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6 .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7 .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8 . 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第八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 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 确定探水警戒线, 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 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 ( 岩 ) 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防治水科室提出, 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按设计进行探放水。第九条 探放水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 . 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水量及水压预计。 16 2 . 探放水巷道的开拓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方式。3 . 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向、角度、深度、孔径、施工技术要求和采用的超前距、帮距及探水线确定。4 . 探放钻孔孔口安全装置及耐压要求等。5 . 受水威胁地区信号联系和避灾路线。6 . 通风措施和瓦斯检查制度。7 .防排水设施, 如水闸门、水闸墙、水仓、水泵、管路、水沟等排水系统及能力的安排。8 . 水情及避灾联系汇报制度和灾害处理措施。9 . 探放水钻孔平面图、剖面图( 钻孔布置方式应严格按照 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进行设计10 . 探放水技术要求及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第十条现场操作包括以下内容:1 . 探放水施工人员应熟悉探水钻机的性能, 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保养、维修。2 . 探放水施工中, 应严格按照 探放水设计的技术要求布置钻孔。3 . 加强钻孔附近巷道支护, 工作面迎头要打好坚固的支柱。4 . 清理巷道, 挖好排水沟。5 . 施工中, 发现煤岩极软, 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 水量突然增大, 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 必须停止钻进, 但不得拔出钻 杆 , 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 如情况紧急, 应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的人员, 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6. 现场施工记录应认真填写, 交接班必须将本班施工情况,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详细、全面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便于下一班正常施工。九、水害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公司成立水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总 指 挥 : 董事长、总 经 理 ;副总指挥: 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成员: 公司生产、安全、通风、地测、机运、党政办公室、工会、劳资、财务、宣传、物资供应等单位和机构的负责人; 管理中心、事故单位的生产、安全、技术、地测、工会等副职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等。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指挥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各专业组的抢险救灾工作。第二条各管理中心、矿井要储备足够的抢险排水设备和材料 , 并保证随时处于良好状态。第三条信息上报水害事故灾害发生后, 现场人员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 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中心调度室, 同时向煤监煤管报告; 管理中心调度室立即通知管理中- 1 8 -心值班领导、中心正副主任及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同时向渝新能源公司调度室报告; 公司调度室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领导、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指挥部成员。第四条报告时限一般突水事故及以上发生后, 必须在半小时内上报到公司调度 室 , 不得迟报或瞒报。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 者10人以下重伤,或 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或煤矿井下透水重大险性事故;第 五 条 报 告 内 容 :L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 点 ;2 . 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3 . 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及突水量;4 . 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并附示意图;5 . 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第六条应急处置水害事故发生后, 现场人员要采取安全措施, 力所能及的进行自救, 并通知周围有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或升井。第七条管理中心、矿井迅速分析灾情, 判定水害性质, 了解突水地点、时间、突水水源、通 道 , 估计突水量。第八条根据突水量的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 要积极采取综合抢险救援措施, 实施疏、排、堵、截等水害事故的综合抢险救援。第九条管理中心、矿井管理人员和调度人员应当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十条矿井每年组织一次水害救灾演练, 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不足, 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第十一条水害已经消除或已采取了可靠的防范措施, 经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水害应急救援即可宣布结束。第十二条对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调遣、执行不力、临阵脱逃或谎报事故灾害情况的,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十、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第一条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 明确启动标准、 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和撤退路线等,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 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第二条在降大雨前、暴雨时和降雨后, 各矿井组织有关人员到本井田范围内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地面积水坑、人工河床和井下涌水点、挡水设施等重点部位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视检查, 全面巡查矿区洼地积水和河道泄洪情况。第 三 条 “ 雨季三防指挥部为暴雨天气应急处置的指挥机-20-构 , 当日值班矿领导为当日应急处置总指挥, 全权负责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工作。第四条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后雨季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灾准备工作、 认真查险排险、及时组织井下人员上井避险准备工作、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灾害天气应急准备工作。第五条具体要求1 . 雨季三防指挥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及时分析和发现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不断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切实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适用性。2 . 雨季三防指挥部与气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及时掌握地方气象局发出的气象灾害警报和灾害天气预报。 在接到预警信号后, 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灾准备工作。3 . 雨季三防指挥部要组织各单位加强灾害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学习, 定期开展预案演练。4 . 值班人员要做好停产、撤人的相关记录、总 结 , 结合实际情 况 , 不断完善灾害天气应急预案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十一、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第一条矿井发生以下重大水患情况之一时, 立即停产撤人:1. 因极端异常气象事件造成电网供电系统双回路停电, 矿井必须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2 . 老空区发现有突水征兆时, 立即停产、撤人。3 . 因极端暴雨造成相邻矿井发生水害事故时矿井必须停止作 业 , 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作业人员。4 . 因极端暴雨造成矿井涌水量大于矿井排水能力的必须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作业人员。5 . 当施工现场出现下列透水的预兆: 采掘头面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煤壁片帮、底板月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现象时, 立即停产、撤人。第二条紧急撤人组织领导机构为了加强领导, 统一协调指挥, 重大水患停产撤人指挥按矿井编制的年度应急预案内容执行。第三条矿井发生重大水患撤人程序L当井下发生重大水害时,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 及时撤离到安全地点, 并向矿调度室汇报。2 . 矿领导应该指定一名现场总指挥全面负责撤人过程中的一切事物, 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 处理事故。3 . 井下作业人员在接到撤离命令后, 应绝对听从班组长的统一 指 挥 , 按预先安排好的路线进行撤离, 不要惊慌失措、各奔东西。4 . 透水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观察和判断透水的地点、水- 2 2 -源、水量、发生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 根 据 矿井灾害预防措施与处理计划规定的撤退路线迅速撤离。第四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井下值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 发 现 突 ( 透、溃 ) 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 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第五条水患已经消除或已采取了可靠的防范措施, 经管理中心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恢复生产。十二、地测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制度根 据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测量规程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 安 监 总 煤 装 20176 6号 ) , 特制定各级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审查报上级备案的技术文件1 . 压煤开采设计报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2 . 煤矿闭坑报告应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第二条渝新能源公司审批的技术文件L防隔水煤柱留设报告;2 . 井筒、斜井保护煤柱留设与变更、压煤开采设计;3 .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生产地质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建矿地质报告;4 . 注浆堵水方案、防水闸门开启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水闸墙的设计及验收。5 . 地表与岩层移动及“ 三下采煤观测站的设计; 贯通距离大于3000m的贯通测量设计。第三条管理中心审批的技术文件L矿井防治水年度计划及防治水中长期规划;2 . 地质及水文地质异常区的防治措施;3 . 中介机构编制的各类报告、方 案 等 ;4 . 水害应急预案。第四条矿井审批的技术文件1 . 地质及水文地质异常区的防治方案; 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各类地质和水文地质钻孔施工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 地质及水文钻孔成果图; 隐蔽致灾普查报告;2 . 掘进地质说明书; 工作面回采地质说明书; 回采工作面及采区采后总结及报告; 回采工作面水文情况分析报告; 各类地质和水文地质与物探预报; 矿井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水文情况分析报告。3 . 贯通通知单; 被保护层保护关系图; 矿井瓦斯地质图; 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进、出煤柱区通知单。4 . 各类地质、水文地质、储量、测量矿图。- 2 4 -5. 其他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的。十三、矿区灾害水体管理制度第一条各矿应加强矿区范围内灾害水体的管理工作, 杜绝重大水灾事故的发生。矿区灾害水体, 指可引发井下突发水害的老空水、老塘水、水闸墙蓄水、相邻矿井积水( 或过水) 、煤柱有可能破坏后的地表水体、雨季山水等。第二条各矿结合小煤矿检查和雨季的“ 三防检查, 对辖区内的有害水体进行排查。1 . 可采取工程措施及时处理消除隐患的;2 . 对水体煤柱有确实保证不受破坏的, 可不纳入有害水体范畴。否 则 , 应纳入有害水体管理范畴。第三条对有害水体建立数据档案。内容应有水体位置( 附:示意图1 水量、积水标高、积水范围、对矿井影响范围、能否采取工程措施治理等内容。第四条对每个有害水体必须进行可能突水时的水流自然流经路线分析, 确定突发水害时水流路线。 要人为控制水流路线的,必须有已建成的控水设施。否 则 , 确定突发水害水流路线时, 不得考虑人为控制因素。第五条根据水量确定最终积水区淹没范围, 计算淹没高度,确定突发水害时人员的撤离范围和人员的躲避路线。第六条水体建档及防范措施:1 . 有害水体一经确定, 必须完成建档工作, 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2 . 完成建档工作后, 分析确定突水自然流经路线、淹没区范围、淹没线高度。并将有关资料报矿总工程师、矿安监等有关部门 , 协助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第七条加强灾害水体的监测。各矿应对灾害水体的变化进行 监 测 , 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出现异常情况, 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防止事故的发生。十四、地质灾害普查、阡石山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 维护广大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危及国家、 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矿区阡石山管理也包含其中。第三条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第四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地质和阡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要将阡石山管理与治理纳入安全生产制度和环境- 2 6 -保护法律制度的范畴, 制定砰石山隐患排查制度、砰石山灾害事故报告制度、阡石山灾害治理与综合利用档案制度等。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严格按制度进行管理和灾害防范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有部门对矿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 , 同时接待群众关于地质灾害的情况反映, 明确安全隐患类型。对调查报告明确的地质灾害向有关部门报告, 并负责日常的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第六条各单位在雨季前应加大对地质灾害的排查, 对防洪设施、堡坎、边坡、支挡工程、因地质原因易产生破坏的建筑物基础进行检查。各类防洪设施必须保证使用正常, 防止诱发各类地质灾害。第七条 各单位设置兼职阡石山管理人员, 对阡石山进行定期检查。无灾害威胁的阡石山实行旬检制。有灾害威胁的阡石山应每天进行检查, 发现异常, 应立即向调度室和有关部门汇报。所有检查都必须作好记录备查。第八条各单位对已明确的地质灾害点和阡石山, 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 并在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标记, 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砰石山堆放量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因安全原因不允许堆存阡石时, 应停止使用。地质灾害只有经过治理解除后, 方可拆除警戒标志。第九条 已建成的阡石山绞车道, 其位置正对主要建筑物的 , 与现有公路、人行道交叉的, 应制订专门的防范措施和警示标 志 , 防止事故发生。第十条阡石山绞车道的坡度不得大于25。 。 堆积区尽可能减小阡石山堆积斜面的坡度, 堆积坡度一般不得大于42。 。第十一条阡石山的堆存应符合生产安全要求, 不得布置在煤层露头和存在漏风的采空区上方塌陷范围内。还要考虑地形、地质条件, 防止滑坡和阡石滑落冲毁周围田地及建筑设施等。第 十 二 条 严 禁 向 阡 石 山 倾 倒 温 度 大 于70。 的物料和易燃物 , 如坑木、锯木、生活垃圾等。采掘阡石与洗选阡石应分别堆放。阡石山发生自燃严禁用水直接灭火。第十三条 阡石山安全警戒区内, 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 已有永久性建筑因无法迁出和停用的, 必须制定相应措施加以保护。第十四条对阡石山的不安全坡面和大范围危崖应及时进行 处 理 , 以防范危崖崩塌。未经允许严禁对在用或者停用的砰石山进行私挖乱采。如对砰石山进行开发性利用, 必须制定开挖方案与安全措施、取阡作业灾害防范操作规程, 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后, 方可组织实施。否则应坚决制止, 并上报有关部门。防止因非法取阡引起地质灾害的发生。十五、茅口石灰岩巷道掘进岩溶瓦斯防治制度第一条为防止掘进茅口石灰岩巷道发生岩溶瓦斯事故, 特- 2 8 -制定本制度。所有在茅口石灰岩中已出现岩溶的掘进巷道, 必须执行本制度。第二条巷道掘进时必须同时采用物探、钻 探 ( 本规定指采用钻机施工1钎探等手段超前探测探放岩溶瓦斯, 物探超前距为10m , 钻探超前距为5m , 钎探超前距为1.5mo第三条巷道进入每处物探异常区10m前再进行物探复核,对复核存在的仍异常区, 在距异常区1 0米前必须采取钻探探放措施。矿井地质技术人员根据本巷道物探异常区范围、已掘区域以及所在采区或水平揭露的岩溶瓦斯赋存情况和构造发育情况综合确定钻探孔参数( 其中终钻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94m m ) ,经矿总工程师审定后实施。第 四 条 钻 探 后 , 矿地测科应编制钻探成果通知书, 报矿总工程师审定。 掘进技术人员根据钻探成果通知书编制钻探异常区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非物探异常区每循环至少施工3个钎探孔, 其中两个孔终孔点位于巷道邦外1.0m , 一个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内, 每个循环与上一个循环钎探孔开孔和终孔位置应相互错开、 交替施工。 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非物探异常区钎探孔个数、开孔位置、左右夹角、上下倾角、深 度 , 并附钎探孔开孔位置图、平剖面图和钎探孔放线施工方法。第六条非物探异常区钎探孔探出岩溶瓦斯、铝土岩、煤层必须停止作业, 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 制定下步钻探探放方案及巷道掘进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七条瓦斯抽采专用巷道巷顶与煤层的垂直距离为815m ( 设计穿煤系地层的上山及石门除外) , 超出此范围, 应及时调整巷道层位或编制专门措施。第八条巷道掘进时, 正常区域磺头四周150 200m范围内无实测( 或地质钻孔) 层位控制资料时, 至少施工一个钻孔探明巷道距煤层的距离和铝土泥岩厚度, 在断层或煤层走向或倾向变化较大的区域还必须加密地质钻孔; 断层两盘必须同时有地质钻孔控制, 建立层位控制钻孔台帐。第九条瓦斯抽采巷的抽采管道应随掘随安, 末端距离磺头不得超过150m。其它茅口石灰岩巷道掘进, 必须在巷道开口处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便于及时接抽岩溶、裂隙瓦斯。第十条巷道过岩溶、裂隙异常区期间必须加强瓦斯检查,矿调度室纳入重点调度。第十一条在异常区实施钻探探放措施作业期间, 回风系统不得有人。第十二条巷道放炮规定:1 . 巷道掘进过岩溶、裂隙期间, 放炮时其进风侧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放炮地点必须设在反向风门以外的进风流中。2 . 过岩溶、裂隙期间放炮等候时间不小于30分钟。3 . 放炮前必须切断该巷道内的一切非本安电源。十六、 采矿权管理制度- 3 0 -第一条各管理中心、地测负责人及矿井总工程师必须及时掌握采矿权信息和动态, 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申请变更、延续、转让、注销登记采矿权。第二条渝新能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采矿权的管理工作; 公司业务部门帮助、指导各中心采矿权办理工作。第三条 管理中心总工程师是采矿权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对采矿权具体负责申办工作, 各矿井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采矿证的办理工作, 采矿证办理进展情况应随时向渝新能源公司报告。第四条各矿井应经常与区( 县 ) 国土部门、环保等部门沟通 联 系 , 了解拟设置矿权和采矿权范围内非煤矿山矿权的有关情况 , 了解生态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拟划定情况; 掌握矿区范围内建设公用工程及其他工程动态, 如涉及压覆煤炭资源的工程, 应立即函告工程业主和建设单位, 说明其压覆资源情况, 并经渝新能源公司同意后方可签订有关协议。第五条各矿井必须及时掌握井田周边相邻煤矿的采掘动态 , 收集、调查、核对周边相邻煤矿的生产动态、开采范围、安全系统状况及对矿井的影响等情况,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发现异常加密收集, 并建立周边相邻煤矿采掘工程动态图。如果发现相邻矿井越层、越界开采或危及矿井安全的, 必须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报告渝新能源公司。第六条采矿证到期前应提前办理的时间规定L 采矿证正常延续时间应提前3 个月启动办证工作。2 . 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和需重新签订的, 需提前7 个月启动采矿证办理工作。3 . 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储量的矿井应提前1年启动采矿证办理工作。第七条解除市国土房管局已经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 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批。第八条管理中心、矿井地测负责人负责对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的准确性负责。第九条在扩大矿区范围时, 矿井应充分考虑煤层倾角的变化及下部结构巷道的需要而适当增大拟扩大矿区范围面积, 防止部分巷道位于矿界外。第十条办理采矿所需的各类报告由矿井按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编制、评 审 ; 管理中心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报告、资料质量的审查。第十一条严禁在采矿证载明和有关论证报告中明确禁止的范围内进行采掘活动。第十二条管理中心、矿井必须保障办理采矿证所需的人、财、物。第十三条凡因采矿证的问题影响了矿井正常生产程序的,追究管理中心总工程师、地测负责人、矿井总工程师、矿长的责任。-32-抄 送 : 公司机关安监部、生产部、通瓦部, 公司领导、副总师。渝新能源公司综合办公室 2022年 1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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