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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一、一、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审理涉外案件时适用的诉讼程序以及审理非涉外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的总称。包括实体上的涉外和单纯程序上的涉外,即涉外程序不同于涉外案件。 实体涉外是指涉外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根据民诉意见30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均为涉外案件。” 涉外程序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需要所适用的诉讼 程序。包括审理涉外案件所适用的涉外程序何审理非涉外案件所适用的涉外程序。 (二)狭义的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规范; 2.管辖权规范; 3.司法协助规范广义的国际民事诉讼法还包括国内民事诉讼程序法。(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 司法判例、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一般原则: (二)国家主权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最高准则(三)国民待遇原则 无条件国民待遇、对等待遇以及例外规定(四)平等互惠原则(五)遵守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三、三、 外国人个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外国人个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二)关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依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经为国际社会所公认 1.本国法;2.住所地法;3.行为地法。(三)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1.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 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8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3. 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四、外国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一)外国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 1.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原则上享有司法豁免权(1)司法管辖豁免权(2)诉讼程序豁免权(3)强制执行豁免权 2.限制豁免权理论的意义(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 1。国际组织的含义 2.国际组织的豁免权五、五、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审理国际商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在现代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不要求外国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其他各国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外国原告规定了该项义务。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8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不过,我国在同法国、波兰、比利时等国订立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互相免除了提供诉讼费用担保的义务。思思 考考 题题1.只要有关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程序法律关系具有外国因素,就构成国际民事诉讼。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一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3.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表现为国家对与本国有关的案件都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4.各国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5.我国法律允许外国人通过委托其领事代理其民事诉讼行为。6.我国法律允许外国人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7.规定外国人必须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实质上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8.我国目前仍坚持绝对豁免理论,但与以前的绝对豁免理论有所不同。9.我国目前对外国原告并不收取诉讼费用担保费。10.司法豁免权包括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一、一、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意义(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二)按不同标准,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可分为如下几种: 1.对人管辖权和对物管辖权; 2.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3.专属管辖权和任意管辖权; 4.强制管辖和协议管辖。 (三)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意义 1.审理案件的前提 2.不同的法院适用不同的冲突法和程序法,进而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 3.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裁判的前提.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二、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一)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一)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1.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也叫地域管辖原则,它主张以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国际管辖权的标准。 属地管辖确定的方式: 第一,当事人的属地性,一般是被告的属地性,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原告的属地性为标准; 第二,以诉讼中有关物的属地性为标准确定管辖; 第三,以有关法律事实为标准确定管辖,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地方所属国家的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英、美、德、奥及北欧各国都是以该原则作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强调一国法院对本国国民具有管辖权限,它侧重于诉讼当事人的国籍。法国和其他仿效法国法的国家主要以属人管辖原则作为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我国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以属人管辖为补充.3.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强调一国法院对与其本国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民事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限。4.协议管辖原则它强调对于那些与有关国家和国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不大的国际民事案件,可以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选择确定管辖法院。二、主要法系国家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实践与国际立法二、主要法系国家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实践与国际立法1.英美法国家一般区分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并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分别确定内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是否具有管辖权。2.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依据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明确规定内国法院对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而不管内国国民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 。 3.以德国为代表的德、奥、日等国以被告的住所作为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原则,而以国籍作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例外。4.由于世界各国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作了不同规定,不可避免地产生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为解决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缔结了许多有关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其中较重要的普遍性的国际公约有: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和1968年关于民商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目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起草一项全球性的国际公约: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三、三、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世界各国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方面的立法差异是发生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1.而坚持国际协调原则是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2.就立法方面来说,立法者在进行国内立法时,首先,应尽量少专属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其次,应尽量使自己的管辖权规定符合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第三,应在立法上尽量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立法,是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最有效途径。 3.就司法方面来说,坚持国际协调原则就要求各国法院,首先在司法上充分保证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其次,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此外,为消除无适当法院受理诉讼的管辖权方面的消极冲突,应适当扩大内国法院的管辖权范围。四、四、 我国立法关于我国立法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一)一般管辖(一)一般管辖(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 )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特殊情况下可以以原告住所地为标准。 1. 原告就被告:被告为自然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其经常居住地是指其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而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被告就原告.(二)特殊地域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以当事人住所地或物之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例如,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不在我国境内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633条的规定可类推适用于含有涉外因素或国际因素的案件。(三)专属管辖(三)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有以下4种:(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4)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外国法院的管辖违反中国专属管辖的中国不予承认(四)协议管辖(四)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42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思考思考: :涉外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涉外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 :(五)推定管辖(五)推定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则推定被告承认我国人民法院有管辖权。243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六)涉外民事诉讼的集中管辖与报告制度 1.涉外民事诉讼集中管辖(1)集中管辖的法院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集中管辖的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2.涉外民事诉讼的报告制度1989年3月,广东某公司经理王某与香港某制衣社经理部邵某在深圳口头成交一笔羽绒生意,总货款为45万美元,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当年4月、5月广东某公司分两次将货发给了香港方。香港方收到货后迟迟不付货款。经广东方多次催促,8月份,港方给广东公司王经理回了一封信,信中表示因羽绒的质量问题,羽绒在香港销售情况不好,暂欠的货款45万美元尽量设法于10月底付清。广东某公司等到11月份仍不见港方付款,便于11月16日委托深圳特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起诉香港某制衣社。经律师调查,香港方欠该公司债务事实属实,又通过香港律师协助调查得知香港某制衣社已将这批货物出售。据此,律师向香港邵某发出律师函,要求他的公司出具质量问题证据,并到深圳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办法。半个月后,邵某到深圳向律师解释因北京六四事件,生意不好做。商品积压多,资金周转困难,表示愿在1个月内分3次还清45万美元本金,希望中方能谅解其困难,不追索利息。经律师给中方当事人做工作,同意不要利息,遂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港方当即开出20万美元支票给中方,余下25万美元,也在12月底前全部付清。提问 (1)涉外民事案件的代理分为几种形式?各国都有哪些规定?(2)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民事案件代理的形式有几种?(3)外国人聘请我国律师在我国代理民事案件要履行哪些手续? 居美国的中国公民张雪芬,为与居住在中国上海市的中国公民贺安迁离婚,向我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向其居住地的美国法院起诉。我国法院受理后还未审结前,美国法院已就同一案件作出了判决。就这种情况下我国受诉法院是否还应作出判决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18日批复指出:在张雪芬未撤回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领域内的中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裁决。提问(1)张雪芬已在中国法院起诉,且中国法院已经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张雪芬是否还有向美国法院起诉的权利?(2)美国法院受理张雪芬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中、美两国法院都对张雪芬离婚案行使管辖权,那么,美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在我国境内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思思 考考 题题1.国际管辖权相对于国内管辖权来说,是一种特别管辖权。2.对于任意管辖的案件,原告可以依法选择管辖法院。3.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口头形式选择任何法院作管辖法院。4.目前,在国际上最有影响的有关管辖权的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公约。5.在国际案件中,只要作为被告的法人住所在中国,中国法院就有管辖权。6.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其离婚诉讼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7.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登记而发生的诉讼由我国专属管辖。8.对于所有的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管辖法院。9.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是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一个有效方法10 .通过制订一些统一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规范的国际条约,是避免和消除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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