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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重点看案例1 到案例5 以及案例补充) 【案例一】 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 2000 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 8 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1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问题 1: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 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 3200 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5年3月21日 竣工日期:2005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日3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 万元)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 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作为预付款。工程实施后,预付款从工程后期进度款中扣回.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 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 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 3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50 年)满后,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5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市区街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1) 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 10%; (2) 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 520.00 元/m2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 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 2铝合金窗 90 系列改用 42 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 3挑阳台均采用 42 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1. 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 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问题 1: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总价合同。 问题 2: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 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 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 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过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的有关规定,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开工日期前 7 天。 (5)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修订为明确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 (6) 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 “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7)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5)7 号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时间应为 6 个月、12 个月或 24 个月.保留时间应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算起. (8) 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9) 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 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0) 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则如何调整。 问题3: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 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 背景: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为什么? 2.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 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 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 造成现场临时道路、 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 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 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答案: 问题1:答:造价工程师的拒绝合理。其原因: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 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答: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答: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1 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 被冲走的部分材料, 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案例四】 背景: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年10 月 10 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 11 月 10 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 2 年 5 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 在工程施工 1 年 6 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 2 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 2 年 6 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 1600 万元人民币,但只付 1400 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 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 15.2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125 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它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 75 万元。共计损失 200 万元人民币, 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 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 1400 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 15。2 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 56 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被告应当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 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 2 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答案:问题 1: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 2:答:如果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不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可从工程款内扣除。 问题 3: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 2 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 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案例五】 背景:某汽车制造厂建设施工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 1 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 3 个月。 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 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 2 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4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答案:问题1: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 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2:答: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问题3:答: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问题4:答: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索赔信; ()索赔报告; ()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索赔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 赔 通 知 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致使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施工条件变化, 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很大不同, 为此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承包商: 年月日 案例分析补充 案例 1: 某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三个不同性质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分别与 A 公司签订了土建施工合同;与 B 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与 C 公司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 三个合同协议中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 即“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 为三公司创造可利用条件”。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一: 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和承包商D公司签定了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商D 按照建设单位(业主)与承包商 A 约定的合同金额的 10%向承包商A 支付管理费,一切责任由承包商 D 承担。 事件二:由于 A 公司在现场施工时间拖延 5 天,造成 B 公司的开工时间相应推迟了 5 天, B公司向 A 公司提出了索赔. 事件三: 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 A 公司立刻拆除塔吊, 改用卷扬机运材料作屋面及装饰,C 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设备吊上 9 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 A 公司的卷扬机运送,A 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最后,C 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设计方案.C 公司就新方案的实施引起的费用增加和二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问题:1.事件一中 A 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2。事件二中 B 公司向 A 公司提出索赔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做法。 3.事件三中 C 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 A 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A 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这是 招标投标法中禁止的行为. 2.事件二中 B 公司向 A 公司提出的索赔不正确.正确做法:B 公司就因 A 公司的拖延造成其开工推迟的工期和费用损失,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3.事件三中 C 公司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是合理的。 因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承包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 案例 2: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 4 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 20 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 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 月 20 日至 5 月 26 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 5 月 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 6 月 10 日才交给承包商; 6 月 7 日到 6 月 12 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 6 月 11 日到 6 月 14 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1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 3 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 5 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要求吗?为什么? 3 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 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 由于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 承包商在 6 月 25 日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 26 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 2 万元天(此费率已经造价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 2 千元天的索赔要求,共计索赔款 572 万元。作为一名造价工程师你批准延长工期多少天?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参考答案:问题 1:答: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 2: 答:因砂场地点的变化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 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 3:答: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 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 4、答: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 19 天,费用索赔额为 32 万元人民币。原因是: 15 月 20 日至 5 月 26 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5 月 27 日至 6 月 9 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的,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 14 天。 成本损失索赔额为 14 天2 万天28 万元, 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36 月 10 至 6 月 12 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 3 天.但无承包商的费用索赔。 46 月 13 日至 6 月 14 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延长工期为 2 天,索赔额为 2 天2 万天4 万元。但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利润要求。 案例 3: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部分组成,业主与某建筑公司和某安装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 土建承包商将桩基础部分分包给某基础工程公司, 桩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共计 1200 根,每根的混凝土量 0.8m3,承包商对此所报单价为 500 元/ m3,预制桩由甲方供应,每根价格为 350 元/根。桩基础按施工进度计划规定:从 7 月 10 日开工至 7 月 20 日结束。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方供应的预制桩不及时, 使桩基础 7 月 13 日才开工, 7 月 13 日至 18 日基础公司的打桩设备出现故障,7 月 19 日至 22 日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无法施工。合 同约定:业主违约一 天应补偿承包方 5000 元; 承包方违约一 天应罚款 5000 元. 问题: 1、桩基部分的价格为多少?承包方此项应得款为多少? 2、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 参考答案: 1、 (1)桩基部分价格 12000。8500=48 万元。 (2)承包方此项应得款: 从 7 月 10 日至 12 日共 3 天, 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为 3 天,应给承包商 补偿 35000=1。5 万元; 从 7 月 13 日至 18 日共 6 天,拖期共 6 天,应对承包商罚款 65000=3 。0 万元; 从 7 月 19 日至 22 日共 4 天,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承包商此项应得款 48(1200350/10000)+1.5-3。0=4。5 万元; 3、 (1)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 3+4=7 天 (2) 土建承包商应获得费用补偿为 35000-65000=15000 元, 即应扣款 1.5 万元。 案例 4:某建筑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8 日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 3000m2 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该建筑公司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进度计划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规定由于建设单位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用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 60%计算.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 28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 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 28 天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 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30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1000元/台班.建筑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开挖后发现地下情况和发包商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有古河道,须将河道中的淤泥清除并对地基进行二次处理。为此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停工 10 天,窝工费用合计为 3000 元。 事件二: 2003 年 5 月 18 日下罕见大暴雨, 一直到 5 月 21 日开始施工, 造成 20 名工人窝工。 事件三:5 月 21 日用 30 个工日修复因大雨冲坏的永久道路,5 月 22 日恢复正常挖掘工作。 事件四:5 月 27 日困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挖掘工作停工 2 天,造成人员窝工 10 个工日. 事件五:5 月 29 日因外部供电故障,使工期延误 2 天造成共计 20 人和 2 台班施工机械窝工。 事件六: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因业主提供的图纸存在问题, 故停工 3 天进行设计变更, 造成窝工 60 个工日,机械窝工 9 个台班。 问题:1、分别说明事件一至事件六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如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应向承包单位补偿工期和费用分别为多少? 2、建设单位应给予承包单位补偿工期多少天?补偿费用多少元? 参考答案: 1、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承担责任划分: 事件一: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 是因建设单位造成的施工临时中断,从而导致承包商的工期延误和费用的增加。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10天, 费用3000元。 事件二: 工期延误 3 天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造成 20 人窝工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因罕见大暴雨,按合同约定属不可抗力。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的工期 3 天. 事件三: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所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冲坏的永久道路是由于不可抗力(罕见大暴雨)引起的道路损坏,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其责任.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 1 天。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的费用 30 元30 元/工日=900 元 事件四: 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费用。 该事件的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的责任. 事件五: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 2 天,补偿承包单位费用 203060+10002601560 元 事件六: 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的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施工图纸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停工待图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补偿承包单位工期 3 天。 建设单位应补 偿承包单位费用为:603060+10009606480 元 2、总计:工期补偿 19 天,费用补偿 21940 元。 案例 5 背景: 某厂(甲方)与某建筑公司(乙方)订立了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同时与某降水公司订立了工程降水合同.甲乙双方合同规定: 采用单价合同, 每一分项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增加 (或减少)超过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 10%以上时调整单价;工作 B、E、C 作业使用的主导施工机械一台(乙方自备) ,台班费为 400 元台班,其中台班折旧费为 50 元台班。施工网络计划 见图 5-1(单位:天). 甲乙双方合同约定 8 月 15 日开工。工程施工中发生如下事件: 1降水方案错误,致使工作 D 推迟 2 天,乙方人员配合用工 5 个工日,窝工 6 个工日; 28 月 21 日至 8 月 22 日,场外停电,停工 2 天,造成人员窝工 16 个工日; 3因设计变更,工作 E 工程量由招标文件中的 300m3 增至 350m3,超过了 10;合同中该工作的综合单价为 55 元m3,经协商调整后综合单价为 50 元m3; 4为保证施工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将工作 B 原设计尺寸扩大,增加工程量 15 m3,该工作综合单价为 78 元m3; 5在工作 D、E 均完成后,甲方指令增加一项临时工作 K,经核准,完成该工作需要 1天时间,机械 1 台班,人工 10 个工日。 问题: 1上述哪些事件乙方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哪些事件不能提出索赔要求?说明其原因。 2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总工期索赔多少天? 3工作 E 结算价应为多少? 4假设人工工日单价为 25 元工日,合同规定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 12 元工日,因增加用工所需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 20, 工作 K 的综合取费为人工费的 80%。 试计算除事件 3 外合理的费用索赔总额。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合同的计价及价格调整方式, 索赔的分类, 索赔事件的责任划分, 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计算及应用网络计划技术处理工程索赔的方法。 问题 1 的解答要求逐项事件说明乙方能否提出索赔要求, 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属于谁的责任. 问题 2、4 的解答要求正确计算出每项可索赔事件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值,要求列出计算式计算。 问题 3 的解答要求理解单价合同计价方式下,单价调整的方法,正确列出计算式计算。 答案: 问题 1: 答: 事件 1 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降水工程由甲方另行发包,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 2 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因停水、停电造成的人员窝工是甲方的责任. 事件 3 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设计变更是甲方的责任,且工作 E 的工程量增加了 50m3, 超过了招标文件中工程量的 10. 事件 4 不应提出索赔要求,因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事件 5 可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甲方指令增加工作,是甲方的责任。 问题 2: 答: 事件 1:工作 D 总时差为 8 天,推迟 2 天,尚有总时差 6 天,不影响工期,因此可索赔工期 0 天。 事件 2:8 月 21 日至 8 月 22 日停工,工期延长,可索赔工期:2 天。 事件 3:因工作 E 为关键工作,可索赔工期: (350300)m3(300m36 天)1 天。 事件 5: 因 E、 G 均为关键工作, 在该两项工作之间增加工作 K, 则工作 K 也为关键工作,索赔工期:1 天. 总计索赔工期:0 天2 天1 天1 天4 天。 问题 3: 答: 按原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00m3(1 十 10)330m3 按新单价结算的工程量:350m3330m320m3 总结算价:330m355 元m320m350 元m319150 元 问题 4: 答: 事件 1:人工费:6 工日12 元工日5 工日25 元工日(1+20)222 元 事件 2:人工费:16 工日12 元工日192 元 机械费:2 台班50 元台班100 元 事件 5:人工费:10 工日25 元工日(180)450 元 机械费:1 台班400 元台班400 元 合计费用索赔总额为:222 元+192 元+100 元+450 元+400 元1 364 元。 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A。20d B.30d C.10d D。15d 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A.20d B。30d C.10d D.15d 3.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时,应当向()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A.3 B。4 C。5 D。2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要求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A.1/2 B.2/3 C。1/3 D。1/5 5.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A。20d B。10d C。15d D.7d 6.公开招标亦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 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A.投标邀请书 B。合同谈判 C。行政命令 D。招标公告 7。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B.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 C.投标人可以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D.投标人之间可以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8.下列关于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B.联合体各方只要其中任意一方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即可 C.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时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D.联合体中标后,应选择其中一方代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A.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贷款的 B.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C.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D.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E.紧急抢险救灾项目,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符合()情形之一的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 A。逾期送达的 B。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C.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D.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E.联合体投标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 A.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具备 B。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已确定 C。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D。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E.已选好监理单位 4.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有()。 A。公开招标 B.议标 C.国际招标 D。行业内招标 E。邀请招标 三、案例题 案例 1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市昌平区开发 60000m2 的住宅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通过国家计委批准,资金为自筹方式,资金尚未完全到位,仅有初步设计图纸,因急于开工,组织销售,在此情况下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随后向 7 家施工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是否可以进行工程施工招标? (3)通常情况下,哪些工程项目适宜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案例 1 答:(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本工程不完全具备招标条件,不应进行施工招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案例 2 北京市政府已批准兴建一所医院工程,现就该工程的施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为:建筑规模约 18000 万元;建筑面积约 200000m2;主楼采用框架结构;建设地点在四环以外;招标范围:土建和所有专业安装工程。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凡对本工程感兴趣的施工单位均可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问题: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2)简述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程序。 案例 2答: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2)资格预审程序: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资料分析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案例 3 空军某部,根据国防需要,须在北部地区建设一雷达生产厂,军方原拟订在与其合作过的施工单位中通过招标选择一家, 可是由于合作单位多达 20 家, 军方为达到保密要求,再次决定在这 20 家施工单位内选择 3 家军队施工单位投标. 问题: (1)上述招标人的做法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2)在何种情形下,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由于本工程涉及国家机密,不宜进行公开招标,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案例 4 某长江大桥是三峡工程前期准备工程的关键项目之一,三峡工程施工期间承担左、右岸物资、材料、设备的过江运输任务,也是沟通鄂西南长江南、北公路的永久性桥梁。我国建设大跨度悬索桥经验少,具备该长江大桥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多,根据这一实际情况, 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1993 年 7 月下旬,向甲、乙、丙 3 家承包商发了投标邀请书,三峡总公司组织施工单位考察了施工现场,介绍设计情况, 并及时以“补遗书形式回答了施工单位编标期间提出的各类问题。 在离投标截止时间还差 15d 时,三峡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甲、乙、丙 3 家承包商,考虑到该长江大桥关键是技术,技术方案如有失误,费用难以控制,因此现将原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的内容调整如下:原评标内容总价、单价、技术、资信权数分别由原来的 30、30%、10%、10依次修正为 10、40、40、10%,加大了单价和技术的评分权数。 1993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10 日进行评标工作。 评委中邀请了多位国内有影响的桥梁专家参加评标,评标前评标组通过了三峡公司编写的评标办法,根据施工单位的总报价、主要分项工程的单价、技术方案和资信四方面来评分。根据专家定量打分和定性的综合评价结果,确定的排队顺序(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是:乙、甲、丙。 三峡总公司于 1993 年 9 月 13 日向乙施工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行合同谈判。双方认真地讨论了合同条款及合同协议书的有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于 1993 年 10 月 11 日签订了施工合同. 问题: (1) 该长江大桥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 3 家施工单位投标, 是否妥当?为什么? (2)假设甲、乙、丙各项评标内容得分如下: 请问:总价、单价、技术方案、资信各项评审内容的权数从 30、30%、30、10修正为10%、40%、40、10%时,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的综合得分会发生怎样变化? 案例4 答:(1)妥当。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 3 家. (2)总价、单价、技术方案、资信各项评审内容的权数为 30、30、30、10时,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的综合得分如下: 总价、单价、技术方案、资信各项评审内容的权数修正为 10、40、40、10%时,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的综合得分如下: 案例 5 某省一级公路路段全长 224km。本工程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共分 20 个标段,招标工作从 1998 年 7 月 2 日开始,到 8 月 30 日结束,历时 60d。招标工作的具体步骤如下: 1。成立招标组织机构. 2.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 3.进行资格预审。7 月 16 日20 日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7 家省内外施工企业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其中的 46 家于 7 月 22 日递交了资格预审文件。经招标工作委员会审定后,45家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每家被允许投 3 个以下的标段。 4。编制招标文件。 5。编制标底. 6。组织投标。7 月 28 日,招标单位向上述 45 家单位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7 月30 日,向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8 月 5 日,召开标前会。8 月 8 日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8 月 20 日,各投标人递交投标书,每标段均有 5 家以上投标人参加竞标.8 月 21 日,在公证员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开标。 7.组织评标.评标小组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对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评分,推荐中标单位和后备单位,写出评标报告.8 月 22 日,招标工作委员会听取评标小组汇报,决定了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8.8 月 30 日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问题: (1) 上述招标工作内容的顺序作为招标工作先后顺序是否妥当?如果不妥,请确定合理的顺序. (2)简述编制投标文件的步骤。案例 5答: (1)不妥当。合理的顺序应该是:成立招标组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售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2)组织投标班子,确定投标文件编制的人员;仔细阅读投标须知、投标书附件等各个招标文件;结合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的结果,进一步分析招标文件;校核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类型编制施工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价格构成进行工程估价,确定利润方针,计算和确定报价;形成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担保。 案例 6 某国家大型水利工程,由于工艺先进,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基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业主决定仅邀请3 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招标工作内容确定为: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标底;发放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组织现场踏勘;接收投标文件;开标;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签定承发包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 问题: (1)如果将上述招标工作内容的顺序作为招标工作先后顺序是否妥当?如果不妥,请确定合理的顺序。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哪些内容?案例 6答: (1)题中所列招标顺序不妥。正确的顺序应当是: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出投标邀请书;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 投标文件格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 案例 7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 2002 年 3 月 20 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甲、 乙、 丙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3 月 25 日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4 月 5 日 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 3 家承包商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该 3 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 4 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经济专家 1人,技术专家 1 人。 招标人预先与咨询单位和被邀请的这 3 家承包商共同研究确定了施工方案。 经招标工作小组确定的评标指标及评分方法如下: 报价不超过标底(35500 万元)的5者为有效标,超过者为废标.报价为标底的 98者得满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标底每下降 l%,扣 1 分,每上升 1,扣 2 分(计分按四舍五入取整)。 定额工期为 500d,评分方法是:工期提前 10%为 100 分,在此基础上每拖后 5d 扣 2 分. 企业信誉和施工经验得分在资格审查时评定. 上述四项评标指标的总权重分别为:投标报价 45%;投标工期 25;企业信誉和施工经验均为 15%. 各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如下: 问题: (1)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该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有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请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案例 7答: (1)在该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从 3 月 25 日发放招标文件到 4 月 5 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这段时间太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24 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 20d。 2) 开标时,不应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 36 条规定:开标时,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37 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2)各单位的各项指标得分及总得分如下: 乙单位的综合得分最高,应选择乙单位为中标单位。 案例 8某办公楼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规定: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的 30,开工后 3d 内支付,上部结构工程完成一半时一次性全额扣回,工程款按季度支付。 某承包商对该项目投标, 经造价工程师估算, 总价为 9000 万元,总工期为 24 个月,其中:基础工程估价为 1200 万元, 工期为 6 个月; 上部结构工程估价为 4800 万元,工期为 12 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 3000 万元,工期为 6 个月。 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 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 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造价工程师的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 1300 万元,结构工程调整为 5000 万元,装饰和安装工程调整为 2700 万元。 另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整后的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 问题:(1)该承包商所运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2)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一种报价技巧?运用是否得当?案例8答: (1)恰当.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的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报价调高, 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和安装工程的报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 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10以内,属于合理范围。 (2)该承包商运用的另一种投标技巧是多方案报价法,该报价技巧运用恰当,因为承包商的报价既适用于原付款条件也适用于建议的付款条件。 案例 9 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有 A、B、C、D、E 5 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 i200L 年 1 月 20 日上午 10: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 20 万元。 在 2003 年 1 月 20 日,A、B、C、D 4 家投标单位在上午 10:30 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上午 11:00 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在上午 10:25 时,B 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 5的书面说明.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 C 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问题:(1)、此次招标过程中哪些是废标,为什么? (2)B 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通常情况下,废标的条件有哪些?案例 9答: (1)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C、E 两家标书为无效标。C 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要求,为废标;E 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按规定应作为废标处理. (2)B 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废标的条件如下: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 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案例 10国家计划在长江上修建一座新型悬拉式大桥工程,本项目采用国际设计,工艺新颖,施工难度大。现就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凡对本工程感兴趣的施工单位均可参与投标.招标人针对有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了资格预审。 问题:(1)简述公开招标这种招标方式的特点。 (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要求有哪些? 案例 10答: (1)这种招标方式的优点是:投标的承包商多、范围广、竞争激烈,业主有较大的选择余地,能获得有竞争性的报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其缺点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2)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 3 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案例 11某院校计划建设新校区,内有一封闭式操场,为此由后勤部门调动一部长及四名管理人员,新组建了基建处,负责此项目的筹建工作.本工程通过公开招标,通过资格预审,共有六家承包商参与投标,各承包商均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递交了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未标明的情况下,在开标时发生了下列事件:1。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基建处自行编制了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在开标时,由某地招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主持开标会议,按投标书到达的时间编了唱标顺序, 以最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第一开标单位, 最早送达的单位为最后唱标单位. 2。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有效标的条件,即投标单位的报价在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价3%以内为有效标书,但是六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了上述要求。 3。 在此情况下, 招标单位通过专家对各家投标单位的经济标和技术标的综合评审打分,以低价中标为原则,选择了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1)本工程由发包方自己编制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在本工程的开标过程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分别说明.案例 11答: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即要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有与工程规模、 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 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本工程的发包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所以发包人自己编制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2)本工程的开标过程存在下列不妥之处: 1)开标会议由招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主持不妥,应由招标人主持。 2)选择了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不妥,因为六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了有效标的要求,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而不应该由专家从六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中标单位. 案例 12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筑面积 5000m2,预算投资 400 万元,建设工期为 10 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招标申请书, 得到了批准.但是在招标之前,该建设单位就已经与甲施工公司进行了工程招标沟通,对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达成了一致的意向。 招标公告发布后,来参加投标的公司有甲、乙、丙三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投标程序,三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投递了标书.在公开开标的过程中,甲和乙承包单位在施工技术、施工方案、施工力量及投标报价上相差不大,乙公司在总体技术和实力上较甲公司好一些。但是,定标的结果确定是甲承包公司。乙公司很不满意,但最终接受了这个竞标的结果。 20 多天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乙承包公司接触到甲公司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在谈到该建设单位的工程招标问题时,甲公司的这名员工透露说,在招标之前,该建设单位和甲已经进行了多次接触, 中标条件和标底是双方议定的,参加投标的其他人都蒙在鼓里。 对此情节,乙公司认为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遂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宣布该招标结果无效。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乙公司所陈述的事实属实,遂宣布本次招标结果无效。 甲公司认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确认招标结果有效. 问题:(1)简述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招标的程序。 (2)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3)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建设单位应对本次招标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案例 12答: (1)施工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9)接收投标文件;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如下: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该建设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前事先与投标人甲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意向。对建设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 13 2000 年 5 月, 某县污水处理厂为了进行技术改造, 决定对污水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等一揽子工程进行招标。考虑到该项目的一些特殊专业要求,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随后向具备承包条件而且施工经验丰富的 A、 B、 C 三家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A、B、C 三家承包单位均接受了邀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对新型污水设备的设计要求、设计标准等基本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把项目搞好,招标人还根据项目要求的特殊性, 主持了项目要求的答疑会, 对设计的技术要求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三家投标单位都如期参加了这次答疑会。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lOd,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安装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接下来三家投标单位都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但投标单位 A 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由于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理解错误造成了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 遂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l0min 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要求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由于投标单位 A已撤回投标文件,在剩下的 B、C 两家投标单位中,通过评标委员会专家的综合评价,最终选择了 B 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1)投标单位 A 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 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哪些方面不符合 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案例 13答: (1)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只要书面通知招标人即可. (2)在该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有以下两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1)招标人不应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l0d 修改招标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 15d(而不是lOd)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不应该仅从剩下的 B、C 两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少于 3 个时,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案例 14 1999 年 9 月 25 日,某市地震局要建设一栋地震监测预报大楼,大楼建筑面积 4000m2,连体附属 3 层停车楼一座,总造价 2100 万元。工程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由于地震监测大楼在设计上要求比较复杂,根据当地建设局的建议并经建设单位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要求是最低不得低于二级资质。经过公开招标,有 A 和 B 参加了投标,两个投标单位在施工资质、施工力量、施工工艺和水平以及社会信誉上都相差不大,地震局的领导以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对究竟选择哪一家作为中标单位也是存在分歧。 正在局领导犹豫不决时,有单位 C 参入其中,C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地震局某主要领导的亲戚,但是其施工资质却是三级,经 C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私下活动,局常委会同意让 C与 A 联合承包工程,并明确向 A 暗示,如果不接受这个投标方案,则该工程的中标将授予 B单位.A 为了获得该项工程,同意了与 C 联合承包该工程,并同意将停车楼交给 C 单位施工。于是 A 和 C 联合投标获得成功。A 与地震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 与 C 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1)在上述招标过程中,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其行为是否合法? (2)从上述背景资料来看,A 和 C 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3) 通常情况下, 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案例 14答: (1)不合法.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 A 和 C 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 B 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2)A 和 C 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 和 C 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如下: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 15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 2004 年 12 月 28 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 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 2004 年 9 月 8 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 A、B、C、D、E 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 9 月 2022 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 月 18 日下午 4 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 月 10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 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 C 企业于 10 月 18 日下午 5 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 月 21 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 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 7 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1 人,公证处 1 人,招标人 1 人, 技术经济方面专家 4 人。 评标时发现 E 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评标委员会于 10 月 28 日提出了评标报告。B、A 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由于 B 企业投标报价高于 A 企业,11 月10 日招标人向 A 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 12 月 12 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 企业和 E 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 C 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则属于重大偏差。 本案 E 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1)根据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 10 月 18 日下午 4 时, 但迟至 10 月 21 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 以及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 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四十六条) 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本案 11 月 10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迟至 12 月 12 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 30 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 16、 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 同投标有效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 2003 年 5 月 30 日。 该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6 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 A、B、C、D、E 等 5 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 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 6 月 2 日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于 6 月 3 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 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 B 单位中标。双方按规定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E 单位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E 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 D 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对 D 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1)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 按照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案例 17 某建设项目概算已批准,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得到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确定招标程序如下,如有不妥,请改正。 1、向建设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 得到批准后,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垫付工程款,垫付比例可作为评标条件;本地区单位不需要垫付工程款; 3、对申请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4 家); 4、投标文件递交; 5、由地方建设管理部门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与本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为得到有关领导支持,各级领导占评标委员会的 1/2; 6、召开投标预备会由地方政府领导主持会议; 7、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A 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3 小时,在原报方案的基础上,又补充了降价方案,被招标方拒绝; 8、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正处人员派人监督,召开开标会,会议上只宣读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另一家投标单位退标); 9、由于未进行资格预审,故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资格审查; 10、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直接通知了中标单位; 11、中标单位提出因主管领导生病等原因 2 个月后再进行签订承包合同。 正确的是: 1、第 2 条不公正。 2、第 5 条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与经济专家和占总人数的 2/3。 3、第 6 条召开投标预备应由招标单位代表主持 4、第 7 条不应拒绝. 5、第 8 条应宣读退标单位名称。 6、第 10 条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7、第 11 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 30 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迟签约时间。 案例 18、 某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过程出现了下列事件,指出不正确的处理方法。 1、招标方于 5 月 8 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由于时间较紧要求各投标人不迟于 5 月 23 日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即确定 5 月 23 日为投标截止时间) ,并于 5 月10 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6 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2、 招标文件中规定: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 15以上一律确定为无效标.招标方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标底,并考虑投标人存在着为招标方有无垫资施工的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的标底,以适应投标人情况。 3、5 月 15 日招标方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 20,项目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各投标人据此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4、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用抵押方式进行投标担保,并规定投标保证金额为投标价格的 5%,不得少于 100 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时期同投标有效期。 5、按照 5 月 23 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 5 月 21 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天气原因 5 月 25 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本地 A 公司于 5 月 22 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 本地 B 公司于 5 月 20 日送达投标文件后, 5 月 22 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未对 5 月 20 日送达文件的有效期进行说明。本地 C 公司于 5 月 19 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 5 月 22 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 6、开标会议由本市常务副市长主持.开标会议上对退出竞标的 C 公司未宣布其单位名称,本次参加投标单位仅仅有 5 家单位。开标后宣布各单位报价与标底时发现 5 个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 20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方代表宣布5家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 (若某投标人退出竟标其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退还)。 3天后招标方决定6月1日重新招标。招标方调整标底,原投标文件有效。7 月 15 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地区无中标单位。由于外地某公司报价最低故确定其为中标人。 7、 7 月 16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中规定, 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 30d 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与此同时招标方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开工前 30d 内退还.中标人提出投标保证金不需归还,当作履约担保使用. 8、 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 将中标工程项目中的三分之二工程量分包给某未中标人 E,未中标人又将其转包给外地的农民施工单位。 正确的是: 1、事件 1 中: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 20d,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2、事件 2 中:编制两个标底不符合规定 3、事件 3 中:改变招标工程范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 15 个工作日前通知投标人。 4、事件 4 中: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 2左右,一般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 30d; 5、事件 5 中:5 月 25 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A 公司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为无效文件.B 公司报送的降价补充文件未对前后两个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说明为无效文件. 6、事件 6 中:招标开标会应由招标方主持,开标会上应宣读退出竟标的 C 单位名称而不宣布其报价。宣布招标作废是允许的。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归还。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 15d 内确定中标人。 7、事件 7 中:应从 7 月 16 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d 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d 内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提出将投标保证金当作履约保证金使用的提法错误。 8、事件 8 中:中标人的分包做法,及后续的转包行为是错误的. 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相关内容习题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 A; 2.B; 3. A; 4。 B; 5.C; 6.D; 7.B; 8. A解析 7.答案 B:招标投标法第 29 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 投标人不得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招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另外, 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不允许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二、多项选择题 1。B、C、D、E; 2. A、C、D; 3。 A、C、D; 4。 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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