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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1 - / 2 - 1 -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 一、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将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中的任何信息资源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院外用于任何目的。违反本规定的个人或部门负责人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院信息系统数据库中信息资源的共享权限要根据本规定的原则制定,由信息部负责解释和实施。 三、信息的共享是双向的。任何一个部门无权拒绝其它部门对本部门负责录入和管理的数据的共享,但共享必须是经过授权的、合法的。 四、 各部门对信息的录入必须保证其及时、 准确和完整。 五、医生有权从计算机中读取容许其处置的个体病人的全部诊疗信息并用于辅助诊疗。不容许任何部门和个人采取任何借口和手段予以拒绝。医生无权成批地检索病人信息,如因教学、科研确有需要,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六、医生不得不经信息发生和录入部门的同意私自将计算机中的病人信息用于科研、教学和任何公开发表的文献中。 七、临床应用上公布给全院计算机屏幕显示的病人检查、化验结果,图形、图像应当与其它介质公布的结果相一致,并且拥有同等效力。信息的产出科室对录入并公布的计算机内的数据、结果与对其它介质公布的数据、结果负有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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