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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 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 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 规范有序,结 构 完 整 、 功 能 全 面 , 反 应 灵 敏 、 运 转 高 效 。 2 事 故 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级) 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 或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 或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或 100 人以上中毒 (重伤) ,或 需 紧 急转 移 安置 10 万 人 以上 的 安全事 故 , 或造 成 特别重 大 影 响和 损 失的事故。 2.2 重大事故(级) 指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 ,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2.3 较大事故(级) 指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危及 3 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或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中毒 (重伤) , 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2.4 一般事故(级) 指造成 1 人以上、3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 1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的事故 。 以 上 有 关 数 量 的 表 述 中 , “ 以 上 ” 含 本 数 , “ 以 下 ” 不 含 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省政府成立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 重大级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 中 心 委 派 , 下 设 若 干 应 急 小 组 。 3.4 地 方 政 府 组 织 机构 各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较大级(级) 、一般级(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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