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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盘释义及案例发盘释义及案例0808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安全) 王小亮王小亮 2727号号发盘释义l发盘是国际贸易合同洽商的重要环节,也是合同达成的必要条件,在一般情况下所说的发盘是指发盘中的实盘,即没有保留条件的发盘或能够使合同成立的发盘。l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发盘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offeror)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l构成一项真正意义上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4个方面的条件:即发盘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发盘须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offeree)。l发盘又可以称作发价、报价或报盘,在法律上又称之为要约。这里的“盘”字是我国对外贸易实务中的一个常用术语,它的意思是指一系列的交易条件。l国际贸易中的发盘是一个实质性的环节,因为公司一旦做出发盘就要承担发盘的法律责任,即在发盘有效期内此项发盘一旦被接受,合同就成立了。作为发盘人不管发盘后情势如何变迁或发盘中是否存在错误,他都必须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询盘发盘的种种称谓首先是询盘询盘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询问有关商品的交易条件,询盘可以是由卖方向买方发出,也可以由买方向卖方发出,在我国外贸业务中把卖方向买方发出的询盘称作索盘(selling enquiry),而把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询盘称作操盘(buying enquiry)。一般来说,发盘与询盘的区别在于:询盘是要求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而发盘是自己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询盘中即使有自己提出的交易条件也不足以使合同成立,因为询盘本身没有法律约束力。还盘一项发盘做出之后,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是还盘(counter offer)还盘是受盘人接到发盘后对发盘的内容不完全同意而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的一种表示。还盘的形式有所不同,可以使用还盘的字样,也可以不使用,仅在内容中表示出对发盘的修改,也构成还盘,还盘可以针对发盘中的任何交易条件。但有一点必须明确:还盘是对原发盘的拒绝,这意思是说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行失效,原发盘人不再受到原发盘的约束。一项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原发盘的发盘人则变成了新发盘的受盘人。新受盘人有权对新发盘的内容进行考虑,决定接受、拒绝或是再行还盘,又称再还盘。 国际贸易中的发盘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卖方做出的,但不要以为只有卖方才可以发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发盘的解释,有些时候买方也可以做出发盘,这种不常见的买方发盘在实际业务中我们把它叫做递盘(bid),递盘也可以看作是发盘的一种,与卖方发盘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实盘与虚盘实盘与虚盘是我国外贸实践中的习惯说法实盘就是通常所说的发盘,是一项有效发盘,即内容明确、完整且无保留条件的发盘,是一项能够使合同成立的发盘;而虚盘则要么是内容有欠明确、完整,要么是带有保留条件的发盘。虚盘实质上是一种发盘邀请,发盘人有某种保留而且并无肯定订立合同的意图,虚盘对发盘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约束力。通常虚盘的最后都标有“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 ,或“以我方货未售出为准(subject to goods unsold)”等字样。发盘种类一般对外发盘时,大多数情况下是就某种单一规格的商品进行发盘,但如果一项发盘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品种或规格的商品或不同交货期的话,就称其为综合发盘(combined offer)或一揽子发盘(package offer)。对于这种综合发盘受盘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而不可以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而拒绝另外部分,否则就构成还盘。如果同时发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各自独立的发盘,则称为复合盘。复合盘的每个构成部分都相互独立,受盘人可以接受其一,而拒绝其二。还有一种发盘叫独家发盘(sole offer),是指卖方就一种或几种商品在一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只向一家客户发盘,这种独家发盘是作为选择包销商、定销商或代理商的一种过渡手段。发盘有效期发盘有效期长短的利弊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贸易习惯,每一项发盘都应该有一个有效期限,但法律与惯例并未要求一定要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的有效期。对于发盘人来说,正确把握好发盘有效期,对于贸易结果而言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在有些发盘中,发盘的有效期是明示条件;而在另一些合同中,发盘的有效期是默示条件。一般来说,发盘有效期的长短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商品的种类、商品成交金额、交易对象、市场情况以及通讯方式等诸多因素。另外,通讯方式的使用和有效期的长短也有关系,如果是以电报、传真等方式发盘,有效期可以规定的短一些;但如果是采用航空信件等邮递方式,则有效期就应该规定的稍长一些。如发盘商品属于小商品,市场价格稳定且交易额不大,则发盘的有效期可以规定的长一些,这样受盘人就可以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该项发盘,合同达成的可能性就大一些,但同时发盘人受到该发盘的约束时间也就长一些,如果在发盘有效期内,市场价格发生突然变化,发盘人也就无法另行发盘。如果发盘的是大宗商品,原料型商品或初级产品,国际市场价格波动频繁,发盘的金额又较大,则发盘的有效期就应该规定的短一些,如两三天甚至只有几个小时,这样发盘人就可以不断就该商品向不同的潜在受盘人发盘,也可以做到及时把握各种成交的机会。当然,发盘有效期短意味着受盘人考虑发盘的时间也短,成交的可能性也就小一些。 发盘的撤销与撤回发盘的撤销(revocation)与撤回(withdrawal)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发盘来说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撤销是指一项发盘生效后发盘人采取一定办法取消发盘的效力;而撤回一项发盘是指一项发盘发出后发盘人在发盘尚未送达受盘人之前采取办法阻止它生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发盘人想要撤回发盘的原因大多是由于发盘时缺乏慎重考虑,或由于某种原因使发盘中存在某些错误。如果某项发盘一旦发现是错发,还可以挽回损失,以更快捷的通讯方式追回已做出的错误发盘。但在通讯方式日益发达的今天,发盘的撤回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了,因为今天大多数公司都以传真发盘,发出与送达几乎是同一时刻完成的,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发盘的撤回的问题,如想撤盘只能撤销发盘了。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撤销的条件是:发盘人撤销通知必须在受盘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被撤销: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以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由此可见,发盘基本是不得撤销的。因此,在对外发盘时,必须认真对待,审慎从事,谨防差错,以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与美国的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2002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一个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方发货。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案例评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发盘人。接受未能按时送到发盘人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接受的迟到,即迟发迟到的接受。受盘人逾期所发出的接受和迟到的接受不能成立,但发盘人及时通知该接受有效的,合同成立。第二种情况是接受的延迟,即未迟发而迟到的接受。是指受盘人于接受时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达到发盘人,因传递障碍或其他原因而逾期到达发盘人的接受。对于接受的延迟,因接受人不知其迟到,按诚实信用原则,发盘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发盘人若怠于履行此项义务,接受视为未迟到。若发盘人及时提出反对,接受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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