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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讲义一、投保范围满16 周岁至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本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本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三、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四)被保险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八)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九)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十)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十一)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四、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第十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七、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除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人保财险的条款: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八、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解除合同通知书;(二)保险单;(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 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九、部分条款名词释义第二十二条 释义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本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 度,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艾滋病(AIDS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无有效驾驶执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都属于无有效驾驶执照:被保险人的驾驶执照已经过了有效期限,被保险人持有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执照,或者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其驾驶执照显示的准驾车型、无证驾驶。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十、理赔处理(一)确定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 围和责任免除来确定应赔或拒赔。审核时,注意事项:1、出险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是否真实。3、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内。4、意外伤害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只有当意外事故发生的近因是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才负责给付。5、索赔申请人的资格及所提供的索赔单证是否完整、真实、有效。6、索赔时效是否已经结束。7、被保险人是否存在伤残观察期。8、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危险性是否已发生变化。(二)赔款理算1、理算原则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的死亡给付、残疾给付和烧伤 给付累计不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2、计算方法(1)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计算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给付的保险金之和(2)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计算一次意外事故,在同一肢多处残疾,且以前未曾发生意外事故残疾的,保险金按残疾中最高比例计付,即: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中最高的给付比例一次意外事故,在不同肢多处残疾,且以前未曾发生意外事故残疾的,则保险金按各残疾给付比例之和计付,即:保险金=保险金额每次残疾给付比例之和一次意外事故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较严重残疾程度的残疾保险金,则保险金按较严重残疾程度的给付百分比减去以前残疾的给付百分比计付,即:保险金=保险金额(合并残疾后给付百分比-以前残疾给付百分比)(3)烧伤保险金的给付计算一次意外事故烧伤或残疾的,按残疾或烧伤中最高的给付比例计付保险金,即:保险金=保险金额最高的给付比例多次意外事故在同一部位烧伤,且本次烧伤比例高于前次烧伤比例比例的,则:本次烧伤的保险金=保险金额(本次烧伤给付比例-前次烧伤给付比例)多次意外事故在不同部位烧伤,且本次烧伤比例(100%前几次烧伤给付比例之和),则:本次烧伤的保险金=保险金额本次烧伤给付百分比多次意外事故在不同部位烧伤,且本次烧伤比例(100%前几次烧伤给付比例之和),则:本次烧伤的保险金=保险金额-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4)被保险人职业风险等级增加而未向保险人做变更通知,保险金给付计算:保险金=保险金额伤害项目的给付比例(职业变更前已交保险费/职业变更后应交保险费)若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多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额给付的总额以保险金额(职业变更前已交保险费/职业变更后应交保险费)为限。(5)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计算(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保险金额与其他责任保险金额为同一保额,总赔偿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限额为限。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赔付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免赔额) 赔付比例(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单独保险金额的,单独计算。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赔付医疗费用(实际支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免赔额) 赔付比例责任保险条款讲义责任保险条款讲义 一、一、一、一、责任保险产品概述责任保险产品概述 1 1 1 1、责任保险产品的概念、责任保险产品的概念、责任保险产品的概念、责任保险产品的概念责任保险产品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第四十九条) 2 2 2 2、责任保险产品的特点、责任保险产品的特点、责任保险产品的特点、责任保险产品的特点(1)保险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价值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重要事项,在物质损失保险中可以事先确定或约定,但是在责任保险中却无法事先确定或约定,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事故本身的性质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由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社会关注程度的增加,在实际业务工作中,只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限额。(2)保险责任归属方式具有特殊性: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责任的确定,比较明显。但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过错或过失行为(或无过错但导致赔偿责任)的发生并不能立即被发现,如医疗责任,或并不能立即导致保险事故,如职业责任、产品责任。为了避免保险责任确定上的混乱,及不必要的争议,保险业对此进行了约 定:期内发生式或期内索赔式。(3)赔偿限额确定方式具有特殊性二、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 1 1 1 1、保险对象、保险对象、保险对象、保险对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 2 2 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从事所保业务活动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2 2)被保险人因发生损害事故而需要承担的有关诉讼)被保险人因发生损害事故而需要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3)该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积限额。 3 3、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1)一般性责任免除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战争、敌对行为;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核风险等。(2)特定风险包括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烟熏、大气等污染;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3)被保险人的自身的、损失的、费用和责任,不属于对第三者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契约责任等。(4)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应在其他保险中承保的风险。(5)一般责任保险不予承保,但经特别约定并加收保费(即须投保附加险)才能承保的风险。4 4、赔偿处理赔偿处理赔偿处理赔偿处理(1)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2)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的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 5 5 5 5、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附加客人财产责任保险条款附加游泳池责任保险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附加电梯责任保险附加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保险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附加建筑物改动责任保险附加交叉责任保险附加车辆装卸责任保险附加锅炉责任保险条款 三三三三. . .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1 1 1 1、保险对象、保险对象、保险对象、保险对象凡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的餐饮单位均可投保本保险。 2 2 2 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餐饮单位在现场提供与其他营业性相符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的:(1)第三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物源性疾患或人身伤亡;(2)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3 3、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1)一般性责任免除(2)特定的责任免除:被保险人被主管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改而仍继续营业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3)被保险人的自身的 损失的、费用和责任,不属于对第三者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契约责任等。(4)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属于其他险种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应在其他保险中承保的风险。应在其他保险中承保的风险。 四四四四. . . .供电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 1 1 1 1、保险对象、保险对象、保险对象、保险对象凡依法取得供点营业许可证正式投入运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供电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 2 2 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供电区域内,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供点设备及供电线路,因为如下原因:(1)被保险人工作期间的过失行为;(2)被保险人施工造成的供电线路断路、短路、搭错线;(3)被保险人造成的电压不符合质量标准。(4)所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诉讼费用;(5)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3 3 3 3、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责任免除(1)一般责任免除(2)特定的责任免除:由于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的正常磨损或超过使用年限,或被保险人有计划的安排停电、限电、调整负荷,或按照规定应淘汰的设备和超龄设备以及被保险人管辖以外的电网故障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3)其他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产品的损害和报废,或者停工停产等一切间接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四、国内产品责任保险四、国内产品责任保险1、保险对象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包括批发商、零售商)、进出口商等一切可能对产品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负有法律 赔偿责任的关系方,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2、保险责任(1)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 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2)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3、责任免除(1)一般性责任免除包括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 ;战争、敌对行为;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核风险、保险产品造成的各种污染等。 (2)特定风险包括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等。(3)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4 4、理赔处理、理赔处理(1)发生式保单发生式保单 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及时通知及时通知+ 二年索赔期二年索赔期(2)产品责任是指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或其他类型的销售者,因为产品缺陷而伤害了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或第三方,而需要承担的责任。索赔的理由:过失。保证。绝对责任。产品绝对责任的基本原则是,索赔者被有缺陷的产品伤害了,他在索赔时可以不必证明 “销售者”有过失。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讲义一、产品简介综合险是在财产保险基本险的基础上,将暴雨、洪水等12种列明的自然灾害作为保险责任,相当于基本险及6个附加险的综合体。综合险保障范围广、费率优惠,适合于分布地域广的集团型企业和可能面临不同风险的大中型企业投保。二、保险标的范围凡是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均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可保财产。通常按照会计科目来反映,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在建工程(有时特约为特约保险财产)、账外财产、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中的实物形态部分等。(二)特约保险财产。需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4、已经处于危险状态或必然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处于洪水警戒线以下的财产、危险建筑等。5、应由其他保险产品承保的财产。如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应投保养殖业保险,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等。三、保险责任综合险保险责任包括两大类:1、列明的意外事故。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2、列明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两大类。气象灾害包括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地质灾害包括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自有设备三停责任 在保险单中载明名称和金额,方可承保的财产。1、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3、 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三)不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1、非一般性生产资料或商品,其价值和数量不易估算。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缺乏价值依据,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如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3、承保后违反政府法令法规或社会公德,或与之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政府限令拆除、改建的房屋等。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四)施救损失和费用1、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四、责任免除(一)一般责任免除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5、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二)特定责任免除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2、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按照标的所属会计账目性质分别确定。(一)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在固定资产承保时,确定保险金额时要注意减去特约保险财产和不保财产的金额。(二)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其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账面余额。一般流动资产的承保只有存货和待摊费用可作为可保财产予以承保。(三)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六、赔偿处理(一)赔偿方式。为比例赔偿方式。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3、注意事项:损失补偿原则在理算中的应用损失补偿原则在理算中的应用不足额保险的比例分摊不足额保险的比例分摊(1)保险价值怎么确定:财产险和财产一切险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市价,财产基本险和财产综合险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当时的帐面余额;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不足额部分视同被保险人的自保赔款 = 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即:赔款 = 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支付修复费用)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二)施救费用赔偿处理。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三)代位追偿。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四)保额核减与恢复。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五)重复保险。在发生重复保险时,保险人采取比例分摊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七、综合险特约责任(一)附加地裂缝保险条款(二)附加铁路机车车辆保险条款(三)附加厂内用起重、运输机械保险条款(四)附加罩棚露堆财产保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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