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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证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纠纷证据的收集和管理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1.法律纠纷证据的范围 1.1 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 1.2 对合同的变更记录、双方签订的协议、同案件相关的有关函件及传真; 1.3 履行合同、协议的各种交付凭证,包括发货单、提货单、入库单、托运单、款项支付存根、结算单据等; 1.4 履行合同、协议中当事人的签字凭证,如对帐单等; 1.5 有关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制作的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文书或单据; 1.6 有关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等;照片、视听资料; 1.7 其他票据、单证等有关证据材料。 2. 证据收集程序 2.1 法律事务科根据法律纠纷的性质和案情,集体讨论确定拟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2.2 证据目录中涉及的所有证据必须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完成,如实在无法收集完成的,应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2.3 涉及已经移交公司办公室档案科的证据,根据复印、借用用档案的相关规定在举证期限起始日起 3 日内办理复印、借用手续后复印或借用。 2.4 涉及其他单位协助取得的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起始日起 3 日,将起诉或应诉材料复印后连同协助举证通知书一并交付协助取证的相关单位,协助举证通知书应明确证据材料清单和交付法律事务科的期限,交付法律事务科的期限不超过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起始日起 10 日。 2.5 对需要法院收集的证据,法律事务科应在举证期限起始日起 10 日内向法院递交举证申请书。 2.6 涉及需要到其他单位调取的证据,法律事务科应在举证期限起始日起 10 内调取。 2.5 证据移交的,同相关单位应办理移交手续。 3. 证据的使用和判断 3.1 法律事务人员负责将所有证据进行分类识别、整理。 3.2 法律事务主管从以下方面对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和判断: 3.2.1 证据的来源; 3.2.2 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3.2.3 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3.2.4 证据的种类; 3.2.5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3.2.6 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3.2.7 证据间的关系; 3.2.8 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3.2.9 证据提供者与本案的关系; 3.2.10 证据的合法和客观性; 3.2.11 证据的证明力。 3.3 法律事务主管编制拟提交法院的证据目录,拟提交法院的证据应当复印后进行统一编号,证据名称和编号同证据目录要一致。证据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印章。 3.4 将证据原件、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一同提交法院,法院经审核证据原件同复印件一致性后,留存证据复印件,原件待正式开庭时递交。 3.5 正式开庭时,必须携带原件,有证人的证人要出庭作证,开庭前,要对证人进行模拟询问。 3.6 法庭质证时用证据原件质证。 3.7 庭审结束但尚未判决前,证据仍由法律事务科保管。 4.证据的保管和归还 4.1 证据待庭审结束后 2 日内归还原单位,如二审涉及需要继续使用的证据,可以暂由法律事务科保管,但期限超过30 日的,应先予归还,使用时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4.2 证据材料由法律事务人员进行保管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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