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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编 证证 券券 法法 第第 十一十一 章章 证证 券券 法法 概概 述述 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的特征、分类与功能证券的特征、分类与功能w一、证券的概念w所谓证券,是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 w二、证券的分类w(一)无价证券和有价证券w(二)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w(三)公司证券、金融机构证券、政府证券 w(四)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w(五)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w(六)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w(七)固定收益证券和变动收益证券w(八)债权证券、物权证券和综合权证券w(九)无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记名证券w(十)完全证券和不完全证券w(十一)要因证券和不要因证券w(十二)国内证券和国际证券w三、证券的特征w(一) 证券的经济特征w1、期限性w2、变现性(又称流动性)w3、收益性w4、风险性w5、资本可分割性w(二)证券的法律特征w1、证券是表示财产权利(民法和商法上的权利)的书面凭证。w2、证券是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持有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w3、证券是可自由流通转让的书面凭证。w四、证券市场w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单位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由发行人、投资者、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等要素构成。 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概述 w一、证券法的概念w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证券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w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w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即证券融资关系。w(一)证券发行关系w(二)证券交易关系w(三)证券监管关系w三、证券法的内容与体系w(一)证券法的内容w(二)证券法的体系w1、美国证券法体系w2、英国证券法体系w3、大陆证券法体系ww四、证券法的地位w(一)证券法的地位 w(二)证券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w1、证券法与民法w2、证券法与公司法w3、证券法与票据法 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立法概况证券立法概况 w一、国外证券立法w(一)美国的证券立法w(二)英国的证券立法w(三)日本的证券立法w(四)其他国家的证券立法w二、中国证券立法w(一)中国证券立法概况w(二)中国证券法的架构w(三)中国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范围 第四节第四节 中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中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w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w(一)公开原则w(二)公平原则w(三)公正原则ww二、分业经营原则w三、合法性原则w(一)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的具体规定。w(二)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 w四、国家统一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原则ww五、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原则 第 十 二 章 证 券 发 行 法 律 制 度 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w一、证券发行的概念w证券发行是指符合发行条件的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资本证券的直接融资行为。w二、证券发行的分类w(一)平价发行、折扣发行、溢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w(二)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w(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w(四)上网发行和网下发行w(五)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 w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w(一)证券发行审核的一般类型w1、证券发行注册制w2、证券发行核准制w(二)中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w具体来讲,我国对股票公开发行监管采取核准制,即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第二节第二节 股票发行制度股票发行制度 w一、股票的概念与分类w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持票人投资入股的书面凭证,是股东借以领取股息、红利、参加或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证书w1、普通股股票和优先股股票w2、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w3、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w4、可定期收回股票与不定期收回股票 w二、股票发行核准制ww三、股票发行的资格和条件w(一)初次发行的条件 w是指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开募集股份或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w1、设立发行的条件w2、首次发行的条件w3、国有企业改组初次发行的条件w4、境内上市外资股首次发行的条件w5、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条件 w(二)新股发行的条件w所谓新股发行,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增加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而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的行为。w1、股份公司新股发行的一般条件w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特别条件w3、不予核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申请的情形w4、配股、增发的特别要求 w三、股票发行程序w(一)准备w(二)申请w(三)审核w(四)公告ww四、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w(一)股票发审委的性质与地位w (二) 发审委的组成w(三)发审委的职责w(四)发审委工作程序w(五)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w五、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股票的公开发行与公司上市的基本程序w(一)提出改制申请w(二)选聘中介机构w(三)制定并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方案w(四)发行及上市辅导w(五)提出股票发行与上市申请w(六)初审w(七)审批w(八)发行股票w(九)召开创立大会w(十)申请设立登记w(十一)上市交易 第三节第三节 债券的发行制度债券的发行制度 w一、债券的概念、特征w债券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政府等为筹措资金,向社会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具有以下特征:w1、偿还性w2、流通性w3、安全性w4、收益性 w二、债券发行审批制ww三、公司债券发行制度w(一)公司债券的概念w(二)发行人的资格w(三)发行条件ww四、发行审核w五、发行方式 w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制度w(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w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w(二)发行人的资格w(三)发行条件w(三)发行审核w(四)发行公告w(五)发行方式w(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w(七)转换股份及债券偿还 w七、企业债券发行制度w(一)企业债券的概念w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在中国境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w(二)发行人的资格w(三)发行条件w(四)发行审核w(五)发行方式w(六)企业债券的转让与上市 w八、金融债券发行制度w(一)金融债券的概念w金融债券,是指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w(二)发行人的资格w(三)发行审核w(四)发行方式 w九、国债发行制度w(一)国债的概念w国债,即中央政府向社会公众筹借资金。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和记账式国债三种。w(二)国库券发行制度w(三)国债发行方式w1、定向发售(同行政分配方式)w2、承购包销w3、招标发行 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发行承销制度证券发行承销制度 w一、证券承销制度概述w证券承销,即证券发行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代为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的行为。ww二、证券承销方式w(一)全额包销,又称确定包销,指证券承销商首先以较低的价格将发行人拟发行的证券一次性全部购买,然后以较高的价格将证券在市场上销售给投资者。 w(二)余额包销,指证券承销商按照与发行人约定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总额向社会公众推销证券,但如果在承销协议规定的承销期届满时,证券未能全部售完,则未售出的部分由承销商按发行价格全部买进。w(三) 代销,又称尽力销售,指证券承销商并不保证证券的全部发行,而只是利用自己的经验、网点、专业力量尽力推销,在承销期限届满后将筹集资金和未能售出的剩余证券还给发行人。 w(四)联合承销,又称证券发行承销团,是指在一次发行证券承销活动中,多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共同组织承销活动,共同担任承销人,共同承担风险的团体组织。 w(五)证券承销路演规则w路演是指发行人和证券公司为促进潜在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保证顺利发行证券而举办的一系列推介报告活动。ww三、证券承销商与证券承销业务基本规则w(一)证券承销业务w(二)承销业务基本规则 w四、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w(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概述w(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w(三)保荐期限w(四)保荐责任w1、尽职推荐阶段w2、持续督导阶段 w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w1、持续信用监管w2、“冷淡对待”w3、法律责任w六、证券发行承销协议w(一)承销协议的概念与特征w(二)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w七、国债承销制度w(一)国债一级自营商w(二)国债承销程序w1、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w2、无记名国债的承销程序w3、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 第十三章 证证 券券 交交 易易 法法 律律 制制 度度 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上市制度证券上市制度 w一、证券交易法概述w证券交易,是指合法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w二、 证券上市制度w(一)证券上市审核制度w证券上市,是指证券获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开交易的全部过程。w证券上市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与核准制。我国实行核准制。w三、股票上市制度w(一)上市条件w(二)上市程序w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w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w3、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 000元以上的个人股东不少于1 000人,个人持有的股票面值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 000万元;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w4、公司开业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或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w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w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w四、债券上市制度w(一)债券上市条件w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w(二)债券上市程序w五、上市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w(一)上市证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概述w(二)股票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w1、暂停上市w2、股票恢复上市w3、股票终止上市w(三)上市债券的暂停和终止w1、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w2、公司债券的终止上市 第二节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w一、信息公开制度概述 w信息公开,又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w证券信息公开包括发行公开和上市公开。证券发行时的信息公开称为初次公开或者发行公开,证券上市时及上市期间的信息公开称为持续公开或者继续公开。 w二、信息公开的内容w(一)发行信息公开w(二)持续信息公开w1、季度报告w2、半年度报告w3、年度报告w4、临时报告w三、信息公开的方式三、信息公开的方式w(一)概述(一)概述w(二)编制(二)编制w(三)提交(三)提交w(四)公告(四)公告w四、信息公开的原则w(一)真实性原则w(二)准确性原则w(三)完整性原则 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规则 w一、证券交易的程序规则w(一)开户w1、证券账户w2、资金账户w(二)委托w(三)交易w(四)清算交割 w二、证券交易的实体规则w(一)证券交易品种及其限制w(二)证券交易主体及其限制w(三)证券交易场所及其限制w(四)证券交易方式及其限制 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交易行为禁止制度证券交易行为禁止制度 w一、证券交易行为禁止制度概述w交易行为禁止制度,是指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行为人的不法证券交易行为加以禁止的规范体系的总称。w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三种主要的不法证券交易行为,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证券欺诈行为。 w二、证券交易行为一般性禁止规定w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w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个月内买入,由此所获利润归公司所有。w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w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物的标的。 w5、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但是买卖经批准的投资基金证券除外。w6、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 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股票。同时,在上述文件成为公开信息前或成为公开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述专业人员不得购买或者持有该公司的股票。w7、未经国务院批准,禁止对股票及其指数的期权、期货进行交易。 w三、禁止内幕交易w(一)内幕交易行为的概念w内幕交易行为,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w(二)内幕人员w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关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w(三)内幕信息w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尚未公开”;二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有重大影响”,即价格敏感度。w(四)内幕交易行为的具体方式w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w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w3、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信息的其他人员根据该信息买卖、建议他人买卖或者泄漏该信息。 w四、禁止操纵证券市场w(一)证券市场操纵行为w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w(二)市场操纵行为方式w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人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w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或者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w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w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w(三)市场操纵行为的防范规则w1、大量持股报告义务w2、禁止单位以个人名义开户买卖证券w3、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w4、禁止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炒作上市交易股票w五、禁止证券欺诈w证券欺诈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w(一)虚假陈述w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w1、虚假陈述的行为人 w2、虚假陈述行为的类型w(1)虚假记载w(2)误导性陈述w(3)重大遗漏w(4)不正当披露w(二)欺骗客户行为w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w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w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w4、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w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w6、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w六、法律责任w(一)证券法律责任概述w(二)民事责任w(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承担第十四章 上上 市市 公公 司司 收收 购购 法法 律律 制制 度度 第一节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w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w上市公司收购当事人:收购者、出售者及目标公司。w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w此外,还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第二节第二节 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 w一、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概述w二、持股变动披露的条件w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时披露。w三、持股情况披露的期限、方式和内容w首次达到5%时,或增减5%,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进行报告和公告。w四、持股情况披露期间的行为禁止w投资者在持股比例首次达到5%时的3天内;随后增减达5%时,在报告期限内(即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三节第三节 要约收购制度要约收购制度 w一、发出收购要约的条件w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先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竞价交易,收购众多的非特定股票持有人的股权,而达到法定的相应的比例时,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进行收购的行为。w证券法第81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应当:w(1) 已经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w(2) 继续进行收购的。w二、要约收购的规则w(一)要约收购报告与提示性公告w(二)要约收购公告w(三)要约期间、要约收购价格及支付方式w(四)目标公司的义务w(五)竞争要约w(六)收购要约条件的更改w(七)要约股票的预受与保管w(八)收购要约期满购买报告及公告 w三、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w(一)豁免事项w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w2、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w3、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w(二)豁免的条件w1、收购人豁免的条件w2、相关当事人豁免的条件w(三)豁免审批第四节第四节 协议收购制度协议收购制度 w一、协议收购及其适用范围w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直接向持有大比例股权的股东,提出收购其所持股权的意向,以双方协议的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ww二、协议收购的基本规则w(一)达成收购协议w(二)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w(三)目标公司的义务w(四)收购协议的审批w(五)办理过户手续w三、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的债务安排ww四、适用协议收购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制度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制度 w一、对收购股份转让的限制w收购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所收购股票,法定期间为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w二、收购结束后的报告与公告w三、收购完成后公司的变更登记w四、公司合并后股票的更换 第第 十十 五五 章章 证证 券券 机机 构构 法法 律律 制制 度度 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机构概述证券机构概述 w一、证券机构及其法律地位w证券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专门经营或兼营证券业务以及相关业务的机构。ww二、证券机构的分类w(一)证券经营机构w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从事证券自营买卖、代客买卖证券或代理发行销售证券以获得佣金的人。包括:证券承销商、证券自营商、证券经纪商。 w(二)证券交易所w证券交易所是指证券集中交易的有组织、有固定场所的市场。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w(三)证券服务机构w证券服务机构本身不从事直接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业务。它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登记、结算、咨询、评级及审计和法律服务。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顾问)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 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法律制度 w一、证券交易所概述w(一)证券交易所的性质、地位和种类w1、证券交易所的性质与地位w证券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w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w(二)证券交易所的分类w会员制和公司制。 w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w证券交易所有服务和监管两大职能。ww三、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与解散w(一)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与解散w1、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w2、注册制w3、承认制w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实行高规格的核准制,即由国务院审批。w(二)证券交易所的章程w证券交易所章程是规范证券交易所运行的基本自律性法律文件。 w四、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w(一)会员大会w(二)理事会w(三)总经理w(四)监察委员会w(五)专门委员会 w五、证券交易所的运行w(一)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程序w1、投资者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w2、投资者采用市价或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w3、证券公司按委托提出交易申报,参与集中竞价交易;w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w(二)证券交易风险基金w(三)证券交易所的收入来源及其使用w(四)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w六、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w(一)制定证券交易规则w(二)公布交易行情,编制成交情况报表w(三)限制特定证券或者特定投资者的证券交易w(四)交易资料的保存w(五)查处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w七、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的监管w(一)制定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w(二)会员管理资格管理w(三)交易席位管理w(四)会员证券自营业务监管w(五)会员证券自营业务监管w(六)对会员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w八、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w(一)制定上市规则w(二)订立上市协议w(三)上市推荐人制度w(四)复核并督促上市公司公布公开说明文件w(五)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停牌)w(六)对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w(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 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经营机构法律制度证券经营机构法律制度 w一、证券经营机构法律制度概述w(一)性质与职能w证券经营机构,又称证券商、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的,由证券主管机关依法批准设立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就其组织形态而言,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w(二)证券经营机构的分类w证券承销商是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w证券经纪商是直接代理证券买卖双方进入交易所参加交易并收取佣金的证券经营机构。w证券自营商指自行投资买卖证券、独立承担风险,从自行投资买卖的证券中得到差价收益或投资收益的证券经营机构。w我国证券法将证券经营机构分为两种: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w(三)我国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 w二、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w(一)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w1、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审批制度w注册制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公司的设立采取核准制,法律规定其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及解散,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w2、综合类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设立w3、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w4、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管理w5、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w(二)证券公司的变更w(三)证券公司的终止ww三、证券从业人员管理w(一)证券从业人员管理概述w(二)证券公司普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w(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w(四)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管 w四、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w(一)内部控制w(二)风险管理w五、证券公司的日常监管 第四节第四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法律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法律制度 w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概念w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ww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功能与业务范围w功能:登记功能、结算功能、托管功能 w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w(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w(2)必要的场所和设施;w(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主要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w(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w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w(一)业务规则w(二)结算风险基金的设立、提取与使用ww五、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w(一)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概述w(二)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w(三)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w(四) 会计师事务所 w(五) 律师事务所 第 十 六 章 证证 券券 监监 管管 法法 律律 制制 度度 第一节第一节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概述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w一、证券监管的概念w证券监管,即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对证券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的规范性监督管理活动。w二、证券监管体制及其模式w政府集中管理型、自律管理型体制、中间型管理体制。在政府集中管理模式中又有:w(一)独立部门型(或称专门机构型)w(二)财政部类型w(三)中央银行型ww三、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第二节第二节 证券国家监管制度证券国家监管制度 w一、证券国家监管制度的概念w证券国家监管,是指国家设立具有权威性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并协调、指导证券市场的发展。w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性质、职能与机构w(一)中国证监会的性质与地位w(二)中国证监会的职能与职责w(三)中国证监会的机构设置w三、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责 第三节第三节 证券业自律监管制度证券业自律监管制度 w一、证券业自律监管的概念w证券业自律监管,是指证券业自律组织通过其行业自律规范对证券机构和证券场所进行的监管。w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w(一)我国证券业协会的性质与地位w(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w(三)证券业协会的设立与终止w(四)证券业协会章程w(五)证券业协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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