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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包头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 有关精神,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教【2012】34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一般于 9-10 月进行评审。第二章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第五条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4、在学制期间内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凡评选当年休学的研究生或因自身原因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均不得参评。5、在学制期间内只要有一门学位课程补考、重修科目或有违纪处理的研究生均不得参评。第六条第六条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其综合测评的成绩将作为主要的评审依据。第七条第七条研究生可以每年申报国家奖学金,但是如果上一年度评上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时,其上一年度申请时所用的科研成果和获奖不能重复用于下一年度申请时计算综合测评成绩所用。第三章第三章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第八条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金学评审和管理的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第九条第九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第十条第十条学校原则上按照国家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金学名额与学校在校研究生的比例,下达各学科的奖学金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第四章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应先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汇总名单及相关表格和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上交的名单进行审核复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的汇总名单中的研究生依据综合测评成绩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区、中央主管部门。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奖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第五章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发放与监督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第六章第六章附附则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原有相关办法废止。包头医学院20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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