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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管理人员人员自律守则 高层管理人员等是公司的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乃至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人员的自律守则。 第一条 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管理业务知识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做到讲政治、懂业务。 第二条 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务,全心全意处理公司事务,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忠诚,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职位、职权和内幕信息为自己谋私利。 第三条 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第四条 高层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第五条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六条 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第七条 除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八条 不准违返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住宅。 第九条 在企业非政策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得购买小汽车。 第十条 高层管理人员不准用公款进行个人消费;不准接受可能对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后果的宴请。 第十一条 高层管理人员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商务及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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