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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园意外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害事故处理理办法法1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积极极预防、妥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害事故,保护学生、学学生、学校的合法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益,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定,制定本办法。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学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的校外活动中,中,以及在学校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有管理责任的校舍、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施、生活设施内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理,适用本办法。法。第三条第三条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及时、妥善地、妥善地处理。理。 2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第四条学校的学校的举办者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准的校舍、场地、其地、其他教育教学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施和生活设施。施。 教育行政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当加强学校安全工学校安全工作,指作,指导学校落学校落实预防学生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理学生伤害事故,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第五条学校学校应当当对在校学生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自救教育;育;应当按照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患;当发生生伤害事故害事故时,应当及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害学生。 学校学校对学生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理和保护,应当当针对学生年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能力的不同,采用相采用相应的内容和的内容和预防措施。防措施。3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第六条学生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律;在不同的受教育育阶段,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和消除相应的危的危险。 第七条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人(以下称以下称为监护人人)应当依法履行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配合学校对学生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工作。 学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但法律有规定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的情形除外。4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5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6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7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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