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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行政法概述行政法上的“ 行政” 指“ 公共行政”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 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行政应急性原则11、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行政法上的“ 行政” 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具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1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 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2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3 )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行政立法权; 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 依法履行职务, 遵守权限规定, 符合法定目的, 遵守法定程序。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叮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 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 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根据国务院 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与签署;发布与备案。行政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原则:“ 依法” 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民主原则;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的分类:(1 )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 )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 )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18、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2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分类: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 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 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利附期限许可; 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3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的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4 )行政监督。(5 )行政处罚。19、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所达成的协议。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 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则行政程序是提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21、行政违法及其分类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 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 )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3 )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2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赔偿。行政相对方承担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23、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 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 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 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 )赔偿诉讼当事人按“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 )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 )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 )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24、行政复议基础知识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根 据 行政复议法第 8 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对海关、 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5、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复议案件的审理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臼受理日起七日内, 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4 )做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26、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 )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 )不适用调解原则;( 5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3 )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27、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 )维持判决:(2 )撤销判决;(3 )履行判决;(4 )变更判决;(5 )行政赔偿判决;(6 )确认判决。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 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 范 围 是 ( 1)有关管辖;(2 )关于诉讼期限;(3 )关于回避事项;(4 )有关再审案件;(5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 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28、犯罪的基本知识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 )刑事违法性;( 3 )应受刑罚处罚性。1997年修改后的新 刑法 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29、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2 )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 )有期徒刑,除 刑法第 5 5 条、第 6 9 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 )无期徒刑。(5 )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30、 刑罚的具体运用 (1) 量刑, 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2 )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 )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 )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5 )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6 )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 )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8 )时效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 1 )贪污罪:(2 )挪用公款罪;(3 )受贿罪;(4 )行贿罪;(5 )向单位行贿罪;(6 )介绍贿赂罪;(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 )隐瞒境外存款罪;(9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 )玩忽职守罪;(3 )徇私舞弊罪;(4 )泄露国家秘密罪;( 5 )徇私枉法罪;(6 )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 )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3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3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4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 )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利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依法成立;(2 )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特征:(1 )独立的社会组织;(2 )具有独立的财产;(3 )承担独立的责任。3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 5 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 )形式要件: 民法通则第 5 6 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认形式35、物权与所有权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36、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 适 用 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无效的儿种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效力未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37、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 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2 )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3 )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38、人身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 法人为名称权) 、肖像权、名 誉 权 ( 法人亦有) 。身份权包括: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9、财产继承权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40、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 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 1 3 9 条规定:“ 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第 1 4 0 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41、公司法的概念及原则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 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公司法的原则: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4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成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债券发生法定条件: 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4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 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4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规定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产品为社会所需要;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可基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4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设立合伙企业需要的条件:有 2 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的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数额。4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 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并且要保证外商投资比率不少于25% , 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2 )中外合资企业都是中国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无此限制。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47、市场管理法(1)反垄断法律制度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类型:行、 也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违反垄断法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2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要包括经济、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 关于产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 、 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 、 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 、 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 。(5)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6)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48、宏观调控法基本知识我国现有已制定和颁发的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 电力法 、 煤炭法 、 节能法 。财政法在理论上由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管理法、财政活动程序法构成;在立法实践中,财政法包含了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税收各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则包括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特征。会计法的原则:真实、完整、合法;审计法的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强制性原则、保守秘密原则。对外贸易法的原则:国家实行统一的时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坚持平等互利;准许货物与技术臼由进出口,逐步发展国际服务贸易。49、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国家、用人单位、个人责任分担的原则; 基本社会保障与提高生活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水平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原则。主要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我国社会保险法包括医疗、疾病、失业、老年、工伤、生育、伤残和遗属八个项目。优抚安置是优待、抚恤、安置三种待遇的总称。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由群众负担的优待金; 抚恤是国家对伤残人员和牺牲、 病故人员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安置是提对复员退休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第四部分 行政管理1、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主要为“ 御外” 、“ 安内” ,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i 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 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为“ 御外” 、“ 安内” 、“ 建设公共设施”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2、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 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 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体现,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行政管制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 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 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3、政府的基本职能 ( 1 )政治职能,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主要包括:军事保卫职能:外交职能;治安职能;民主政治建设职能。其中,以通过政府活动,推进国家政权完善和民主政治发展为目的的民主政治建设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2 )经济职能,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下才能够有效运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也称为“ 法制经济” 。( 3 )文化职能,主要包括: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教育;发展文化事业;发展卫生体育事业。(4 )社会职能,主要包括: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4、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 )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环境变迁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因。(2 )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要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能分工。( 3 )技术手段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举例: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可以间接、宏观地对市场进行调控;政治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更加合理有效。(4 )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因素。如何吸收精华、剔除糟粕, 克服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带来的惰性和惯性, 是政府职能能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因素。5、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 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 越位” ,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 缺位” 。(2 )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 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 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要在管理运行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3 )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6、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一一政企分开 (1)政企分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与企业社会职能的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政府不应直接管理企业,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随意截留企业的权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2 ) 政企分开的主要措施: 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大量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 发展社会中介组织; 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作为过渡性措施,要保留部分专 业部门,主要职能为制定行业规划和引导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7 、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组成。政府机关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享有的司法权力,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系统。8、群众组织群众组织亦称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包括各种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群众团体、专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三大群众团体;文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专业团体;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9、机构编制管理机构编制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以及行政管理科学化程度, 通过运用技术手段综合分析,以确定国家各类法定组织的职能范围、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进行调控和监督,以实现国家管理系统的精简、统一、高效。我国的机构编制工作采取“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领导体制:其在编制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包括域名( 地理位置或管理范围) 、矢 名 ( 管理内容) 、格 名 ( 表明规格级别) 。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10、政府机构设置原则( 1)职能优先原则,B|J: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2 )完整统一原则,即: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3 )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以下几条规律: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 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 管理幅度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以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 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关系;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4 )权责一致原则,指在机构设置中,要使机构的职权与职责相称、平衡,它包含三层意思: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5)精简与效能原则,即做到机构设置要精简;人员编制要精干;办事程序要简化。( 6)依法设置原则11、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1982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干部的“ 四化” ,即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特别在解决干部队伍老化和领导职数过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并将其写入宪法。1988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并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关犍;二是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原则,初步理顺党政关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关系。1993年机构改革。一是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标; 二是强调了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 三是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扩大了机构改革的内涵。12、1998年机构改革目标与原则改革目标: 建立办事高效、 运转协调、 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 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一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 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二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13、垂直管理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业务、人事任免、经费拨付,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其职能具有专属性、执法性、监控性特点,目前,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14、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1 )第 一 阶 段1984 1 9 9 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这一阶段主要以研究、草拟 、修改公务员法规为重点,以克服传统人事行政弊端为背景,以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落脚点。第一阶段可分为如下三个小阶段:1982 1986年 , 制 定 国家行政槎 作人员条例 ;1 9 8 6 -1 9 8 8年 ,将上述条例更名,并在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分别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政治体制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形成了公务员制度的三大要件: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公务员法规;19891 9 9 3年,根据边实践、边探索、边修改的精神,先后在审计署、海关总署、环保局、税务局、统计局、建 材 局6个部门和深圳、哈尔滨两个市进行试点,并 于1993年8月1 4日正式颁布布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2 )第二阶段以全面施行、分步推进、不断完善各项配套的法规为重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为背景, 以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为落脚点。1993 1 9 9 6年 ,根据统筹规划、从上而下、由易到难的原则,枳极而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务员制度。15、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1 )同西方文官制度比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搞“ 政治中立” ;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国家公务员不搞“ 两官分途”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2 )同传统人事制度比较:具有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具有比较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具有廉政勤政的保障机制。16、国家公务员建设高素质、专业化“ 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 国家公务员,已在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确定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国家公务员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务员队伍学风:刻苦钻研,积极探索,民主研讨,求真务实。当前在业务精通方面普遍缺乏敬业乐业和精益求精的精神。高素质的内涵主要包括: 思想政治上的高标准与道德品质上的高境界; 理论素养与知识运用上的高水平;廉政勤政建设上的高风尚、高效率;业务上的精通;身心上的健康。专业化指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为身份职业化、职业专门化、知识与能力专业化, 其内涵主要包括: 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能力; 沟通协调能力; 学习创新能力; 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表达能力。17、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目标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目标: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18、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录用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上述几个原则是以竞争为核心的有机整体一,公开是竞争的前提,平等是竞争的保证,择优是竞争的目的,考度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竞争方式。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 要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培训I;省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特殊规定录用无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当安排在基层工作一至二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可以原岗位上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半年,也可调换岗位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9 个月,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19、受纪律处分的公务员考核办法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 记大过、降级、 撤职处分的公务员, 对其进行考核, 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的公务员, 处分当年参加考核,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定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公务员, 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相应按上述办法处理。20、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及权限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形式。其具体的权限为:嘉奖、记三等功,由 县 (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市( 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二等功,由 市 ( 地)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21、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及种类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应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惩前毙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种。根据违纪行为的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区别对待:对于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任现职的,给予撤职;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在政府任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22、公务员处分的权限(1)给予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和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须报国务院批准。(2 )给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大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罢免和免职前,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3 )给予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任命的正副司局长包括相当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由本部门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4 )给予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给予这些国家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大常委员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23、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期限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被处分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 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处分解除期限的一半。24、公务员培训的根据、原则和类型根据: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职位的需要。其原则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公务员培训类型主要有:(1 )新录用人员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不 少 于1 0天 。(2 )晋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 0天(3 )专门业务培训(4 )更新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7天。25、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有五种情形之一的: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 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 0天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应当辞退。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 低于国家办事员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 的辞退费,工作连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发三个月;连续满四年,发四个月;连续满两年以上,每增一年增发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辞职的公务员不能领这部分费用。26、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1 )按照负最后决策职责的不同,分为首长制、委员制和混合制。混合制中成效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的素质和作风。( 2 )按照上下级之间享有的决策、指挥监控职权的大小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 3 )按业务性质和管辖范围不同,分为层级制、职能制和并用制。层级制也称“ 直线制” 、“ 分级制” 、“ 系统制” ,其特点在是有利于指挥统一,节制严明,相互衔接,行动迅速,但有时难免草率;职能制亦称“ 分职制” 、“ 机能制” 、“ 幕僚制” ,其特点在于分工精细,专业明确,有力于推动专业化和高效化。( 4 )按指挥监控权是否集中或分散于一个或多个主体的不同,分为完整制和分离制。完整制也称“ 集约制” 、“ 一元统属制” ,俗称“ 一元化领导” ;分离是也称“ 独立制” 、“ 多元化统属制” ,俗称“ 多元化领导” 。27、非领导职务指数的限制八个非领导职务:巡 视 员 、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 员 、办事员。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 中 巡 视员不超过4 0 % ,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省 、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 超 过 厅 ( 局 )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巡 视 员 不 超 过3 0 % ,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务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 职 数 的50%。省 辖 市 ( 行 署 、州 、盟 、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 员 不 超 过30% ,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县 级 ( 地 辖 市 、旗 、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 ,不超过科级职务职数的50%。28、行 政 领 导 职 务 晋 升 的 条 件(1)在近两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2 )晋 升 科 、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 、司、部级副职 ,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3 )晋升处级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 ,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任职的经历,晋 升 地 ( 市 )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级以上职务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 )晋升科级正副职,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晋升副处级到正司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晋升副部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9、行 政 决 策 转 向 科 学 决 策 的 标 志(1)决策主体由个人转向集体。( 2 )决策过程由主观随意转向程序化。( 3 ) “ 谋 与 断” 的相对分离。( 4 ) “ 断” 与“ 行” 的相对分离。( 5 )决策手段的运用日益增强,量化和技术化,成为现代科学行政决策的标志。30、行政执行基本知识行政决策执行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编制行政执行计划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进行工作安排; 进行人力安排; 进行物力安排;进行时间安排。行政执行通过确定目标、衡量成效、纠正偏差三个步骤,对决策执行进行控制。31、行政协调的分类 (1)以协调的主客体及其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种:与外部环境的行政协调; 内部纵横向的行政协调; 内外部、纵横向人际关系的行政协调。(2 )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为标低头不语,可划分为四种:以解决与外部环境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即适应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结构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运作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动态性的行政协调 ;以解决内外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沟通性的行政协调。(3)以协调所涉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为标准,可划分为:高层协调,中层协调,基层协调;权责体制协调与规制协调,利益协调与心理协调。32、行政监督法制是加强依法监督的保证,教育是加强依法监督的基础。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 定的行政处分权。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不服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它不包括不服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的申诉,也不包括不服原处理决定而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同时,人大、政协、工青女等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不服本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而的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范围。审计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33、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规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为: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监督、监所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监督;新闻宣传,舆论曝光;民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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