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5页
第2页 / 共45页
第3页 / 共45页
第4页 / 共45页
第5页 / 共45页
第6页 / 共45页
第7页 / 共45页
第8页 / 共45页
第9页 / 共45页
第10页 / 共45页
亲,该文档总共4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依法治教,树立教育新理念 -培养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 1 幼幼 儿儿 园园 培养幼儿教师法律意识的原因:作为孩子教育的启蒙者,幼儿教师的法律素养高低直接关系到规划纲要目标的实施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当前幼儿教师的法律意识淡薄,在教育实践活动中有法不依,出现多例虐童事件,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发展。 2关键词对象:幼儿教师目标:法律意识原因:缺失3一、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456法律缺失的现象1、侵害幼儿的人身权未成年人保护法 2、恫吓幼儿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3、对待幼儿不公平7二、教师教育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1、缺乏对教师教育法律体系的全面认识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缺少正规学习教育法律知识的途径 有调查显示,大部分的教师都有参加教育法律法规培训或学习的经历,但这样的培训频率与质量都相对较低。在一些欠发达地区,这样的培训更是一种形式,并未受到教师以及教育部门的重视。93、 教师未重视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教师不重视教育法律知识的学习本身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多数校园教师暴力事件的发生是由于教师本人不重视教育法律知识导致的。104、教师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认识不足多数教师并未清楚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在日常的生活中很容易便做出超越教师权利的事件,而教师在这种情况下并未知情。教师职业道德不仅是教师自身行为的规范,也是法律赋予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11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能正确处理教学与教师继续学习之间的关系法律知识的学习也是教师继续学习的一种表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重视教师法律知识学习的问题,尽力给学校营造出一种法制的氛围。韩国电影:熔炉熔炉 12三、教育法律体系教师应了解的教育法律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法规有: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幼儿园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部门规章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1314 教育法的 特点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统治阶级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的作用:规范、指导、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15宪法宪法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 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规章教育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政府教育规章政府教育规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 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法定地方行政机关制定 16我国教育立法分以下四个阶段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 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3、教育法律案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 17四、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六大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管理学生权);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获取报酬待遇权);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有关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 18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六大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19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救济途径: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处理,行政复议申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机关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关于起诉的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20五、与幼儿园相关的法律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1(一)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11条、12条: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2(二)、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第44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73条: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三)、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21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22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 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24第35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第37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第63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25(四)、幼儿园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第12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第13-20条,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应当制定有关制度,对在园幼儿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法规。第41条是奖惩条款。如果教职工在安全、卫生、保健等方面出现失职,显然适用本条的罚则。第47条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 务。26(五)、幼儿园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第3 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在幼儿全面发展教育中,幼儿体育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幼儿体育中首要的内容是安全、卫生、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的教育与培养。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第五章:是奖、罚规则,幼教工作者也必须了解。27(六)、国家教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国家教委教基19918 号)中规定:学前班应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我委(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拟订的学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试行稿)可做为指导学前班保育与教育工作的依据。28案例一:因蚊香起火引发的安全事故2930事故分析一、从领导、保健医到保教人员,安全意识淡薄。|1、蚊香位置放置的不对。2、关注角度偏离。二、寄宿制生活管理制度不完善。1、幼儿就寝值班人员制度。2、幼儿园防火安全制度。三、教职工玩忽职守,责任心差。1、明知有安全隐患而不去排除。2、夜班人员长时间离岗。四、安全教育不到位,应急机制缺乏。1、当班人员不知在第一时间用灭火器灭火。2、营救不迅速,缺乏应急机制。3、对幼儿缺乏相应的安全教育。31事故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杨慧珍、吴枝英等三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刘越南,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及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火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其行为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该幼儿园处以5万元罚款,同时责成教育行政部门对该幼儿园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32案例二:厂家拖延园方大意,滑梯压伤幼儿33张某该向谁提出损害索赔? 本案涉及幼儿在幼儿园遭受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问题。根据过错责任的规定,幼儿园是否对这起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呢? 事故中,幼儿园虽及时发现滑梯出现问题,存在安全隐患 ,但采取的安全措施方式有不当之处:1、护栏摆放未能有效阻止幼儿进入危险区。2、警示牌用文字书写,不符合幼儿的认识发展能力,对幼儿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3、在户外活动期间。教师疏于全面管理照料,没有发现幼儿离开了安全的活动范围。34 因此,幼儿园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玩具在保修期间出现断裂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玩具生产商、销售商同样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5案例三:自己玩耍失衡导致骨折,教师无责任36幼儿园认为这是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不应负法律责任,小枫的家长则认为小枫追逐亮亮是正常的教学活动,是亮亮自己失去平衡跌倒的,小枫并无过错,也不应承担责任。那么,亮亮的伤害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37案情评析:1、本案涉及幼儿在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问题的认定。2、本事故中,亮亮受损害的事实存在,但教师、小枫均无过错,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原因如下:教师对本次体育游戏组织合理,活动前检查清理了场地,对幼儿服装也做了检查整理;所选活动内容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点,没有超出幼儿的现有运动水平;游戏前安排了适当的准备活动,对游戏玩法和注意事项作了详细说明,游戏进行时一直在旁看护;运动场地也合乎规定。而小枫也无违反体育游戏规则。根据民事责任的规责原则,老师和小枫都无需承担责任,亮亮的损伤属于意外。38总而言之,在这起事故中,造成幼儿的伤害因素是幼儿动作突然失去平衡所致,这是幼儿园及教师在主观上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所以幼儿园无法律责任,亮亮及监护人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损害应自行承担。39案例四:开水管理存在漏洞,幼儿烫伤各有责任40414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过错原则的规定,本案中尽管有关老师已尽了一定的安全责任义务,但幼儿园仍存在对幼儿活动管理不周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为从操作规程上说,保育员不应将半桶开水放在幼儿容易碰到的地方,而办公室是幼儿可以进出的场所,保育员在对开水的管理上存在疏漏。同时,作为幼儿园教师应当能够预见到半桶开水对幼儿的潜在危险,而在事件中,幼儿园教师没有及时发现和阻止幼儿在办公室的嬉闹行为,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管理的义务,以致发生事故。同时,幼儿未听从管理,违反幼儿园纪律也是引起事故的原因,幼儿本人在事故中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此案幼儿园应与家长根据幼儿伤势的轻重,按照法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幼儿园家长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建议(1)幼儿园平时应注意控制开水的温度,提出开水房时温度(即出室温度)一般不能超过40,以防止烫伤事故的发生。(2)幼儿园应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的安全,确保环境的安全卫生。43 当今社会流行一句话,很有道理:法律虽不是万能的,但离开法律是万万不能的。希望能引起各位教师的重视! 44 45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