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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及2013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贾宏俊贾宏俊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科技大学中国建筑业协会理事中国建筑业协会理事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办公室副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战略发展专家委员中国统筹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统筹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常务理事 (内部资料)(内部资料)2清单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清单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清单规范的主要原则清单规范的主要原则清单规范的主要技术要点清单规范的主要技术要点清单规范条文解释清单规范条文解释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3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 一、一、20132013清单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清单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和意义5 二二.2013.2013新清单规范的主要原则新清单规范的主要原则 6 三三. . 2013 2013清单规范的主要技术要点清单规范的主要技术要点 7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条文解释条文解释8 1 1 总则总则 1.0.1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统一建设工程计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1.0.2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计价活动。 1.0.3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组成。9 1.0.4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 2 2 术语术语 2.0.1 2.0.1 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清单。 2.0.2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3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11 2.0.4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 2.0.5 措施项目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2.0.6 项目编码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识。12 2.0.7 2.0.7 项目特征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特征。 2.0.8 2.0.8 综合单价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2.0.9 风险费用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风险的费用。13 2.0.10 2.0.10 工程成本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必须消耗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 2.0.11 2.0.11 单价合同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2.0.12 总价合同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4 2.0.14 2.0.14 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2.0.15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15 2.0.16 2.0.16 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的量差。 2.0.17 2.0.17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6 2.0.18 2.0.18 暂估价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的金额。 2.0.19 2.0.19 计日工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一种方式。 2.0.20 2.0.20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17 2.0.21 2.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2.0.22 2.0.22 索赔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3 2.0.23 现场签证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作的签认证明。18 2.0.24 2.0.24 提前竣工(赶工)费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5 2.0.25 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2.0.26 2.0.26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发事件。19 2.0.27 2.0.27 工程设备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8 2.0.28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29 2.0.29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承包人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的金额。 2.0.30 2.0.30 费用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0 2.0.31 2.0.31 利润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2 2.0.32 企业定额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3 2.0.33 规费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造价的费用。 2.0.34 2.0.34 税金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1 2.0.35 2.0.35 发包人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招标人。 2.0.36 2.0.36 承包人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投标人。 2.0.37 2.0.37 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法继承人。22 2.0.38 2.0.38 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 2.0.39 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 取得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 2.0.40 造价员造价员 取得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2.0.41 单价项目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3 2.0.42 2.0.42 总价项目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 2.0.43 工程计量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 2.0.44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24 2.0.45 2.0.45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 2.0.46 投标价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在已标价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价。 2.0.47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的合同总金额。25 2.0.48 2.0.48 预付款预付款 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 2.0.49 进度款进度款 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 2.0.50 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调整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提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事项,提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26 2.0.51 2.0.51 竣工结算价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 2.0.52 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27 3 3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 3.1 计价方式计价方式 3.1.1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量清单计价。 3.1.3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8 3.1.5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用。 3.1.6 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 3.2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3.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K.1K.1规定填写规定填写发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29 3.2.2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提供。 3.2.3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润。 3.2.4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30 3.2.5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1 3.3.3 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利润。 32 3.4 3.4 计价风险计价风险 3.4.1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4.2 3.4.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承担: : 1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进行了调整的。 33 3.4.3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K.2或或K.3K.3(同一工程只(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19.9.3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人全部承担。 3.4.5 3.4.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规范第9.119.11条的规定执行。条的规定执行。34 4 4 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代理人编制。 4.1.2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35 4.1.4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和办法; 3.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5. 拟定的招标文件;拟定的招标文件; 6.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 7. 7.其他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资料。36 4.2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 4.3 措施项目措施项目 4.3.1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项。37 2003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序号项项目名称目名称1 12 23 34 4环环境保境保护护文明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临时设施施5 5夜夜间间施工施工6 6二次搬运二次搬运7 7大型机械大型机械设备进设备进出出场场及安拆及安拆8 8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混凝土模板及支架9 9脚手架脚手架1010已完工程及已完工程及设备设备保保护护1111施工排水降水施工排水降水38 2008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1 1安安全全文文明明施施工工(含含环环境境保保护护、文文明明施施工工、安安全全施施工工、临时设施)临时设施)2 2夜间施工夜间施工3 3二次搬运二次搬运4 4冬雨季施工冬雨季施工5 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 6施工排水施工排水7 7施工降水施工降水8 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 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39 2013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名称1 1 脚手架工程脚手架工程 2 2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撑 ) 3 3垂直运输垂直运输 4 4超高施工增加超高施工增加 5 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 6施工排水施工排水7 7施工降水施工降水8 8安全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施工9 9及其他措施项目及其他措施项目40 4.4 4.4 其他项目其他项目 4.4.1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2.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3.计日工;计日工; 4. 4.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 4.4.2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定估算。 4.4.3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细表。41 4.4.4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数量。 4.4.5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4.4.6 出现本规范第出现本规范第4.4.1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 4.5 规费规费 4.5.1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2.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3. 3.工程排污费;工程排污费; 4.5.2 4.5.2 出现本规范第出现本规范第4.5.1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42 4.6 4.6 税金税金 4.6.1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1.营业税;营业税; 2. 2.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3. 3.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 4. 4.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6.2 4.6.2 出现本规范出现本规范4.6.1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43 5 5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 5.1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 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5.2.1条的规定编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44 5.1.6 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 5.2 编制与复核编制与复核 5.2.1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1.本规范;本规范; 2.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和计价办法; 3.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45 7.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8.其他的相关资料。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人编制,应予明确。 5.2.3 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2.4 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3.1.4和和3.1.53.1.5条的规定计条的规定计价。价。46 5.2.5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出的金额填写; 4.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要求估算;47 5.2.6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 3. .1 1. .6 6条的规定计算。条的规定计算。 5.3 5.3 投诉与处理投诉与处理 5.3.1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以下内容: 1.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 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相关的请求及主张。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章。48 5.3.3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 2个工作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5.3.1条规定的;条规定的; 3.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5.3.2条规定的;条规定的; 4.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49 5.3.6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10天内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理机构。 5.3.8 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价误差3%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0 5.3.9 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时间。51 6 6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 6.1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范第6.2.1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6.1.3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标。 52 6.2 6.2 编制与复核编制与复核 6.2.1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1.本规范;本规范; 2.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设计或施工方案; 7.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53 8.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信息; 9. 9.其他的相关资料。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单价计算。 6.2.4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按本规范第3.1.4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应按照本规范第3.1.53.1.5条的规定确定。条的规定确定。54 6.2.5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填写; 4.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73.1.7条的规定确定。条的规定确定。55 6.2.7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56 7 7 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约定 7.1 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7.1.1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出之日起30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57 7.1.3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金合同。 7.2 7.2 约定内容约定内容58 7.2.1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约定: 1.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间; 59 6.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范围的调整办法; 7.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 9.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间; 10.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7.2.1条的要求约定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60 8 8 工程计量工程计量 8.1 8.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8.1.1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1.4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8.28.2节的规定计节的规定计量。量。61 8.2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的工程量确定。 8.2.2 8.2.2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 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后7 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62 8.2.4 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计量前24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效。 8.2.5 8.2.5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 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 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63 8.2.6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8.2节的规定计算。节的规定计算。 8.3.2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工程量。64 8.3.3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5 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 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65 9 9 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调整 9.1 9.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9.1.1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1法律法规变化;法律法规变化; 2 2工程变更;工程变更; 3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 4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清单缺项; 5 5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 6 6计日工;计日工; 7 7现场签证;现场签证; 8 8物价变化;物价变化; 9 9暂估价;暂估价; 10 10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66 11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 12误期赔偿;误期赔偿; 13 13施工索赔;施工索赔; 14 14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15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后的14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若发包人在14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存在调整价款请求。67 9.1.4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减)报告之日起14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68 9.1.5 9.1.5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 9.2 法律法规变化法律法规变化69 9.2.1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28天,非招标工程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以合同签订前28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9.2.1条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70 9.3 9.3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 9.3.1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15%,此时,该项目单,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9.6.2条的规定调整。条的规定调整。 2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71 3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L=(1 1中标价中标价/ /招标招标控制价)控制价)100%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L=(1 1报价值报价值/ /施施工图预算)工图预算)100%100% 4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72 9.3.2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据本规范第3.1.53.1.5条的规定计算。条的规定计算。 2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条的规定确定单价。73 3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9.3.1条规定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9.3.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合单价偏差超过15%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承包双方调整。74 9.3.4 9.3.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 9.4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被改变为止。75 9.4.2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特征按本规范第9.3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 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9.3.1条规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76 9.5.2 9.5.2 按本规范第按本规范第9.5.1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 9.3.2 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范第9.3.19.3.1、9.3.2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 9.6 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 9.6.1 9.6.1 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2、9.6.39.6.3条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9.3.3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2、9.6.39.6.3条规定调整。条规定调整。77 9.6.2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工程量偏差超过15%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15%以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量减少15%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应予调高。 9.6.3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9.6.2条的变化,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78 9.79.7计日工计日工 9.7.1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用工时; 3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79 9.7.3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 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被发包人认可。 9.7.4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9.3节的规定商定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计日工单价计算。80 9.7.5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9.89.8现场签证现场签证 9.8.1 9.8.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81 9.8.2 9.8.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 7天内,向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后的48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48小时内未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8.3 9.8.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 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82 9.8.4 9.8.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8.5 9.8.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 7天内,承包人应按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83 9.8.6 9.8.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的依据。 9.9 9.9 物价变化物价变化 9.9.1 9.9.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范附录A 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9.2 9.9.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5%,超过部分的价,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法见附录A 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84 9.9.3 9.9.3 执行本规范第执行本规范第9.9.1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的价格: 1.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的较高者; 2.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的较低者。 9.9.4 9.9.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范第9.9.19.9.1、9.9.29.9.2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85 9.10 9.10 暂估价暂估价 9.10.1 9.10.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2 9.10.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整合同价款。 9.10.3 9.10.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9.3节相应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86 9.10.4 9.10.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1.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投标总报价)中。87 2.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 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价,调整合同价款。 9.11 9.11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9.11.1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担相应费用; 88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人承担;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2 9.11.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担。 9.11.3 9.11.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12.0.2条规定办理。条规定办理。 9.12 9.12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9.12.1 9.12.1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20%,超过者,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89 9.12.2 9.12.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 9.12.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 9.13 误期赔偿误期赔偿90 9.13.1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进度迟于计划进度,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3.2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在结算款中扣除。 9.13.3 9.13.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减。91 9.14 9.14 索赔索赔 9.14.1 9.14.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4.2 9.14.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出索赔: 1.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28天内,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28天内,向发包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92 3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 9.14.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明材料后的28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可;93 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 9.14.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项方式获得赔偿: 1 1延长工期;延长工期; 2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 9.14.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94 9.14.6 9.14.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止。 9.14.7 9.14.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4.8 9.14.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项方式获得赔偿: 1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2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5 9.14.9 9.14.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 9.15 9.15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9.15.1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用。 9.15.2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9.149.14节的规定所作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96 10 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 10.1 预付款预付款 10.1.1 10.1.1 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扣除暂列金额)的30%30%。 10.1.3 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请。 10.1.4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 7天内进行核实后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 7天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97 10.1.5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 7天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8天起暂停施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 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款金额为止。 10.1.7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14天内将预付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98 10.2 10.2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定为准。 10.2.2 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28天内预付不低于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60%,其余部分,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 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7天内仍未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99 10.2.4 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 10.3 进度款进度款 10.3.1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款。 10.3.2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周期一致。 10.3.3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100 10.3.4 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中。 10.3.5 10.3.5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7 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60%,不高于,不高于90%90%。101 10.3.8 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 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3.1 3.1 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3.2 3.2 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3 3.3 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3.4 3.4 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3.5 3.5 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4.1 4.1 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4.2 4.2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102 10.3.9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14天内,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 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的14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款。103 10.3.12 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910.3.1110.3.11条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 7天内仍未支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3.13 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款中支付或扣除。 11 11 竣工结算与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10411.1 11.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1.1.1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1.2 11.1.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11.1.3 11.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11.1.4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参照本规范第质量鉴定,参照本规范第14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章的相关规定进行。10511.1.5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11.2 11.2 编制与复核编制与复核11.2.1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1.本规范;本规范;2.2.工程合同;工程合同;3.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同价款;4.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同价款;5.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6.投标文件;投标文件;7.7.其他依据。其他依据。106 11.2.2 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11.2.3 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3.1.5条的条的规定计算。规定计算。 107 11.2.4 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109.10节规定计算;节规定计算; 3.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11.2.5 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入。 11.2.6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10811.3 11.3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11.3.1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告后14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包人应予以认可。11.3.2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28天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到核实意见后的2828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109 11.3.3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1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 7天内在竣工结算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条第1 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28天内,不核对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28天内,不确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办理完毕。11011.3.6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咨询人应在28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11.3.3条条1 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11.3.3条条2 2款规定办理。款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11.3.7 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理:1111.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1.3.8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112 11.3.9 11.3.9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 11.4 结算款支付结算款支付11311.4.1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11.4.2 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 7天内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11.4.3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14天内,按照竣工结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9.7.5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应按照本规范第10.3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114 11.4.4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 7天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 7天后的天后的14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11.4.3、11.4.4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算款支付申请7 7天后的天后的56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11511.5 11.5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11.5.1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11.5.2 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11.5.3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14天内,发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116 11.6 11.6 最终结清最终结清 11.6.1 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付申请。 11.6.2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14天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117 11.6.3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14天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结清款。 11.6.4 11.6.4 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包人认可。 11.6.5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11.6.6 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11811.6.7 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2 12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2.0.1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1 1本规范第本规范第9.11.19.11.1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成为发包人的财产;119 4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56天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120 12.0.3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28天内核实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56天内将其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21 12.0.4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 7天内向承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决方式处理。 13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 13.1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122 13.1.2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定结果。 13.1.3 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 13.2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2313.2.1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13.2.2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10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13.2.3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第13.2.213.2.2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124 13.3 13.3 协商和解协商和解 13.3.1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 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3.4 13.4 调解调解 13.4.1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 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13.4.3 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12513.4.4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仲裁人的工作。13.4.5 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13.4.6 13.4.6 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解书后28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12613.4.7 13.4.7 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13.5 13.5 仲裁、诉讼仲裁、诉讼13.5.1 13.5.1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同时通知另一方。13.5.2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3.5.3 13.5.3 在本规范第在本规范第13.113.113.4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127 13.5.4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提起诉讼。 14 14 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 14.1 1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4.1.1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14.1.3 14.1.3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12814.1.4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10天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14.1.5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4.1.6 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质询。129 14.2 14.2 取证取证 14.2.1 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 1 1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标准、定额; 2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格等。 14.2.2 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 1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 2 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 3 3 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 4 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 5 5 其他有关资料。其他有关资料。13014.2.3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14.2.4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行现场勘验。14.2.5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资料。13114.2.6 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14.3 14.3 鉴定鉴定14.3.1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14.3.2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13214.3.3 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应法律责任。14.3.4 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14.3.5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以下内容:1331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 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 5明确的鉴定结论;明确的鉴定结论;6 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 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专用章。13414.3.6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14.3.7 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做出补充结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做出补充结论。论。135 15 15 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 15.1 计价资料计价资料 15.1.1 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136 15.1.3 15.1.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地址发送。 15.1.4 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137 15.1.5 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5.1.6 15.1.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15.2 15.2 计价档案计价档案 15.2.1 15.2.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5.2.2 15.2.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138 15.2.3 15.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不宜少于五年。 15.2.4 15.2.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或电子文件。 15.2.5 15.2.5 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合要求的案卷。 15.2.6 15.2.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结算完成后进行。 15.2.7 15.2.7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139 16 16 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计价表格 16.0.1 16.0.1 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 B附录附录K K计价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16.0.2 16.0.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要,方便使用。 16.0.3 16.0.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1、扉、扉-1-1、表、表-01-01、0808、1111、1212(不含表(不含表-12-6-12-68 8)、)、1313、2020、2121或或2222。140 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招标代理人或工程造价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招标代理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3.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41 16.0.4 16.0.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定 1. 1.使用表格使用表格 1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2、扉、扉-2-2、表、表-01-01、0202、0303、0404、0808、0909、1111、1212(不含表(不含表-12-6-12-68 8)、)、1313、2020、2121或或2222。 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3、扉、扉-3-3、表、表-01-01、0202、0303、0404、0808、0909、1111、1212(不含表(不含表-12-6-12-68 8)、)、1313、1616、招标文件提、招标文件提供的表供的表2020、2121或或2222。 3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4、扉、扉-4-4、表、表-01-01、0505、0606、0707、0808、0909、1010、1111、1212、1313、1414、1515、1616、1717、1818、1919、2020、2121或或2222。 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142 3.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 2)编制依据等。)编制依据等。 16.0.5 16.0.5 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5-5、扉、扉-5-5、表、表- -0101、05052020、2121或或2222。 2 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143 3 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14.3.5条条1 16 6项的规定填写。项的规定填写。 16.0.6 16.0.6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附录附录A 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K.3K.3的表的表22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P=P0A+(B1P=P0A+(B1Ft1F01+B2Ft1F01+B2Ft2F02+B3Ft2F02+B3Ft3F03+Ft3F03+Bn+BnFtnF0n)FtnF0n)1 1 式中式中P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需调整的价格差额;144 P0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也不计在内; A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 B1;B2;B3Bn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m Ft1;Ft2;Ft3Fm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145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 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46 4. 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第1 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5. 5.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3.4.2条条2 2款规定。款规定。 A.2 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147 1.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3.4.2条条2 2项规定的条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规范附录K.2K.2的表的表-21-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行。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过部分按实调整。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部分按实调整。148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料后3 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则不作调整。 3.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49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149150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1、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属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属性u建设工程合同受我国经济法部门法调整,有行政建设工程合同受我国经济法部门法调整,有行政监管和市场竞争双重特性监管和市场竞争双重特性u建设工程合同脱胎于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脱胎于承揽合同,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第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第15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章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u法律特征:法律特征:应当符合承揽法律关系,定作人提供应当符合承揽法律关系,定作人提供资金并提出定作要求,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资金并提出定作要求,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人完成加工制作,一般限于手艺、工艺等技术要揽人完成加工制作,一般限于手艺、工艺等技术要求,通常不承担加工承揽材料等的市场风险。求,通常不承担加工承揽材料等的市场风险。151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2、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建设工程合同的立法价值取向第一,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第一,强调多重法律价值,且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顺位在先利益顺位在先 合同价值合同价值: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存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顺序,与普通民事交易活动不同。人合法权益的价值顺序,与普通民事交易活动不同。第二,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第二,强调公平分担风险的原则。第三,兼顾合同管理的效率原则,强调建设活动的第三,兼顾合同管理的效率原则,强调建设活动的程序规范。程序规范。 152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理解3、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建设工程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u施工合同主要目的施工合同主要目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通常为出资人,不宜对发包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通常为出资人,不宜对发包人提出过高的专业技术要求,发包人承担投资风险,人提出过高的专业技术要求,发包人承担投资风险,工程实施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实施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作为专业单位,依靠其专业技术完成工程承揽承包人作为专业单位,依靠其专业技术完成工程承揽业务,应当承担法定和约定的施工责任,但对于因市业务,应当承担法定和约定的施工责任,但对于因市场风险变化引起的法律和合同后果,以按照市场经济场风险变化引起的法律和合同后果,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的规则承担有限风险为宜承担有限风险为宜。4、符合中国国情,促进良性交易习惯的形成,发展、符合中国国情,促进良性交易习惯的形成,发展工程建设工程建设153示范文本示范文本修改重点修改重点u完善八项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八项合同管理制度u完善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完善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u强调合同履行程序强调合同履行程序u完善合同价格类型完善合同价格类型u注重对发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注重对发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u实现与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实现与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 154八项合同管理制度八项合同管理制度 u双向担保制度双向担保制度 u合理调价制度合理调价制度u缺陷责任期制度缺陷责任期制度u工程系列保险制度工程系列保险制度u商定与确定制度商定与确定制度 u索赔期限制度索赔期限制度 u双倍赔偿制度双倍赔偿制度 u争议评审解决制度争议评审解决制度 155完善合同要素结构完善合同要素结构u合同要素由原合同要素由原12个增加为个增加为20个,并力求系统化,个,并力求系统化,且配置合理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工程建设市场且配置合理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引导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健康发展u建立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建立以监理人为施工管理和文件传递核心的合同体系,提高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体系,提高施工管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156完善合同要素结构完善合同要素结构u1999版合同要素:版合同要素:11个个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 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 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 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u20132013版合同要素版合同要素: 20: 20个个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 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 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157完善合同价格类型完善合同价格类型u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程管理实践需要 u按照价格形式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及其它价格形式合同 158注重对发承包人施工实践注重对发承包人施工实践的引导的引导u体现指引和自由竞争双重目标体现指引和自由竞争双重目标,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配置专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配置专用合同条款的指向,以充分尊重自由约定用合同条款的指向,以充分尊重自由约定 u体现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约束,体现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约束,如增加承诺性条款和项目管理如增加承诺性条款和项目管理具体措施,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促进具体措施,防范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u体现对停工、支付、移交、保修等重要合同行为的规范,包体现对停工、支付、移交、保修等重要合同行为的规范,包括其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括其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u体现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如双向担保、体现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如双向担保、合理调价、不利物质条件等合理调价、不利物质条件等 u体现对争议解决的及时性,避免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体现对争议解决的及时性,避免合同履行陷入僵局159实现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实现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 u反映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如条例、司法解释等方面内容反映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和要求,如条例、司法解释等方面内容u充分借鉴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发布行业标准文充分借鉴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发布行业标准文件、件、FIDICFIDIC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包括:法律以及包括:法律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文本: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FIDIC施工合同条件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房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标: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年)年) 、工程建设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160向大家表示向大家表示 衷心的感谢!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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