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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年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书 签定仪式签定仪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背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背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突出了本条例突出了“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操作规操作规程程”。签订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责任书目的目的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了搞好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公司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和职业危害,保障公司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生产效益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进生产效益提高和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广东省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和*有限公司安全生産責任制有限公司安全生産責任制的规定,公司与的规定,公司与各部门经营管理责任者签定责任书,以明确各部门经营各部门经营管理责任者签定责任书,以明确各部门经营管理者的职责。管理者的职责。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介*课长课长3分分2、总经理总经理挨拶挨拶*总经理总经理翻译:翻译:5分分3、*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书签定式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书签定式总经理与部门代表签订总经理与部门代表签订2分分全程约全程约10分钟分钟20092009年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年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責任状儀式責任状儀式次第次第撮影担当:撮影担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第493493号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20072007年年3 3月月2828日国务日国务院第院第172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总理总理 温家宝温家宝 二二七年四月九日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简介一、事故分级一、事故分级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人以下重伤,或者者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 二、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至80%的罚款;属于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罚款。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 2009年度安全生产年度安全生产 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书签定仪式责任书签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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