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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主要有(主要有(32个):个):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20032003年)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658号、20152015年)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第8787号令、号令、20172017年年1010月月1 1日施行,取代原日施行,取代原1818号令)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6198号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9号令号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财库2011181号)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库(财库201269号)号)2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财库库2014214号等号等 财政部关于印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家管理办法法的通知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8号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问题的通知财库财库201269号号财政部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财库2007119号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审管理的通知财库财库20072号号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号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施意见的通知(财库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国办发200751号号财政部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失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失效)效)2007.3.14财库财库200690号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库201468号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办法的通知财库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财库201437号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财办库财办库2016320号号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财政部令第部令第87号),号),将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实施,原18号令作废。87号令,重点对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补充,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衔接,保持了与政府采购其它规章制度的一致性,新办法在立法理念、招标程序、交易规则、权责设定等方面都有重大调整和创新。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招标程序、提高采购效率作为重要内容,体现了“放管服”要求,特别是将采购权更大限度地赋予采购人,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同时,对政府采购各方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作了明确细化和补充完善5 政府采购的定义和指导思想政府采购的定义和指导思想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货物、工程和服务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指导思想指导思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6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管部门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管部门法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68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69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7政府采购制度当事人:政府采购制度当事人: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三类单位。评审专家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一、政府采购专家库建设管理(一)法规依据:1、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第13条条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8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3、财政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9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豫财购20178号),号),依托“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按照“区域为基础、全省大统一”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省财政厅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分级管理”建设“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启用推广。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和本地实际,我省将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将调整为:省直库、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分库组成。其它县级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分库。10(二)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建设情况(二)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专家建设情况截止目前,全省在库专家总数21000人,省级在库专家5100多人,近一半没有启用或和不再续聘。未启用有三种原因:一是不参加培训或测试不及格人员。第二是专业选择不当、资格证件和简历资料不全又不予更正人员;第三是有不良信用记录人员。对新入库专家名单均适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省财政厅有三个专家库,要分清:省财政厅有三个专家库,要分清:财政监督专家库、政府采购专家库和PPP专家库11(三)省直库专家队伍结构三)省直库专家队伍结构专家职称情况:85具有高级职称,12具有副高级职称。85以上的专家从业经历在20年以上。技术专家平均年龄52岁。经济与法律队伍平均在46岁。专家单位分布情况:科研院所占比32、高等院校占33、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占17,各类事务所、公司、社会团体等占19等。(四)评审活动项目逐年增加四)评审活动项目逐年增加:2010年,省直抽取评审项目1340个,2014年达到4200个,今年前8个月为4000多个,预计全年6000个12(五五)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管理职责: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选聘入库工作,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分库财政部门负责初审,省财政厅负责复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并纳入相应分库管理。全部通过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系统实现。13(六)政府采购专家库与河南省综合专家库是两个六)政府采购专家库与河南省综合专家库是两个分别独立的专家库:分别独立的专家库:法规依据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为依据,财政部门建设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规范范围不同;综合库是规范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活动的评标行为;政府采购专家库是规范政府采购政策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采购行为的评标(评审)行为各具政策功能。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由省财政厅管理,省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处与其他代理机构一样,网上提交抽取专家申请。将来由系统按规定自动抽取,财政部门不再事前监督具体抽取事务。14二、二、专家管理专家管理(一)专家家资格管理:格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欺诈等不良记录2、具有中中级专业技技术职称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域工作满8年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3、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4、承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5、不不满70周周岁(最高聘用年(最高聘用年纪),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新入库掌握在65岁以下)还要熟悉操作计算机6、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如社区服务、评估、物业管理、食品、服装、电梯、煤矿设备、家具、金融保险等。(二二)专家征集家征集各分库财政部门都有征集专家的责任和义务,是一项日常工作,征集方式灵活: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15(三(三)专家申报流程和专家申报流程和个人资料维护个人资料维护: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用户注册入口”“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协议”预览后要同意,填报上传资料要求:1、基本资料应填尽填;2、个人简历:应按照专家工作单位及单位变化、不同时期从事什么专业业务或研究,取得什么成就、成果等。不必罗列什么奖励、多少先进等,这是判定选报专业的重要参考;3、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扫描件号要一致;4、职称证、学历证、身份证、资格证等要上传扫描件或照片,图片要清楚、完整;5、所在单位资格证明。为回避单位要填。6、以自己的主专业选择评审品目,所选专业要与学历证、职称证和特别是从业专业相符。关于评审专业,为具体的品目具体的品目,品目因对象不同,其分类及级次也不同。技术专家应当选择最后级次的专业,以增加评审专业的准确性;7、正确选择评审类别和评审区域。目前,对专家注册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但网上注册资料要资料齐专家注册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但网上注册资料要资料齐全清楚全清楚要记住自己的注册序号(即用户名)和密码要记住自己的注册序号(即用户名)和密码(自设自设)。这是您以后进入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修改查看个人注册资料的钥匙。 个人资料维护:个人资料维护: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用户登录”,通过“个人注册序号数和自设密码”。经常登录该网有其必要性16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是全省一个统一的系统,每位专家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在库中是唯一的(系统自动识别,不能重复,所以要求上传身份证图片),即每位专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只能申报一次。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即将设置为省直分库、省辖市分库和省直管县分库三级,各级具体管理各级专家,资源已实现共享,但各库之间依然互相看不到专家名单。主评区域主评区域,要选择生活工作所在地为主评区主评区域。主评区域选择了哪一级,就是哪一区域的域。主评区域选择了哪一级,就是哪一区域的专家,专家,如郑州市分库和省直分库,分别管理,互相看不到对方库专家名单173、专家注册资料存在问题:将影响启用、专家注册资料存在问题:将影响启用一、基本资料填报不全、不准(如单位、工作生活地址、毕业时间、毕业院校、专业);二、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资格证、工作单位证明等资料不全、图片不清等;三、身份证号填报有误;四、回避单位不填,如本单位和回避单位;五、简历不能说明从事专业范围和水平;六、专业选择面宽、不具体;七、主评区域选择不当不修改完善将影响启用不修改完善将影响启用20三、专家抽取使用管理三、专家抽取使用管理 1 1、抽取时间和方式、抽取时间和方式: :前半天或当天,系统固定电话语音通知专家手机。专家根据提示按手机相应健确认,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不限制不参加次数)。对参加人员,系统会发送短信告知评审地点、开标时间等。 不允许找人代替自己参加评审活动 2、如何如何退出已同意参评活动,有两种方式:退出已同意参评活动,有两种方式:首先是回复语音通知电话,根据提示,按提示键自动退出。二是同级联系财政部门。3、持证上岗:持证上岗:财政部门给专家发放“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证书”,参加评审活动,应持证上岗。21 四、四、 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激励与淘汰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激励与淘汰的信用评价制度)。的信用评价制度)。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21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五、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要树立“获取规定标准劳务报酬”意识。待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颁布后,专家参加评审活动,要提供自己的开户行和银行账户、身份证号。22采购方式;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没有规定非招标采购方式;2、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网上竞拍网上竞拍;(黑体字统称为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项目由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确定采购方式。按组织形式不同,分为按组织形式不同,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结果为政府采购各方式的统称,具体情况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文件称招标文件,其结果称为中标结果,组成专家为评标委员会。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文件为询价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其结果为成交结果,组成专家为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等;第二部分: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第二部分: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和法律责任 一、一、 评审专家的职能定位要求评审专家的职能定位要求 独立性:独立性: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根据法规政策制度和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遵守87号令65条) 公平性公平性: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评审。 专业性专业性:发挥专业能力提出评审意见二、评审专家的权利知情权知情权: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了解的权利;熟悉并准确运用法规政策制度的规定评审权评审权: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利。合法合理行使自己的裁量权表决权:表决权:推荐或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根据招标采购文件的规定,或直接确定一名或推荐不少于三名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人)。政府采购项目的响应者叫供应商,工程招标投标的响应者叫投标人举报权举报权:受到非法干预的应予拒绝并向财政、监察部门举报(包括发现违法行为)获取评审报酬权:获取评审报酬权:三评审专家的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起草;可配合代理机构归集整理评审资料,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甚至签署不同意见(若有最好签署最好签署,免得说不清)。评审报告资料包括招标采购过程所有相关资料:如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专家(如有)、供应商响应文件、开标记录、资格审查、评审记录、评审意见、澄清、保证金、质疑与质疑答复、专家抽取表或自选专家说明等(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招投标法叫异议,异议包括询问)(五)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三评审专家的禁止性规定(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向性意见;(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五)(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四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29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将停止专家资格)(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入库时,予以拒绝)(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五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财政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影响中标、成交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30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职能定位 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三部分:采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三部分:采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职能定位1、代理机构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组织方式区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单位,是代理机构,其代理的范围为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职能定位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是法定被委托与委托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是法定被委托与委托关系; 2、 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政府采购法第20条规定,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活动,双方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条例条例16条规定条规定 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各自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超越代理权限。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职能定位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等。招标采购文件不完善或者违法情况的责任,最终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三、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12项)项)1、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采购项目的操作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并送交采购人审核、确认3、织项目评审:核对评审专家身份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宣布维护评审纪律;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通讯管理;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审依法评审;核对评标结果;评审工作完成后,4、根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5、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6、根据采购人委托签订或者组织签订采购合同;7、根据采购人委托参与合同履约验收;8、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9、对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要求。10、及时公布政府采购信息,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11、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12、档案管理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定期轮岗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廉洁制度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四、四、对代理机构专业化要求(代理机构专业化要求(条例条例第十三条) 专业化方面专业化方面(一)需求调研与需求确定的能力应当按照物有所值的原则,与项目成本测算和产品生命周期结合,考虑产品的服务质量。项目需求描述完整、准确、合规,满足客观需要。(二)采购标的的成本测算的能力需求描述要由相对应的成本测算,满足项目预算约束要求,实现成本效益原则。(三)项目履约风险防控的能力合同条款的设定,项目履约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预测。当然,采购需求最终以采购人提供或确定的需求为主,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五、代理机构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五、代理机构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条例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条例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代理机构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续)代理机构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即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代理机构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续)代理机构禁止行为与法律责任(续)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下列情形属于违法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违法责任违法责任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违法责任违法责任 87号令号令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政府采购部分(豫财税政(2016)号31号)第四部分第四部分政府采购采购方式、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政府采购采购方式、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一、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和适用情形一、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和适用情形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2、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87号令第3条):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适用情形(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邀请招标方式响应供应商的产生邀请招标方式响应供应商的产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3、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条件:、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条件:(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主要针对采购服务和货物类。4、询价方式:、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5、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适用情形:(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46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6、单一来源方式一来源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7二、二、评审程序:程序:各方式程序有类同,也有区别:1、如竞争性谈判方式:、如竞争性谈判方式:(一一)成立谈判小组成立谈判小组。非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金额以下)一般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二)制定谈判文制定谈判文件(目前,多由代理机构事前制定);(三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参加谈判。(现在多由代理机构已经事前通过公告、采购人邀请、专家推荐、从库中抽取并资格预审);(四四)谈判。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五)确定成交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最后报价(一般两轮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482、询价:价:(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询价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目前,多由代理机构事前制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现在多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已经事前通过公告、采购人邀请、专家推荐、从库中抽取并资格预审)(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49(三)政府采购评审方法(针对货物、服务和政府采购工(三)政府采购评审方法(针对货物、服务和政府采购工程的评审方法)程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公开招标多采用综合评分法,非招标采购方式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1、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87号令第第54条),条),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2、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87号令号令第55条):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50综合评分法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综合评分法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例:某项目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A供应商,报价60万元,属于最低价,B供应商报价70万元。本标段价格分为50分,占总分值的50,A、B两家均不是小微企业,无价格扣除。则A供应商价格分为:(60/60)*50%*100=50分;B供应商价格分为:(60/70)*50%*10042.857分。假如:假如:B企业为小型企业,招标文件规定给予10的价格扣除,则其评审价格变为:(60/63)*50%*10046.619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51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3、评审结果排序:评审结果排序:(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52一、一、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选择与组成选择与组成招标项目非招标采购项目特殊情况专家抽取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规定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禁止性规定(综合)(综合)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规定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规定四、代理机构评审现场组织与要求四、代理机构评审现场组织与要求保密要求;监控录像;相互监督;评前准备评审工作五、评中工作操作要求五、评中工作操作要求 第四部分:评审组织管理第四部分:评审组织管理一、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 (一)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招标项目(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此前是300万元以上,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再加上业主代表,多由7人组成。技术复杂怎么理解,非单一采购内容的,就是技术复杂。 (二)非招标项目:(二)非招标项目: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专家,3人以上单数组成;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5人以上组成;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项目要有1名法律专家 (三)(三)PPPPPP项目:项目: (财金2014113号)规定,PPP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评审小组由实施机构自行选定自行选定5人以上单数组成,包括,包括实施机构代表、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评标委员会或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组成及特殊评标委员会或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组成及特殊情况规定情况规定 异地抽取:异地抽取: 事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专家不足:专家不足: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按1:3的比例推荐先入库后随机抽取 缺席、回避:缺席、回避:及时补抽;无法补齐的停止评审,封存文件,择期重新评审二、评审委员会组成与成员的禁止性规定 1、代理机构人员不能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3、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小组)主任(组长)4、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5、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6、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7、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8、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9、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10、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第4至8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三、专家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专家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回避规定回避规定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必须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四评审现场组织有关要求 1、保密要求:要求: 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委会名单保密、评审情况保密、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密。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评审专家不得进入开标现场(87号令40条首次明确) 2、监控录像:监控录像: 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3 3、相互监督:、相互监督: 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相互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评审现场组织有关要求(续) 4 4、评前准备:、评前准备:(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函,记录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及时报告违法违规行为;(二)宣布评标纪律;(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通讯设备管理,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专家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专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标结果,有(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评审现场组织有关要求(续)(九)评审工作完成后,由集中采购机构或由代理机构统计转交采购人报销支付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60 5 5、评中工作、评中工作 第一,第一,对招招标采采购需求的把握。需求的把握。按照87号令第11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大家容易忽略)(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61第二、招第二、招标文件采文件采购价格的限定:价格的限定:87号令第12条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第三第三 、招、招标文件政策性文件政策性审核(核(87号令第25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如有)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重新招标。评审现场组织有关要求(续)第四、独立完成评审工作第四、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1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五、五、评中工作操作要求评中工作操作要求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一)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二)(二)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审现场纪律要求(三)逐一评审。逐一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非招标采购资格性(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存在委托专家小组评审资格的情况)方式采购文件存在委托专家小组评审资格的情况)、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共同认定的事项(法规没有指哪些事项)存在争议,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者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五)客观分一致或一致性。(五)客观分一致或一致性。对供应商的价格分、业绩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六)(六)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操作要求 (六)(六)澄清:内容为投标响应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专家小组应书面提出澄清,交由工作人员转交被澄清人,不能与被澄清人直接见面,回答也必须是书面的并要求签章或投标被授权人签字。应当给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七)汇总复核。(七)汇总复核。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八)推荐供应商(八)推荐供应商(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十)评标报告或汇总报告编写。66(一)工程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招标情形不招标情形工程不进行招标的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货物 服务第五部分: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第五部分: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一、工程与政府采购工程的法规适用一、工程与政府采购工程的法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同时又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筑物建筑物用来居住和办公的房屋构筑物构筑物不用来居住和办公但需要通过土建来完成建设的物体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范围强制招标范围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不招标情形不招标情形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法不招标情形不招标情形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工程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所以。所以。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才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工程中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则不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财政资金二、二、 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具体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具体问题规定(一)(一)政府采购关于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规定:政府采购关于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规定:1、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第22条: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资金二、二、 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具体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具体问题规定(一)政府采购关于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规定:(一)政府采购关于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的规定: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第17条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3、87号令第17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资金二、二、 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具体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具体问题规定(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条例第20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财政资金二、二、 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具体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具体问题规定(三)(三)关于资格预审和开标后资格审查关于资格预审和开标后资格审查条例第21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87号令第21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邀请;(二)申请人须知;(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87第44条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资格进行审查查。(合格资格和实质性要求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财政资金二、二、 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四)联合体:(四)联合体:采购法第24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条例第22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与投标法规定的按同类别资质等级最高确定资质相反。87号令第19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财政资金二、二、 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五)招标采购样品提供与评审(五)招标采购样品提供与评审87号令第22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财政资金二、二、 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六)(六)供应商串标认定供应商串标认定 87号令第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财政资金二、二、 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七)(七)投标报价更正处理投标报价更正处理 (87号令 59条)第59条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财政资金二、二、 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八)相同品牌产品参加投标处理(八)相同品牌产品参加投标处理(87号令第31条)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品牌产品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如此,则多委托评委会确定,因采购人无法进行符合性审查)财政资金二、二、 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八)相同品牌产品投标处理(八)相同品牌产品投标处理(87号令第31条)2、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也就是说,品牌不够三家的,按废标处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二、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二、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九)拒绝过低报价 (87号令 60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十)投标有效期(十)投标有效期 (8787号令号令 2323条):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若投标有效期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判定投标无效。(避免履约期价格变动风险)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十一)不足三家的处理。(十一)不足三家的处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 如果评审中出现废标,专家应针对上述情况在评审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十二)投标无效情况处理。(十二)投标无效情况处理。8763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招标采购文件也会有约定)(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十三)特殊情况处理。8764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财政资金二、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二、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 9、重新评审、重新评审评审专家可以在三个环节重新审查自己的评审意见:1、评审中的复核: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标报告完成签署前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至评标报告完成签署前,检查: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委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形。2、重新评审:评标报告签署完成后,发现可能出现上述六种情形,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进行重新评审。3、配合协助答复:供应商提出质疑协助答复。财政资金二、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二、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十五)质疑过程改变中标成交结果质疑过程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其中,处理质疑事项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69号文到财政部门备案;其他事项改变,应当报经财政部门认定原中标、成交结果无效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十六)评标中止。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十七)关于虚假材料与虚假应标案例主要表现在假合同、假验收证明、假授权、假签字印章、文书格式内容等。对比、判断(十八)评审责任心问题(三个案例) (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查看招标文件有无:查看招标文件有无:“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不被接受”对比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十八)评审责任心问题(三个案例) 1、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论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1355号)第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实行事前公示制度,公示内容要求“专业人员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出具论证意见”2、进口产品论证:要说明采购产品用途或要达到什么目的、国内产品能否满足的程度,对照国家进口产品目录规定,得出是否进口可行。按照规定,采购进口产品公示前需要专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其是否应该采购进口产品。3、不按评审标准评审。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有关问题规定(十八)评审责任心问题(三个案例) 3、不按评审标准评审。、不按评审标准评审。 查看招标文件有无:查看招标文件有无:“照抄或复印招标文件技术及商务要求的、手写的、未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将导致不被接受”,所以招标文件有这个规定是应该的,合理的。对比91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和实施措施总体要求制订具体政策部门 节能环保政策支持国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第六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六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一)节能环保政策 制度要求制度要求 (清单制度)(清单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环保总局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 优先采购优先采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环保要求、对节能、环保标志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 强制采购强制采购 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二)支持购买国货 有关制度有关制度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执行要求执行要求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必须审批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没有明确的视同禁止进口产品) 不能限制国内产品参与 采购时体现优先技术转让、有利消化吸收(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有关制度有关制度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财库库2017141号号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预留份额预留份额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价格扣除价格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应以产品的生产企业或直接提供服务的企业在县级以上工信部门开具证明为准,不是查投标企业的大小95询问、质疑及其答复时限 询问、质疑的答复责任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第七部分:询问、质疑及答复和投诉处理第七部分:询问、质疑及答复和投诉处理投诉:资格、时限、环节、投诉书、处理(陈述、申辩;听证、行政复议、诉讼)财政资金询问、质疑和答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询问答复采购人或代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答复不是所有询问都要答复,只有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才有义务答复。但不答复要说明理由和依据。答复形式灵活询问质疑答复责任采购人是供应商询问、质疑答复的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做好询问质疑的答复,超出委托权限的询问和质疑,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专家应当配合答复询问、质疑财政资金质疑期限的起算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相关规定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采购文件公告期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质疑采购文件时效起算可质疑采购文件的范围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起算日期供应商收到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电子采购形式为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之日起质疑采购过程时效起算采购过程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发出、投标、开标、评标、澄清、谈判、询价等个采购程序环节。起算日期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招标采购公告质疑视其内容,公告渠道、发布期限、信息不完整的质疑,属公告环节的质疑;有些公告内容,如供应商资格条件,应属采购文件环节的质疑质疑结果时效起算及期间计算中标成交结果质疑起算日期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期间计算规则工作日不同于自然日,但计算方法参照其执行,从起算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邮寄,则以邮戳日期为准。投诉 资资 格格:投诉人应是参与项目活动的供应商环节环节:投诉人应依法先书面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期)书面答复到质疑人(签字确认)。质疑答复过程有可能提请评审专家参与质疑答复 时限时限: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才可以投诉。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起投诉 投诉书投诉书:要从严审查八个方面,涉及后期处理、法规要求和责任追究。财政部有投诉文本格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号令、财政部关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步骤:财政部门经办人员,理清全部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和诉求;聘请商务、技术法律专家审核投诉事项成立与否,把准事实依据,有必要的外调了解或举行质证。依法处理关键是处理程序要严谨,做到每一个环节都有书面证明、资料齐关键是处理程序要严谨,做到每一个环节都有书面证明、资料齐全:全:受理通知书、案件受理表、受理(处罚告知、处理决定)签报、专家审核意见书、对外调查函、回复函的证明、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重大行政处罚(个人1万元及以上、企业3万元及以上、企业暂停一年及以上业务)要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收到后3日内提起,听证对应较大数额如上)、诉讼的权力期限(收到决定书之日60日内提起)或在6个月内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在一个月内将决定书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决定书与告知书,不要减罚太多。 投诉举报等处理,发现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是要处理的。105专家和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 信用信息查询及使用信用信息与其他第八部分:信用记录使用第八部分:信用记录使用财政资金不良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不良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措施相关措施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2.2014年财政部开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信用记录查询使用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河南省财政厅转发通知(豫财购201615号)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招标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查询内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对联合体所有成员查询,有一家存在不良信息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专家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有禁止在一定期限参加评标以及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禁止参加评审,并及时进行补抽。开标前、专家抽取解密后逐一查询。专家有不良政府采购信用记录的事前多已被停止政府采购活动,不会被抽到。供应商的犯罪档案查询、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信用记录查询使用与其他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供应商资格条件,承诺制,必须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高检、国家发改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原文主要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专家应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该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不是强制性的,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贯彻落实“一地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建设管理规定也是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要求。但此项招标采购文件没有写也不算错。 谢谢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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