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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留观病人管理制度 不符合住院条件,但根据病情尚需急诊观察的患者,可留观察室进行观察不超过72小时。 急诊值班医师和护士应当根据病情严密观察、治疗。凡收入观察室的患者,必须开好医嘱,按格式规定及时书写病历,随时记录病情(包括检验、影像)及时处理经过,必要时及时请相关专业会诊。1 急诊留观病人管理制度 首诊医师全面负责急诊留观病人的所有事宜,若病情有变化,应随叫随到。对病人的病情诊断、疑似诊断检查注意事项等内容,应在下班时向接班急诊医师进行床头交接,且病历书写要规范。2 急诊留观病人管理制度 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与负责,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及时修订诊疗计划,指出重点工作。急诊值班医师早晚各查房一次,重病随时查房。 急诊室值班护士随时主动巡视患者,按时进行诊疗护理并及时记录、反映情况。3 急诊留观病人管理制度 急诊值班医护人员对观察床患者,要按时详细认真地进行交接班工作,必要情况书写记录。 严格执行急诊病历记录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但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记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录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4 急诊科对超过24、48、72小时留观病人分级查房制度与程序 科室实行急诊医师、主治医师及主任(副主任)医师三级查房制度。 三级查房的各级医师必须履行医院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规定的职责。5 急诊科对超过24、48、72小时留观病人分级查房制度与程序 急诊医师在值班期间对一般留观病人至少查房2次,对危重病人应随时巡视,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及时处置,必要时可请上级医师查看病人。 留观时间超过24小时的急诊留观病人应请主治医师查房,.留观时间超过48小时的急诊留观病人应请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6 急诊科对超过24、48、72小时留观病人分级查房制度与程序 原则上不允许急诊留观病人留观时间超过72小时。对抢救中毒、昏迷或用呼吸机在条件不允许搬运的病人,通过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或相关科室会诊确认必须留在急诊进一步治疗,并经医务科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到72小时以上。7 急诊科对超过24、48、72小时留观病人分级查房制度与程序 三级查房的内容必须及时、准确记录在病历上,由各级查房医师及时审阅并签名。 对留观时间可能超过72小时的病人,主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及早与相应的住院科室联系安排床位,必要时请医务科协调安排8 入院制度 患者住院由本院门急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住院证,门、急诊病历,医保卡及其他相关手续,预交住院费入住,如病情需要应安排医护人员护送。 患者住院时应登记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传染患者住院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处理。9 入院制度 病房护士接到住院处通知后,应即准备床位和用物,对急诊手术或危重患者,须立即做好抢救准备工作。10 入院制度 急诊患者住院由急诊科护士,与相关的科室联系床位,病区应优先给予安排,住院手续随到随办;危重患者须住院治疗时,立即开通绿色通道,由急诊科电话通知相关病区或手术室后,直接进入病区(手术室)抢救或治疗后,再补办有关手续。在患者医疗费用暂时无法落实的情况下,先抢救后收费,以免延误抢救时机。11 入院制度 病房护士应向患者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协助患者熟悉环境。护士须及时测量患者的体温、脉博、呼吸、血压,主动了解患者病情、心理状态和生活习惯等。由护士通知负责医师检查患者并及时执行医嘱。12 出院制度 患者出院由经治科室主治医师以上决定,应预先通知患者及其家属,以便做好出院准备。 病区护士根据医嘱给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取得患者出院结帐清单后,协助其整理物品,并清点收回患者住院期间所用的医院物品,将出院后需服药品的处方、出院证明书交给患者或家属。13 出院制度 患者出院前,主管医师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 病情不宜出院而患者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报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出具手续和签字。应出院而不出院者,通知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接回或送回。14 转科制度 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转往他科治疗时,必须先请他科会诊,经会诊同意后方可转科。转科患者其病历要求按病历书写规范执行,应有完整的请会诊记录和会诊记录。15 转科制度 转科前,由经管医师开转科医嘱,写好转科记录,通知对方科室,按联系时间转科。转出科室应派人陪护患者转入科,向值班医护人员交代有关情况,面交病历方能离去。16 转科制度 转入(接收)科室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转科患者,优先安排病床,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及时开出医嘱,书写接收记录。 患者的病情确需转科,经会诊后应接收科室不得拒绝和推诿,对拒不执行而发生的医疗纠纷,由应接收科室负全部责任。17 转院制度 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患者,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18 转院制度 各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包括门诊患者)需转外地医院治疗时,应由所在科室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医保科审核,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同意,报请区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办理手续。 19 转院制度 急性传染病、麻风病、精神病、截瘫患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20 转院制度 转送患者要确保安全,转运前要认真检查患者,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危重患者转院时须与患者家属及单位联系解决有关护送问题,原则上应派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患者转去,不得将原始病历带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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