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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l第一节 基本准则概述l一、基本准则的地位和作用l一是统驭具体准则的制定。l二是为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会计处理依据。l二、基本准则规范的主要内容l一是关于财务报告。l二是关于会计基本假设。l三是关于会计基础。l四是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l五是关于会计要素分类及其确认、计量原则。l六是关于财务报告。 基本准则l第二节 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和会计基础l一、财务报告目标l二、会计基本假设l(一)会计主体l(二)持续经营l(三)会计分期l(四)货币计量l三、会计基础l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基本准则l第三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l一、可靠性l二、相关性l三、可理解性l四、可比性l五、实质重于形式l六、重要性l七、谨慎性l八、及时性l原有13个: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历史成本、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可比性和一贯性合为一个基本准则l第四节 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l一、资产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l(一)资产的定义l1.资产应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l2.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l3.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l(二)资产的确认条件l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l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基本准则l二、负债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l(一)负债的定义l1.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责任l2.负债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l3.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l(二)负债的确认条件l1.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l2.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l三、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l(一)所有者权益的定义l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l(二)所有者权益的来源构成l投入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l(三)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条件 基本准则l四、收入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l(一)收入的定义l1.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l2.收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l3.收入是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l(二)收入的确认条件l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l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l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l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l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基本准则l五、费用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l(一)费用的定义l1.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l2.费用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减少l3.费用是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l(二)费用的确认条件l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企业l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 基本准则l六、利润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l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l七、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l(一)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l1.历史成本l2.重置成本l3.可变现净值l4.现值l5.公允价值l(二)计量属性的应用原则l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采用其它计量属性的应保证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基本准则l第五节 财务报告l财务报告的构成l(一)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l(二)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l(三)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l(四)会计报表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新旧比较l(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l原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相一致,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存货准则规定应计入存活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处理。l(二)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l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存货准则考虑到后进先出法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实际流转,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l(三)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l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存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 l新旧比较l(一)缩小了规范的范围l原投资准则规范了各种类型投资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l(二)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l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摊销。新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属于商誉的部分,不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l(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l原投资准则规定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要求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其日常核算及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l(四)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l1.投资损益的确认基础:原账面净利润;现改为公允价值l2.超额亏损的确认:原账面投资减至零;现改为(账面投资实质上构成投资+约定义务)减至零。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 l新旧比较l(一)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l原制度不要求单独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新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l(二)适度引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l原制度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只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 l新旧比较l(一)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中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l新准则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企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原准则对此没有规定。l(二)引入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l弃置费用是新准则新增的内容。新准则要求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中不应预计弃置费用。l(三)增加了预计净值的定义l原准则未给出预计净残值的定义,新准则对预计净残值给出了明确的定义。l(四)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l原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盘点当期入账,同时增加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新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l(五)修改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处理l原准则要求对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新准则明确此项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l新旧比较l(一)扩大了生物资产的类别l原规定中的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两大类。新准则规定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三类。l(二)改变了生物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l原规定中,郁闭成林后的消耗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营业费用。新准则特别规定林木类生物资产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之后进行的补植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生物资产的后续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l(三)改变了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转回的规定l原规定中,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新准则规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l(四)规定了天然起源生物资产成本的确定方法l原规定未对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成本进行规定;新准则规定,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l新旧比较l(一)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l原准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l(二)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l原准则规定,所有无形资产均按一定的期限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新准则规定,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但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l(三)允许部分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l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它准则要求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l新旧比较l(一)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l原准则只允许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新准则允许企业采用两种计量基础: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按照与原准则相同的原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l(二)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l原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方将收到的补价与盈利过程已经完成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换以及涉及支付补价方的非货币性交换,均不确认损益。l新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所交换资产至少其中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一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企业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换入资产的 成本,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 l新旧比较l(一)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l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收回金额,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l(二)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l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其中,销售净价为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销售价格较难获得,因此,将销售价格更改为公允价值,从而更容易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l(三)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l原准则要求企业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l(四)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l原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并不明确,新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部资产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也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l(五)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l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下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 l新旧比较l(一)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概念和范围l原制度没有规定一个完整统一的职工薪酬概念,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比较分散。新准则从薪酬的本质出发,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内容。l(二)将非货币性福利均作为职工薪酬l原制度对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许多非货币性福利都没有纳入职工薪酬核算,新准则将这些非货币性福利都纳入职工薪酬,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l(三)强调辞退福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l原制度下没有规定辞退福利的概念,企业一般是在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当期费用。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观的角度出发,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规定当辞退计划满足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由于职工被辞退后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有辞退福利均应于满足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费用,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因根据辞退计划提供辞退福利所承担的义务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l新增准则l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l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l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l新增准则l我国原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对股份支付交易未做专门规定。股份支付准则分别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全面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l新旧比较l(一)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l新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l原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l(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l新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l原准则尽可能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l(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l新准则将原准则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做法,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l新旧比较l(一)规范了亏损合同与重组义务l原准则将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排除在准则的范围之外。新准则中将亏损合同、重组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规范。l(二)要求在计量预计负债时考虑重大的货币时间价值l原准则不要求对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新准则要求在货币时间影响重大时,通常时间为3年以上、金额较大的预计负债,将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折算为现值进行计量。l(三)由法定义务扩展至推定义务l原准则中所指义务只涵盖了法定义务,不包括推定义务。新准则中规范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l新旧比较l(一)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l原准则要求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并按收款比例结转成本。新准则要求在款项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时,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l(二)明确了利息收入金额的计量方法l原准则规定,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年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新准则明确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年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 l新旧比较l建造合同准则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原准则)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性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 l新旧比较l(一)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l原制度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有些采用收益法,有些采用资本法,有些采用总额法,有些采用净额法。政府补助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均全额计入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原先计入“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政府补助,应计入新科目“其它应收款”;原科目“补贴收入”对应新科目“营业外收入”。l(二)明确了政府补贴的概念和分类l原制度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在实际收到补助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l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首先需要判断这项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 l新旧比较l(一)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l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扩大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除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l(二)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l原准则只允许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新准则规定,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为构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入相关资本成本。l(三)改变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l原准则只允许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相挂钩部分的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因此需要通过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所占用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来计算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新准则对于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允许全部资本化,但是需要扣减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金额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l新旧比较l原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l新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l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会计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其调整方法与原做法相同;l对于会计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l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l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l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 l新旧比较l(一)明确了记账本位币确定要求l原制度规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允许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未对记账本位币进行定义,也没有明确选择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l新准则明确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并规定了判断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l(二)改变了外币投入资本的折算方法l原制度规定,外币投入资本有合同约定汇率的,在收到外币资本投入时,按合同约定汇率折算;没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外币资本投入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l新准则规定,所有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入账时,均应当按照交易日期的即期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如此,外币投入资本也不例外。l(三)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l原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所有非货币性项目均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l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的一部分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 l(四)规定了境外经营处置的处理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l原制度对此没有规定。l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将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列入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 l新旧比较l(一)明确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l原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规定未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规定了会计处理方法。l(二)规范了合并方或购买方的处理l原规定同时规范了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会计处理。新准则仅规范了企业合并中的合并方或购买方的会计处理,未涉及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l(三)改变了商誉的处理l原规定将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要求在一定期间内分期摊销计入损益。新准则规定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并且在持有期间不再摊销,于每一个会计年度末应进行减值测试。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l新旧比较l(一)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引入了公允价值l原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l(二)修改了融资租赁下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l原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都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出租人则应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l(三)完善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l原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新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l(四)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均采用实际利率法l原准则规定,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l(五)完善了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l原准则规定,售后租回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以递延。新准则规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l新旧比较l(一)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了重新分类l1.金融资产的分类l2.金融负债的分类l(二)按照重新分类后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l1.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l2.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l(三)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l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l2.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l新旧比较l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印发过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但规定不全面。l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是在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是: 原制度仅涉及应收债权、信贷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则对所有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其次,原制度没有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概念以及不同情形作出界定,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为了科学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再次,原制度没有就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对不同情形下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 l新旧比较l(一)套期保值分类l(二)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l1.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l2.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l3.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 l新旧比较l(一)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要求对原保险合同进行分拆l原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定,新准则做出了规定,同时,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要求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分拆核算,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将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l(二)重新界定了原保险合同的类别l原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决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人身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新准则规定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l(三)规定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l原制度没有要求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新准则要求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准备金计提不足,应当补提相关准备金。l(四)改变了代位追偿款的处理l原制度要求在收到代位追偿款时确认追偿款收入,新准则规定了追偿款的确认条件,并冲减赔付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 l新旧比较l(一)要求分出业务准备金应当确认为资产并不得与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相抵销l原制度未明确保险人在签订再保险合同情况下如何确认和列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及分出业务准备金(即应收分保准备金),在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将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后的准备金净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新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将分出业务准备金确认为资产,并将分出业务准备金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资产负债表上各项准备金应按不扣除分出业务准备金的金额列示。l(二)改变了分出和分入业务的确认方法l原制度要求采用账单法核算分出和分入业务,新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入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采用账单法处理。l(三)规定了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l原制度要求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新准则规定了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要求在满足确认条件时确认分保费收入。l(四)明确了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l原制度未明确再保险分入业务准备金和分保保证金利息的处理。新准则规定再保险接收人比照原保险合同准则提取相应的分保准备金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收人应按期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分别记入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l新旧比较l(一)油气资产折耗引入了单位产量法l井及相关设施折耗计算的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和单位产量法两种。油气准则允许在年限平均法和单位产量法中选用一种方法。油气准则发布前的实务多采用年限平均法。l(二)新准则规定了弃置义务的处理l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需要承担矿区废弃处置义务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将该义务确认为负债,并相应增加井及相关设施的账面价值。没有将废弃处置义务确认为负债的,在废弃时发生的拆卸、搬移、场地清理等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l(三)统一了矿区权益的处理l申请取得矿区权益时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等,统一在矿区权益核算,矿区权益列入油气资产。油气准则发布前的实务一般将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l新旧比较l(一)增加了有关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l原准则对此没有规定。l新准则规定,对于某个特定前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为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即无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或无法对某项前期差错应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l(二)改变了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l原准则规定了“重大会计差错”定义,要求对影响损益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l新准则取消了“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提出“前期差错”的概念,要求所有重要前期差错都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l新旧比较l(一)扩大了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调整了其披露要求l原准则把“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认为只有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才是非调整事项。新准则把所有“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都纳入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而不论这些事项的重要性、影响力等情况,范围较大。l原准则要求对所有的非调整事项都予以披露,而新准则要求对所有重要的非调整事项予以披露。l(二)修改了“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l原准则要求将该类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附注中单独披露。l新准则要求对“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该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 l新旧比较l(一)统一了财务报表的组成与内容,并兼顾了有关行业的特殊性l原制度对于不同行业,包括一般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财务报表的组成和内容有较大的不同,而且散见于相关会计制度。新准则统一了各行业财务报表的编报要求,同时又兼顾了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涵盖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类型,对财务报表格式、内容以及附注披露要求等作了详细规范。l原制度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新准则规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l在具体的报表项目上,新准则比原制度也有较大改进。l(二)强化了附注的披露内容与要求l原制度仅规定了附注应披露的内容,而且附注披露内容较为简单,不够系统;新准则强调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具体披露内容及顺序等进行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充分披露的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 l新旧比较l(一)增加了现金流量表列报内容l原准则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新准则除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外,还要求编制“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披露”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披露”。l(二)列示了不同类型企业现金流量表l原准则只列示了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新准则分别列示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政权公司等企业类型现金流量表。同时规定,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另外,还规定,企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l(三)调整了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l原准则只要求填列本期数。新准则要求填列“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另外,新准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等项目;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格式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等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32 号中期财务报告 l新旧比较l新准则与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原准则)相比,除章节体系、个别词句调整外,没有实质性变化。此外,在适用的范围上,原准则仅限于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适用所有执行新准则的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l新旧比较l(一)调整了合并范围l原制度规定允许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小规模的子公司和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如银行、保险公司)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l合并报表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的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如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l(二)改变了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列示l原制度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类项目与“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间单列一类反映;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l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在“所有者权益”类之下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作为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的组成部分单独列示。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l(三)取消了“合并价差”项目l原制度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进行抵销,如有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贷方余额时以负数反映)。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也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l合并报表准则取消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价差”项目,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大于其在购买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在“商誉”项目列示。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或“财务费用”项目列示。l(四)资不抵债子公司超额亏损主要由母公司承担l原制度规定,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发生的亏损,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l合并报表准则根据控制的要求,规定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超额亏损应当由母公司承担,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列示。但是,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4 号每股收益 l新旧比较l(一)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增加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要求l原规定中无论全面摊薄每股收益还是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计算,实际上都近似于每股收益准则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只是在是否考虑发行在外普通股时间权重上有所不同。新准则要求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期权等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l(二)增加重新计算的要求,提高了每股收益指标前后期的可比性l原规定没有重新计算的要求,新准则规定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情况下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l(三)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列示l原规定要求每股收益在表外披露,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金额,同时在附注中披露有关每股收益计算的进一步详细信息。企业会计准则第35 号分部报告 l新旧比较l(一)对于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报告信息披露作了简化l原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同时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信息,并且详简程度相同。分部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比较详细的信息,对于次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简化的信息。l(二)取消了编制分部报告的豁免条款l原制度规定,如果某一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90及以上的,则不需要编制分部报告。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仅规定: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l(三)不再规定报告分部数量方面的限制l原制度规定,纳入分部报表的各个分部最多为10个,如果超过,应将相关分部予以合并反映。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l(四)改变了确定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标准l分部报告准则和原制度均规定了确定报告分部的三个重要性标准,但对于第二个标准两者规定不同。原制度规定的标准是,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分部报告准则规定的标准是,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l新旧比较l(一)取消了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l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新准则规定,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l(二)拓宽了关联方的外延l原准则规定,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新准则规定,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关联方。l(三)增加了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l原准则没有对有关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未结算项目的条款条件以及坏账准备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规定。新准则增加了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l新旧比较l(一)规范了权益工具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l原制度没有明确权益工具的概念,权益工具的内容及其会计处理较为分散和繁杂。新准则不仅明确了权益工具的概念,而且统一和规范了权益工具的内容及其会计处理。l(二)规范了金融工具的披露l原制度没有对金融工具的披露作出专门规定,新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金融工具的一般信息,而且还特别要求详细地披露金融工具风险信息。l(三)对混合工具分拆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l按原制度要求,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不需要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处理。按新准则要求,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l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l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时,除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追溯调整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应追溯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l追溯调整项目l长期股权投资 l(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l(二)除上述(一)以外的其他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l追溯调整项目l投资性房地产 l固定资产弃置费用 l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l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l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 l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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