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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李文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609788969 E-mail:zh202163.com 2009年年3月月6日日中中 国国 安安 全全 生生 产产 科科 学学 研研 究究 院院网址:网址:网址:网址:www.chinasafety.ac.cn www.chinasafety.a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17号号号号 100029100029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第三章第三章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 第四章第四章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目目 录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例已经已经2007年年3月月28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自2007年年6月月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总理总理 温家宝温家宝 二二七年四月九日七年四月九日 立法的宗旨立法的宗旨: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全事故,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 )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 3人以下人以下(1-2(1-2人人) )死亡,死亡,或者或者1010人以下人以下重伤重伤,或者,或者1000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损失的事故。( (二二) )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 3人以上人以上1010人以下人以下(3-9(3-9人人) )死亡,或者死亡,或者1010人以上人以上50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1000万万元以上元以上5000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 )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010人以上人以上3030人以下人以下(10-29(10-29人人) )死亡,或者死亡,或者5050人以上人以上100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 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四四) )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030人以上人以上死亡,或死亡,或者者100100人以上重伤人以上重伤( (包括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下同) ),或,或者者1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以上”包括本数,包括本数,所称的所称的“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第四条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总结事故教训,训,提出整改措施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追究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县级以上人民人民政府政府应当依照本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第六条 工会工会依法依法参加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法调查处理。调查处理。 第八条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时处理。 第九条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民检察院:( (一一)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二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三三)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小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场情况;( (三三) )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接经济损失;( (五五) )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事故造成,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7日日内内,事故造成的,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当及时补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场,组织事故救援。,组织事故救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未造成人员伤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行调查。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 (道路交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 7日内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生变化,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专家参与参与调查。调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二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事故责任;( (三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四)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改措施;(五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毁坏财产的价值。 工矿商贸企业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含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事故(含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GB67218686)进行统计;进行统计;其他行业和领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有关部门制其他行业和领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按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的统计范围: : 一一. .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1.1.医疗费用医疗费用( (含护理费用含护理费用) ) 2. 2.丧葬及抚恤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 3.3.补助及救济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 4.4.歇工工资歇工工资二二. .善后处理费用善后处理费用1.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2.2.现场抢救费用现场抢救费用3.3.清理现场费用清理现场费用4.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三三. . 财产损失价值财产损失价值1.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2.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事故调查期限。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起60日内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限最长不超过60日。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五)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理建议;( (六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存。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超过30日。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有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年收入40%40%至至80%80%的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二) )迟报或者漏报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的;( (三三) )在事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是指是指: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是指: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上一年年收入年收入: :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年收入总额;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年收入总额。 迟报: :报告事故的告事故的时间超超过规定定时限的,属于限的,属于迟报;漏漏报: :因因过失失对应当上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生的时间、地点、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失等内容遗漏未漏未报的,属于漏的,属于漏报; 谎报: :故意不如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告事故发生的生的时间、地点、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瞒报瞒报: :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至60的的罚款;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至80的罚款。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万元以上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上一年年收入60%至至100%的罚款;属于国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一) )谎报或者瞒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事故的;( (二二)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三)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有关证据、资料的; ;( (四四)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况和资料的;( (五五)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作伪证的;(六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一)(一)没有贻误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事故抢救的,处100100万元以万元以上上200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二)贻误事故抢救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2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00300万元以万元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处3003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一)谎报、瞒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60至至8080的罚款;的罚款; (二)伪造、(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处上一年年收入8080至至9090的罚款;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三)事故发生后逃匿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100的罚款。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万元以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人以上以上10人以下人以下重伤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或者3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万元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的罚款。 事故事故发生生单位位对较大事故大事故发生生负有有责任的,依照任的,依照下列下列规定定处以以罚款:款: (一)造成(一)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6人以下人以下( (3-53-5人人) ) 死亡,或者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或者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30万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二)造成6 6人以上人以上1010人以下人以下( (6-96-9人人) ) 死亡,或者死亡,或者3030人以上人以上50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或者30003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处303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事故发生生单位位对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生负有有责任的,依照任的,依照下列下列规定定处以以罚款:款: (一)造成(一)造成1010人以上人以上1515人以下人以下( (10-1410-14人人) ) 死亡,死亡,或者或者5050人以上人以上7070人以下重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中毒),或者,或者5000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70007000万元以下直接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失的,的,处50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00100万万元以下的元以下的罚款;款; (二)造成(二)造成1515人以上人以上3030人以下人以下( (15-2915-29人人) )死亡,死亡,或者或者7070人以上人以上100100人以下重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中毒),或者,或者70007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 1亿元以下直接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失的,处1001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200200万元以下的万元以下的罚款。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任的,处2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万万元以下的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30%的罚款;的罚款;( (二二)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40%的罚款;的罚款;( (三三)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60%的罚款;的罚款;( (四四) )发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工作方面的六项职责:在安全工作方面的六项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有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二) )迟报、漏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事故的;( (三三)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四)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证的。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撤职处分的,自刑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参与参与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的人员人员在事故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二)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事故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可以指定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但对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违反违反条例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应当处以罚款的罚款的行为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分别裁量,合并合并作出作出处罚处罚决定。决定。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本条例自2007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国务院国务院1989年年3月月29日公布的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第34号)号)和和1991年年2月月22日公布的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第75号)号)同时废止同时废止。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第三章第三章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 第四章第四章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内容回顾内容回顾祝各位:健康快乐!祝各位:健康快乐!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609788969E-mail:zh202163.com 谢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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