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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 制制 宣宣 传传 教教 育育目目 录录第一类:侵害人身安全案件第一类:侵害人身安全案件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讲述。二、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向。六、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第二类:聚众打砸抢案件第二类:聚众打砸抢案件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判刑。二、法官说法。三、丁某、李某加薪要求被拒,聚众闹事被判十年。四、谣言蛊惑群众,聚众闹事获刑。五、聚众打砸抢罪名讲述。第三类:纵火案件第三类:纵火案件一、讨薪不成烧车间 构成纵火罪。二、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三、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续)。四、纵火罪讲述。第四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第四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一、一枚螺丝钉 换来三年刑。二、一时冲动破坏生产 赔款坐牢追悔莫及。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名讲述。四、破坏生产经营罪名讲述。第五类:盗窃案件第五类:盗窃案件一、报复老板行盗窃 ,自摆乌龙获刑罚。二、团伙盗窃企业生产物资,四主犯分获十年刑。三、盗窃罪名讲述。第一类:侵害人身安全案件第一类:侵害人身安全案件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 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二、殴打他人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三、参加婚礼本喜庆,故意伤害法不容案例:案例: 2012年5月2日15时许,王某郑州市中牟县白沙镇白沙村陈某家中参加朋友的婚礼,本是喜庆的事。但是在婚礼过程中,王某喝了一些酒,对婚礼伴娘丹丹动手动脚, 致使伴娘恼羞成怒,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便将丹丹拉到床上仗着酒劲将伴娘打伤。经中牟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利丹的伤情构成轻伤。处理结果:处理结果: 案发后,王某不认为是犯罪,辩称与丹丹闹着玩。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四、一生朋友几杯酒,伤命赔钱成世仇案例:案例: 闫某、柴某、吕某和付某本是朋友,2011年9月10日晚,几人到一酒店吃饭,因高兴都喝了不少酒。期间付某因让柴某喝酒而和柴某发生冲突,两人撕扯打了起来,柴某在付某左耳后侧打了一拳,左小腿部位踢了一脚,吕某在拉架过程中用白瓷杯击打付某头顶部两次,后柴某被吕某拉开,付某被闫某拉到饭店外。付某多次挣扎着要跑回饭店打吕某和柴某,闫某拉着不让回去。付某挣脱后往饭店跑,闫某跑过去搂住付某,在往回拉的时候顺势用右手在付某的后颈部打了一拳,付某随即倒在闫某怀里。 后闫某、柴某、吕某三人将付某扶到车上,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审判结果:法院审判结果: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闫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解闫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闫某于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5万元。 综合案情,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五、同事三年同嬉笑,玩笑一句刀相向向案例:案例: 2012年正月里的某一天,正是某制造公司开工的第一天,员工刘某拿着毛刺刀直接捅向了另一个员工游某,造成游某腹部、脸颊及背部被捅伤。经法医鉴定:暂定伤者游某的伤势为轻伤,而刘某也因捅伤他人而逃跑,现在连家都不敢回。 经了解,原来刘某与游某是一起工作三年的同事,因为刘某比较年轻,而且老实,游某总是喜欢开刘某的玩笑。而在以前的相处中,刘某对于游某的玩笑也是笑脸相迎,没有出现过什么脸红脖子粗的事情。但在12年开工的时候,当游某再次对刘某开玩笑时,刘某突然爆发,拿着刀就捅向了游某,造成游某腹部、脸颊及背部被捅伤的刑事事件。点评:点评: 同事之间,本应和睦相处,偶尔玩笑两句也无可厚非,但必须得注意玩笑有个度,不能无节制地、长时间开某人玩笑,也更不可在玩笑中伤及他人自尊,这样极容易因为小事导致故意伤害事件。俗话说:“兔子急了也会咬人”呢!五、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五、故意伤害罪案发规律故意伤害案中,近故意伤害案中,近7 7成是熟人作案。成是熟人作案。 根据江苏省连云 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对 近年办理的47件故意 伤害案件进行统计,发现仅有15件被告人与被害人 不认识,其余32件全部发生在熟人之间,占比高达 68%。而且这类案件尤以邻里关系、工作关系、感情纠葛、利益冲突为主。多为偶发性事件,多因琐事而起。为此,民警劝诫:熟人呆在一起时,说话需注意分寸,不能过头、不能伤及他人自尊、不能长时间开一个人玩笑。另外遇到事情要冷静对待,不要冲动。第二类:聚众打砸抢案件第二类:聚众打砸抢案件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一、诉求表达方式不当,村民聚众闹事被判刑判刑事件:事件: 禹州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在2005年初经依法审批占用梁北镇某村土地建厂,并投入生产。近两年,部分村民认为当时补偿标准过低,多次找该公司协商,并发生争执。自2012年6月18日起,村组干部的被告人张某和郭某,多次召集、鼓动部分村民到陶瓷公司大门口集合,采取拦堵打骂等方式,禁止所有车辆出入,影响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意欲迫使其提高补偿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赶往现场疏导、调解,要求村民撤离。二被告人不听劝阻,继续组织部分村民驾驶农用车拉渣土、石块等垃圾往该公司大门口倾倒,并用铁锨将垃圾堆高封堵大门,违法行为持续长达一个月之久,致使该陶瓷公司被迫三次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94238元。法院判决:法院判决: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郭某在寻求解决村企纠纷时,没有采取正当手段和方法予以处理,而是召集村民多次围堵公司大门,严重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鉴于二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从轻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法二、法 官官 说说 法法 为了解决村企纠纷而煽动组织群众,采取“非常”的手段“维权”,结果自己触犯刑律被判徒刑。这种令人痛心的结果告诉我们,发生纠纷一定要依法解决,且不可糊涂鲁莽。 其实,在现有社会框架下,解决纠纷的途径很多。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一是自行协商、和解,或找双方均信赖的中间人居中调解;二是申请当地民调组织、新设立的社会法庭和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三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端。相信通过上述努力,最终能够化解纠纷,和谐相处。 就本案而言,如果村民确实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先通过上述途径调解解决,也可提起民商事诉讼,申请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显失公正的合同,决不可采取过激的行为,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三、丁某、李某加薪要求被拒,聚众闹事三、丁某、李某加薪要求被拒,聚众闹事被判十年被判十年案例:案例: 2008年7月6日,被告人丁某、李某等人在加薪要求遭到厂方拒绝后,因此怀恨在心,企图通过暴力非法手段迫使厂方接受其加薪要求,于是暗中纠集、煽动部分员工聚众闹事,殴打厂方管理人员,对生产车间的设备、财产实施“打、砸、抢”,造成2名管理人员轻伤,毁坏、抢走设备财产合计共40多万元。事发后,丁某、李某逃窜,公安机关经过二天的侦查,将其抓捕归案。法院审判结果:法院审判结果: 法院以抢劫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丁某、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责令退赔经济损失6万元;其他积极参与人员以故意伤害罪、聚众哄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五年。四、谣言蛊惑群众,聚众闹事获刑四、谣言蛊惑群众,聚众闹事获刑案例:案例: 2011年8月间,福鼎市点头镇民间会社因非法吸收资金等原因造成会社倒闭,出现无序逃债、追债、逼债情况。同年10月21日,朱某因被人逼债自杀身亡。郑丽珠、刘雅静闻讯后,利用此事件煽动群众,并强迫死者家属把尸体运到镇政府,还用言语蛊惑、阻拦车辆等方法,试图强行将死者尸体抬入政府大楼内,薛时村、陈先倍也参与其中。在四人的煽动下,围观群众围堵、冲击政府直至次日凌晨,给镇政府造成1.7万余元财产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判决: 经福建省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一审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判处郑丽珠、刘雅静、薛时村、陈先倍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六年、有期徒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五、聚众打砸抢罪名讲述五、聚众打砸抢罪名讲述刑法刑法第第268268条规定:条规定: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数额较大的标准是被哄抢财物价值达2000元即可满足。刑法刑法第第289289条规定:条规定: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刑罚同样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THANK YOUSUCCESS2024/8/2216可编辑第三类:纵火案件第三类:纵火案件一、讨薪不成烧车间一、讨薪不成烧车间 构成纵火罪构成纵火罪案例:案例: 2012年2月,小良到一家塑料厂打工。当时双方约定月工资2200元,试用期半年。工作5个月后,小良觉得车间环境恶劣,就提出辞职。老板当即拒绝:“你刚学成就辞职,会给厂里造成很大损失,所以要扣你两个月的工资。”小良三番五次找其讨要工钱均无功而返。事后,小良越想越窝火。一天深夜,他跑到工作车间点燃了包装纸箱及塑料泡沫,火灾造成损失3万余元。小良被以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法官说法: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本案中,小良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是他的法定权利,而塑料厂为此克扣他的工资显然是违法行为。对此,小良完全可以收集自己的有关工作证据,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小良的过激纵火行为,使他由受害者变成施害者,并受到法律惩罚。二、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二、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49人受伤,法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院认定纵火罪案例:案例: 杨某原系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2006年以来,其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收取贷款不入账等手段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天祝县信用联社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并于2011年5月解除与杨显文的劳动合同。 杨某因对单位解除其劳动关系后的善后工作不满而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5月13日8时许,杨某趁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集体学习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10公升汽油倾倒在信用联社五楼有50余名职工参加学习的会议室门口点燃后逃离,致数十人被烧伤,多人从五楼窗户跳下致伤。经司法机关鉴定,杨某的放火行为共造成10人重伤、16人轻伤、23人轻微伤,会议室设施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13.169万元。三、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三、职员为泄私愤纵火至4949人受伤,法人受伤,法院认定纵火罪(续)院认定纵火罪(续)法院判决:法院判决: 案发后,杨显文到天祝县公安局投案。法院审理认为,杨显文为泄私愤,危害公共安全,预谋后放火,造成10人重伤、16人轻伤、23人轻微伤并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犯罪动机卑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其在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中能够真诚悔罪,根据本案实际,可不立即执行,其请求从轻判处的辩解、辩护意见应予采纳。武威中院一审以放火罪判武威中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杨显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处杨显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杨显文限制减刑;杨显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49人医药费、伤残辅助器具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财产损失共计1675507.51元。 宣判后,杨显文向省院提起上诉,经高院终审维持原判。四、爆炸、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讲述四、爆炸、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讲述刑法刑法第第114114、115115条规定:条规定: 放火、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水源、仓库、住宅、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四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第四类: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一、一枚螺丝钉一、一枚螺丝钉 换来三年刑换来三年刑 案例案例: : 小桑是滨州某家纺企业的一名职工,因为几个班产量都不好,觉得挣钱不多,为让下一班也不如自己班出产量,就想搞点小破坏,2011年8月23日,桑某趁上夜班无人注意时,在其负责面料车间的定型轧车胶辊上安装上一枚螺丝钢钉,数个小时后,3万多米的布匹上出现了27571个破洞,造成经济损失199977.45元。 要离开时,陈某看见柜员机上面的天花板上装有一个摄像机,便又捡起红砖头砸向摄像机,致使摄像机从天花板上掉下。第二天,陈某在工厂的宿舍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法院审判结果:法院审判结果: 事发后,小桑尽力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近日,滨城区人民法院最终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一时冲动破坏生产二、一时冲动破坏生产 赔款坐牢追悔莫及赔款坐牢追悔莫及 案例:案例: 马某是黄岩某电镀公司原车间主任,因工资纠纷于2011与10月17日被公司开除,为解心头之恨,在19日深夜潜入公司车间,将硫酸桶扔入铬酐槽里,再将铬酐槽里的电镀液勺入镍槽。最终导致直线车间电镀自动线生产出的产品不合格,损失2万元, 10月26日,电镀公司采用技术手段,修复了被毁坏的电镀液。警方在接到电镀公司报案后,迅速将马某抓获。 马某被抓获后,主动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今年3月4日,马某被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马某懊悔地说:“当时因工资事情被公司开除心里生气,就想着报复一下公司,我是一时冲动,我对不起公司” 法院审判结果:法院审判结果: 马某为泄愤报复,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马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不轻的代价。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名讲述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名讲述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案标准立案标准: : 只要达到“毁坏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实施毁坏行为3次以上或纠集3人以上实施毁坏行为”这三种情形之一的,均构成刑事立案标准,追究刑事责任。四、破坏生产经营罪名讲述四、破坏生产经营罪名讲述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类:盗窃案件第四类:盗窃案件一、一、报复老板行盗窃报复老板行盗窃 ,自摆乌龙获刑,自摆乌龙获刑罚罚案例:案例: 2010年12月5日,王凯应聘到常州市戚墅堰区万都义乌小商品市场某商行,负责钟楼、新北等区域的酒类销售。2012年5月,公司查出王凯私自挪用客户结余款近3万元,遂将其辞退。王凯心有不甘,决定报复公司,2012年6月20日凌晨,王凯带着朋友阿明等人,开着面包车来到公司,用尖嘴老虎钳拧下仓库防盗窗螺丝,卸下防盗窗,盗窃“中国劲酒”等酒类数十箱,合计价值1.22万余元。随后,王凯将其中部分赃物销售给原同事小张,被细心的小张发现后案发。9月26日,王凯被抓获。法院判决:法院判决: 因私自挪用款项被公司炒了鱿鱼,遂萌生报复之心,伙同朋友到公司仓库行窃,事后竟销赃给原公司同事。近日,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凯被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二、团伙盗窃企业生产物资,四主犯二、团伙盗窃企业生产物资,四主犯分获十年刑分获十年刑案例:案例: 2012年2月12日,黄圭主、李化副、蒙短谋商量盗窃台泥公司露天煤场烟煤,联系好由林先公收购。2月22日,林先公联系运煤车辆,蒙短谋让农尤路偷煤,农尤路同意后又联系被告人黄地慧放行运煤车辆,并承诺会有好处。当晚22时许,黄圭主将货车带进台泥的露天煤场,由蒙短谋、农尤路放风,黄圭主、李化副装煤,黄地慧放行运煤货车。最终将盗窃的价值人民币61700元的烟煤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卖给林先公。黄圭主、李化副各分得赃款人民币7500元,蒙短谋、农尤路、黄地慧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其余4000元用于共同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黄地慧于6月11日向贵港市公安局黄练派出所投案自首。六人积极赔偿台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420元。法院判决:法院判决: 2013年1月14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黄圭主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李化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蒙短谋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农尤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黄地慧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林先公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四、盗窃罪名讲述四、盗窃罪名讲述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适用于珠海):立案标准(适用于珠海): 1、盗窃所得物市场价值20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2、多次盗窃。一年内实施盗窃行为三次以上。虽然数额达不到“较大”的标准,但“多次盗窃”的,也构成盗窃罪。 THANK YOUSUCCESS2024/8/2231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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