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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用“校园安全法校园安全法”来来保护我们的校园安全保护我们的校园安全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解读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与处理条例(2014年年9月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共六章四十七条共六章四十七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的职责同时也需要我们教师、学生以及社会各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只有各方面都依照条例认真履行好职责和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出台背景条例出台背景我省条例起草、制定的主要负责人(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史开来)从2011年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和贵州民族大学资深法学专家,组成了条例调研起草组,顺应民意,启动条例的制定。共历时3年,收集780多条建议,共15次易稿。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出台背景条例出台背景“条例启动的时候,范围只针对我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在广泛听取基层教育单位意见后,范围扩大到大学生、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还有学校举办的短期教育培训班、非全日制在校学生。2014年5月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孙得鹏老师来我们遵义,在遵义四中开展了条例调研和征求意见:我提了几点意:1.要储备事故伤害准备金(采纳)2.学生身体不适 通常学校是很难知晓的,家长应书面告之. (采纳)3. (设置第三方学校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调解委员会教育部门不能牵头做,应由司法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担任(未采纳)4.学校200米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有明确的界定. (未采纳)5.学生上放学途中或到家后发生溺水事故责任归属也应在条例有所体现(未采纳)首次实行“立法前评估”2014年9月1日,省人大举行“立法前评估会议”,对条例颁布实施前进行评估。“这是我省首次对立法工作进行的评估。”人大代表、大中小学校代表、家长代表、教师、法律专家等几十位各界人士,对出台的时机、颁布后的影响、风险等进行了评估。条例征求意见情况条例征求意见情况条例条例起草组先后多次深入基层教育行政部门、一线学校和基层法院座谈,3次征求省直部门意见、4次征求法律专家意见、5次征求学校意见,2次赴省外学习考察,累计收集意见和建议780多条,组织集中修改7次,借鉴了全国近20个省份和10多个较大市,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15次易其稿,9月29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才正式对外颁布实施。条例亮点条例亮点:条例中:一是在县级以上政府,设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这样可以避免受伤害学生,因学校无力履行赔偿责任,而受到二次伤害,还合理减轻了学校筹措赔偿经费的压力。二是设调解委员会,这样可以避免不公赔偿或纠纷的发生,这是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关键与保障。条例的第三条规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把预防摆在首位,才能有效避免伤害的发生。”其中相关的条文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国土资源、水域管理、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等多个部门,都有预防事故发生的责任。条例对相关部门及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明确条例对相关部门及监护人的责任有了明确对学校、教师、监护人、学生的职责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哪些情形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哪些情形学校不应当负责任,政府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教师应当承担哪些责任、未成年学生家长应当承担哪些责任,都有详细的条款描述,让人一目了然。案例一案例一2013年某学校曾发生了“学生猝死事件”,之前家长并没告诉学校,学生有学生有“心脏病”的病史。事后家长却说,学生是死在学校的,学校必须赔偿。最后校方不得不赔钱了事。但条例出台后,就有了法律依据:“学生身体有异,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不得隐瞒。”规定了告知学校学生病情,这是家长的责任,让老师对孩子的健康,提前有了有了预防、关照。案例二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完全中学。近年来,由于学校在教改方面搞得有声有色,一些教育媒体对其先进经验做了广泛地报道。学校因此小有名气,各地慕名前来参观“取经”的教育工作者络绎不绝。初二学生黄是一名寄宿生。2013年某日中午,黄因感觉身体有些不舒服,便跟班主任说想回家休息一会儿。考虑到黄家离学校并不远(步行约15分钟),班主任准许了。 在回家途中,黄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不省人事。路人发现后打电话报“120”。经医院紧急抢救,黄最终还是未能活过来。事发后,黄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校方赔偿其40万元的损失。因学校未答应,黄的家长便将黄的尸体放置于学校门口,并唤来近百名乡亲堵住校门。学校随即报警。但警察在做了多番劝说工作后仍无法让众人退去。封堵校门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在多方研究后做出妥协,赔偿黄的家属20万元。随后黄的家属带众人离开学校,风波得以平息。 此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处理是否妥当?从过程来看,面对受害学生家长的步步紧逼,学校被迫仓促出手接招。随着双方对立情绪的逐步升级,事件的发展态势越发严重,学校几欲陷入绝境而无计可施,万般无奈之下,最后只能选择妥协。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学校似乎疲于应付,显得极为被动。从结果来看,显性上,学校赔偿了20万元,经济上蒙受较大损失,由此可能导致办学经费趋于紧张,从而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隐性上,学校的声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毁损。更为重要的是,这一事件有可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今后若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为达到索赔目的可能会效仿黄的家长的做法。学校因有赔偿先例,在应对纠纷时将会陷于尴尬境地。我国颁布的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截止2010年5月12日为止我国现已颁布了与校园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共有45部,分为六个方面:一.综合管理二.日常安全及周边治安管理三.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四.学校消防安全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1、综合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5)幼儿园安全管理条例(6)学校体育工作条例(7)小学管理规程(8)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日常安全及周边治安管理(9)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10)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1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雨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1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冬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14)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不关于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5)教育部关于切实防范洪涝等自然灾害确保中小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16)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7)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18)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19)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工作的通知、(21)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2)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23)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2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25)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2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军训安全工作的通知(27)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3、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0)学校卫生工作条例(31)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32)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33)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34)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35)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36)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3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38)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3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4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4学校消防安全(41)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2)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5预防未成年人犯罪(4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4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4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七条.一总则、二事故预防、三事故处理、四事故的承当和侵害、五法律责任、六附则,条例以保护学生、学校正当权益为宗旨,突出了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明确了社会各方面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共同职责,规定了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遵守依法、客观公正、公道适当的原则,特别加强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的措施,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纵性。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共七条)第一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共同负责的原则。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和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及周边安全环境,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第六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关爱学生身心健康,支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帮助。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第二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第八条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机制;(二)制定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机制;(三)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四)定期组织对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五)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六)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七)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对学校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三)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和限速标识、施划人行横线,在交通复杂路段学校的上学、放学时段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四)加强对校车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防范、消防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第十条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载运学生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安全管理,依法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其他交通工具,及时制止和查处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安全、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药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为学校及学生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学校食品药品安全教育的指导。第十二条国土资源、水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及其周边进行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对情况危急的应当及时划定危险区,在危险区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并予以公告。校园周边的水域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水域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危险区域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学生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处理;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地区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下列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一)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建设或者项目的建设、生产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三)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场所的;(四)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的;(五)其他依法应当制止和查处的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行为。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生人身伤害应急预案,保障安全防范工作的资金投入,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安保人员和装备;(二)加强法制、安全、卫生、心理健康、应急保护等教育,定期开展应急逃生疏散演练;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定期开展生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面对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三)提供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禁止将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用于影响学生人身安全的用途;(四)组织学生开展劳动、实习、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完善卫生设施,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专(兼)职医务人员,做好疾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检;(六)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源等危险品,应当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并指派专人保管,制定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的安全管理措施。医学类和开设生物专业的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样本、生物制品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七)发生可能危及学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抢险、救助、防护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八)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持校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九)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内道路与车辆的交通管理;(十)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的,应当及时调离相应的工作岗位;(十一)建立健全在校住宿学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做好在校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农村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生活关爱、心理疏导、情感沟通等;(十二)改变上学、放学时间和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十三)对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给予照顾,并对学生隐私保密;(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做好未成年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保持与委托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及其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父母或者未成年学生其他监护人发现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不得隐瞒。第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习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参加赌博、吸毒、酗酒、威胁勒索、打架斗殴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为学校建设校舍以及为学校提供设施、设备、产品、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在学校内施工作业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危及学生人身安全。在学校周边施工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章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保险公司。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对遭受人身伤害的学生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第二十二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及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顺延15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事故调查。第二十四条受伤害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权了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及相关调查处理的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告知。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村(居)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等参加调解。第二十六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交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七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长30日。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学生人身伤害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纠纷、刑事案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九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毁灭证据、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扰事故调查处理的;(二)寻衅滋事,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当事人、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聚众闹事的;(四)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五)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六)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等其他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第四章第四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与损害赔偿第三十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九)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十)学校在突发事件中救助学生不力的;(十一)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十二)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三)学校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四)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五)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二)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二)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书面告知学校的;(三)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知道或者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四)有其他过错的。第三十六条为学校建设校舍、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因学校教职工实施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由教职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因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三十九条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重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瞒报、迟报或者漏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四)妨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学生人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在前款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本条例所称教职工,是指学校的校长、教师、职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本条例所称人身伤害,是指死亡或者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本条例所称重大伤害事故,是指发生学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以及3人以上群体性的受伤害事件。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六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和非全日制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我省条例有三大亮点:一、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三、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均属条例规范和调整对象。校门前校门前50米范围内不能摆摊设点米范围内不能摆摊设点此外,条例还规定,学校及其周边地区不能进行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建设,项目的建设、生产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要一律禁止;禁止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不能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歌舞厅、电子游戏室以及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场所;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50米范围内,不能摆摊设点。紧急情况时,教职工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教职工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条例规定,学校教职工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同时,条例还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针对医疗机构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对遭受人身伤害的学生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条例还对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应担责的十五种情况作了详细规定,涉及学校校舍、场地、安全保卫、消防等多个方面。法规和法律的区别“法律”和“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法律”,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法规和法律的区别“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一般用“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称谓,如征兵工作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办法”和“条例”有区别条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办法是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或进行某项工作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具体规定的法规性公文。是应用写作的一种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是否大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是否大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至立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11种伤害事故学校要承担责任10种意外学校将不担责任 贵州省条例:15种情形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6种情形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3种情形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4种情形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种情形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5种情形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九)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十)学校在突发事件中救助学生不力的;(十一)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十二)学校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三)学校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四)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五)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6种情形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四)非因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有过错导致学生自杀、自残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3种情形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4种情形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二)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书面告知学校的;(三)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知道或者已被学校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四)有其他过错的。3种情形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二)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们再回头来看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陈至立二二年六月二十五媒体质疑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媒体质疑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超越了其权限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后,当时该办法在新闻媒体上很是热闹了一会,但至今少见有依据该办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案例.为何会这样?为何会这样?办法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讨论的。首先,教育部制定和发布该办法是否超越了其权限,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但是从教育部的网站中找遍国务院给该部规定的职责中未见有此类可以制定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职责。也未得到教育部的特别授权。又依据立法法的第七十一条,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但是国务院也不曾制定有关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由此可见,教育部制定此种办法,既超越了教育部的权限,又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制定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权力应属于谁?制定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权力应属于谁?对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属于民事基本法律调整的范畴,依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民事基本法律制度的权限应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授权予国务院。并且,依立法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事实上,我国处理事故的如“医疗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条例,现在都是由国务院而不是卫生部、交通部制定、发布。其次,该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就该办法的条文而言,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基本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精神不符。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学校无监护权,但是应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该办法混淆了监护权和监混淆了监护权和监护职责的概念护职责的概念,有为学校开脱责任之嫌,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推向事实上不可能履行的学生的法定监护人的身上,极不利于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的权益的保护。案例分析1、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或者安全管理混乱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责任)案例案例: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没有人询问他是谁?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依据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校实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非学校人员和车辆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将非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动物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以上案例显示,该学校在安全、保卫等安全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疏漏,在学校门口,既没有值勤保卫人员把守,对非本校人员进入校园,也未有建立规范的登记、询问制度,致使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安全管理必须有规范的制度约束目前,一些学校的安全管理,存在“以貌取人”的现象,这是不对的。安全管理必须有规范的制度约束,才能真正保障安全。在个别学校,就曾发生过心怀不满的家长,利用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松散情况,伺机进校施加伤害的事故,应该引起我们学校的重视。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标准的。(严重的,构成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其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例一案例一、某小学课间时,几个学生在课室时追逐,其中一学生冲出课室门口,刹不住,翻越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十厘米(按国家标准应为110厘米。)案例二案例二、2002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以上两个案例的处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和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配备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提供必需的人员、经费保障;学校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亦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学校应当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确保其使用安全;对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教学科研实验仪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学校应当在具有危险性的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上及校内施工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学校严格按规定为学生提供案例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如果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及时整改和停止使用。3、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使用不当的。案例一案例一、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此事故中有二个问题值得注意:1、教师应吸取教训,特别是理、化、体教师在设计教案时。要周密考虑教案实施时的安全系数及预防措施;在实施教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操作规范教育,同时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重现。2、教育学生要增强安全保护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要警惕个人的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和操作规范。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案例二、案例二、某初中于年6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其中一(1)班有五个调皮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死过去。当学生跑到会议室报告情况时,校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医院,并立即通知家长,果断地从校总务处支取3000元钱,组织老师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幸亏及时急救,这个学生脱离了危险。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校方与学生家长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及时治疗,医护得力,使得陈某恢复较快,目前已能参加正常学习,情况良好。事后,家长首先是感谢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由于急救及时,使他儿子能转危为安。但家长紧接着就指出学校的过错:(1)运动场的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发生的隐患;(2)全体老师开会没有安排护导老师,管理制度不健全;(3)作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学校负有主要责任。家长提出如下要求:(1)学校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2)学生现在暂时恢复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脑部的后遗症,学校必须负责,或一次性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若干万元;(3)学生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这一事故来得突然,学校与家长之间一时间意见分歧较大。几经调解,最后还是大事化小,和平解决:(1)由校方承担医疗费用;(2)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3)校方担保此学生在校的安全。本案中,学校篮球架不牢固,且无值日老师监督学生,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五个学生违纪爬上篮球架,应负次要责任。学校处理此事合理。学校应加固篮球架,同时在篮球架上标明“不准攀爬”字样,以防类似事故发生。此外,自习课内教师不应离开学生,学校不应在自习课期间集中全体教师开会,如需召开教师会议,应安排值日老师,否则极易发生事故。案例二、案例二、2008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在这两起事件都是学校责任,并给我们的教训是:一是食堂采购必须实施定点采购和食品留样制度;二是学校的食堂必须具备开办的条件,达到规定的考核量化标准。凡是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标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可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为学校提供产品与服务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已先行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向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追偿权。”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案例一、案例一、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桥头镇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经英德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堂的条件。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案例一、案例一、2009年某校小学四年级教师带学生到柔石岭隧道进行现场采风,进入隧道后被从背后驶来的一辆货车撞死二人重伤二人的重大事故,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冲击。案例二、案例二、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元。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上面两案例反映出来:一是学校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做到活动地点、活动内容安全。二是活动内容必须符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有利于学生健康。如上山采集白蒿,显然不适合只有8岁的小学生参加。因此,对李某受到的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活动时,应全面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得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其不适宜从事的活动,否则因此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劳动、教学实验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校外集体活动,应当将活动内容和安全保护措施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活动内容和方式应当适合学生的年龄和生理、心理特点,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示范,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6、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案例一案例一、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此案例显示:“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或者从事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活动。”组织学生集体活动要有安全防范措施。7、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施的。案例一案例一、刘某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刘某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刘某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案例二、案例二、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其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两案例说明:一是学校必须为每一位学生建立健康档案;二是每年必须组织学生体检。8、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案例一案例一、张某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就在临近毕业时,突然在上课时感到左眼不适,于是,由其父亲带到某市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认为须立即住院,后虽经尽力治疗,但认为张某左眼视力模糊已经很长时间了(至少在三周以上),最终还是左眼完全失明。张父认为,张某在两周前由学校组织的体检中,校医并没有告诉张某其眼睛有异常情况。于是将学校告上法院。经法院调查,在张某的体检报告单中,明确写明“左眼视力0、2,右眼正常,建议进一步检查”。认为学校已知道张某的视力不正常,但未及时告知其家长,以致延误了治疗时间,造成张某左眼失明,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自己早亦感觉其左眼有问题,但未告诉其父母,其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案例二案例二、王某为某中学的学生,一天上午对其班主任讲,自己不舒服,想下午请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王某回到课室后便在课桌上趴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下午上课时间。期间,大家以为只是一般的不舒服,故无人过问此事,就在下午上课时,王某突然用头向身边的窗户撞了两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课的老师和学生以为是癫痫病发作,就让王某平躺在地上,然后继续上课,同时通知学生家长。等家长到学校后,才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因王某脑出血过多,不治身亡。据医生讲,王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因突发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是导致死亡的原因。但这种病如果抢救及时,有生存的可能。正因为该校老师对王某的怠慢,失去了挽救王某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对损害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以上二案例告诉我们:一是学校对学生突发疾病和不明病因要及时送医院治疗和告知家长。二是学校必须配备专职校医和配备懂医术的兼职校医。9、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学生的。案例一案例一、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频频发生,并且体罚学生的手段五花八门。这说明了部分都是师德意识不强、心理素质低下。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学校必须要加强师德教育,狠抓落实,严防此类事故发生,如果发生时,学校应负主要责任,赔偿学生的经济损失。事后,学校可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教师及其他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师及其他职工行使追偿权。”10、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案例一案例一、200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案例案例二二、2002年9月,某校初二(1)班,有一天上数学课,任课老师比较懒散,上课上了一半,就走出教室,前往小卖部买烟。而那些学生就在课室乱成一团,有的坐到课桌上,有的坐在窗户上,有的走来走去,你推我拉的。突然一个坐在窗户上的同学被人推下去了,当场死亡。事后,死者家长找到学校,在学校大闹了一场。从这两个案例看出,教师擅离职守造成的事故,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事后学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教师追偿。11、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的。案例一案例一、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下午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在上手工课时,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岁),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既尖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某甲的监护人将某乙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10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因李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学校对某甲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某甲损失8万元。案例二案例二、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同学发现后就报告了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一天,甲和同学发生口角。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如果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的期间内,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其他危险行为时,应及时制止,正确教育引导,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若学校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或者制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这两案例得出:学校、教师对学生管理不善,以及教师维护课堂秩序不力,观察课堂动静能力不足,因此学校、教师有过错,根据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学校应承担责任。当然,案例二的加害人邹某直接加害谭某,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也应承担主要责任。12、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或者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案例一案例一、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目前,马老师已被调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面的要求,即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由此可见,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造成的伤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此认为,学校有责任查明其所管理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是否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在上述案例中,若学校明知该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仍然安排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对此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3、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案例一案例一、谢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女生,一天下午课间时,因与同学吵架而擅自离开学校。晚自修时,班主任检查人数,发现谢某不在教室,问谢某的同桌同学,同学说谢某因与他人吵了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以为谢某真的回了家,未予追问,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到第二天上午第二节课,发现谢某仍未返校。班主任才与谢某的家长联系,但谢某的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谢某的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之下,家长报案,但至今无下落。谢某的家长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十万元。法院认为,学校老师知道谢某擅自离校后,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致使谢某的父母丧失了最佳的寻找时机。案例二案例二、2002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在上述案例中,宿舍管理老师没有将女孩离校的消息通知其监护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和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两案例看出:学校必须建立点到制度,并做好记录,发现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未到校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家长,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案例、案例、某学校里开了2个小店之后,将其转给他人承包经营。时间长了,2个小店争抢客源,造成恶性竞争,其中1个故意在另1个小店出售的食物里投毒,致多名学生食物中毒。案情查明后,投毒者被刑事拘留。随后,学生家长起诉学校,法院裁定学校没有刑事责任,但违反了国家相关部门禁止在校内开商店,或者出租校舍的政策,因此,学校具有一定的附带责任,判令给予受伤害学生适当经济补助。这是一个值得许多学校关注、借鉴的案例。虽然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事故发生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况且,学校将商店出租,违反了教育业内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14、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的伤害,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上学、放学是指走读生,返校、离校是指住校生。2、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发生的。自行外出是指学生在学校没有对学生的在校时间提出要求,或者学校虽有要求但得到学校允许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到学校以外活动的情形。擅自离校则是学生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校不允许、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学校管理范围的情形。因此两种情形都是学生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施管理,因而学校亦免除其责任。当然,如果学校或老师发现学校擅自离校后不及时与家长联系,以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3、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这种情况下,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从时间上,却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相应结束,因此,应当属于在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外。但是,如果损害是因学校的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则学校亦难免其责。案例一案例一、2004年上半年的下午放学后,某中学初三一男学生在校外受到其它三名同学围攻,他为了取得学校保护,跑回到学校,在男厕所里又被打,值日教师发现后,立即给予制止,并通知其家长来校解决。当时,该生没发生不良反应,过了半个月后,出现不良症状,经医院检查确定为脑积水,生命垂危,立即动手术,医药费用了3万多元,经派出所协调,由另外三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本学期,受害家长提出向学校索赔,并向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学校免于责任。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案例一案例一、某校是半封闭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非经校领导的放行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一天,门卫发现学生某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给我回来,不准爬墙”。某甲见自己的被发现,非但不听门卫劝阻,反而迅速爬墙,在慌乱中,某甲不慎从围墙上摔倒下来,造成左脚骨折。5、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学校不知道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校的案例一案例一、某甲是某校初一级学生,从外表看,某甲身体状况良好,该生及其家长亦未说明某甲身体有什么疾病。一天下午的体育课,体育老师要求全班同学环操场跑四圈(每圈四百米),但当某甲跑到第三圈时,突然跌倒在地,口吐白沫,老师及同学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仍未抢救过来。原来,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跑步时,因血液循环加快,心血管破裂,造成心脏大出血。因某甲及其家长并未告知学校某甲患有此疾病,学校及体育老师均无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6、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经常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在生活中受到挫折,一时想不开,而发生的自伤、自杀或者离家出走等)。这类案件的关健是学校要尽告知之义务。案例一案例一:某中学有一个班上体育课要跑800米,未跑前老师问学生:“有谁身体不适吗?”2个女生举了手。老师说,你们两个就不用跑了,在场外走动走动就行。可是,其中1个女生,坚持要跑。结果,不幸发生了,跑完800米,该女生突然倒地身亡。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判决,学校不用负责任。家长不服上诉,终审仍维持原判。7、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老师在校的行为,并不都是职务行为的。案例一、案例一、某小学的一名男老师,在从事教师工作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担任教学工作后,还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然而,在其从事教学工作的第十年开始,利用教师的身份,让个别女学生到自己的办公室去交作业,或者谈话等机会,对学生实施性侵害。先后共对三名女学生实施了奸淫行为,学生对此不敢作任何反抗,也不敢向家里人说,直到一名学生家长看到孩子情绪异常,一再追问,才知道事情的真相。该学生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察,最后以奸淫幼女罪将该老师逮捕。本案中,该教师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并无用人不当之责。8、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案例一、案例一、小枫和小伟(均系化名)都是浦东新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10年4月27日,他俩由老师安排到教师办公室做作业。上课预备铃响过后,老师让他们回教室上课。两人走到走廊时,小枫突然顽皮地从身后一把将小伟拦腰抱住。小伟没能挣脱,随即用手中的铅笔向后戳去,小枫“哎呀”叫了一声,双手捂住眼睛蹲了下去,指间渗出鲜血。小伟赶紧回办公室叫来老师,将小枫送到学校医务室。卫生老师为小枫进行了简单的伤口包扎,同时通知了小枫的父母。当天,小枫的父母把他送到儿童医学中心进行诊治。5月5日至11日,小枫住进眼耳鼻喉科医院,接受右眼巩膜修补术。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系为小枫的损伤程序进行评定,结论为右眼损伤后视力下降为0.4,矫正后可达1.0,构成轻伤。事后,小枫和小伟的家长就有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9月,小枫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并要求所在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用铅笔戳伤小枫的眼睛,侵害了小枫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枫在上课铃响后抱住小伟,因而发生伤害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小枫受伤是由于学生之间的打闹造成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并无不当,所以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和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根据实际、合理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23元、护理费580元、营养费240元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本案为例,未成年的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从教育者的角度,也是正常的,不应当限制,学校未禁止学生的此类行为,并不属于管理的疏忽和过错。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但由于学生是未成年人,其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还是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在危险的地方玩耍、以危险的方式游戏、以危险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而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对事故责任的判断是难以完全予以客观化描述的,关键还是以教师是否根据专业的知识、职业的道德,尽到了谨慎管理者的义务为依据,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具体地分析。9、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造成的。2010年广州市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间幼儿园的学生正在上课,突然,一位精神病人持刀冲进学校的课室,见人就砍,结果砍伤了十几位小朋友。某校也发生过一头疯狗钻进校园,咬伤学生的事件。10、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造成的案例一案例一、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甲,在2010年4月9日的上午,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罚站并补做作业。放学时,班主任将甲的情况向其母亲做了说明。在回家吃饭时某甲受到母亲的批评,某甲独自哭了一阵后,在自己的房间里自缢身亡。某甲的监护人认为,班主任对某甲有长期的体罚行为,4月9日的体罚更是导致某甲自杀的原因,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是在家中自缢的,不是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内,原告不能提供教师的职务行为与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学校的自杀行为是因老师严重体罚、辱骂所所致,则学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发生意外伤害的。(这里,所谓意外,是指行为人不是故意的,但此类案件在实际处理上要复杂得多,法院处理时往往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因为受害人对自己受伤并无过错,如果要其自行承担责任是很不公平的。)案例一案例一、某中学甲邀请同市的另一间中学乙举行学生足球友谊赛,在比赛中,甲中学的一名足球队员与乙中学的一名队员在交锋时相撞,导致甲中学的队员被踢中腹部,因脾脏破裂而死亡。事后,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当事人都要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责令甲中学和乙中学分别向受害人的监护人补偿损失四万元。案例二案例二、2010年下半年,某高中运动会上,高三学生卢某在三级跳远中,由于动作变形造成大腿骨折,学校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代付了住院费6000多元。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化费了3万元左右。事发后,家长与村干部来校要求学校索赔医药费,学校拒绝赔付医药费,理由是根据处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五条11款的规定,但学校鉴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何况学生是为了班级集体参加运动会造成的,学校发动全体师生捐款,解决了医药费问题,处理得比较妥当。学生在校运动受伤确实令人同情,学校如果有条件,对受伤害学生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里体现的是人道主义精神和道义上的帮助,体现的是学校对学生的关爱。1212、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如安全教育等)13、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案例一案例一、某校要组织美术专业的学生到野外采风。考虑到路途较远,就跟某旅行社联系,以组团形式出行,双方并签订了团体旅游协议,学校也派有教师全程跟随。途中,学生乘坐的一辆汽车发生意外翻车,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随团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也第一时间告知受伤学生家长。其中,一学生重伤致残,家长状告学校要求赔偿。法院驳回学生家长的诉讼。之后,判令接团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当前,相当一部分的学校,对组织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活动,存在不同程度的顾虑,其中,最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一旦发生意外,学生的安全责任谁负?条例,已为学校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以上述案例分析,学校与旅行社签订组团合同后,依据国家合同法,不论是随团的学校教师,还是参加活动的学生,都已成为旅行社的签约对象,受到相关旅游法规的保障。学校组织学生外出采风,是正常的教学教育活动,且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履行了教育保护的职责;又及时汇报校方,校方再第一时间告知家长,履行了管理和告知职责,完全符合职业要求。学生的意外事故,是“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即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造成的,所以,应该由过错的当事人(即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校园安全事故是困困扰扰学校工作中 不可不忽略的问题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活动中不能不面对的一个事实,也是学校发生纠纷、困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可不忽略的问题。目前学校面对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现状近年来近年来,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 ,而伴随学生伤害事故而伴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学校处在十分尴学校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尬的位置。某幼儿园一名男童在园内死亡,校门口摆满了花圈、遗像等,幼儿园被迫封闭。幼儿家属称因孩子莫名死亡,但园方却不给任何说法,所以才出此下策。园方则回应称没有推卸任何责任,希望先查清死因后再划定责任。广东东莞理工学院与入学新生签订学生管理与学广东东莞理工学院与入学新生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生自律协议书2013年7月19日,广东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与入学新生签订的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明确要求“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条款引发社会质疑,认为学校想借此逃避责任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有关负责人回应说,该项协议已实施多年,没有任何针对性,旨在提醒家长加强家庭教育,并不存在推卸责任的问题。入学签订免责协议书”一事,引起了网友 的热烈讨论。一微博网友说:“完全支持,双手赞成。很多大学生自杀后家长到学校闹事,动辄赔偿几十万上百万,此风不可长,大学生是成年人,请不要把高校当幼儿园。” 一些长期从事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处理的相关人士表一些长期从事校园安全事故纠纷处理的相关人士表示示, ,出台类似政策的学校并非出台类似政策的学校并非“ “独此一家独此一家”, ”,学校也学校也有难言之隐。有校长直言有难言之隐。有校长直言, ,现在感觉学校出了事故现在感觉学校出了事故, ,似乎在承担无限责任。似乎在承担无限责任。在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上,陷入了“哪个闹得凶就赔得多”的恶性循环。也有校长表示,医院有“医闹”,现在学校也有了“学闹”,学校甚至是以10倍以上的赔付在处理和平息事故。某学校曾经有两个谈恋爱的学生因情感纠纷而出现自杀事件,学校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不得已赔了20万元“学闹”让学校焦头烂额湖南省某一农村校长讲述了学校发生的真实故事:有一天,学校晚自习结束不久,校长接到了一个村民的电话,在距离学校两三里路远的十字路口出了一起车祸,有个学生被撞死了,有可能是学校的寄宿生。所有班主任马上奔赴车祸现场。经各位班主任辨认,遇难学生是该校初三某班的一位同学,系走读生。事故学生骑父亲留在家中的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学生骑父亲留在家中的摩托车发生意外村民介绍,遇难同学的父母在外打工,由家中年迈的祖父母监管。当天放学回家后,他瞒着祖父母骑着父亲留在家中的摩托车在外游荡。当时,天色已暗,他的车速很快,在一个路口处,恰好对面驶来一辆没有车灯的三轮车,该同学当场身亡。出事时间恰好为学校晚自习下课不久,乡政府事发后也来到了现场,查清事发原因,理清各自责任,安抚家属等,可事情并没有就此平息,遇难学生的家长在事发地点搭起了灵堂。不达到我的要求,我就不撤灵堂遇难学生的家长说:“我的儿子死在从学校到家里的路上”,第一,我要找肇事司机偿命;第二,我要政府给我一个说法;第三,我要找学校偿命。不达到我的要求,我们不撤灵堂。”第二天,家长代表找学校要“解释”。学校表示,该同学意外死亡事件的发生,是他回家后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发生的,完全是他个人行为的结果。当然,从学校到老师到学生,无不对他的离去表示惋惜。校长答应协助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死亡赔偿。要挟:要要要要“ “扛尸扛尸扛尸扛尸” ”到学校到学校到学校到学校学校不按时拿出一些钱来赔偿,下午就要“扛尸”到学校(把尸体抬到学校)。放学后,家长代表召集了40多名村民,聚集在校门外,等“赔偿金”。为了保险赔偿金,家长又多次来找学校,这种状况前后持续了大约半个月,直到保险赔偿金下来才最终了事。至此,校长和该班班主任已经焦头烂额,在此压力下,有很多教师表示已经不愿意再当班主任了。而许多教育教学活动,也开始停止了。教育局长教育局长感叹!现在学生的安全问题,无论是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只要出了问题,买单的往往是学校和教育部门。我们期盼能从顶层设计开始做好规划、决策、协调和指导。学校学校经不起折腾经不起折腾! !学校教书育人的地方,遇到“学闹”,常常用人道主义的方法化解问题,但反而更加收不到效果,让人认为学生出事了,学校就要给钱。学校成为学校成为“无限无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学校疲于应付目前,“学闹”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学校和老师面对学生意外伤害时,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实在太大。“就算是骨折之类的伤害,有的家长也会吵闹不休,学校疲于应付。”老师压力越来越大某学校老师带领学生外出活动,一学生意外落水,数分钟没能被打捞上来,老师急了,自己也自杀跳进水中后来老师虽然得救,但因压力过大差点精神失常。在应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 学校往往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很多人表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总被认为是管理失职。一些不理解的家长则大吵大闹,学校为了顾及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教师为了自身安宁,往往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教育太弱势!一县城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溺水身亡事故,家长们停尸校门口,要求学校赔偿60万元。警方介入调查表明:该生当天上午在一民办培训中心学习,该培训机构是他班主任介绍去的,中午放学后回了家,吃过午饭后在奶奶的允许下出去玩,因误入危险地带游泳导致事故。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但该生家长采用“霸蛮”方法,坚决不搬走尸体。最后经过协商,该班主任赔偿了3.8万元,此事才算平息。有校长、教师纷纷无奈表示,教育太弱势,学校经不起折腾。遇到“学闹”,常常用人道主义的方法化解问题,反而收不到好的效果。一位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在某学校就读,放学回家路上不小心摔了一跤,结果身亡。家长为此到闹到学校,出于人道主义,学校给了3万多元的安抚费。这样的处理方式带来的不一定是好的效应,认为学生出事了,学校就要给钱。”动不动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让学校有苦难言。实事上,一些所谓的赔偿费用,完全是从办公经费里挤出来的,“学校赔好几十万,如果是农村学校,那还不得负债?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有些事故是不是就是我们学校责任?”学校有一个学生想从二楼窗户翻出离校(装有防护网,因为消防需要,未完全封闭),结果在往下跳坠地时造成腿部骨折。该生父母提出了总额为5万元的赔偿要求,最后在调解人员的协调下,校方负责60%(即补偿该生3万元),学生自己负责40%。经过学校的大力争取,保险公司向学校赔偿了29400多元,“作为一所小学,赔偿金达上万元时,学校根本就没有这个经济赔偿能力。”“现在社会上出现一种怪像,只要是学生出事,所有责任都归学校。”学生意外伤害的赔偿应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划分,不能全由学校承担,校园外的学生安全,主要责任应在监护人而非学校,学生家长才是第一责任人。( (五五) )目前处理学校意外事故目前处理学校意外事故, ,通常采取通常采取3 3种处理方式种处理方式一般程序是:当事人之间直接协商,协商未果可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失败向法院起诉。“这3种处理方式,都有不足,比如,家长在孩子发生意外后,很难心平气和地处理问题,学校又无法答应这些过分的要求。而走司法程序成本又高,时间也很长。”事实上,学校事故发生后责任最终由谁承担,如何承担,是学校与家长争论的焦点。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某校二年级学生杨某在吃完中餐后,自己到厨房用瓢舀热水洗碗,一不小心,一个跟头翻到热水锅里,将屁股烫伤。学校马上将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及时诊治,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痊愈出院。家长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学生家长还经常上访,甚至上访到了省政府。后经法庭判决:学校对学生管理不严,导致学生不慎烫伤,学校负70%的责任;学生违反学校的规定,擅自进入厨房取热水洗碗,学生作为未完全行为责任人,也应付30%的责任。学生获得赔偿金4万多元,一起校园伤害事故历经3年才得以了结。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存在许多尴尬。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但在实施中,办法却存在许多尴尬.尴尬重点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这仅限于行政规章的层次,效力较低,难以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产生普遍的拘束力。其二是,该办法存在争议,有专家认为,民事责任必须由法律来认定,教育部作为行政机关,由它颁布这个办法来规定谁承担民事责任,谁不承担民事责任,本身就存在着问题。部分家长不买账。一位家长表示,若学校只要对学生的危险行为进行过劝阻,如果孩子不听,再出事学校就不再为这件事负任何责任了。那什么叫劝阻,什么叫安全教育?如果老师一开学就对学生说:“你们不要拿刀子、棍棒相互玩耍,那样会危险。”这样是否就算是进行过安全教育,就算进行过劝阻了呢?孩子的遗忘性都很大,那么学期末学生玩刀出事了,学校是不是就不用再负任何责任了?“管理不到位、教育不到位”也往往成为了家长索赔的最大理由学生一旦发生事故,不管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教育不到位是肯定的”。对此,不少校长、教师难以辩驳。那么,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一知名律师表示,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应根据伤害来源和致害主体等综合判断责任主体,并不是发生伤害事故就一概都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六)现实与法律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距离这种距离主要还是在于广大家长对法律、法理的认知上,很多时候,感性替代了理性,即使是司法机关,不得已站在被侵害方考虑问题的解决方案,从很多的判例来看,教育机构的责任已经近乎达到一种严格的责任状态,疏于管理、看护不力可适用于各种未成年学生受伤害的教育机构责任认定的理由之一,同时,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预见范围、学生年龄和应有的认知程度也往往是判决考量的范围。长此以往,教育机构会真正成为“无限责任公司”,这对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1.1.建立学生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是一个可行的办建立学生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法设置学校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学校、教师能够把更多的心思和精力用于教育教学上,家长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所拥有数百名、上千名学生的学校,难免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没有公正的第三方机构,经常会出现剑拔弩张的局面。”人代会上:有人就专门提了一条意见,就是设置学校意外事故仲裁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协调仲裁工作,公平、公正地处理学校意外事故纠纷,维护校园的安宁。2.2.积极建立校方责任险机制积极建立校方责任险机制, ,转移学校难于预料的风险转移学校难于预料的风险学校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作为校长,还应加强法制知识学习,依靠法律武器,使学校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积极参与校方责任险的投保,转移学校难于预料的风险,减轻学校的经济理赔责任。我市现从在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每生每年拿出5元,累计每年支出750万元为公办中小学(园)投保校方责任险,建立了校方责任保险体制,并有效解决了同命同价问题.建立健全市教育系统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共同防范和化解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校方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学校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校园安全国家层面立法的呼唤 由于教育部于2002年9月颁布实施了学生伤害事件处理办法存在一些严重的缺陷,面对不断攀升的学生伤害事故,难于胜任新的历史使命,因此尽快制定校园安全立法,应该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使校园安全法真正起到学校、学生安全的保护伞的作用。一、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明确学校在学生安全方面所承担职责的性质及确定学校事故责任,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问题和法理基础。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对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意见不一,具体责任比例分担也不尽相同,主要是由于对学生在校期间与学校的关系的认识不同导致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监护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委托监护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教育部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在此,我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首先,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为监护关系上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为监护关系上,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舆论倾向于学校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有学校承担监护责任的观点,在诉讼过程中法法法法院判处学校承担责任院判处学校承担责任院判处学校承担责任院判处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很多校园伤害事件发生后,学生家长的第一反映就是“学生在学校受到了伤害,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诚然,学校作为教育管理学生的机构,应当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但是这并不等于学校在扮演学生学生监护人监护人的角色。因监护权属于亲权范畴监护权属于亲权范畴,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属法定权利和义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转移,学校既非法定监护人的非法定监护人的范围范围,客观上也不可能成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其次在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为委托监护关系上,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学生在学校的注册行为意味着学生的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成立了一种委托监护的合同关系,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承担委托监护责任。表面上看,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确实与委托监护类似,但是在学校注册的是未成年学生,学校和未成年学生家长之间无任何委托监护的协议;且根据委托监护的有关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因被监护人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而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不是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不应该是委托监护关系。再次对于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否为“教育、管理、保护”关系,对该观点持肯定态度的学者认为,依据教依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如学校因过错违反该义务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的办法即采纳了此种观点。根据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在对未成年人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故此: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发生在育人过程中的特殊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即安全保障义务,这是法定义务,而不是监护职责,更不是基于委托监护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当学校未尽到上述安全保障义务时,即学校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该种观点更能准确的表述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二、明确学校事故的归责原则所归谓责,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侵权的责任或者说所造成的损失归属何人承担。对于学校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对此有以下观点:第一、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受害人承担学校或其他致害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由于学校并学校并非监护人非监护人,因此它所承担的责任只能是过错责任,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无论是学校直接承担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都必须要求学校有过错为前提,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从法理上讲,过错责任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损害事实的存在、有损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第二、兼顾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即在学校和受害人均无过错情况下,出于公平考虑,分担双方责任。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无法律责任可言。此类情况下,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学校或第三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原则只是在过错责任原则无法解决侵权纠纷时的补充适用。第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客观存在的损害后果作为确定民事责任根本依据的归责原则。第三、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没有过错致人损害的情况下,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客观存在的损害后果作为确定民事责任根本依据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几种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受害学生是因为学校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坠落引起,那么学校就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三、将公办学校的赔偿金额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学生伤害事故中赔偿费的问题是妨碍事故妥善解决的瓶颈。从法理上讲,由于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理应由学校承担损害赔偿金。但现实中,当学校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往往无力赔偿,既拖延了事故的解决,也使得受害人即债权人的部分损失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与保障,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把公办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实行国家赔偿是明智的。四、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学生伤害事故由国家进行赔偿,这显然是处于中国目前的国情考虑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做法。如果校园安全法,不采用这种方式,那应参照国际上的做法,把对学生伤害赔偿纳入社会保险的范畴进行强制性的保险。至于家长或者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保险,那是以自愿为基础的,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应当给予鼓励。总之,不管是纳入财政预算还是纳入社会保险,目的很明确,就是不能使伤害事故的赔偿影响到学校正常的办公和教学秩序,或者影响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生存与发展,使学校有更多的精力去抓教学或科研等方面的工作。五、设立相关专门机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及处理参照医疗纠纷的做法,应该成立相关专门机构,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鉴定及处理这些机构应该设在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里面,统一受理本辖区内的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当事人不服首次认定或鉴定结果的,可以逐级申诉。至于这些机构的人员,应该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专业人士,并视事故的种类及时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处理小组,进行相应的业务活动。也一并纳入损失赔偿之中,以保护受害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六、对因学校责任引起的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实行举证倒置的举证规则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由于未成年人学生,不能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以及后果,一般不会有效保存证据或提取证据。而且,在法律意义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举证、作证能力是受到限制的。加之在校学生是被管理者,相对于教师、学校处于弱势。这些因素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学生对自己的主张较难举证。所以,举证责任应该倒置。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督促学校积极履行其法定职责。要用要用“校园安全法校园安全法”来保护校园安来保护校园安全全校园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究其原因,无外乎政府(或举办者)投入不够,校舍得不到维修、教学设施陈旧;校园建筑的设计不达标、招标违规、施工偷工减料,出现豆腐渣工程;学校安全管理存在疏漏,规则缺乏人文关怀,学校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投入人力物力;学生安全教育缺乏,安全意识淡薄等等。校园安全工作存在哪些漏洞亟须完善我们不仅要问一句为什么校园“安全事故”会频繁发生?校园安全工作存在哪些漏洞亟须完善?归根结底,没有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国家层面的法律来明确和规范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学生、家长及其他社会第三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后果承担。虽然我国有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还不足于应对当前校园安全的严峻形势。如这次的我省颁布的条例主要对民事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而对校园安全法律责任仍然规定得很宽泛。例如: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什么是“情形严重”?学校该如何“及时报告”?学校及主管部门、有关部门除了报告外还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条例都没有明确。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校园安全法律制度,因此,每当重大校园群体伤害事件发生后,通常的处理模式是:追究校长、分管领导或具体人员的责任。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很难让被处理的人员心服口服。校园安全工作更多的是靠学校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和经验,而这些又是很难客观衡量的,也是相当薄弱的。比如围墙存在倒塌的危险,去消除这个隐患,比写一千个警示标语、开一万次警示会议有效果。因此,必须制定国家层面的校园安全法,建立全国统一的校园安全防范制度、安全标准,构建学校、政府、学生、家庭、社会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的校园安全工作体系,让校园安全共建各方“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只有用“校园安全法”来保护校园安全,才能“依法治校”,保障校园安全。结束语最后,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为确保我市校园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谢谢!谢谢!有备无患,永保平安!有备无患,永保平安!遵义市教育局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遵义市教育局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处置预案1、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030页2、学校紧急事态处理应急预案.032页3、大型群体活动的公共安全事故处置预案034页4、体育活动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037页5、急性化学中毒事件的处理应急预案.039页6、火灾事故处理应急预案.041页7、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044页8、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046页9、防洪抗汛抢险应急预案.047页10、宿舍事故处理应急预案.048页11、被盗案件应急预案050页12、预防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039页13、校舍倒塌事故应急预案052页14、学生急性伤病防控处置预案053页15、考试安全预案054页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056页17、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应急预案.064页18、传染性疾病防控预案.065页遵义市教育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1、门卫管理制度.092页2、值班巡逻制度.094页3、校内安全检查防范制度.096页4、安全事项报告制度.097页5、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制度.099页6、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101页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03页8、校医室安全管理制度.104页9、卫生防疫安全管理制度.105页10饮水安全管理制度.107页11、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109页12、安全工作档案制度.110页13、水、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11页14、校舍安全管理制度.113页15、体育教学、综合实践活动安全制度.115页16、课间活动安全制度.117页17、防汛制度.118页18、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119页19、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22页20、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23页21、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125页22、安全隐患整改制度.126页23、经费保障制度.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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