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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规范主讲人:沈国华目录o1、交通行政处罚程序o2、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o3、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o4、案例讲座、案卷分析处罚程序o1、简易程序o2、一般程序o3、听证程序简易程序o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简易程序简单快捷,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o这类案件可以不必遵守调查与决定相分离的原则,不必经过复杂的调查、取证等程序,只给予警告和少量的罚款,并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简易程序的流程 表明身份 说明处罚理由 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制作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备案 执行。一般程序o一般程序也称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违法案件外,大多数的案件一般都用这个程序。o一般程序大体分为立案、调查、处理、决定、送达和执行六个阶段。 一般程序流程一般程序流程调调查查取取证证作作出出处处罚罚决决定定立立案案受受理理告告知知申申辩辩权权合合议议听听证证送送达达执执行行结结案案不需听证不需听证需需听听证证立案阶段o立案是指对现场勘查记录或控告、举报、揭发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并需要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时,依法交付调查处理的行政程序。o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使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案件以外,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均须立案受理。承办人应制作立案审批表,经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正式立案。立案阶段的法律文书o1、现场笔录o2、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阶段o立案后,承办人应立即开始询问、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当事人和由其和由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o调查内容包括行为人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等方面的材料,以便做出正确、合法的处理。调查阶段o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o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o调查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应当向其宣读。被调查人认为笔录没有差错后,应交其签字盖章。调查阶段的法律文书o1、询问笔录o2、勘验(检查)笔录o3、责令整改通知书o4、案件处理意见书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案件处理意见书处理阶段o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o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应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处理阶段o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出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即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o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处理阶段的法律文书o1、违法行为通知书o2、陈述申辩书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书决定阶段o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o1.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o2.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o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o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决定阶段o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由路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某个负责人一人决定。o在比较重大的行政处罚中,案件调查人员与作出处罚决定的人员相分离。决定阶段的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阶段o违反路政管理行为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往往有三种表现情况:o第一种情况:行为人服从处罚决定,不提出申诉。对此,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执行处罚。o第二种情况:行为人不服处罚决定,在15日内向上一级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诉。对此,上一级路政管理机构要进行复查,不得借故推迟或恐吓当事人。对处罚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执行阶段o第三种情况:行为人在15日内既不申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由处罚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路政管理机构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应填写“申请强制执行书”,连同本案卷宗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罚缴分离o罚缴分离。做出罚款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与收缴的机构相分离。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场收缴o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其范围:o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o2、当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o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o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o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在的路政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付指定银行。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处罚结案报告)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自由裁量权o现实情况极为复杂,执法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一致。o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非法超限运输的罚款额是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弹性,是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o自由裁量权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产生“同案不同罚”现象,还会滋生腐败,影响公路管理机构的形象和权威。o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不能太自由,需要对标准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尽可能缩小标准中的弹性范围。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o表一o表二o表三案例一:超限处罚o案情介绍:2012年09月19日11时10分,执法人员张小兵、齐伟,在G205上行1345K+500m公路上,发现的车牌号为黄皖S58229的牵引车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张小兵、齐伟依法检查车辆,并对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黄皖S58229,6轴车,车货总限重为55吨,实际总重为24.92吨,该车总长25.3m,超长7.3m,总宽4.8m,超宽2.3m,总高4.55m,超高0.55m。该车运载物为圆罐,不可以解体,该车无法出示相关超限运输许可。案例二:违章建筑o案情介绍:2012年08月14日8时30分,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勇,孙建明,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姚国兵在S309往上行方向25K+300m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姚国兵涉嫌违法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房屋建筑物长7m、宽5m(计:35),离路缘石5.5m。 案例三:未经批准改造平交道口o案情介绍:2011年06月03日8时55分,执法人员武延安,王华钰,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在S331往上行方向140K+600m公路上,进行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对原许可后的道口进行改造,正在施工中,经现场测量,东侧道口宽度为12.5米,西侧道口宽度为13米,而许可的两道口分别为12米,东侧道口超出许可范围0.5米,西侧道口超出许可范围1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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