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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讲座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袁逢曼律师yfm699sina.com8/23/2024一、什么是公司?一、什么是公司?(一)人(一)人自然人(公民):自然人(公民):自然人,除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律意义上的人,民法通则)法人:法人: 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企业法人:依照相关公司法律而设立2.机关法人:依法律或者行政命令而设立3.事业单位法人:有的依法律或行政命令而设立,有的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并登记(文、教、卫、体、新闻事业等单位)4.社团法人:经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设立(协会、基金组织等)8/23/2024(二)公司的概念及特点(二)公司的概念及特点1.1.企业与公司企业与公司公司只是企业形式的一种。企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许多种:(1 1)按照设立的法律依据)按照设立的法律依据 公司公司法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 独资企业独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8/23/2024(2 2)按照所有制形式)按照所有制形式 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企业 联营企业(3 3)按资本的来源)按资本的来源 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8/23/2024(4 4)按企业的规模)按企业的规模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小微企业 (5 5)按组织机构)按组织机构 工厂、公司、银行、事务所等(6 6)按所属)按所属 央企、地方企业8/23/20242.2.公司公司(1 1)概念:)概念:依法(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2 2)特征:)特征: a.a.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 通俗地说,公司就是要盈利赚钱,这是公司天性,无需 掩饰;但公司如何营利,这就要求公司合法经营。因此,公司实际上就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至于能否赚钱,那属于经营的问题了。b.b.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社团性 法人社团法人:社团法人:二人以上组成的法人,它以社员的结合作为成立的基础。财团法人:财团法人:以一定的目的财产而成立的法人,不以成员结合为基础,以社会捐赠所得财产作为成立的基础,成立的目的一般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如慈善机构、基金会等。8/23/2024c.c.公司具有法人性公司具有法人性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财产:进行独立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承担财产责任的物质基础,更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必备条件。独立的组织:独立的组织: 自己的名称自己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独立承担民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 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出资到位的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没有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否定,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8/23/2024二、什么是公司法二、什么是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概念(一)公司法的概念法:调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 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运营、管理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两类:一是对内(公司、股东、管理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对外的社会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特定交易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法有狭义和广义上的理解,狭义上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上的公司法是指所有调整与公司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等。8/23/2024(二)公司法的原则(二)公司法的原则1.1.鼓励投资的原则鼓励投资的原则 投资能为社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满足社会需求;投资能为社会提供就业;投资能为国家提供税收,当然投资会为投资则会带来更多的利润。8/23/2024 以上事理大家现在都很明白,但是在上个世纪,大家就不一定明白,或者即便是明白,但在立法层面上仍然是保守的,我国的公司法在2004年作了第二次修订,而此前的公司法作为“治乱之法”、“管理之法”,过分强调规范、限制和管理。而现行的公司法在制度安排上就体现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和服务的立法理念,比如,降低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制、采取更加灵活的出资形式、允许分期出资、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这些都是鼓励投资这一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8/23/20242.2.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股东的责任有限股东的责任有限完全出资部分出资 法人人格否认(公司人 格与股东人格混同)8/23/20243.3.公司自治原则公司自治原则 公司的内部事务一般由公司自己决定:允许以章程、决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及约定排除公司法中任意性条款的适用。8/23/20244.4.权力(权利)制衡原则权力(权利)制衡原则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8/23/20245.5.股权、股东平等原则股权、股东平等原则“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1.每一份股权的法律效力一样2.提高效率 “禁止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赋予小股东以法赋予小股东以法律救济手段律救济手段1.小股东在法律上的权利同大股东一样2.出现侵犯公司利益的情况,可以进行司法救济(打官司),这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8/23/20246.6.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1.1.遵纪守法遵纪守法2.2.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德3.3.讲诚实信用讲诚实信用4.4.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8/23/2024三、公司的设立三、公司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一)设立的条件1.公司法第23条规定的条件人数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法定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最低3万元股份公司:最低500万元章 程名称、组织机构住所8/23/20242.2.章程章程由股东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股东权利和义务、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公司结算与清算等事项的文件。是公司的宪章,在公司中具有最高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8/23/20243.3.议事规则议事规则1.法定的议事规则程序上时间:股东会15天前通知,章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股东会决议形式:签字或书面一致同意实体上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范围决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股东会按资本决,2/3或过半,或依章程董事会按人数决2.约定的议事规则:除公司法规定的议事规则以外,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如管理人员派出、证照的保管等。8/23/2024(二)成立(二)成立签发营业执照之日,为公司签发营业执照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成立之日。(三)成立前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三)成立前相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1.对外合同主体的认定2.出资实名股东名义股东 3.未出资、未全部出资、抽逃出资8/23/2024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一)权利1.1.收益分配权收益分配权:按所占股权或股份享有分配权,但章程有特别约定的,从其规定。2.2.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权:a.优先认缴出资;b.优先购买前他股东所出售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3.3.参与管理权:参与管理权:a.出席股东(大)会权;b.表决权4.4.质询权:质询权: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到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8/23/20245.5.知情权知情权a.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权、复制权:直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三会决议、财会报告;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可以在股东提出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决绝,股东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查阅。b.股份公司股东查阅权。指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三会会议、财会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c.了解报酬权。8/23/20246.6.股东诉权股东诉权(1 1)股东代表公司利益之诉:)股东代表公司利益之诉:a.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损害公司利益;b.监事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2 2)股东为自己利益之诉:)股东为自己利益之诉: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3 3)股东撤销之诉:)股东撤销之诉:a.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法或违反章程;b.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章程;c.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规定。 (4 4)确认决议无效之诉)确认决议无效之诉(5 5)公司解散之诉)公司解散之诉8/23/2024开发、咨询、服务:10万零售:30万(二)义务(二)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缴纳股款3.不准抽回出资4.出资差额填补8/23/2024四、公司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四、公司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一)组织架构(一)组织架构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 经理经理 员工员工 (列席董事会)人数人数:3-13人董事成员的职工代表董事成员的职工代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公司。董事长:董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1-2人,其产生由章程规定。职权:职权:第47之规定 任期:任期:章程规定,不超过三年,连选连任。 监事会监事会1.最高权力机关2.决议章程约定和公司的重大事项3.定期会议(章程规定);临时会议(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4.全体股东参加5.资本决(2/3决:修改章程、增资或减资、公司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8/23/2024(二)出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二)出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8/23/2024(三)董事、监事、经理的法定义务(三)董事、监事、经理的法定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23/20248/2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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