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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与法规2010127主要内容1 一、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二、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 一、城乡规划法规体系2p 中国的法律结构体系p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宪 法法 律行 政 法 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国 务 院部门规章地方规章3省级、较大市人大p 中国的法律结构体系 第一等级: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或者叫母法,它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4 第二等级:法律 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我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法律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如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等。 5 第三等级: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特指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法律的授权,制定并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以国务院令的形式,由总理批准颁布执行,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6 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执行和实施法律和行政规范,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自治法规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自治权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 第四等级:地方性法规 较大市(经国务院批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在江苏,南京、苏州、无锡、徐州等四个城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如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8 第五等级: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9 第五等级:行政规章 规章以部门令或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包含两类: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以令的形式发布的,如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地方规章:有权发布规章的省、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10 第六等级: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在社会领域里也比较常用。 11 以上六个等级中,下一级必须服从上一级,其内容不得与上一级相冲突,同级之间的法律效力不论其制定机关的不同,其法律效力相同。 此外,技术标准是指重复性的技术事项在一定范围内的统一规定,是一个单独的规范体系,不属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内容。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遵守。12p 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框架 立法过程: 城市规划条例 国务院1984年1月5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3 城乡规划法规体系1、法律(全国人大、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行政法规(国务院)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待修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143、地方性法规(省级和有立法权城市的人大)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 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5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16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174、部门规章:建设部部门规章(部令)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5、地方规章(省长、较大的市市长令)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的规章18 相关法律法规1、法律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文物保护法建筑法191、法律公路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人民防空法防灾减灾法消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物权法循环经济法201、法律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21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223、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33、部门规章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24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1、基础标准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代码252、通用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村镇规划标准263、专用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城市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村镇公共建筑用地规划规范27二、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28p 规划实施管理基本知识p 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p 规划实施管理基本知识29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编制 规划实施 规划监察30 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出具规划条件 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核实 临时用地和建设规划管理 办理规划变更 查处违法建设 出具规划意见31 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依据 城乡规划 法律法规 技术规范 方针政策 建设计划p 规划实施管理重要条款32 城乡规划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规划实施管理的规划依据。 案例:无法定规划,规划未批准、规划未经依法批准、违反规划。 2、施行规划许可的对象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进行的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 案例:交通、水利、管线、构筑、局部改造、院内建设33 第四条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城乡规划体系中,除了纵向体系外,还必须遵守横向体系,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约。 案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土地使用证明,文物部门意见、风景园林部门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等。34 第三十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案例: 1、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主管部门不依据总体规划提供审核意见。 2、城市新区用地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35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办理“一书两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案例:部分地下工程,特别是市政基础设施类项目,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36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应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注重保障和落实城乡关键基础设施的布局。防止其他建设活动侵占上述用地。 案例:改变用途、规模、位置,不符合保护要求进行建设。 37 第三十六条 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1、不受规划区范围局限,是区域规划、市县域规划实施管理的手段。 2、国办发(2007)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所有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都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审批手续。38 第三十七条 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9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在规划区内; 国有建设用地; 批准、核准、备案后;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案例:1、对集体土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书(函、说明)等作为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40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案例: 1、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2、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依法经批准。 41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镇人民政府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书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42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如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案例: 1、未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2、未通报土地部门; 3、未公示。43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辖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各类工业、服务业园区,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实施管理权不得分割、下放。 案例: 1、市辖区、开发区等自行实施规划管理; 2、编号章、分局章。 44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湖泊、水库、水源地、生态岸线、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较城乡规划法新增的内容 45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1、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适用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764号) 2、选址论证 特别提醒,适用范围和作用 46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以及跨城市、县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的分级管理: 1、国家级项目 2、省级以上风景区内省级项目 3、跨城市、县 案例: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越权核发 47 第三十三条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小于一年。 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1、规划条件的规范性、完整性; 2、有效期的含义,约束土地出让时间; 3、同步配套的内容和时序要求。 48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总平面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1、审查非审定总平面图,审查的内容和目的; 2、许可证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 案例: 1、不关注节约用地; 2、完整性问题,内容缺失; 3、规范性问题,如用地性质不当(风景区用地、郊野绿地、文物古迹用地等)、供拆迁。 49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按照土地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原规划确定”的含义; 2、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0 第三十七条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 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七条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 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延期一年以后确实可以允许继续使用的,个人理解可以重新办理临时规划许可。 51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重点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案例: 对于一些小规模的建设行为,容易被忽视,城市、县没有制定相关的操作办法,有行政不作为的隐患。 52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2、“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含义。 案例: 1、无项目批文、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2、其他前置,如消防、文物、通讯、交通、安全、地质、地震、风景园林、相邻单位意见等。 53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1)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2)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54 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 需公示的项目、阶段,公示的方式、对象、时间要求。 案例: 1、小学用地调整。 2、公示的有效性,组织、阶段、时间、地点、内容。 55 规划许可的法律关系 选址意见书项目审批核准 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拆迁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销)售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房屋产权登记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审批、开工建设规划核实竣工验收56 第四十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条件变更的限制,除容积率和使用性质外,还包括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等。 案例: 1、社区活动用房; 2、开敞水面。 57 第四十八条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规划核实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58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动撤销,需要研究的是注销的方式。许可证备注、媒体通告、告知建设单位,单个、批量。 59 第四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关注住改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严格限制擅自住改商。 省补充规定即将出台,市、县应当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 60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3.4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4的规定。 容积率指标面临的外部约束: 江苏省建设用地标准,最近建设部、国土部联合发文,建设厅、国土厅联合发文。 案例:1.0,0.7。61 2.3.6 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 容积率奖励: 1、原则,现阶段不宜鼓励; 2、前提,优化规划和条件约定; 3、程序,建设部、监察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 案例:利用退让空间谋求容积率奖励。 62 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建设地块开发权益的公平性。 确定规划条件时应全面考虑、模拟分析。 案例:建设厅大楼63 3.4.1.2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 工业用地的绿地率: 1、规划原理; 2、土地节约、集约使用的要求; 3、江苏省建设用地标准; 4、新版的技术规定正在修订,将会有调整。 案例:绿地率15%。 64 6.1.1 为保护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的畅通,应对相应空域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保护措施,控制建(构)筑物高度。 6.1.2 凡需防止电磁波干扰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有关技术资料(防干扰或产生辐射的范围等)。 6.1.3 申请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选址时,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绘制微波通道走向及范围图,提出具体的空域保护要求及保护期限等。 6.1.5 凡在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净空保护要求。 空域保护要求:航行、微波、电磁波。 案例:实施管理的程序衔接。 65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66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规划许可的前置程序要求。 67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68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历史建筑的相关管理纳入规划实施管理。 69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确定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程序要求基本一致。 紫线、绿线、蓝线、黄线是城乡规划督察员监督地方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70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做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案例: 1、改变用地位置、性质,减少绿地规模; 2、公共绿地私有化。 71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河道保护线和控制线。 案例:房地产开发项目侵入蓝线,城乡规划督察员介入督查。 72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包括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燃气、供电、通讯、消防、防洪、抗震防灾等设施,应当特别关注相关的安全要求。 7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各类生命线工程的选址与建设应当避开不利地段,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关注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质地质等相关条件,关注程序协调。 7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1(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适用范围。 案例:项目内外均按1小时控制。 75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 ,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除外。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 案例: 1、对集体土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审核国有土地的证明文件。 76 文物保护法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前置程序要求,关注保护范围划定的合理性。 案例: 保护范围划得过大,不切实际,忽视了实施管理的可操作性。如历史文化街区、古城遗址等。 77 文物保护法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前置程序要求,关注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的合理性。 78 建筑法 第十条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 案例:建设项目中止建设多年后继续建设,引发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的思考。 79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改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未明确提出与规划许可的程序衔接要求。 案例:环境敏感类设施,例如市政、环卫、交通、工业等项目,未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作为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规划统筹配置的职责和作用受到质疑,规划部门成为矛盾的焦点。 80 物权法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必须慎重关注权属关系的合法性。 案例:局部改、扩建,涉及外墙、屋顶、小区道路、绿地、中庭、其他公用空间等。 81 循环经济法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建筑拆除的限制条件。 案例:对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地块,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许可确定的用地范围中包含使用年限较短的住宅,甚至是成片小区,未提出保留的要求,引发群众矛盾和社会反响。 82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83 第二十八条 建设活动,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案例: 1、规划依据; 2、依据规划; 3、程序与权限。 84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上级政府批准。 迁移古树名木的程序要求。 案例:规划审批过程中,基础资料缺乏,保护意识不强,现场踏勘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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