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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的产权理论概述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重要代表, 被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是产权理论的创始人,他一生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营过程自身( 这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问题) ,而是经济运营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即运营的制度基础。他的产权理论发端于对制度涵义的界定,通过对产权的定义, 对由此产生的成本及收益的论述, 从法律和经济的双重角度阐明了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以马克思对产权的定义为指导, 全面深刻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研究科斯产权理论( 重要是 科斯第二定理 ) 的实质和特点。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 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 可以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当具有以下的特性:(1)明确性,即它是一个涉及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及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处罚的完整体系;(2 )专有性, 它使因一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可以直接与有权采用这一行动的人相联系;(3)可转让性,这些权利可以被引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 4 )可操作性。清楚的产权同样可以很好的解决外部不经济( 指某项活动使得社会成本高于个体成本的情形,即某项事务或活动对周边环境导致不良影响, 而行为人并未因此而付出任何补偿) 。美国芝加哥大学专家科斯提出的“ 拟定产权法” 认为在协议成本较小的情况下, 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界定, 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成资源的最佳配置, 因而在解决外部侵害问题时可以采用市场交易形式。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是: 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人们之间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因此,经济分析的首要任务界定产权,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做什么, 然后通过权利的交易达成社会总产品的最大化。因此完善产权制度, 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和协调与连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对水资源开发运用和保护具有重大的作用。市场经济需要完善水资源产权, 在保证国家对水资源宏观调控、统筹规划的前提下,应尽也许扩大产权的流转范围,因此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是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定,产权交易的结果最终将引导水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区或部门, 流向能为社会发明更多财富的用户。对正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的这种基本观点, 西方部分学者很早就开始了批判性考察, 现代产权理论就是在这种批判性考察中形成的。从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半个多世纪,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的所有思考和研究是沿着下述思绪展开的: 即指出资本主义市场机制并非如标准福利经济学和传统微观经济学所描述的完美,实际的市场运营是有缺陷的, 这一缺陷集中表现在外在性上。而外在性产生的根源在于公司产权界线含混, 由此建成交易过程存在摩擦和障碍,这种摩擦和障碍又会严重影响公司行为和公司资源配置的结果。因此, 考察市场行为者的利润最大化行为时, 必须把产权列入考察范围, 而不能简朴地作为既定前提排除在分析视野之外。对由于产权不清楚导致的市场缺陷的研究重要归功于科斯(R. Coase)与威廉姆森(O. Wi 1 lia m s on)、G .斯蒂格勒(G.S t igler)、G布坎南(G.Buchanan)、C.舒 尔 茨(C.Seh ultze)和张五常(St e ven Cheu ng)等人。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3 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 指出市场机制运营中存在摩擦,克服这种摩擦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 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 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 公司的性质。第二个阶段是在上世纪5 0年代末至6 0年代中期, 科斯正面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 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在性, 减少社会成本, 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一阶段的代 表 作 是 科 斯 在1960年发表的 社会成本问题。从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来看,产权问题的考察从一开始就是与公司制度的分析相联系的。 公司的性质文的本旨在于分析公司在市场机制中的地位, 力图说明为什么公司成为市场活动中的基本组织单位? 为什么每种要素所有者不是以自己的产品直接参与市场互换, 而是把各自的要素组合为公司, 然后以公司作为产品的出售者参与市场交易? 于是科斯重新提出了一个简朴的问题: 为什么公司会出现? 按教科书答案是:没有公司时, 纯消费者都会饿死的。另一个为什么公司会出现的答案是, 社会上不同的人对风险有不同的喜好, 那些不喜欢冒险的人会成为公司的雇员, 而不怕风险的人会成为雇主。雇员拿没有风险的工资,雇主承担所有风险。但科斯辩驳道, 这只是说明我们需要一个买卖风险的市场, 并不说明我们需要公司,保险的买卖完全可以满足对风险态度的人们的需要。有学者提出了一个仿佛可以接受的答案, 由于有劳动分工,所以需要公司。科斯在他1937年的经典文章中争辩道,这个答案是错的, 由于市场的功能就是组织分工,既然市场可以组织分工,为什么我们还要公司这个问题才是真正公司理论的起点。科斯答道, 市场和公司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办法, 公司的出现一定是公司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所以交易费用的差别是公司出现的因素。 公司的边界是由公司内行政管理费用与市场费用相比较而决定的。当公司的规模扩大时, 内部行政费用会上升,这增长的费用接近节省下来的市场费用时,公司的规模就不会扩大了。3 0年代科斯之所以提出交易成本范畴, 直接的目的是论证公司存在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在于: 假如没有公司制度,每一个要素所有者都用自己的要素来生产产品并直接参与交易, 那么市场交易者的数目将非常之大, 交易摩擦将极为剧烈, 从而交易成本也会惊人地高, 甚至使交易中止。公司作为一种参与交易的组织单位, 其经济作用正在于把若干要素所有者组织成一个单位参与市场互换,从而减少市场当事者数目、减轻交易摩擦、减少交易成本。科斯的上述分析隐含了一个更深刻的思想,即交易背后的产权界区问题, 他事实上已经注意到在公司产权界区清楚的条件下,运用价格机制去实现公司间联系的摩擦就小, 交易成本就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交易成本范畴成为现代产权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50年代末,6 0年代初科斯产权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交易成本概念进一步拓展为社会成本范畴, 而社会成本范畴研究的核心又在于外在性问题: 恰恰在外在性问题上, 产权界区含混所导致的混乱和对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损害表现得最为充足。所谓外在性是指某个人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包含别人的行为。这是一个很抽象的定义, 但这种外在性在现实生活中却是极为普遍的。通俗地说, 外在性是指经济当事人之间在利益关系上存在这样的情况, 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他诸方的利益导致的损害或者提供的便利都不能通过市场加以拟定, 也难以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或支付。19 5 8年科斯写了一篇名为 联邦通讯协议的 论 文( The Federal Communica t i o nsCommission, 法学经济学创刊号) 。他在这篇文章中明确指出, 只要产权不明确, 由外在性带来的公害是不可避免的,只有明确产权,才干消除或减少这种外在性所带来的伤害。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 引入市场价格机制, 就能有效地确认互相影响的限度以及互相承担的责任。他举了一个著名的 案 例 ( 后来产权学派的三个分支就是由于对这一案例做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 从而表现出他们对科斯定理的独特的理解) :当火车驶过一片种有树木和庄稼的土地时,机车排出的烟火经常引起周边的树木、庄稼着火,这是一种外在性。如何克服它呢?科斯认为关键在于明确产权。假如这块土地是属于有树木、 庄稼的农场主的, 农场主就有权严禁火车排放烟火, 火车若要排烟, 火车的所有者就必须向土地的主人补偿一定的费用, 反之,假如赋予火车主人具有自由释放烟火而又不负责任的权力, 那么农场主若想避免由于火车释放烟火所导致的火灾导致的损害, 进而规定火车不放烟火, 就必须向火车主人支付一笔费用, 以使火车主人乐意并可以不排烟火, 甚至停止运营。科斯由此认为, 更有效地消除外在性,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实现补偿,前提就在于明确产权。两年之后,科斯发表了著名的 论社会成本问题,将1 958年形成的思想进一步理论化,在这篇文章中, 科斯认为, 只要交易界区清楚,交易成本就不存在,假如交易成本为零, 那么传统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福利经济学所描述的市场机制就是充足有效的, 经济当事人互相间的纠纷便可以通过一般的市场交易得到有效解决,外在性也就根治了。这里隐含着这样一个思想:只要产权界区不清,交易成本不为零, 市场机制就会由于外在性的存在而失灵。所以, 经济学的任务一方面是分析产权, 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取决于产权界区的清楚度。后来,G .斯蒂格勒将科斯的上述思想概括为科斯定理,这一概括虽不是科斯本人做出的( 甚至他至今仍不赞同“ 科斯定理” 这一提法) , 却被许多经济学家所认可, 并将其与1 9世纪的萨伊定理相提并论。正是由于科斯本人未对其思想直接进行概括,导 致60年代以后西方产权理论研究者对它的不同理解, 并对科斯定理做出了至少三种不同的定义,与之相适应,60年代以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形成了三个不同的分支。1 .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他们认为,市场运营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 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交易成本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在某种条件下, 这种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碍市场交易的实现。广义交易成本是为谈判、履行协议和获得信息所需要运用的所有资源。威廉姆森在19 8 5年 出 版 的 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一书中对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并将其区分为“ 事先的” 和“ 事后的” 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 起草、谈判、保证贯彻某种协议的成本” 。在签订契约关系时, 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都会对未来的不拟定性产生困扰,因此需要事先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在明确这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是要花费代价的, 这种代价的大小与某种产权结构的事先清楚度有关。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经发生之后, 它可以有许多形式:(1 )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2)交易者发现事先拟定的价格有误而需要改变原价格所必须付出的费用。(3 )交易当事人为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4)为保证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连续性所必须付出的费用。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 科斯定理可被定义为: 只要交易成本为零, 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这就是说,只要交易界区是清楚的,资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据这种定义来解释上述科斯所举的案例,他们认为, 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 假如火车主是一个人, 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 那么农场主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 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交易成本相称时,才也许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行, 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减少成本为目的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减少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基于这种结识, 交易成本经济学自2 0世 纪8 0年代以来转向了公司组织理论。G.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产权理论研究者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与威廉姆森一致,都属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2 . 以G.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这个学派是由威克塞尔( K - W i c k s e 1 I )的契约理论发展而来的, 他们不批准关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准则,而强调所有权、法律制度对于制定和履行契约的重要作用。G.布坎南认为, 权利除了“ 所有” 的含义之外, 尚有逃避劫难、规定补偿, 规定履行契约的权利,因此对资源进行互换,事实上是合法的权利间的互换。由此他认为, 只要权利界区清楚,交易自愿, 资源配置就必然有效。从这一点出发,G .布坎南等人把科斯定理表述为:只要交易是自愿的,那么初始的合法权利的配置与资源配置有效性无关。换句话说,即使权力初始配置不合理或不公正,只要界区清楚, 且产权可自由转让,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便可保证,所以经济学研究的重心应是产权界区和产权转让。根据对科斯定理的这种解释, 他们对科斯所举的案例给出了另一种解决方式:假如火车被赋予排烟火权( 不讨论这种权利是否合理) , 只要这种权利明确, 且可以转让, 那么,农场主便可出价购买这种权利, 使火车主批准不排烟火:相反, 若农场主具有严禁火车排烟火的权利( 不管这种权利的授予是否 合理 ) ,只要这种权利明确,且可以转让,火车主便可购买这种权利,即以一定的补偿取得继续排放烟火的权利。显然, 只要产权明晰, 且可自由转让, 那么,初始权力配置即使不公正,结果也可实现资源配置有效性的重要条件。3 . 以C .舒 尔 茨( C S e h 3 t z e )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派。他们认为,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刻画的外在性并非是市场机制的惟一缺陷,除此之外尚有其他障碍破坏市场交易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比如,垄断减少了公司数目, 从交易成本来说它会减少交易费用, 从而成为提高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有力方式:然而,这在经济现实中显然是荒唐的。事实上垄断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递减, 导致市场失灵。C.舒尔茨认为,科斯定理强调的是一个自由竞争的条件问题,然而在什么样的产权结构下才干保证自由竞争的市场状态得以维持? 据此,他将科斯定理定义为:只要交易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发生的, 那么初始的合法的配置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无关。换言之, 只要在产权界区上保证完全竞争,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便能得到充足保证。根据这种对科斯定理的理解, 他们认为, 在科斯所举的案例中, 火车主处在垄断地位( 只有一个) ,农场主则是分散的, 众多的,这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定, 因而他们互相之间不也许有效地解决纠纷, 市场在此必然失灵。 这就是说, 产权界区清楚与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互相联系的, 完全竞争离不开产权明晰,而产权明确之后还必须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 才也许使资源实现有效配置。 编辑科斯产权理论的基本特点用与马克思主义科学的产权思想相比, 无论是从基本立场、重要观点,还是从运用的方法来看,科斯产权理论都存在严重的局限性, 甚至可以说缺陷, 虽然这一理论也体现出一定的实践性。第一, 建立在资产阶级价值观的基础上, 带有明显的个人主义倾向。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存在超越一定的社会基础的产权关系或者产权制度, 也不存在永恒的合用于一切社会的产权制度。而科斯的产权概念重要是建立在“ 交易费用为零” 的假设之上, 追求一种不现实的永恒的产权关系。 正如马克思在 哲学的贫困 中指出的那样: “ ? ? 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 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 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 ” 退而言之, 假使存在这样一种产权制度形式, 那么这种产权制度的建立在科斯看来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 而这一交易费用的存在情况、 大小多少也只能靠个人在交易前主观上的臆断。 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定之一就是在经济交往中存在追求利益最大的“ 理性的人” , 运用了占据西方经济学方法论主流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当然这种个人主义的方法论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他们( 科斯也不能排除在外) 的经济思想往往与现实经济生活相去甚远。单就科斯的产权理论自身而言, 即使公司可以预先进行决策评估, 但是假如存在信息不完全、策略性行为上有问题或者市场竞争不完全的话,也是值得商榷的。第二, 科斯产权经济思想的梦魇: 其一, 虽然科斯的产权理论带有个人主义倾向, 但是同时, 他又仅仅从取得的客观结果、客观价值的角度来衡量经济运营的绩效。其二,科斯产权理论所要达成的帕累托最优完全忽略了分派方式上的不公平。 如上面所说, 科斯认为, 只要交易费用为零,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 产权的调整) 形成明晰产权关系的情况下, 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科斯没有回答对客观结果的判断如何体现个人的主观性这一问题, 由于“ 每个人对自己考虑的福利有他自己的理解, 这和消费者主权(c o n sum e r sov e reignty)的- 一 般原则相一致, 该原则认为, 每个人对他的需要、欲望以及他的最大利益所在最有发言权” ,科斯却把交易背后的个人因素抽象掉了, 这是与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相悖之处。并且,科斯没有充足结识到“ 使富人更富同时不改变穷人生活水平的变化仍然是帕累托改善。扩大贫富差距将引起令人担忧的社会紧张。” 忽视了收入分派方式的作用。不公平的分派方式会导致贫富差距加大, 社会动荡不安等。第三, 科斯产权理论的得出带有一定的实践性。科斯的理论是在实际调查基础上进行的抽象,虽然人们对于他的理论褒贬不一。他花大量时间访问美国的各种工厂和公司。例如, 他曾经访问过美国的福特与通用汽车公司, 参观了通用公司下属的一个工厂。 他还曾经到苏联参观了一些工程 。在调查中, 科斯发现公司内部交易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是可以替换的, 并且与市场自由竞争下的交易费用相比, 公司内部计划安排下的交易费用品有明显优势。 这些都为他阐释“ 交易费用” 这一概念乃至产权理论提供了事实基础。 编辑科斯产权理论与马克思的区别1、马克思认为是生产力决定产权制度,科斯的观点是产权制度决定生产力。马克思认为财产关系或产权, 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而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 生产力的发展规定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 所以评价一种产权关系先进与否, 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愿望决定,而只能由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来说明。而科斯认为, 产权是效率( 生产力发展)的决定因素,只要有一个清楚界定的产权, 就能解决社会的激励问题,抹平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差异。2、马克思认为,产权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是具体的、历史的; 科斯认为存在一个超越历史的、普遍合用的、高效的产权制度。马克思认可, 产权制度对生产力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但这种作用是具体的、历史的,只有当这种制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定期, 产权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就要变革原有的产权形式,寻找新的产权形式。而科斯认为,存在一个超历史的、永恒的、适应于一切社会历史形态的产权形式, 在任何情况下, 一个清楚界定的产权总是有效率的,而这样的产权形式就是私有产权。3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产权交易是一个剥夺过程,科斯认为产权交易是一个公平的机制。马克思认为,无论是资本之间的互换还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互换, 都是一个剥夺的过程, 前者是大资本剥夺小资本, 后者是资本剥夺劳动, 资本主义再生产, 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而科斯认为, 产权交易是一个和蔼的过程, 无论产权的初始界定如何,只要允许交易, 总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初始分派中的不公平也就公平了。4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代替私有产权是产权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科斯认为私有产权是唯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力的社会化, 必然规定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社会化,以此克服盲目竞争对生产力导致的破坏, 而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有多种形式,股份制就是其中的一种。而科斯认为什么是最有效的产权形式, 他已经一劳永逸的得到了解决,这就是私有产权, 此后社会的任务不是去寻找新的产权形式, 而只要用法律保护这种产权制度的清楚度就可以了。5、马克思认为一种产权制度是否有效率,在具体的生产过程重要看对劳动者是否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而科斯认为,交易成本的大小是评价产权是否有效率的标准。马克思认为, 劳动者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劳动是发明价值的源泉, 一种产权制度只有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发明力, 这种产权制度才算有效率, 由于产权不是在流通中而是在生产过程增值的。而科斯认为, 一项产权是否有效率, 重要应由交易的难易限度决定,假如一种产权形式可以使交易成本减少, 那么这种产权形式就是有效率的, 而最清楚的产权形式就是交易费用最小的产权形式。6、马克思用唯物辩证法对产权的本质进行了抽象,科斯则是在特定制度,也就是资本所有权前提下,对产权的具体形式进行描述。在研究方法上,马克思采用的是唯物辩证法和历史的、抽象的方法, 因而归纳出的范畴是抽象的、历史的, 同时又是具体的, 反映的是对经济现实的本质抽象;而科斯重要是用资本关系中的具体案例来说明复杂的产权关系,对理论却没有深刻的抽象, 因而别人对其理解也就各有不同, 究竟谁对它的理解更为准确,似乎科斯本人也拿不准。 编辑对科斯产权理论的评析巴1 . 对公司制度的分析。科斯结识到, 由于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 产生了公司这种可以大大节约这些费用的制度。 但是,公司制度的创新, 又使经济生产与交易的权力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创新经济理论的绝对排他的个人产权, 只有在与其他的私产拥有者在进行权利的组合与互换后, 才干更好地发挥产权对人们的激励功能。但是, 尽管公司已成为支配现代经济增长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 由于它所带来的权力结构的变化, 特别是作为追求规模经济结果的现代股份公司的创新, 使许多人产生对资本主义制度特性的争论。2 . 科斯定理的缺陷。(1) “ 科斯第一定理零交易费用的假定不现实。在 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自己也认可这一点: “ 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 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 当然, 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 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 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 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 等等。 这些工作经常是成本很高的, 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2 )循环论证。科斯一方面认为公司的存在是由于交易费用太高, 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公司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的费用比较来拟定的,“ 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运用市场时的成本面达成同样的结果, 这将使产值增长。公司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 ” “ 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 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力的调整才干进行。” “ 由于只要公司的行政成本低于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 公司活动的调整所获的受益多于公司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 ,从而陷入了循环论证。(3)科斯悖论。科斯认为,只要政府管理费用小于市场自由交易费用,那么政府管理就比运用市场机制更为有效。 这与他的产权理论的主旨,即私有产权条件下自由交易有效性的基本论点相悖。3 . 只有私有产权才干推动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率的观点,违反了分析逻辑和实践发展的规定。科斯虽没有公开否认公有制能发明效率, 却曾明确声称私有制可以实现最优效率。他 在 社会成本问题中谈到: “ 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 进行某些活动。但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 特别是在像烟尘妨这类案例中, 由于涉及许多人, 因而通过市场和公司解决问题的成本也许很高” 。4 . 关于个体主义的方法。科斯产权理论对于产权制度的分析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分析方法基础之上的,缺少整体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按照个体主义方法的逻辑, 产权关系一方面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而这种排他性的战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 如事前准备协议和事后监督与强制执行的成本等。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 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 因而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在理性经济人的范式中, 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阶级中的具有十分具体的社会和历史属性的人, 被抽象成了无差别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他们基于各自的成本一收益计算的自由交易发明了整个世界。由于缺少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 它的研究局限于经济运营层次的具体产权,有时甚至是基本法律制度难以拟定的细微产权, 核心是考察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益损关系及其影响, 探寻如何更好实现交易, 减少交易费用, 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科斯极力对庇古等人关于通过政府干预使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趋于一致以解决外部性的主张, 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 只需运用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 便能达成产值的最大化。因此,” 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营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调整产生更多的产值。 ” 对此, 西方经济学家施米德一语道破: “ 科斯定理所要说明的是: 看不见的手要比外部效应论者的设想的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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