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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四章 专利与专利与专利权专利权 第一节第一节 专利与专利权的概念与类型专利与专利权的概念与类型一、专利的含义一、专利的含义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规定, 专利是指“由政府机构(或代表几个国家的地区机构)根据申请而发给的一种文件。文件中说明一项发明,并给予它一种法律地位,即此项得到专利的发明通常只能在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下,才能予以利用(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对专利的保护时间限制,一般为15年至20年。” 我国的专利法把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三种统一以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二、专利制度二、专利制度(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专利制度是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二)专利制度的特征 1法律保护 2科学审查 3公开通报 4国际交流 (三)专利制度的作用 实践证明,专利制度极大地刺激了技术的创新,有效地推动了世界各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激励发明创造 2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 3促进技术商品化和市场化 4创造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并保护技术创新成果 5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三、专利的种类三、专利的种类 (一)发明专利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包括:1.产品发明:指制造各种新产品,即有关生产物品、装置、机器设备的新的技术解决方案。2.方法发明:指使一种物质在质量上发生变化成为一种新物质的发明,为制造某种产品的机械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或是一种全新的制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使用方法等。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只涉及物品的革新设计,不包括物品的制造方法或工艺方法。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有三个方面的不同:1.实用新型与形状有关,保护范围窄;2.发明专利要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条件,而实用新型只需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条件。3.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规定了比发明专利简化的审批程序,在收费上实用新型专利应缴纳的各项费用比发明专利低,保护期限比发明专利保护期短。 (三)外观设计专利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该种新设计授予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 与实用新型的不同在于:实用新型是对物体的形状构造或结合所进行的技术革新,而外观设计专利是针对产品的外形、图案或色彩进行设计,使其富有美感,与所采用的工业设计和制造技术无关。四、专利权的概念和特点(一)专利权指由一国或地区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根据发明人(设计人)就其发明创造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经审查认为其专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授予该发明人或者其权利受让人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其发明成果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二)专利权的特点(二)专利权的特点 1.专有性 也称排他性、垄断性、独占性等,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依照其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2.地域性 地域性,即空间限制。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 3.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是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4.无形性五、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独占实施权(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2.转让权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专利权的转让是有偿转让。我国专利法第一条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3.许可实施权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我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本法第14条规定的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4.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根据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至于专利标记的具体内容,我国专利法没有统一规定,专利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利产品自行设计。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由专利行政部门确定的专利号码,该号码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始终如一,专利权人不能改动。5.请求保护权是指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收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期专利权的权利。专利保护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6.放弃权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7.质押权专利权人享有将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二)义务1.按规定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应该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费从专利权生效日开始计算,按年缴纳,其数额随年数的增加而增加。2.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的义务在中国取得专利的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中国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而且专利权人也不得滥用其专利权。强制许可的情况包括:(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实施其专利义务;(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时;(3)当某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之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利益的重大技术 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第二节第二节 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终止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终止一、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一)需具备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主体是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可以享受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义务的所有人,即专利权人。1.对于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 2.对于非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就是指不在任何单位工作的人以及单位工作人员退职、退休一年以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虽然是单位道德工作人员,但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可以是一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发明人,但是若一项发明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发明人共同合作创造出来时,必须由共同发明人共同提出申请,他们有权申请获得专利权并享受他应有的权利。3.对于外国人我国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若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外国公民和有实际营业所的外国法人,享有与中国公民和组织同等的获得专利的权利。(二)需具备的必要条件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即专利权的客体主要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上的差异。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能在工农业等各种产业中应用。凡不能在产业上应用的发明,就不具有实用性。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与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区别在于:(1)公开方式对于外观方式来说,只有出版物公开和使用公开,不包括其他方式公开;(2)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判断,不考察抵触申请;(3)专利法里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三种情况,同样适用于外观设计的情形;(4)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并在申 请日之后(含申请日) 由专利局作出公布或公告的且为同样的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1)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有五种情况也不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二、专利权的申请二、专利权的申请(一)申请 专利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不能用口头说明,或者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法来代替或省略书面申请文件。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只有书面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即使在申请时已经提交了发明的实物,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克服公开不充分的缺陷。专利申请书面性原则的例外是涉及生物材料样品的申请。专利法规定:生物材料样品的性状不但要在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进行描述,而且还要在指定或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生物材料样品实体本身。 目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电子信息载体申请专利的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二二) )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必要时应还应提交附图。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3.申请文件的纸张要求4.申请文件的文字和书写要求5.申请文件的排列顺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应按下列顺序排列:请求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其他文件。 (三三) )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 一件专利申请内容应当限于一项发明、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产品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允许将两项不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放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也不允许将一种产品的两项外观设计或者两种以上产品的外观设计放在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提出。这就是专利申请内容的单一性要求,也称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四四) )申请文件的提交申请文件的提交 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可以将申请文件或其他文件直接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受理窗口或上述任何一个专利代办处,也可以邮寄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或上述专利代办处。三、专利申请的审批三、专利申请的审批(一)专利审查制度(一)专利审查制度 各国专利法都规定了自己的专利审查制度。从世界范围来看,专利审查制度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不审查制和审查制。 1.不审查制 不审查制可分为登记制和文献报告制两种。不审查制的优点在于专利审查批准的周期短,授权速度快,缺点是专利权的质量往往不高,在发生侵权诉讼后常常因被告请求而被宣告无效。2.审查制 审查制可分为即时审查制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两种。采用即时审查制对于申请人较为有利。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发明专利都实行审查制。(二)专利审查机构(二)专利审查机构 我国专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我国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也是依法有权接收专利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将申请文件直接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申请人误将申请文件提交给其他机关、单位或个人的,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均不产生法律效力。(三)专利审批程序(三)专利审批程序 依据我国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因而只有受理、初审以及授权三个阶段。(一)专利申请受理阶段(二)初步审查阶段(三)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阶段(四)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阶段(五)专利授权阶段四、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四、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一)专利权保护期限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二)专利权的终止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失的情形。包括:1.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即专利因保护期届满而终止其效力;2.专利权在保护期届满前终止。包括:在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前,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年费。(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作出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案案例例1:专利“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是专利申请,因为专利与著作权不同,一旦创作完成,法律就会自动保护。专利是鼓励社会创新的一种工具,所以法律保护的力度非常大,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国家对发明人获得专利的数量和质量都加以严格的控制,以免专利泛滥,反而对社会创新构成阻碍。专利申请的过程比较复杂,其间也牵涉到企业的各种利益考虑。那么在申请专利前,有哪些方面是需要申请人细细斟酌的呢?要点:要点:(1)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符合新的条件,包括向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发明主题属于可授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发明主题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而其中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予专利权的范围。而其中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2)按多数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不)按多数国家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授予专利权,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以及动物和植物品种等。动物和植物品种等。此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此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伤害良风习俗的外观设计,以及违反科发明创造,伤害良风习俗的外观设计,以及违反科学原理的所谓发明,都不给予专利保护。学原理的所谓发明,都不给予专利保护。案例案例2:众多大型公司和专利收费机构,对中国电子企业专利权的扎堆“寻衅”,让我们嗅到了知识产权大战令人窒息的焦糊味道,DVD之痛还未散去,MP3警报再次拉响。这应该算是中国MP3生产企业面临专利纠纷的前奏:不久前,美国MP3芯片制造公司SigmaTel将枪口对准了中国的同行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炬力”,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数项专利。这起备受关注的案子的最新进展是,已经准备应诉的炬力迟迟未收到任何美国法院的正式函件,可是这场“喊声先到”的官司却已产生了它的商业效应,目前已经有海外客户表示将不再采购炬力的芯片,转而投向“传说中”的原告美国公司Sigmatel门下。炬力公司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向国内司法部门查证,结果是没有收到任何与该诉讼案有关的美国法院正式函件。即使这样,目前珠海炬力仍与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洽谈,要聘请最强的国内外律师团队准备进行应诉,并对最终胜诉充满信心。此前,美国SigmaTel公司宣布,已在德州奥斯汀的美国联邦法院向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有关便携式MP3播放器系统级芯片控制器的数项专利。SigmaTel请求法庭禁止那些使用了珠海炬力芯片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另外,SigmaTel还向珠海炬力提出了经济赔偿,并请求法庭禁止珠海炬力在美国设计、制造和销售侵权芯片。一则耐人寻味的消息在2005年2月1日传来,总部设在圣地亚哥的美国MP3播放器制造商Sonic Impact宣布与SigmaTel达成和解,不仅愿意为之前采用珠海炬力芯片制造的MP3播放器付出罚款,还保证在今后两年内只使用SigmaTel芯片,同时支付一切相关专利费用。案例评析:案例评析:在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快速占领市场,而自身节节败退在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快速占领市场,而自身节节败退时会通过实施一些蓄意的商业干扰行为时会通过实施一些蓄意的商业干扰行为比如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借口,比如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借口,意在使客户无法进行正确的商业判断,并干扰、恐吓一些不明真相、对意在使客户无法进行正确的商业判断,并干扰、恐吓一些不明真相、对国际间专利诉讼缺少认知的客户,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商业运作,从而国际间专利诉讼缺少认知的客户,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商业运作,从而获得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这时,专利侵权只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而获得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这时,专利侵权只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而已。而律师则表示,已。而律师则表示,SigmaTel无理取闹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他们在美国无理取闹的可能性不大,因为他们在美国寻找代理这个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时,稍微有影响一点的律师事务所都会寻找代理这个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时,稍微有影响一点的律师事务所都会对事实本身进行验证,对事实本身进行验证,“他们不会打完全没有胜算的官司他们不会打完全没有胜算的官司”。但谈判之前。但谈判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知己知彼,如果不存在侵权嫌疑就要设法说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知己知彼,如果不存在侵权嫌疑就要设法说服对方,如果的确有问题,就设法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对方授权。但一定要对方,如果的确有问题,就设法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对方授权。但一定要留心,谈判过程中不能留下把柄让对方拿去作为庭审证据。在国际化的留心,谈判过程中不能留下把柄让对方拿去作为庭审证据。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在产品竞争中已处于劣势时,就会实施某些商业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在产品竞争中已处于劣势时,就会实施某些商业干扰行为,拿知识产权作文章,这是国内企业真正步入国际市场,逐渐干扰行为,拿知识产权作文章,这是国内企业真正步入国际市场,逐渐成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这场纠纷,对整个中国同行也是有成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这场纠纷,对整个中国同行也是有着不言而喻的重大意义。着不言而喻的重大意义。” 第三节第三节 专利与专利申请实施许可贸易合同专利与专利申请实施许可贸易合同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指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作为转让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其中,提供专利技术成为许可方,又称让与人;接受许可的一方称为被许可方,又称受让人。(二)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1.独占许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在该时间和地域内也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特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独占对该专利的实施权,专利权人不得再许可第三人在合同约定的实用方式相同的方式实施该专利;独占许可证的被许可方所应支付的使用费比其他任何一种许可证所支付的使用费要高,有的甚至高出60-80%。2.排他许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使用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内,只有专利权人和被允许使用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该专利,即许可方给予被许可方实施专利的权利是排他性的,除了许可方仍可以实施专利权外,其他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实施专利。3.普通许可:也叫一般许可或非独占许可,指权利人与被允许人使用其专利外,权利人还可以允许第三人使用其专利。4.分许可:也叫再许可,指被许可方经得许可方同意,将享有实施权的专利技术再许可给第三方实施的许可。5.交叉许可:也称相互实施许可,指交易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将各自拥有的专利许可给对方实施,互为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双方对对方的权利享有技术的使用权、产品的生产权和销售权。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三、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一)概念专利申请许可合同是指在技术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到专利未批准的这段时间内,专利申请人与想获得该项专利使用权人所签订的合同,也称“未决专利申请许可合同”。(二)主要条款(三)专利申请与专利的区别1.技术公开性不同当一项发明获得专利时,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会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发明的说明书摘要及保密专利的解密等,及该发明的专利的秘密被公开。专利申请在被批准之前,技术发明一般是不公开的,处于保密状态。2.法律状态不同一项发明获得专利后,专利权人便拥有独占的专利责任,同时专利收到专利法的保护。专利申请公布前,主要依靠发明人的保密加以保护;申请公布后,原发明会失去其秘密状态,他人可能会仿制。3.技术可靠性不同一项发明通过实质性审查获得专利,其技术是比较可靠的,被许可方使用这项技术风险较小。专利申请由于处于尚未批准状态,很有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驳回,如强制许可等事件,所以技术的可靠性处于不确定性状态。因此,被许可方使用该技术风险较大。4.两种合同规定的条款不同第四节第四节 专利权与专利权申请转让合同专利权与专利权申请转让合同一概念专利权与专利权申请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某项专利或者是专利申请转让给受让人的合同。专利权发生转让后,原专利权人及转让人不再拥有专利权,而受让人取得专利权,成为新的专利权的主体。与专利实施许可不同之处在于:专利实施许可只是转让使用权、制造区和销售权,而它是转让所有权。二、专利权转让合同三、专利权转让合同合同签订时应注意的问题(一)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方式:转让的方式取决于合同授权条款所规定的授权的性质与授权的范围。合同条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包括价格、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资料、技术担保、支付条款等。(二)专利的转让范围合同中的转让方应当保证提供的技术和技术资料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合同中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但是不能规定限制性的条款来阻碍受让方实施其技术,影响市场的秩序和发展。按照专利法规定,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注意实施专利转让合同的禁用性条款。第五节第五节 当前关于专利实施的几个问题当前关于专利实施的几个问题一、专利权与垄断的问题(一)专利权滥用行为的种类不实施行为:指专利权人不实施其专利并且在别人合理的请求下也不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专利许可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二)处理专利权与反垄断的经验(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我国应采取的措施二、专利权转让的现状和解决办法(一)专利权转让的现状发达国家:专利申请数量大中国:专利实施率低,专利技术转让难,原因:1.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影响;2.专利技术信息传播渠道不畅;3.某些专利技术的不完善;4.专利技术使用费定价许可方式的不科学等。(二)解决办法在申请专利前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市场的需求;专利申请技术不一定是完善和成熟的技术,为了尽快进行转让,首先要制作出发明创造的样品或模型;尽可能详细地写出技术实施的可行性报告;积极主动地选择可靠的信息传播机构进行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宣传;做好转让第一家的专利实施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转让费和转让方式要适度、合理;三、实施专利转让和时的侵权问题(一)专利侵权的分类1.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单位或个人为经营目的的直接使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间接侵权行为: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单位或个人向他人提供属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为实施专利发明,向他人提供必要手段,从而构成他人直接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冒充他人专利: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2.不被视作侵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所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侵权的解决方法分析和解的可能性创造和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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