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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25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2024/8/25 第一部分 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2024/8/25一、依法行政的概念: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行政主体合法。 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 3、行使行政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二、依法行政的本质二、依法行政的本质 依法行政的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权责统一 1、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内在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 合理行政是合法行政的必要补充。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也就是说,行政程序既要合法,又要合理。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便民和效率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制的重要原则。 5、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四、对行政行为的监督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2、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3、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4、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5、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6、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7、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8、强化社会监督。第二部分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体系 1、几个概念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法律法规体系简图:质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监督管理计量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法特别特别规定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许可证许可证条例条例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条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计量法实施细则细则认证认可认证认可条例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省打假条例省打假条例省贸易计量省贸易计量条例条例省产品质监办法省标准监督办法省机构代码办法省质量认证办法产品标识规定产品申诉办法商品条码办法地理标志规定定量包装办法加油站办法强制认证规定认证标志办法实施意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食品安全法特别特别规定规定省食品卫生省食品卫生条例条例食品召回规定食品标识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监察条例省特设省特设条例条例特设人员办法气瓶监察规定棉花质量监督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管理条例毛绒纤维办法麻类纤维办法茧丝管理办法絮用纤维办法3、程序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移送移送规定规定行政法规复议法复议法实施实施条例条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案件办理程序案件审理程序案件听证程序罚没物品管理罚缴罚缴分离分离办法办法许可证许可证条例条例许可证办法4、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4、电信条例5、建筑法6、农产品质量安全法7、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8、节约能源法9、可再生能源法10、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1、农药管理条例12、农业机械化促进法13、气象法14、清洁生产促进法15、食盐专营办法16、水法17、无线电管理条例1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9、医疗器械管理条例20、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1、民法通则22、刑法23、合同法24、物权法25、商标法26、专利法27、反不正当竞争法2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9、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的一般知识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的组织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行政执法之分。 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执法的依据要由法律、法规、规章来规定。 4、行政执法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5、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使法律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1、行政执法的概念2、行政执法的依据 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的立法解释。 适用规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本法优于解释法。 效能原则 :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等简便、高效。 民主原则 :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制约平衡,救济保障。 3、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4、行政执法行为的实务分类 包括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 5、行政执法的内容赋予或限制、剥夺权益。 发放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设定、增加或免除、减少义务。 备案。确认、变更或维持法律事实或法律地位。原产地 6、行政执法行为成立的条件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行政执法主体的意思表示已经通过法定的形式传达给行政相对人; 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或行政执法机关自己设定的某一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期间已经届满。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7、行政执法行为的效力 第四部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组织,按照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2、特征:(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经法定授权的组织代表国家所进行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活动。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经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活动。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方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特点。(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制的重要组成,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法定义务。(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1、特有的执法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认证认可管理、计量管理、标准制定(除个别)、食品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2、与工商行政部门分工计量监督(计量法及实施条例)标准实施的监督(标准化法及实施细则)特种设备销售(省条例)省名牌(名推委成员单位)强制性安全认证产品监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食品监督(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国办发20015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157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法院观点:质量监督与“打假”行政职能在理解上应当有所区别。两个部门基于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均具有“打假”的行政职权。先发现的行政机关具有查处的行政取权。3、与其他主要部门的执法分工农业(食品、农业标准化、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农药、种子、农机)卫生(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安监(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监察、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发改(设备监理、节能、能效标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电信(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电信设备许可)三、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 1、概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经依法授权的组织,依法惩戒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制裁范畴。 目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事项总共有346项。 2、历史发展 1988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以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行政执法活动,当时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处罚。 199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从此走上了正轨。 1998年,国家机构改革中,随着职能的不断增加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的确立,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工作的内容也日益丰富和快速发展起来。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成立以后,十分重视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建设,加强执法监督,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现代化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3、分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 4、办案程序、办案程序 (1)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2 2)案件的管辖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级别管辖:县级、市级、省级移送管辖:无权管辖管辖权转移:上下级间指定管辖 :上级指定(3)追诉时效2年(4)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内容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5)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适用范围程序:1.表明身份。2.告知。 3.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当场交付当事人。4.当场处罚的执行。 5.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机关备案。 (6)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理与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7)听证程序告知和听证的提出。听证通知。 听证的举行 (8 8)证据)证据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的主要要求证据保全 5 5、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文书 。 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共有43种,其中行政处罚类文书共28种, 是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工具。 是行政诉讼的有利证据。 制作要求。 6、相关制度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举报奖励制度 7、开门审案,阳光执法。 2004年初,盐城局开门审案,全省推广施行。 主要做法8、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要求和作用9、公开行政案件。 1 1、许可项目、许可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并于20042004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目前总局行政许可项共目前总局行政许可项共5757项。项。 (1 1)法律设定的许可项目)法律设定的许可项目1.1.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2.2.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3.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4.4.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5.5.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6.6.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审批;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审批;7.7.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8.8.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9.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10.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2 2)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项目 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文件许可;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4.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许可;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许可;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10.认可机构的确定;11.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式样的批准;12.设立认证机构审批;13.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定;14.承担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检查机构的指定;15.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16.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17.国家计量基准的审批。 (3)国务院412号令设定的许可项目 1.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审批;2.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3.设备监理单位甲级、乙级资格证书核发;4.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5.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2、行政许可的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请方式,八公开,一次告知补正。(2)审查与决定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其他审查方式。 (3)听证程序主动举行听证 ,依申请举行听证,公开举行。(4)决定程序 不予许可书面说明理由。(5)期限20日、10日,45日,15日(6)变更与延续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机关(2)国家质检总局第64号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4、许可文书 2004年9月,总局编制了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过程的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1、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是权利救济制度。是行政监督制度。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裁判制度。 2 2、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行政复议办理程序(1)申请与受理申请条件 、申请方式 、受理期限(2)审理审理方式、举证责任、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复议撤回。(3)决定维持决定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决定 变更决定 撤销决定 确认违法决定 赔偿决定 4、行政复议的调解委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应诉(1)法院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2)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工作。 (3)相关工作 6、2008年全省系统复议诉讼情况2008,省、市两级质监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3件,决定受理21件,其中省局受理7件、市局受理16件。经两级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维持10件、申请人撤回6件,未审结的4件。 2008年,全省法院新收质监部门行政诉讼案件53件,审结53件,维持4件,撤销1件,驳回诉讼请求7件,原告主动撤诉28件,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1件。其中,省局发生了1件不服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结案。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性的检查活动。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责令纠正与撤销。 通报批评与行政处分。 3、重要执法事项备案 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执法、不当执法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国家或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5、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主要包括:(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4)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样品造成不良后果的;(5)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6)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隔离、留验、销毁、监督销毁、卫生除害处理、退回等行政强制措施的;(7)擅自解除被依法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隔离、留验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8)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9)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10)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11)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12)以收取检验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13)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4)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5)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6)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17)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19)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2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21)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2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6、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确定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原则:1.直接做出过错行为的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2.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3.因具体工作人员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造成审核人、批准人的审核、批准失误或者不当的,具体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4.因审核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批准人失误或者不当的,审核人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5.审核人变更具体工作人员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审核人、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6.批准人变更具体工作人员和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出现行政执法过错的,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7.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行政执法过错,决策人为行政执法过错主要责任人,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8.因不作为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9.因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未被及时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上一级主管领导应承担失察责任。10.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甚至包庇、纵容的,单位主要领导人应承担责任。11.因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过错造成行政复议案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7 7、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赔偿。追究刑事责任。六、涉及质监工作的渎职侵权犯罪涉及质监工作的渎职侵权犯罪 1.直接涉及质检工作渎职侵权罪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402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414条) 2、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与质监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罪名 滥用职权案(第397条)玩忽职守案(第397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39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406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417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报复陷害案(第254条)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主要涉刑案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主要涉刑案件 1、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40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4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146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147条)诈骗罪(266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证件罪 (280条)非法经营罪 (225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134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229条)妨害公务罪( 277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136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213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14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15条)2、移送程序依据 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时间移送材料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案物品清单; 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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