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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管理办法(模板)(模板)说明:说明:企业商标管理办法可以帮助企业规范公司商标的使用,保护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得以增值。本办法主要包括目的及适用范围、目标及策略、职责与分工、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标识印刷、商标档案管理、商标价值评估、商标保护等九大方面的内容,内容相对全面、系统。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进行适当的增减,例如一般中小企业若不涉及分公司许可使用方面的内容,直接删除即可。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2第三章 商标管理的职责与分工.3第四章 商标注册.4第五章 商标使用.7第六章 商标标识印制. 9第七章 商标档案管理. 10第八章 商标价值评估. 10第九章 商标保护.11第十章 附则.11公司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商标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或分公司(以下统一简称“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公司商标的管理,增强员工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管理。第二章 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第二章 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第四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 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 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的不断保值、增值,努力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同时,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五条 商标管理的策略:(一) 建立健全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二) 确保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的及时性;(三) 确保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侵犯;(四) 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五) 确保商标信誉的不断提升;(六) 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第三章 商标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第三章 商标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第六条 公司法务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流程;(二) 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三) 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四) 负责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的保护工作;(五) 负责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六)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七) 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八)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贯;(九)负责有关商标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一) 各部门有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二) 各部门负责商标标识履行商标许可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三) 设计部门负责商标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四) 行政部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工作;(五)营销部门负责商标标识对外宣传过程中的正确使用。第四章 商标注册第四章 商标注册第八条 公司在项目开发时必须同时考虑新项目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公司部申报注册。第九条 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名称提出 检索 申请 受理 初审公告 核准 (时间约 36 个月)名称提出 检索 申请 受理 初审公告 核准 (时间约 36 个月)(一) 提出名称各相关部门或分公司书面提出拟用商标的名称、准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并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图案后交公司。(二) 检索法务部接商标注册申请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名称检索,获得结果后 3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部门 。(三) 注册申请1. 法务部和申请部门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注册的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十一份图样(图样尺寸长和宽应当不大于 10cm,不小于 5cm)。2. 法务部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向代理机构送交申请报告)。3. 法务部及时查询商标申请受理情况,接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部门。第十条 商标注册过程出现问题的解决办法(一) 商标的补正、修正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公司法务部在接到审查意见书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并与申请部门共同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二) 异议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类别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公告未满 3 个月的,法务部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异议书及时送交商标局。2.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公司法务部部在收到通知第二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部门,共同起草答辩意见(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务部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答辩意见递交国家商标局。(三) 复审1.公司法务部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的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商标申请部门。 申请部门如有不服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部与申请部门(分公司)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共同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上交商标评审委员会。2.其他有关商标复审(驳回转让复审、驳回续展复审、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复审、撤消商标复审)的程序参照上款规定执行。(四) 争议1.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有争议的,且他人注册商标不满五年的,共同或独自编制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及时送交商标局。2.对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争议的,公司法务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五) 再复审公司法务部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可根据需要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第十一条 公司法务部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 做好商标国际注册计划并报公司批准。计划同意后按照国际注册的规则办理国外商标注册。第十二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别人抢注,各有关部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第十三条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止,商标文字及图案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第十四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注册事项的,应由公司法务部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第十五条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一) 公司法务部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对公司不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二) 公司在进行兼并、合并时,应对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商标进行管理,可能需要使用的办理商标受让手续。(三) 因经营需要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的, 由求购分公司向公司提出申请,在对求购注册商标的使用价值进行充分的论证后,可以受让注册商标。受让费用应由分公司与商标所有权人协商后报公司批准。(四) 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 才办理受让手续。(五) 商标转让、受让必须由法务部负责实施,并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第十六条 商标注册有效时间即将届满时, 由公司法务部提前至少六个月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第十七条 商标信息沟通与交流(一) 公司法务部必须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和相关协会及管理机构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二) 定期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并采取相应措施。(三) 法务部通过公司的内部刊物、电子网络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并进行宣贯。第五章 商标使用第五章 商标使用第十八条 商标使用要求(一) 注册商标使用要求1.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在商标上标记“R”、“注”;2.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 如需在未注册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3.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以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若改变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二) 未注册商标由于商标注册时间需十八个月左右, 在此期间若需使用该正在注册商标,必须在商标上标记“TM”。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的条件(一) 公司时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公司及下属各部门、非法人资格各分公司是注册商标的当然使用人。(二) 公司下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分公司需要使用注册商标时由法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对分公司进行审核, 确认商标使用资格后与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 公司关联企业需要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对关联企业的注册情况、资金情况、资信情况、生产和质量保证能力、近一年的产品质量数据等信息进行审核, 在达到公司要求后与公司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十条 商标使用许可程序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分公司或者关联企业, 必须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具体办理程序如下:(一) 由拟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二) 法务部和相关部门对分公司、关联企业进行资格审核;(三) 由法务部草拟商标许可合同(合同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 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 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近责任等),相关部门会签后,并征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四) 由法务部、相关业务部门与分公司(关联企业)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五) 由被许可使用分公司(关联企业)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局存查。(六) 由公司法务部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国家商标局和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存查。第二十一条 商标使用的监督法务部对被授权使用、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分公司(关联企业)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一) 产品质量状况是否稳定;(二) 注册商标的的标记是否按规定使用;(三) 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擅自改动;(四) 商品范围是否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对于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商标使用许可分公司(关联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资格。第六章 商标标识印制第六章 商标标识印制第二十二条 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责任部门是公司部 (各分公司部门负责配合其工作),其职责是:(一) 负责配合法务部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二) 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三) 与承印单位签定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四) 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第二十三条新版标签、彩袋、彩膜、纸箱、纸盒、宣传画及其他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必须经过部审核方可印刷。第二十四条印刷完毕的商标标识必须经公司部和各分公司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印刷合格的商标标识部必须将样板交法务部备案。第二十五条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第七章 商标档案管理第七章 商标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科学分类、便于利用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相关部门商标申请材料;商标注册材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材料;商标标识设计稿;包装装潢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电子版);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财务账目中单列商标广告、 品牌推广等用于商标宣传的费用目录,并于每月日通过电子邮件传至部。第二十九条 商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 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及国内外商标使用战略、 策略, 以便于公司经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 营销组合策略, 制订出适合公司发展的商标战略、营销组合策略。第八章 商标价值评估第八章 商标价值评估第三十条 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商标使用价值,公司将不定期对使用频率高的注册商标进行评估。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价值进行评估:(一) 有偿许可合同;(二) 以商标权进行投资;(三) 转让商标;(四) 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第三十二条 商标评估应委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第三十三条 在发生对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价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第九章 商标保护第九章 商标保护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关联企业)在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 公司员工(包括分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第三十五条 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纠纷案件由公司法务部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公司法律顾问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解决。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务部会同业务部对商标侵权案件因及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调查由业务部负责),对经初步核实涉嫌侵权的案件,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与侵权方协商赔偿、报请公工商行政部门查处、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确保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实现。第十章 附则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法务部所有,并由法务部负责监督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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