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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隐患识别灾害防治(煤尘)韩王公司 靳中正第一节 煤尘爆炸事故防范灾害防治煤尘(矿尘)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伴随煤和岩石破碎而产生的煤、岩石及其他矿物的细微颗粒称为矿尘,一般分为煤尘和岩尘。煤尘是指粒径小于1mm的煤炭颗粒,它含有较多的以固定炭为主的可燃物质。 煤尘遇到外界火源很容易引起火灾。具有爆炸危险的煤尘达到一定浓度时,在引爆火源作用下可发生爆炸事故。在瓦斯矿井中则可能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初次爆炸后,爆炸产生的冲击波使沿途巷道中沉积的煤尘扬起,而煤尘爆炸飞散的火花又可能引起第二次爆炸,甚至所有巷道沉积的煤尘都发生爆炸。煤尘爆炸或煤尘、瓦斯混合爆炸往往造成矿毁人亡,损失惨重。1960年5月9日,山西某矿一次煤尘爆炸事故就造成684名矿工遇难。一、煤尘爆炸的条件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就可能发生煤尘爆炸:(1)绝大多数煤尘本身具有爆炸性。(2)悬浮煤尘的浓度达到一定值。当具有爆炸性的煤尘悬浮在空气中浓度达到一定值(45200g/m3)时可能发生爆炸。(3)有点燃引爆煤尘的高温热源。煤尘爆炸的点火温度一般为610 1015。井下能引起煤尘爆炸的高温热源主要有:爆破时的火焰、电气火花、摩擦火花、撞击火花、架线机车及电缆破坏产生的电弧、瓦斯燃烧或爆炸、井下火灾等。(4)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不低于18%。 二、预防没尘爆炸和爆炸传播的主要措施。预防没尘爆炸和爆炸传播的措施主要有:降尘措施、防止煤尘被引爆的措施和隔爆措施。 1、降尘措施 (1)煤层注水。通过钻孔将压力水注入煤层裂隙和空隙之中,使煤体湿润,开采时就能减少煤尘的产生量。 (2)水泡泥。放炮作业使用水泡泥封堵炮眼,借助放炮时爆破冲击力使水散成雾状,从而湿润煤粒,达到降尘的目的。 (3)湿式打眼。在用煤电钻钻孔时,不断将压力水注入孔底,使煤尘变成煤浆流出,抑制煤尘的生成与飞扬。 (4)喷雾洒水。在集中产尘点安设喷雾洒水装置,包括放炮喷雾、转载喷雾洒水、采掘机内外喷雾、装载洒水、冲洗煤壁、风流净化水幕等,从而使已经产生的煤尘迅速沉降,减少煤尘飞扬的数量与时间。 (5)清扫积尘。沉落在巷道中的煤尘要定期清扫,以免其变成浮沉,为煤尘爆炸提供物质基础。2、防止煤尘被引爆的措施防止煤尘被引爆就是防止点燃煤尘的高温热源出现,因此要严格管理和限制生产中可能出现的火源、热源。3、隔爆措施可能发生煤尘爆炸地点的通道上,预先设置岩粉棚、水棚(水槽或粉袋)、自动式隔爆棚、隔爆水幕及撒布岩粉袋等,一旦发生煤尘爆炸,利用煤尘爆炸产生冲击波使其自然动作,将消焰剂(岩粉、水等)弥撒与巷道空间,阻隔(或熄灭)爆炸火焰的传播,实现隔绝煤尘连续爆炸的目的。三、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煤矿粉尘防治的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粉尘防治粉尘防治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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