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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税政二处 刘柯1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 国家部署 “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3 政策文件国税发国税发2008116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税财税201370号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15119号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年第97号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4 研发定义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4.1 研发定义排除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n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n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n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n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n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4.2 研发范围n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n从事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n无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4.3 研发主体负面清单n无n烟草制造业n住宿和餐饮业n批发和零售业n房地产业n租赁和商务服务业n娱乐业n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5 加计扣除原则核定征收企业不得加计扣除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不得加计扣除财政性资金比照办理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6 加计扣除项目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n专用仪器设备折旧费用n专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n其他相关费用(三项正列举)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n仪器设备折旧费用n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n其他相关费用(八项正列举,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为限)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6.1人员人工费用工资薪金“五险一金”工资薪金“五险一金”n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6.1.1 研发人员n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n本企业员工或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n研究人员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n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n辅助人员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6.2 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n专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n专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n专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n试制产品的检验费n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n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n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6.2.1 特殊收入扣减n无n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特殊收入,应扣减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的研发费用n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材料费用,不得不得加计扣除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6.3 折旧摊销费用n专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n专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n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折旧费n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摊销费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6.4 其他相关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n专家咨询费n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n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n差旅费n会议费n以上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6.5 核算要求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n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分开进行核算n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专账管理账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n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分配n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辅助账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7 特别事项 合作开发集团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团开发委托开发n创意设计活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7.1 合作开发、集团开发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就自身实际承担的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7.2 委托开发 n企业委托给外单位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n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n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n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不得加计扣除n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8 优惠享受n企业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应报送以下资料: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n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研发项目文件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留存备查: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总局公告新政策(总局公告2015年第年第76号)号)8.1 项目鉴定n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n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n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旧政策旧政策新政策新政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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