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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土 地地 法法 学学 法学院教学课程法学院教学课程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土地行政复议与诉讼土地行政复议与诉讼 第一节第一节 土地行政复议土地行政复议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行政诉讼土地行政诉讼 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土地行政复议土地行政复议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二、范围和管辖二、范围和管辖三、复议的程序三、复议的程序【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土地复议的相关规定。正确理解土地复议的相关规定。【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复议的程序土地复议的程序【教学方法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土地复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土地复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土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提请重新处理,上级机关依法重理决定,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机关提请重新处理,上级机关依法重新进行处理,或复查、复审、复核、复验等活动。新进行处理,或复查、复审、复核、复验等活动。 一、土地行政复议一、土地行政复议 1.1.复议主体的特定性复议主体的特定性 2.2.复议内容和范围的针对性复议内容和范围的针对性 3.3.申请复议期限的限定性申请复议期限的限定性 4.4.行政相对人的主动性行政相对人的主动性 5.5.复议范围的广泛性复议范围的广泛性 6.6.裁定的明确性。裁定的明确性。特征特征二、范围和管辖二、范围和管辖 (一)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土地行政复议的范围 1.1.相对人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相对人对土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2.2.相对人对土地确权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相对人对土地确权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3.3.相对人对土地审批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相对人对土地审批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4.4.相对人对土地行政赔偿或者补偿裁决不服的相对人对土地行政赔偿或者补偿裁决不服的5.5.相对人对土地赔偿裁决不服的相对人对土地赔偿裁决不服的6.6.相对人对其他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相对人对其他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1.1.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本级人民政府管辖2.2.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管辖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管辖3.3.上级人民政府管辖上级人民政府管辖(二)土地行政复议的管辖(二)土地行政复议的管辖 (三)土地行政复议机构(三)土地行政复议机构 土土地地行行政政复复议议机机构构是是在在复复议议机机关关内内部部设设立立的的、专专门门办办理理有有关关复复议议事事项项的的办办事事机机构构。行行政政复复议议机机关关国国家家政政权权机机关关,对对外外行行使使行行政政管管理理权权,而而复复议议机机构构只只是是复复议议机机关关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的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立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人员。三、土地复议的程序三、土地复议的程序(二)复议的审理(二)复议的审理 1.1.被申请人的答辩被申请人的答辩2.2.书面复议书面复议3.3.撤回复议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一)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一)复议的申请与受理(三)复议的决定(三)复议的决定 (四(四) )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复议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行政诉讼土地行政诉讼一、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二、行政诉讼二、行政诉讼三、刑事诉讼三、刑事诉讼 本节主要内容:本节主要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了解土地诉讼的相关规定。正确了解土地诉讼的相关规定。【教学重点及难点教学重点及难点】土地行政诉讼土地行政诉讼【教学方法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依民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因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民事纠纷,所进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因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民事纠纷,所进行的整个活动及其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行的整个活动及其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一、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一)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一)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二)管辖(二)管辖(三(三) )受理与审理受理与审理二、土地行政诉讼二、土地行政诉讼 (一)内涵(一)内涵 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土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后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1.1.不服土地行政处罚的;不服土地行政处罚的;2.2.不服土地行政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者不服土地行政部门拒绝颁发许可证或者 不予答复的;不予答复的;3.3.不服土地行政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不服土地行政部门对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归属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使用权归属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土地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管辖(二)土地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管辖5.5.不服土地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侵权赔偿或者补偿的;不服土地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侵权赔偿或者补偿的;6.6.不服土地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不服土地行政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7.不服土地管理机关所作的其他土地纠纷的行政行为。不服土地管理机关所作的其他土地纠纷的行政行为。4.4.不服土地行政部门对侵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作的赔偿损失的;不服土地行政部门对侵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作的赔偿损失的;(三)土地行政诉讼的原则(三)土地行政诉讼的原则 1.对公民的申诉权给予特殊保障的原则对公民的申诉权给予特殊保障的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3.诉讼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诉讼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4.不适用调解和不适用反诉原则不适用调解和不适用反诉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四)土地行政诉讼程序(四)土地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起诉和受理2.审理审理3.判决判决4.执行执行(一)追究土地刑事诉讼的范围(一)追究土地刑事诉讼的范围 买买卖卖或或者者以以其其他他形形式式非非法法转转让让土土地地的的;违违反反规规定定,占占用用耕耕地地建建窑窑、建建坟坟或或者者擅擅自自在在耕耕地地上上建建房房的的;未未经经批批准准或或者者采采取取欺欺骗骗手手段段骗骗取取,非非法法占占用用土土地地的的;侵侵占占、挪挪用用被被征征用用土土地地单单位位的的征征用用补补偿偿费费用用的的;土土地地行行政政主主管管人人员员玩玩忽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土地刑事诉讼三、土地刑事诉讼(二)构成土地犯罪的条件(二)构成土地犯罪的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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