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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第三编 公司法公司法 前言前言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公司的类型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公司的能力第六章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第七章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股东出资制度第八章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股东与股权第九章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组织机构第十章第十章 公司债公司债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公司的终止与清算公司的终止与清算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前言前言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它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它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上述活动的规范,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过对上述活动的规范,从而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股东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和从而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股东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和作用公司的沿革和作用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的概念(一)公司与法人(一)公司与法人 法人即法律人格,是由一国法律来确认并赋予其独立权利义务主体资法人即法律人格,是由一国法律来确认并赋予其独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法律主体。格的法律主体。 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 (二)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最普遍使用的概念,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公司,是最普遍使用的概念,是社会经济活动最主要的主体,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也是最重要的企业形式。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概念多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可以简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概念多采取概括规定的方式,可以简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日本和台湾为其代表。单概括为:依法设立的营利社团法人。日本和台湾为其代表。 英美法系国家不甚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也缺英美法系国家不甚注重对法律概念的严格界定,因而也缺少明确的公司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少明确的公司定义。但其内涵、特征与大陆法系相似。 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在我国,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二、公司的特征(一)(一)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 1 1、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财产(二)(二)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 2、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组织机构 3 3、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三)(三) 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 (一人公司对公司社团性是重大挑战)一人公司对公司社团性是重大挑战)(四)(四) 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法人性法人性营利性营利性社团性社团性合法性合法性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原因及称谓(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产生原因及称谓 最最主主要要的的产产生生原原因因是是:公公司司法法人人人人格格制制度度和和有有限限责责任原则极易违背公平理念,导致对债权人的不公正。任原则极易违背公平理念,导致对债权人的不公正。 称谓:称谓: 公公司司法法人人人人格格否否认认制制度度,在在英英美美法法国国家家通通常常称称为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揭开公司的面纱”或者或者“刺穿公司的面罩刺穿公司的面罩”。 日本习惯称作日本习惯称作“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 德德国国习习惯惯称称为为“直直索索责责任任”,是是从从债债权权人人的的角角度度来来讲的。讲的。(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依据(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依据 其一其一,是民法,是民法“权利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法人法领域的扩张和体现。原则在法人法领域的扩张和体现。 其二其二,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和体现。,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适用和体现。 其三其三,是应公平原则要求的救济措施。,是应公平原则要求的救济措施。 其四其四,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发展和补充。,是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发展和补充。(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与立法(四)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与立法 自自19931993年原年原公司法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公司制度得到颁布以来,我国公司制度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许多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许多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股东滥用的行为。由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了广股东滥用的行为。由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相当程度的共识。泛的关注和深入的研究,并形成相当程度的共识。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公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同时也是世界公司立法的一大创新。虽然一个重大突破,同时也是世界公司立法的一大创新。虽然这一制度本身早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但把它作为一个成形这一制度本身早被许多国家所采用,但把它作为一个成形的法律制度统一、明确、系统地规定在我国成文法中,的的法律制度统一、明确、系统地规定在我国成文法中,的确是新确是新公司法公司法的重大创新。的重大创新。(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 一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一是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 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 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提起诉讼的债权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 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有 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了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主体要件主体要件结果要件结果要件行为要件行为要件 (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情形 1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2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3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4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后果(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后果 1 1、对公司的适用后果、对公司的适用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益补偿。 2 2、对股东的适用后果、对股东的适用后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沿革和作用公司的沿革和作用一、公司的沿革一、公司的沿革(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1 1、公司的萌芽时期:、公司的萌芽时期:商事个人商事个人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 公司公司2 2、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3 3、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4 4、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5 5、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6 6、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特点、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特点 (二)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二)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1 1、19491949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2 2、1949194919561956(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3 3、1956195619791979(文革前与文革时期)(文革前与文革时期) 4 4、19791979年以后(经济改革时期)年以后(经济改革时期) 5 5、公司法的制定和修订、公司法的制定和修订二、公司的作用二、公司的作用(一)获取投资收益(一)获取投资收益(二)限制投资风险(二)限制投资风险(三)募集经营资金(三)募集经营资金(四)实行科学管理(四)实行科学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 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组织法组织法 公法化了的私法公法化了的私法 概念概念 性质性质二、立法体例二、立法体例 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从世界范围看,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形式: 编入民法典;编入民法典; 编入商法典;编入商法典; 制订单行法。制订单行法。三、公司法的特点三、公司法的特点 1 1、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 2 2、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 3 3、公司法一般表现为成文法、公司法一般表现为成文法 4 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一)鼓励投资原则(一)鼓励投资原则(二)公司自治原则(二)公司自治原则(三)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三)对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原则(四)股东平等原则(四)股东平等原则(五)权利制衡原则(五)权利制衡原则(六)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六)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原则,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有限责任原则,被称为公司法人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七)公司社会责任原则(七)公司社会责任原则五、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五、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公司法与民法(一)公司法与民法 传统学理上,通常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商法作为传统学理上,通常将包括公司法在内的商法作为 民法的特别法,将民法和商法统称为民商法民法的特别法,将民法和商法统称为民商法(二)公司法与商法(二)公司法与商法 公司法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商事法律公司法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商事法律 认为公司法属民商法,否定经济法与公司法的认为公司法属民商法,否定经济法与公司法的(三)公司法与经济法(三)公司法与经济法 分歧分歧 种属关系种属关系 认为公司法属于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认为公司法属于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四)公司法与企业法(四)公司法与企业法 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种属关系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是种属关系(五)公司法与证券法(五)公司法与证券法 证券发行部分原则上由公司法调整,证券发行部分原则上由公司法调整, 而证券交易部分,则完全由证券法调整。而证券交易部分,则完全由证券法调整。(六)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六)公司法与破产法的关系(七)公司法与刑法(七)公司法与刑法 【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 1 1、关于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关于公司财产权的性质。 2 2、关于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关于强制执行公司财产用于股东债务清偿。 3 3、如何界定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如何界定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公司的类型 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 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第四节 一人公司一人公司 第五节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节第六节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 第七节第七节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分类公司的分类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一)无限公司(一)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Unlimited Company),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二)有限公司(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limited company),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是),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Stock CorporationStock Corporation或或Company Limited by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Shares),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四)两合公司(四)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两合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Limited Partnership),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责任的公司。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二、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一)封闭式公司(一)封闭式公司 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点是公司的股份只能向特定范围的股东发行,而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券交易所公开向社会发行,股东拥有的股份或股票可以有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条件地转让,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买卖或流通。 (二)开放式公司(二)开放式公司 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或交易。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信用基础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以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指以指以股东个人条件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而组成的公司四、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四、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一)国营公司(一)国营公司 其特点是全部资本由国家投资,国家作为股其特点是全部资本由国家投资,国家作为股东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国家东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国家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同时其资本也不分为股份。同时其资本也不分为股份。(二)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二)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 公营公司是指政府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公营公司是指政府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50%以上的公司;以上的公司; 民营公司是指私人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民营公司是指私人资本超过公司总资本额50%50%以上的公司。以上的公司。五、母公司与子公司五、母公司与子公司(一)母公司(一)母公司 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二)子公司(二)子公司 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三)母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三)母子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 1 1、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 2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 3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 六、总公司与分公司六、总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相对公司来讲,称作公司的分公司。相对应,公司则称为本公司或总公司本公司或总公司。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这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这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最大特征。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的最大特征。七、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七、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一)关联公司(一)关联公司 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广义的关联公司,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的公司。 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狭义的关联公司,则仅指存在持股关系但未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达到控制程度的公司。(二)公司集团(二)公司集团 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公司集团亦称企业集团,它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的团体。八、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八、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一)本国公司(一)本国公司 凡凡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无论有无外的公司,无论有无外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国股东,无论外国股东出资多少,都是中国公司,亦即本国公司,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公司,如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二)外国公司(二)外国公司 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外国公司是相对本国公司所称。外国公司是非依所在国(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东道国)国家法律并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的,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三)跨国公司(三)跨国公司 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司或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和经营及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动的大型经济组织。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亦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亦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二)特征 1 1、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2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 3、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 4 4、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二、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一)利(一)利 有限责任,股东风险小。有限责任,股东风险小。 不发行股票,经营稳定。(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小)不发行股票,经营稳定。(被恶意收购的可能性小) 设立程序简便,条件要求低,易于成立。设立程序简便,条件要求低,易于成立。 组织机构灵活,便于管理协调组织机构灵活,便于管理协调。 股股东东能能直直接接参参与与管管理理(具具人人合合性性),且且股股东东间间相相互互信信任任、容容易易协协调,利于体现所有股东意志,反映股东利益。决策成本低、效率高。调,利于体现所有股东意志,反映股东利益。决策成本低、效率高。 监管相对宽松,财务不须公开,公司保密性好。监管相对宽松,财务不须公开,公司保密性好。 一一般般适适合合中中小小企企业业(不不排排除除大大企企业业,如如国国企企改改制制),且且经经营营灵灵活活、风险小。风险小。 是国企改制的最主要形式。是国企改制的最主要形式。 (二)弊(二)弊 企业人数限制及封闭性,不利于大规模集资,限制企业发展。企业人数限制及封闭性,不利于大规模集资,限制企业发展。 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又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又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二)特征 1 1、股东具有广泛性、股东具有广泛性 2 2、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 3 3、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 4 4、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 5 5、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6 6、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一)(一)优越性优越性 1 1、利于集资。、利于集资。 2 2、分散风险。、分散风险。 3 3、公众性强。、公众性强。 4 4、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股份变现及股东变更便利。 5 5、管理科学。、管理科学。(二)(二)不足性不足性 1 1、设立程序复杂,设立责任较重,公司管理机关复杂、庞、设立程序复杂,设立责任较重,公司管理机关复杂、庞大,活动多受约束。大,活动多受约束。 2 2、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易于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操纵、控制和垄断的形成。 3 3、股东流动性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公司缺乏责任、股东流动性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于公司缺乏责任感。感。 4 4、股票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易于产生过度投机。、股票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易于产生过度投机。第四节第四节 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一人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又称独资公司,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又称独资公司,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 )仅为一人,并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包括有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特征(二)特征 股东的唯一性股东的唯一性二、一人公司的立法体例二、一人公司的立法体例 允允许许设设立立一一人人股股份份公公司司和和一一人人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如如列列支支敦敦士士登登、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等;加拿大、荷兰、德国、日本等; 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如法国、丹麦等;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如法国、丹麦等; 禁禁止止设设立立一一人人公公司司,但但公公司司设设立立后后股股东东仅仅剩剩一一人人时时,并并不要求公司解散,股东仍负有限责任,如瑞士、奥地利等;不要求公司解散,股东仍负有限责任,如瑞士、奥地利等; 禁禁止止设设立立一一人人公公司司,设设立立后后股股东东仅仅为为一一人人时时,公公司司不不解解散,但股东需负无限责任,如意大利等;散,但股东需负无限责任,如意大利等; 禁禁止止设设立立,一一人人需需解解散散,股股东东负负无无限限责责任任,如如希希腊腊、西西班牙等。班牙等。三、一人公司产生的根源三、一人公司产生的根源 是人们对于是人们对于“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原则”的刻意追求的结果。的刻意追求的结果。 一人公司是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人公司是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公司法的规避行为使得股东人数的限制失去意义。公司法的规避行为使得股东人数的限制失去意义。 一人公司的出现也满足了一些大企业、大公司,实现一人公司的出现也满足了一些大企业、大公司,实现其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其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四、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理论的重大冲击四、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理论的重大冲击对公司社团理论的挑战。对公司社团理论的挑战。 对于传统公司组织制度即公司治理结构的冲击。对于传统公司组织制度即公司治理结构的冲击。 对传统公司责任制度的冲击。对传统公司责任制度的冲击。五、对一人公司的评价五、对一人公司的评价(一)国外立法对一人公司的评价(一)国外立法对一人公司的评价 1 1、股份社团说、股份社团说 2 2、潜在社团说、潜在社团说 3 3、特别财产论说、特别财产论说(二)我国立法对一人公司的评价(二)我国立法对一人公司的评价 1 1、尊重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鼓励投资创、尊重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鼓励投资创业,便利公司设立,减少公司冲突和矛盾业,便利公司设立,减少公司冲突和矛盾 2 2、顺应全球立法趋势、顺应全球立法趋势 3 3、一人公司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债权人保护并、一人公司与法人制度的本质和债权人保护并不矛盾不矛盾六、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六、一人公司的特别法律规则 1 1、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 2 2、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规定了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 3 3、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规定了特别的公示和透明要求 4 4、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 5 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 6 6、规定了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规定了财产独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第五节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投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投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借鉴现代世界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中国国有世界通行的公司制度,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中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二)特征(二)特征 1 1、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 2 2、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公司 3 3、国有独资公司是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是不同于一般国有企业的公司企业二、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评价二、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评价第六节第六节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上市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发行的股票是否公开上市交易,分为股份有限公司,依其发行的股票是否公开上市交易,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二)特征(二)特征 1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2 2、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准 3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公司上市的目的与作用二、公司上市的目的与作用 1 1、增强公司融资功能、增强公司融资功能 2 2、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3 3、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 4 4、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三、公司上市的条件三、公司上市的条件 1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3000万元万元 3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以上;公司股本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总额超过人民币4 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10%以上以上 4 4、公司最近、公司最近3 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第七节第七节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公司)一、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的,外国投资者有相应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金来自境外的,外国投资者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或公司,是国际私人资本对中国进行直接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或公司,是国际私人资本对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方式。投资的方式。(二)特征(二)特征 1 1、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或由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由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或由外国投资者单独设立 2 2、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3 3、由外国投资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由外国投资者以私人直接投资方式设立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类型和性质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类型和性质(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资企业(三)外资企业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适用【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 1 1、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调整。、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调整。 2 2、“次级债权次级债权”理论。理论。 3 3、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问题。、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问题。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公司设立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的设立登记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设立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设立的条件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设立的程序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公司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设立的概念(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活动。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主体资格的活动。 公司的成立与设立的区别:公司的成立与设立的区别: 1 1、发生时间不同、发生时间不同 设立发生于营业执照签发之前设立发生于营业执照签发之前 成立发生于公司被核准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之时成立发生于公司被核准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2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效力不同(二)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二)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 1 1、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 2 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体资格、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成立公司,取得法律主体资格 4 4、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公司的种类不同,设立行为的内容也就不尽一致二、公司设立的原则二、公司设立的原则(一)国外公司设立原则的沿革(一)国外公司设立原则的沿革 1 1、自由设立主义、自由设立主义 2 2、特许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 3 3、核准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 4 4、单纯准则设立主义、单纯准则设立主义 5 5、严格准则设立主义、严格准则设立主义(二)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二)我国公司设立的原则 我国在公司设立问题上曾经长期实行核准设立主我国在公司设立问题上曾经长期实行核准设立主义,表现为严格的行业行政许可制度和垄断前置审批义,表现为严格的行业行政许可制度和垄断前置审批制度制度。 我国现行的公司设立原则是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我国现行的公司设立原则是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设立主义的结合。核准设立主义的结合。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从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来看,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从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来看,公司设立的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一)发起设立(一)发起设立 1 1、概念及意义、概念及意义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公司。 因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强,资本具因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强,资本具有封闭性,所以其设立方式均为发起设立。有封闭性,所以其设立方式均为发起设立。2 2、法律限制、法律限制 依我国修订前依我国修订前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不允许分期、分次发行股份,而且规定所认购股份在公司成的,不允许分期、分次发行股份,而且规定所认购股份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缴足。立时必须缴足。 新新公司法公司法允许发起人所认购股份可以分期缴纳。允许发起人所认购股份可以分期缴纳。 3.3.评价评价 此种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此种方式对社会公众利益影响相对较小,法律规定的程序比较简单,设立期限小,法律规定的程序比较简单,设立期限短、成本低;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也具有稳短、成本低;成立后的公司股东也具有稳定性和封闭性,因此较为适宜中小型公司。定性和封闭性,因此较为适宜中小型公司。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采用发起方式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必须采用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既可以采用发起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既可以采用发起方式设立也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式设立也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二)募集设立(二)募集设立1 1、概念及意义、概念及意义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定向募集定向募集 2 2、法定形式、法定形式 社会募集社会募集3 3、法律限制、法律限制 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第第第第85858585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评价评价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有利有弊: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有利有弊: 其利在于:便于筹集资金。其利在于:便于筹集资金。 其弊在于:其弊在于: A.A.监管严格,程序复杂;监管严格,程序复杂; B.B.股权分散,不利控制;股权分散,不利控制; C.C.易生欺诈,易损公益。易生欺诈,易损公益。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的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概述一、公司登记概述(一)公司登记的含义(一)公司登记的含义( (结合商事登记理解结合商事登记理解) ) 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由申请人依法在公司指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时,由申请人依法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主管机关审查无误后予以核准并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记载法定登记事项的行为。(二)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二)公司登记与营业登记 公司登记不同于营业登记。公司登记不同于营业登记。 公司登记属于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登记属于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以独立主体资格。公司以独立主体资格。 营业登记又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其作用则是政府营业登记又称商事登记、商业登记,其作用则是政府承认某项营业及其某一商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承认某项营业及其某一商号的合法性,准许其开业。 在我国,公司的这两种登记是合并进行的,并由同一在我国,公司的这两种登记是合并进行的,并由同一机关主管。机关主管。 1.1.设立登记设立登记 (三)公司登记的类型(三)公司登记的类型 2.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 3.3.解散登记解散登记 (四)公司登记的机关及权限(四)公司登记的机关及权限 公司登记须在国家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公司登记须在国家规定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进行。 依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登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 (一)公司的设立审批(一)公司的设立审批 公司的设立审批是指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必须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的设立审批是指在公司设立登记前,必须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批准。的规定报经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审查批准。 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审批及登记都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法所为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审批及登记都是公司设立过程中依法所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二)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 1 1、可以从法律上确认公司设立的事实、可以从法律上确认公司设立的事实 2 2、可以确认公司的注册地,进而确认公司的住所和、可以确认公司的注册地,进而确认公司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 3 3、可以将公司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记载下来,从而、可以将公司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记载下来,从而为确定投资人的责任范围提供依据。为确定投资人的责任范围提供依据。 4 4、既可以使国家掌握公司的行业分布、区域分布、既可以使国家掌握公司的行业分布、区域分布及其他资料,便于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又可以使国及其他资料,便于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又可以使国家对公司的微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家对公司的微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 5、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如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可以对非法经营活动(如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制止和打击。和销售)进行制止和打击。三、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三、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提出申请提出申请 审查核准审查核准 公告公告 登记的更正和撤销登记的更正和撤销四、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四、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1 1、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 2 2、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取得法人资格 3 3、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五、分公司的设立登记五、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414条及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第七章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七章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设立的效力 公司设立的效力即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设立的效力即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设立行为的后果有二:设立行为的后果有二: 一是经过设立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被核准登记,公司取得法律一是经过设立程序,符合法定条件,被核准登记,公司取得法律人格。人格。 二是经过设立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未被核准登记,公司设立二是经过设立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未被核准登记,公司设立失败或公司被确认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失败或公司被确认设立无效或被撤销。 一、公司设立完成一、公司设立完成 (一)设立完成的一般效力(一)设立完成的一般效力 (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二)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三)发起人的责任(三)发起人的责任 1 1、资本充实责任、资本充实责任 2 2、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二、公司设立失败二、公司设立失败(一)含义(一)含义 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设立失败是指公司未能够完成设立行为的情形。(二)发起人的责任(二)发起人的责任 1 1、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2 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三、公司设立无效三、公司设立无效(一)含义(一)含义(二)设立无效的原因(二)设立无效的原因 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公司设立无效主要是因设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引起的。包括:包括: 1 1、设立主体有瑕疵、设立主体有瑕疵 2 2、设立行为本身有瑕疵、设立行为本身有瑕疵 3 3、其他原因、其他原因(三)设立无效的提出(三)设立无效的提出(四)设立无效诉讼的法律后果(四)设立无效诉讼的法律后果 1 1、原告胜诉的法律后果、原告胜诉的法律后果 2 2、原告败诉的法律后果、原告败诉的法律后果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一)主体条件(一)主体条件 1 1、股东人数要求、股东人数要求 2 2、股东资格要求、股东资格要求(二)财产条件(二)财产条件 1 1、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2 2、资本构成要求、资本构成要求(三)组织条件(三)组织条件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一)主体条件(一)主体条件 1 1、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 2 2、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资格(二)财产条件(二)财产条件 1 1、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2 2、资本构成要求、资本构成要求 这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另一特别要求。股份有限公这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另一特别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股份,并且各股金额一般应为均等。司的资本应划分为股份,并且各股金额一般应为均等。(三)组织条件(三)组织条件 组织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类别、住所、经营范组织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名称、类别、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选定以及公司的组织。围等的选定以及公司的组织。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设立的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一)发起人发起(一)发起人发起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发起设立。(二)订立公司章程(二)订立公司章程( (草案)草案) 公司章程主要是规范公司成立后各方行为的,须严格公司章程主要是规范公司成立后各方行为的,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四)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四)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1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批准的 2 2、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五)缴纳出资并进行验资(五)缴纳出资并进行验资 缴纳出资是公司设立中履行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缴纳出资是公司设立中履行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义务的行为。规定的出资义务的行为。(六)申请设立登记(六)申请设立登记 1 1、申请设立登记的目的、申请设立登记的目的 2 2、申请人、申请人 3 3、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七)登记发照(七)登记发照 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即告成立;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照,即告成立;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记。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程序和募集设立程序相比较,募集设立发起设立程序和募集设立程序相比较,募集设立程序基本与发起设立相同,只是还需经过向社会程序基本与发起设立相同,只是还需经过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及其相关的一些步骤。公开招募股份及其相关的一些步骤。具体可以概括如下:具体可以概括如下:(一)签订发起人协议(一)签订发起人协议 1 1、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发起人协议的内容 2 2、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三)制订公司章程(三)制订公司章程 发起人应制定公司章程。发起人应制定公司章程。(四)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四)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依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第181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限公司要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五)认购股份(五)认购股份 1 1、发起设立方式下股份的认购程序、发起设立方式下股份的认购程序 2 2、募集设立方式下股份的认购程序、募集设立方式下股份的认购程序(六)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六)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分别对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公司法分别对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进行了规定。立登记进行了规定。 1 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七)公告(七)公告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公司的名称一、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的意义主要有三:公司名称的意义主要有三: 是公司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法人人格的表现。是公司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重要标志之一,是法人人格的表现。 是法人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是法人人格特定化的标志,公司可以其名称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 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是公司商誉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一)国外的公司名称制度(一)国外的公司名称制度 1 1、真实主义、真实主义 2 2、自由主义、自由主义 3 3、折中主义、折中主义(二)我国的公司名称制度(二)我国的公司名称制度 1 1、公司名称的特征、公司名称的特征 (1 1)公司的名称具有唯一性。)公司的名称具有唯一性。 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2 2)公司的名称具有排他性。)公司的名称具有排他性。 登记对抗原则登记对抗原则 不可混淆原则不可混淆原则 范围有限原则范围有限原则 (3 3)公司名称具有可转让性。)公司名称具有可转让性。 2 2、公司名称的构成、公司名称的构成 + + + + + 3 3、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 4 4、公司名称的核准和登记、公司名称的核准和登记 5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公司所属的公司所属的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字号公司的行业公司的行业或营业部类或营业部类公司的形式,公司的形式,即公司的种类即公司的种类(三)公司的名称权(三)公司的名称权 公司的名称权,是指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享有的独占和排他的权公司的名称权,是指公司对其依法取得的名称享有的独占和排他的权利。利。 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其名称的专用权。公司名称经登记注册后,即取得其名称的专用权。 1 1、确定公司名称权的原则、确定公司名称权的原则 2 2、公司名称权的转让、公司名称权的转让 设权效力设权效力 3 3、公司名称权的效力、公司名称权的效力 排他效力排他效力 救济效力救济效力二、公司的住所二、公司的住所(一)公司住所的确定(一)公司住所的确定 1 1、管理中心主义,即以登记时的常设管理机关所在地、管理中心主义,即以登记时的常设管理机关所在地为住所。为住所。 2 2、营业中心主义,即以公司的业务执行地为住所。、营业中心主义,即以公司的业务执行地为住所。 3 3、由公司的章程确定。、由公司的章程确定。(二)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二)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 1 1、可以据此确定诉讼管辖地、可以据此确定诉讼管辖地 2 2、可以据此确定法律文书或其他函件受送达的地点、可以据此确定法律文书或其他函件受送达的地点 3 3、可以据此确定登记、税收等其他管理机关、可以据此确定登记、税收等其他管理机关 4 4、可以据此确定债务履行地、可以据此确定债务履行地 5 5、可以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确认准据法、可以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确认准据法(三)法律对公司住所的规定(三)法律对公司住所的规定 1 1、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之一,而公司章程又是、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之一,而公司章程又是申请注册登记的必备文件之一。所以,公司成立之前就应有申请注册登记的必备文件之一。所以,公司成立之前就应有拟定的住所,经注册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拟定的住所,经注册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 2 2、住所是应当进行注册登记的事项,住所应登记而不、住所是应当进行注册登记的事项,住所应登记而不登记或变更住所而不做变更登记,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登记或变更住所而不做变更登记,不得以其事项对抗第三人。 3 3、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如果有多个办事机构,、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住所。如果有多个办事机构,则以统辖全部事务和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则以统辖全部事务和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4 4、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也有营业场所,并需要在营、设立分公司的,分公司也有营业场所,并需要在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但分公司不是法人,且业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但分公司不是法人,且我国法律不承认可以有多个住所,故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不具我国法律不承认可以有多个住所,故分公司的营业场所不具有住所的地位和效力。有住所的地位和效力。【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 1 1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公司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2 2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为的与设立无关的行为是否有效?公司如何维权?公司如何维权? 3 3、公司名称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何对其予以保护和救济、公司名称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如何对其予以保护和救济?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一、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章程是由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1.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要件之一。2.2.公司章程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须依法制定。3.3.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定( (募集设立须创设大会通过)。募集设立须创设大会通过)。4.4.制定章程是要式行为。制定章程是要式行为。5.5.反映股东的共同意思。反映股东的共同意思。6.6.章程的性质是体现法人组织自治规则的法律文件。章程的性质是体现法人组织自治规则的法律文件。二、公司章程的性质二、公司章程的性质(一)公司章程性质的一般认识(一)公司章程性质的一般认识 1 1、契约说、契约说 2 2、自治法说、自治法说 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根本规则。(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与联系(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与联系 1 1、在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在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公司组织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公司组织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2 2、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件。 3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同。两者的目标一致,内容也有许多相同之处。两者的目标一致,内容也有许多相同之处。公司章程的制定往往以设立协议为基础;公司章程的制定往往以设立协议为基础; 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设立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联系联系三、公司章程的特征三、公司章程的特征(一)法定性(一)法定性 1 1、制定的法定性。、制定的法定性。 2 2、内容的法定性。、内容的法定性。 3 3、效力的法定性。、效力的法定性。 4 4、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 5 5、公司章程须经登记。、公司章程须经登记。 (二)自治性(二)自治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和自治手段,表现为公司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和自治手段,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三)公开性(三)公开性 1 1、公司章程须经登记。、公司章程须经登记。 2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3 3、公司章程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时必须、公司章程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披露的文件之一。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1 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成立之后只限于发起人能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投资者并没有社在公司成立之后只限于发起人能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会化。 2 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不仅有发起人,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不仅有发起人,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开放式的公众性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开放式的公众性公司。公司。(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三)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二、公司章程的内容(一)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一)公司章程内容的分类 1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 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二)我国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二)我国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1 1、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的规定 2 2、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三、公司章程的修改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 1、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 2 2、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 3.3.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对外不得以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对外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其变更对抗第三人。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一)公司章程的生效(一)公司章程的生效 观点一,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观点一,章程自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签字时生效。 观点二,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观点二,章程自公司成立时生效。(二)公司章程的失效(二)公司章程的失效 公司章程并不因解散事由发生而失效。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仍然公司章程并不因解散事由发生而失效。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仍然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清算办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公司章程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清算办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公司章程于公司终止时失效。于公司终止时失效。(三)设立公司过程中的章程约束力及其保障机制(三)设立公司过程中的章程约束力及其保障机制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一)章程对公司的效力(一)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对内约束力和对外约束力章程对公司的约束力表现为对内约束力和对外约束力两个方面。对内约束力,集中地表现为章程对公司内部的两个方面。对内约束力,集中地表现为章程对公司内部的组织和活动的约束力。对外约束力则表现为章程对公司自组织和活动的约束力。对外约束力则表现为章程对公司自身行为的约束力身行为的约束力(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二)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效力,更多的是表现为股东如何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效力,更多的是表现为股东如何行使权利,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行使权利,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三)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三)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法规,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此外,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勉义务。此外,公司章程有关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也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职权、议事规则的规定,也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1.1.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2.2.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与运用的边界。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协调与运用的边界。第五章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公司的能力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和意义一、公司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和意义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而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则是指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而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则是指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承担的义务范围。 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在法律推理中具有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在法律推理中具有重要意义:重要意义: 1 1、是判断公司是否享有某种特定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是判断公司是否享有某种特定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的首要标准。的首要标准。 2 2、是判断公司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效力的首要标准,、是判断公司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效力的首要标准,如果公司的法律行为超越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则一般为无效。如果公司的法律行为超越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则一般为无效。二、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二、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公司权利公司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三、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三、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一)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但是,公司仍享有某些特定的人身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如名誉权和荣誉权。(二)法律上的限制(二)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资产处置能力的限制)主要是资产处置能力的限制) 1 1、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 (1 1)转投资对象的限制)转投资对象的限制 公司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公司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 2)转投资数额的限制)转投资数额的限制 公司章程可以对转投资数额加以限制,而公司法则没必要对公司章程可以对转投资数额加以限制,而公司法则没必要对其加以强制性的限制。其加以强制性的限制。 2 2、担保的限制、担保的限制3 3、借贷的限制、借贷的限制 一般认为,董事、经理无权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除非一般认为,董事、经理无权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除非该借贷行为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需,该借贷行为系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需,或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或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 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第第第第16161616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目的上的限制(三)目的上的限制1 1、基本概念与问题、基本概念与问题2 2、比较法的考察、比较法的考察 (1 1)英美法系的越权理论)英美法系的越权理论 (ultra ultra virevire)及其修正)及其修正 18751875年英国上议院审理年英国上议院审理“阿西伯利铁路公司诉瑞切阿西伯利铁路公司诉瑞切”一一案中确立的。案中确立的。 越权原则的产生与公司特许设立主义原则有关。越权原则的产生与公司特许设立主义原则有关。 越权理论在实践中造成很大的弊端,它制约公司的发展,越权理论在实践中造成很大的弊端,它制约公司的发展,影响交易安全,损害第三人利益。影响交易安全,损害第三人利益。 越权原则在英美法上的终结。越权原则在英美法上的终结。 (2 2)大陆法系的学说及其发展)大陆法系的学说及其发展 3 3、我国的制度、我国的制度(1 1)19931993年之前的制度年之前的制度我国当时的司法实践完全采用经营范围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学说。我国当时的司法实践完全采用经营范围限制公司权利能力的学说。(2 2)1993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不应将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而应区别不应将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而应区别对待。对待。(3 3)19991999年年合同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及其司法解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规定的除外。(4 4)20052005年年公司法公司法20052005年年公司法公司法删除了删除了19931993年年公司法公司法中中“公司应当在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的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行为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 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三、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分析三、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分析(一)代表行为概述(一)代表行为概述1 1、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代表行为与个人行为2 2、代表行为有效与公司的意思表示有效之间的差别、代表行为有效与公司的意思表示有效之间的差别 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第第第第13131313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1 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具有代表人的身份 2 2、以法人的名义、以法人的名义 3 3、在权限范围内、在权限范围内 董事长未经股东会同意,无权签订发行董事长未经股东会同意,无权签订发行 (1 1)法律的直接限制)法律的直接限制 公司债券的合同和公司合并、分立的合同。公司债券的合同和公司合并、分立的合同。 (2 2)公司章程的限制)公司章程的限制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章程的备案公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章程的备案公开 本身也不足以构成本身也不足以构成“相对人知道和应当相对人知道和应当 知道知道”的证据。的证据。 (3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限制)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限制 即使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即使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在媒体上公开,也不足以构成在媒体上公开,也不足以构成 “相对人应当知道相对人应当知道”的证据。的证据。四、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四、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1 1、董事长签章、董事长签章 董事长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的签章当然构成公司意董事长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的签章当然构成公司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思表示的外在推定形式。2 2、公司印章、公司印章 印章就是公司意思表示的推定形式。印章就是公司意思表示的推定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一、公司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一、公司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 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二、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二、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 1、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 2 2、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关系 3 3、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 即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和损害等四个要件。即过错、违法性、因果关系和损害等四个要件。三、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公司的责任(一)公司的责任 由公司直接承担,由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司直接承担,由公司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二)行为人(工作人员)的责任(二)行为人(工作人员)的责任 1 1、行为人(工作人员)对公司的责任、行为人(工作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50150条要求行为人(董事、条要求行为人(董事、监事、经理)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监事、经理)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 2、行为人(工作人员)与公司的连带责任、行为人(工作人员)与公司的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工作人员的连带责任作出规定。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工作人员的连带责任作出规定。然而,一些特别法则规定了在特别情形下公司工作人员对然而,一些特别法则规定了在特别情形下公司工作人员对公司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公司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证券法证券法第第6969条规定上市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于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的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任。 【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 1 1、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之差异。、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之差异。 2 2、公司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之权利能力、行、公司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无根本区别?为能力有无根本区别?第六章第六章 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最低资本额制度最低资本额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公司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第五节第五节 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公司资本的概念和意义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资本公司资本 (Capital)(Capital),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产总额。因此,资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因此,资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1、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资本是公司自有的独立财产。 2 2、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的价值金额。、资本是一个抽象的财产的价值金额。 3 3、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4 4、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资本是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予以规定的。 5 5、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资本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二、公司资本的不同含义和形式 1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Registered Capital),),指公司成立时注册指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登记的资本总额。 2 2、授权资本(、授权资本(Authorized CapitalAuthorized Capital),),指公司根据公司章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3 3、发行资本(、发行资本(Issued CapitalIssued Capital),),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指公司一次或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资本总额。 4 4、实缴资本(、实缴资本(Paid-up CapitalPaid-up Capital),),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指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资本。的资本。 5 5、待缴资本(、待缴资本(Uncalled CapitalUncalled Capital),),指公司已发行,股东指公司已发行,股东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已认购但尚未缴纳的资本。 6 6、保留资本(、保留资本(Reserve CapitalReserve Capital),),指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指在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发行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下,发行和待缴资本中不得向股东催缴的部分。三、公司资本与资产、净资产、股东权益、投资总三、公司资本与资产、净资产、股东权益、投资总额额 (一)资本与资产(一)资本与资产 (二)资本与净资产(二)资本与净资产 在一般营利的情况下,公司资产大于净资产,公在一般营利的情况下,公司资产大于净资产,公司的净资产大于资本。即:司的净资产大于资本。即:资产净资产资本资产净资产资本 (三)资本与股东权益(三)资本与股东权益 (四)资本与投资总额(四)资本与投资总额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四、公司资本的法律意义 (一)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一)资本是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二)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二)资本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 (三)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三)资本是公司承担财产责任的基本保障 (四)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四)资本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界限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公司资本原则与资本形成制度一、公司资本原则概述一、公司资本原则概述 所谓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传统公司法在发所谓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的统称。原则的统称。 最初形成并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最初形成并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中。 英美法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吸收和采纳了资英美法国家也不同程度地吸收和采纳了资本三原则。本三原则。 一、公司资本三原则一、公司资本三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这一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 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 公司不能成立。公司不能成立。 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公司成立后若发行股份,必须履行增资程序,经 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又称资本的充实原则,它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 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这一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二、公司资本形成制度(一)法定资本制(一)法定资本制 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制度。度。 1 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 2 2、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或股份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募、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或股份一次性全部发行并募足,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足,由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 3 3、资本或股份经认足或募足后,各认股人应根据发行的、资本或股份经认足或募足后,各认股人应根据发行的规定缴纳股款规定缴纳股款 4 4、公司成立后,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而增加资本,必、公司成立后,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而增加资本,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变更公司章程的新股发行程序须经股东会决议并变更公司章程的新股发行程序评价:评价:利:利: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强调资本真实,能较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全。弊:弊: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成本高;同增加公司设立难度,导致公司设立周期长、成本高;同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来不便。时为公司成立后的增减资本带来不便。 (二)授权资本制(二)授权资本制 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但公司不必发行资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本的全部,只要认足或缴足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授权董事会在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或募集。 1 1、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此点与法定资本制相同。、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此点与法定资本制相同。但同时章程亦应载明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但同时章程亦应载明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 2 2、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而只需认足或、公司章程所定的资本总额不必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而只需认足或募足其中的一部分。募足其中的一部分。 3 3、公司成立后,如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欲增加资本,仅须在授权资本、公司成立后,如因经营或财务上的需要欲增加资本,仅须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数额内,由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而无须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评价:评价:利:利: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公司不必一次发行全部资本或股份,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发行资本而无须经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了公司增资程序;避免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避免大量资金在公司中的冻结和闲置,能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益。弊:弊:易导致滥设公司或设立欺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易导致滥设公司或设立欺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折中资本制(三)折中资本制 是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衍生和演变而是在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基础上衍生和演变而成的资本制度,具体又分为许可资本制和折中授权资本成的资本制度,具体又分为许可资本制和折中授权资本制两种类型。制两种类型。 1 1、许可资本制。、许可资本制。亦称认许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亦称认许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性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发行,全部认足或募足。(与法定资本制的区别何在?) 2 2、折中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是指公司设立时,也要在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程中载明资本总额,并只需发行和认足部分资本或股份,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发行,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但授权发行的部分不得超过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第三节第三节 最低资本额制度最低资本额制度一、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意义一、最低资本额制度的意义 为平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并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为平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并作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条件,法律对公司资本规定了最低的要求,以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入的前提条件,法律对公司资本规定了最低的要求,以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入设定必要的门槛,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最低限度的担保。设定必要的门槛,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最低限度的担保。二、我国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我国公司的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9931993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公司法公司法最终确立了我国系统、完备的最低资本额制度。最终确立了我国系统、完备的最低资本额制度。 2005200520052005年新年新年新年新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第第第第26262626条第条第条第条第2 2 2 2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册资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第;第;第81818181条第条第条第条第3 3 3 3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股份有股份有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对我国最低资本额制度评价三、对我国最低资本额制度评价 新新公司法公司法在继续维持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同时,在继续维持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同时,对其作了实质突破和大幅度降低。对其作了实质突破和大幅度降低。 原因和根据在于:原因和根据在于: 1 1、原、原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标准过高,超越了投资规定的最低资本额标准过高,超越了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对其设立公司造成障碍。者的投资能力,对其设立公司造成障碍。 2 2、较高的最低资本额对资本需求量不高的公司来说,会造、较高的最低资本额对资本需求量不高的公司来说,会造成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导致较高的设立成本,制约了资本价值的成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导致较高的设立成本,制约了资本价值的发挥。发挥。 3 3、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成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过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成为公司设立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诱因。规行为的诱因。 4 4、反映实践需求,尊重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反映实践需求,尊重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 5 5、正确认识资本信用和资本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债、正确认识资本信用和资本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保障债权人利益。权人利益。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公司资本募集与股份发行一、公司资本的募集(结合证券法理解)一、公司资本的募集(结合证券法理解) 是指以一定的条件向投资者发行资本,由投资者出资认购并取得股权或股是指以一定的条件向投资者发行资本,由投资者出资认购并取得股权或股份,公司获得相应的资产。份,公司获得相应的资产。(一)资本募集的方式(一)资本募集的方式 1 1、发起人募集与认股人募集。、发起人募集与认股人募集。 2 2、公开募集与不公开募集。、公开募集与不公开募集。 3 3、一次募集与分次募集。、一次募集与分次募集。 4 4、内部募集与外部募集。、内部募集与外部募集。(二)资本募集的法律程序(二)资本募集的法律程序 1 1、签订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签订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 2 2、签订认股协议。、签订认股协议。 3 3、签署公司章程。、签署公司章程。 4 4、招股与认股。、招股与认股。二、股份发行的分类二、股份发行的分类(一)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一)设立发行与新股发行(按股份发行的时间或阶段)按股份发行的时间或阶段)(二)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二)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按股份发行是否通过中介机构)按股份发行是否通过中介机构)(三)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三)公开发行与不公开发行 (按股份发行是否面向社会、投资者是否特定)(按股份发行是否面向社会、投资者是否特定) 亦称为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亦称为公募发行与私募发行。(四)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四)增资发行与非增资发行(按股份发行是否增加公司资本)按股份发行是否增加公司资本)(五)通常发行与特别发行(五)通常发行与特别发行(按新股发行的目的)按新股发行的目的)(六)平价发行、折价发行与溢价发行(六)平价发行、折价发行与溢价发行(按股份发行价格)按股份发行价格)(七)其他发行分类(七)其他发行分类三、股份发行的原则三、股份发行的原则(一)公开原则(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发行公司必须依照法定要求将与其发行股份相关的一切公开原则,是指发行公司必须依照法定要求将与其发行股份相关的一切重要的信息和情况公之于众。重要的信息和情况公之于众。(二)公平原则(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股份发行对所有投资者应给予平等的对待,一视同仁,不公平原则,是指股份发行对所有投资者应给予平等的对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得歧视。(三)公正原则(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对股份发行活动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公正原则,是指对股份发行活动的监管和对股份发行争议或纠纷的处理应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公正对待,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应正确适用法律,对当事人公正对待,处理结果客观公正。“三公三公”原则也是证券法的精髓原则原则也是证券法的精髓原则 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第第第第127127127127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四、股份公开发行的条件四、股份公开发行的条件(一)设立发行的条件(一)设立发行的条件 1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35%; 4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民币350035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的股本总额的10%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4亿元的,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10%; 6 6、发起人在近、发起人在近3 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 7、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改组设立发行的条件(二)改组设立发行的条件 1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于30%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20%,但是国,但是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2、近、近3 3年连续盈利。年连续盈利。(三)新股发行的条件(三)新股发行的条件 1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3、最近、最近3 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行为; 4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他条件。(四)定向募集公司新股发行条件(四)定向募集公司新股发行条件 1 1、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定向募集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于1212个月;个月; 3 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股票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 4、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 5、国务院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务院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五、新股发行程序五、新股发行程序(一)发行决议(一)发行决议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议: 1 1、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种类及数额; 2 2、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价格; 3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二)审查核准(二)审查核准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由董事会向国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由董事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文件,提出公开发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文件,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的申请。行新股的申请。(三)公告文件(三)公告文件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四)签订证券承销协议(四)签订证券承销协议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由依法设立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五)登记和公告(五)登记和公告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第五节第五节 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增加资本与减少资本一、增加资本一、增加资本 (一)增资的目的和意义(一)增资的目的和意义 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增加资本,简称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资本总额。公司增资通常具有下述目的和意义:公司增资通常具有下述目的和意义: 1 1、筹集经营资金,开拓新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领域,、筹集经营资金,开拓新的投资项目或投资领域,扩大现有经营规模。扩大现有经营规模。 2 2、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 3 3、调整现有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改变公司管理、调整现有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改变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机构的组成。 4 4、公司吸收合并。、公司吸收合并。 5 5、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二)增资的方式(二)增资的方式 1 1、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 2 2、同比增资与不同比增资、同比增资与不同比增资 3 3、追加性增资与分配性增资。、追加性增资与分配性增资。 4 4、增加股份数额与增加股份金额。、增加股份数额与增加股份金额。 5 5、配股增资与送股增资。、配股增资与送股增资。 6 6、公司债转换增资与债转股增资。、公司债转换增资与债转股增资。(三)增资的条件和程序(三)增资的条件和程序 二、减少资本二、减少资本 (一)减资的目的和意义(一)减资的目的和意义 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根据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司的资本总额。根据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不得随意减少,但也并非绝对不可改变,而本不得随意减少,但也并非绝对不可改变,而是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减资。是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减资。减资的目的和意义在于:减资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1 1、缩小经营规模,或停止经营项目。、缩小经营规模,或停止经营项目。 2 2、减少资本过剩,提高财产效用。、减少资本过剩,提高财产效用。 3 3、实现股利分配,保证股东利益。、实现股利分配,保证股东利益。 4 4、缩小资本与净资产差距,真实反映公司、缩小资本与净资产差距,真实反映公司资本信用状况。资本信用状况。 5 5、公司分立。、公司分立。 (二)减资的方式(二)减资的方式 1 1、同比减资与不同比减资、同比减资与不同比减资 2 2、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与销除股、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与销除股权或股份的减资权或股份的减资 3 3、减少股份数额与减少股份金额、减少股份数额与减少股份金额(三)减资的条件和程序(三)减资的条件和程序(四)评价(四)评价 相对公司增资条件而言,我国公司法对于减资条件的规相对公司增资条件而言,我国公司法对于减资条件的规定过于宽松。定过于宽松。【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1 1、关于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关于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2 2、对我国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评价与反思。、对我国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评价与反思。3 3、我国法定资本制的改革。、我国法定资本制的改革。4 4、公司增资中的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公司增资中的股东利益冲突与保护。第七章第七章 股东出资制度股东出资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出资概述股东出资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出资概述股东出资概述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他给付义务。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一、股东出资与公司资本 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本股东出资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紧密联系,公司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资本总额。公司法既有严格的资本制度,必有与之配套的股东出资制度。套的股东出资制度。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二、股东出资与有限责任 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就不再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承担的责任后果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责任,承担的责任后果不过是已经缴纳的出资不能收回而已。回而已。三、股东出资与股权三、股东出资与股权 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出资实质上是股权的对价,任何人欲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东的身份和资格,必以对公司的出资承诺为前提,而要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获得实际的股东权益,则应以出资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提。四、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及违约形式四、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及违约形式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这种义务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履行三种形式。五、股东出资责任五、股东出资责任 (一)出资违约责任(一)出资违约责任 1 1、追缴出资。、追缴出资。 2 2、催告失权。、催告失权。 3 3、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二)资本充实责任(二)资本充实责任 1 1、认购担保责任。、认购担保责任。 2 2、缴纳担保责任。、缴纳担保责任。 3 3、差额填补责任。、差额填补责任。(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责任(三)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责任 1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 2 2、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 3 3、违约赔偿责任。、违约赔偿责任。 4 4、出资连带责任。、出资连带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出资的形式一、出资形式的基本要求一、出资形式的基本要求 出资形式法定性。出资形式法定性。 财产价值的确定性。财产价值的确定性。 出资财产具有可转让性。出资财产具有可转让性。二、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二、股东出资形式的法定性 新新公司法公司法一方面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一方面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四种最为普遍的出资形式,土地使用权四种最为普遍的出资形式, 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另一方面,又规定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出资的抽象标准,从而大大地非货币财产可以出资的抽象标准,从而大大地放宽了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放宽了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 三、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的要件三、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的要件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727条规定: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依此规定,除货币出资外,股东也可用非货币依此规定,除货币出资外,股东也可用非货币的财产出资,只是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两的财产出资,只是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法定要件:个法定要件: (一)可以用货币估价(一)可以用货币估价 (二)可以依法转让(二)可以依法转让四、我国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四、我国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 (一)货币出资(一)货币出资 (二)实物出资(二)实物出资 (三)知识产权出资(三)知识产权出资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四)土地使用权出资五、其他出资形式五、其他出资形式 除公司法列举的四种典型出资形式之外,还有其他各种除公司法列举的四种典型出资形式之外,还有其他各种财产符合法定出资形式的抽象要件,其中较为普遍的就是股财产符合法定出资形式的抽象要件,其中较为普遍的就是股权、债权、非专利技术和企业的整体资产。权、债权、非专利技术和企业的整体资产。 (一)股权出资(一)股权出资 (二)债权出资(二)债权出资 (三)非专利技术出资(三)非专利技术出资 (四)整体资产出资(四)整体资产出资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股东出资的法定要求一、出资的价值评估一、出资的价值评估 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形式的出资都需要进行价值的除货币出资外,其他形式的出资都需要进行价值的评估。为保证非货币出资估价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非评估。为保证非货币出资估价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非货币出资通常需要由中立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货币出资通常需要由中立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作价。二、出资的比例结构二、出资的比例结构 出资的比例结构,也称为出资的构成,是指股东出资的比例结构,也称为出资的构成,是指股东出资总额中各种出资所占的比例情况。出资总额中各种出资所占的比例情况。 为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为保证公司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流通性和变现性,保证动的需要,保证公司资产应有的流通性和变现性,保证公司对外负债的有效清偿能力,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比公司对外负债的有效清偿能力,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比例结构作出了统一的要求和限制,不允许当事人完全自例结构作出了统一的要求和限制,不允许当事人完全自由约定。由约定。三、出资的履行三、出资的履行(一)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828条)条)(二)股份有限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续。(公司法公司法第第8484条)条)(三)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三)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公司法公司法第第8989条)条)四、出资的验资四、出资的验资 验资,是法定机构依法对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验资,是法定机构依法对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证明的行为,验资制度是法定资行检验并出具相应证明的行为,验资制度是法定资本制的要求和保障。本制的要求和保障。 法定验资机构通常由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构法定验资机构通常由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构成。成。 【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1 1、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股东出资责任的性质。2 2、信用出资的障碍与挂靠企业的产权认定。、信用出资的障碍与挂靠企业的产权认定。3 3、股东的出资形式拓展的空间与边界。、股东的出资形式拓展的空间与边界。第八章第八章 股东与股权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二节第二节 股权股权 第三节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 第四节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一、股东的含义与构成一、股东的含义与构成(一)股东的含义(一)股东的含义 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向公司出资的时间以及由于公司的类型、投资人向公司出资的时间以及取得股权的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对股东的含义可以有不取得股权的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对股东的含义可以有不同的表述。同的表述。(二)股东的构成(二)股东的构成 1 1、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资的原始股东 2 2、公司成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公司成立后,因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继受股东。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继受股东。 3 3、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限制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限制(一)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一)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1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 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凡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 2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 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继承取得公司出资或股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继承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属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属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二)股东资格的限制(二)股东资格的限制 1 1、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2 2、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 3 3、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原则上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4 4、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 5 5、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对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的限制三、股东的法律地位三、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股东享有股权(一)股东享有股权 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享有股权,这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和股东法律地位的集中体现。(二)股东平等原则(二)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中各股东依其所持有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在公司中各股东依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的股份比例或拥有的出资额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等的义务。四、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四、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一)股东的权利(一)股东的权利 1.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4.4.知情权知情权 5.5.建议和质询权建议和质询权 6.6.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 7.7.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 8.8.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9.9.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 10.10.临时提案权临时提案权 11.11.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12.12.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特殊情形下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13.13.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公司终止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4.1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二)股东的义务(二)股东的义务 1 1、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章程 2 2、向公司缴纳股款、向公司缴纳股款 3 3、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责任 4 4、不得抽回出资、不得抽回出资 5 5、填补出资、填补出资(三)控股股东义务与中小股东保护(三)控股股东义务与中小股东保护 五、股东代表诉讼五、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第二节第二节 股权股权一、股权的类型一、股权的类型(一)自益权和共益权(一)自益权和共益权 这是这是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依股权行使的目的和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凡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自益权。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利是共益权。(二)固有权和非固有权(二)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这是这是依股权的重要程度依股权的重要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固有权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固有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依公司章程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的权利。非固有权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或股东(大)会决议可剥夺或可限制的权利。(三)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三)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这是这是依股权行使方式依股权行使方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单独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单独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少数股股东权是指可以由股东一人单独行使的权利。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使的权利。(四)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四)一般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 这是这是以其权利行使主体以其权利行使主体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一般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一般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而特别股东权是指公司的普通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而特别股东权是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利。股东权是指专属于股东中特定人的权利。(五)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五)财产权、支配与经营权、救济与附属权 这也是这也是以权利行使的目的以权利行使的目的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为标准进行的划分。二、股权的法律性质二、股权的法律性质(一)主要学说(一)主要学说 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是股权的性质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是 1 1、所有权说、所有权说 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并存,有权并存, 称之为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所有权的二重结构” 2 2、债权说、债权说 3 3、社员权说、社员权说 4 4、股东地位说、股东地位说 5 5、独立民事权利说、独立民事权利说(二)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二)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 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成立后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成立后股东和公司各自享有的法定权利,它们因出资行为的完成和公司的正式成立而同时产生。法定权利,它们因出资行为的完成和公司的正式成立而同时产生。三、股权的委托行使三、股权的委托行使(一)代理人的资格(一)代理人的资格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论其是否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论其是否是本公司的股东,均可接受股东的委托作为股东是本公司的股东,均可接受股东的委托作为股东的代理人。的代理人。(二)代理权招揽制度(二)代理权招揽制度 代理权的招揽,是指股东有偿招揽其他股东代理权的招揽,是指股东有偿招揽其他股东行使股权的委托书。行使股权的委托书。四、股权的救济四、股权的救济(一)救济的必要性(一)救济的必要性 实质上指在股东的股权无法实现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实质上指在股东的股权无法实现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对股东的救济。公司法对股权的救济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时,对股东的救济。公司法对股权的救济方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来使自己的股权得以一是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权利来使自己的股权得以实现;二是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仍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股东可实现;二是在行使上述权利后仍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时,股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以寻求司法救济。(二)股东权利事先预防救济制度体系的配置(二)股东权利事先预防救济制度体系的配置 1 1、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制度 2 2、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 3、股东的特别调查权、股东的特别调查权 4 4、董事解任请求权、董事解任请求权(三)股权的司法救济(三)股权的司法救济 新新公司法公司法增设了对股权进行司法救济的条款,对股东增设了对股权进行司法救济的条款,对股东的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的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制度均作了明确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一、股权与出资的概念一、股权与出资的概念 对出资概念的使用不甚统一,有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出资概念的使用不甚统一,有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后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有时是指股份有对公司进行直接投资后所形成的相应资本份额,有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有时则又泛指各种公司(包括股份有限限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有时则又泛指各种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进行的直接投资。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进行的直接投资。二、出资证明书二、出资证明书(一)概述(一)概述 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凭证,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的文件,是一种权利证书。1 1、法律特征、法律特征(1 1)出资证明书是表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证书)出资证明书是表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证书(2 2)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书,它不仅证明出资的主体,)出资证明书是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书,它不仅证明出资的主体,而且可以证明出资的金额和出资的比例而且可以证明出资的金额和出资的比例(3 3)出资证明书是要式证书,必须依法定条件制作,必须记载法)出资证明书是要式证书,必须依法定条件制作,必须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并加盖公司印章律规定的事项,并加盖公司印章(4 4)出资证明书不能用于商业交易和流通)出资证明书不能用于商业交易和流通(5 5)出资证明书必须在公司成立以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在公司成立以后才能向股东签发2 2、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区别、出资证明书与股票的区别 (1 1)票面金额的表现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出资证明书的票面金额)票面金额的表现不同。在一般情况下,出资证明书的票面金额不一定相等,而股票的票面金额是相同、统一的。而且,股票还有额面不一定相等,而股票的票面金额是相同、统一的。而且,股票还有额面股和无额面股之分,而出资证明书是绝对不可能不记载票面金额的。股和无额面股之分,而出资证明书是绝对不可能不记载票面金额的。 (2 2)出资证明书都是记名的,而股票分类中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出资证明书都是记名的,而股票分类中有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之分。票之分。 (3 3)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而出资证明书只有在股)股票作为有价证券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而出资证明书只有在股东依法转让股权时,才可随其股权一同转让。东依法转让股权时,才可随其股权一同转让。3 3、出资证明书与验资证明书的区别、出资证明书与验资证明书的区别 出资证明书必须在公司成立以后才能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必须在公司成立以后才能向股东签发。 而验资证明书是在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而验资证明书是在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由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若没有该验资证明书,公司不能成立。验资证明,若没有该验资证明书,公司不能成立。(二)记载事项(二)记载事项 1 1、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2 2、公司登记日期、公司登记日期 3 3、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 4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期 5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三)效力(三)效力 1 1、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 2 2、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权利义务范围的效力、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权利义务范围的效力三、股东名册三、股东名册(一)记载事项(一)记载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号。(二)效力(二)效力 1 1、具有确定股东身份的效力。、具有确定股东身份的效力。 2 2、具有推定股东和公司关系的效力。、具有推定股东和公司关系的效力。 3 3、具有公示的效力。、具有公示的效力。 4 4、具有公司免责的效力。、具有公司免责的效力。四、股权的转让四、股权的转让(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股权的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股权的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的程序把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把自己的股权让与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东。 其法律特征如下:其法律特征如下: 1 1、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买卖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买卖行为 2 2、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 3 3、股权转让是要式行为、股权转让是要式行为(二)转让的限制(二)转让的限制1 1、各国或地区的限制、各国或地区的限制 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限制较少,对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限制较少,对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予以严格限制,一般要求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向非股东转让出资予以严格限制,一般要求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须经股东会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同意。出资须经股东会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同意。2 2、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的限制的限制 其一,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其一,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二,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二,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之日起满30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三)股权转让的程序(三)股权转让的程序 1 1、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 2 2、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第四节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一、股份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股份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本构成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构成单位。(二)法律特征(二)法律特征 1 1、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2 2、股份是对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股份是对公司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等额性性 3 3、股份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股份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 4 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可自由转让性二、股份的表现形式二、股份的表现形式股票股票股票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股票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一)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的(一)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公司名义发行的(二)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二)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三)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三)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四)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四)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五)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五)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六)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六)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三、股东名册三、股东名册(一)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一)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 1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 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发行日期。 (二)股东名册的封闭(二)股东名册的封闭 1 1、股东名册的封闭有时是因为有必要禁止在特定、股东名册的封闭有时是因为有必要禁止在特定时期取得股份的人行使股东权利。时期取得股份的人行使股东权利。 2 2、封闭股东名册后,封闭当时股东名册上的股、封闭股东名册后,封闭当时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就被确定为可以行使股东权的股东。东就被确定为可以行使股东权的股东。四、股份的分类四、股份的分类(一)普通股和特别股(一)普通股和特别股特别股主要有下列类型:特别股主要有下列类型: 1 1、分配公司盈余的特别股、分配公司盈余的特别股 2 2、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特别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特别股 3 3、行使表决权的特别股、行使表决权的特别股 4 4、可赎回的特别股、可赎回的特别股 5 5、发起人股、发起人股(二)记名股与无记名股(二)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记名股是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记名股是在股票票面和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的一种股票。否则,即为无记名股。名的一种股票。否则,即为无记名股。(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三)面额股和无面额股 面额股是指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面额股是指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 无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只表示无面额股是指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四)其他特殊类型的股份(票)(四)其他特殊类型的股份(票) 1 1、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 2 2、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 3 3、A A股、股、B B股、股、H H股、股、N N股、股、S S股等股等五、股份的转让五、股份的转让(一)股份转让的意义(一)股份转让的意义 不仅是股东保护其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而且,股东对股不仅是股东保护其自身利益的有力手段,而且,股东对股份的转让所形成的对公司行为的制约,也促使公司经营管理水份的转让所形成的对公司行为的制约,也促使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平的不断提高。(二)股份转让的限制(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1 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 2 2、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3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让限制 4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 5 5、对股票质押的限制、对股票质押的限制 6 6、股东在法定、股东在法定“停止过户期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三)股份转让的方式(三)股份转让的方式 1 1、记名股的转让、记名股的转让 2 2、无记名股的转让、无记名股的转让 3 3、上市股票的转让、上市股票的转让六、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六、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处理(一)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股票无效(一)依公示催告程序宣告股票无效(二)申请补发股票(二)申请补发股票【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1 1隐名投资与名义持股的合法性与股权确认。隐名投资与名义持股的合法性与股权确认。2 2股权转让的合同行为与权利的实际移转。股权转让的合同行为与权利的实际移转。第九章第九章 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组织机构 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会股东会 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 第四节第四节 监事会监事会 第五节第五节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 第六节第六节 经理经理 第七节第七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八节第八节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民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一、公司治理的概念、依据和模式选择一、公司治理的概念、依据和模式选择(一)概念(一)概念 所谓公司治理,就是约束经理的机制所谓公司治理,就是约束经理的机制 股东与经理的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股东与经理的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二)依据(二)依据 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三)模式选择(三)模式选择1.英美型模式。英美型模式。 典典型型的的英英美美型型公公司司的的特特点点是是股股权权分分散散和和总总经经理持股甚小。理持股甚小。 英英美美型型的的公公司司治治理理结结构构所所依依赖赖的的是是公公司司运运作作的高度透明和比较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的高度透明和比较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 2.日德型模式日德型模式双层委员会制。双层委员会制。3.香港(东南亚)的家族企业模式香港(东南亚)的家族企业模式 。 家族企业的突出特点是股权集中且稳定,经家族企业的突出特点是股权集中且稳定,经理人高度持股。经理人高度持股,无需腐败。理人高度持股。经理人高度持股,无需腐败。 二、公司治理与公司的组织机构二、公司治理与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治理的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公司治理的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三、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三、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原则(一)股东权力原则(一)股东权力原则(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三)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三)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四)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四)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四、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四、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 1 1、 一般为股东会一般为股东会 2 2、 一般为董事会一般为董事会 3 3、 一般为监事会一般为监事会 4 4、 即经理即经理五、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代表机构五、公司组织机构与公司代表机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均为公司的基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均为公司的基本组织机构,其职权规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组织机构,其职权规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 公司对外代表机构只能由一个机构担任,并且这公司对外代表机构只能由一个机构担任,并且这个机构应该是具有决策权的常设机构。个机构应该是具有决策权的常设机构。权力机关:权力机关:决策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监督机关: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会股东会一、股东会的概念及其含义一、股东会的概念及其含义 股东会或称为股东大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或称为股东大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的公司权力机构。(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一)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二)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二)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 ( (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三)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三)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二、股东会会议的种类二、股东会会议的种类(一)定期会议(一)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是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定期会议,是指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二)临时会议(二)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以外必要的时候,临时会议,是指在定期会议以外必要的时候,由于发生法定事由或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而由于发生法定事由或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而召开的股东会议。召开的股东会议。 1 1、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时。 2 2、根据董事提议或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根据董事提议或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3 3、根据监事提议或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根据监事提议或在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4 4、发生法定事由时。、发生法定事由时。 5 5、其他。、其他。三、股东会的职权三、股东会的职权1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监事的报酬事项;3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议;1010、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11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四、股东会的召集四、股东会的召集(一)召集人(一)召集人 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各国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二)召集时间(二)召集时间 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时间召我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时间召集;临时会议应法定人员提议而召集。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会议亦集;临时会议应法定人员提议而召集。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会议亦按章程规定时间召集,但临时会议需要在法律规定情形发生后按章程规定时间召集,但临时会议需要在法律规定情形发生后2 2个月内召集。个月内召集。(三)召集通知(三)召集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15日以前通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议召开202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15日前通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30日前公告会议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五、股东会的决议五、股东会的决议(一)股东法定出席比例(一)股东法定出席比例 我国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会的法定出席比例。并未规定股东会的法定出席比例。(二)投票方式(二)投票方式 1 1、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 2 2、现场投票制与通讯投票制、现场投票制与通讯投票制 3 3、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三)决议通过的法定比率(三)决议通过的法定比率 1 1、普通决议、普通决议 2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适用特别决议的事项主要有:我国公司法规定适用特别决议的事项主要有: (1 1)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 (2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 3)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的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 4)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四)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四)股东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 1 1、股东会决议的无效、股东会决议的无效 (1 1)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的法律后果)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的法律后果 新新公司法公司法同样将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同样将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作为可撤销之诉的理由。规定,作为可撤销之诉的理由。 (2 2)提起无效之诉的条件)提起无效之诉的条件 不论股东会决议是否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侵害,不论股东会决议是否导致股东利益受到侵害,只要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只要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就有权提起无效之诉。就有权提起无效之诉。(3 3)提起无效之诉的主体)提起无效之诉的主体 公司股东既可以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也可以自己的公司股东既可以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也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名义起诉。(4 4)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决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股东会决议无效,意味着股东会决议自始不发生法股东会决议无效,意味着股东会决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的判决效力因而具有律效力,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确认之诉的判决效力因而具有对世性,即其效力及于第三人,且具有绝对的溯及力。对世性,即其效力及于第三人,且具有绝对的溯及力。2 2、股东会决议的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撤销(1 1)决议撤销的事由)决议撤销的事由 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2 2)撤销之诉的提起)撤销之诉的提起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股东可提起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规定股东可提起股东会决议的撤销之诉。(3 3)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为规定为6060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计算。(4 4)提起撤销之诉的担保)提起撤销之诉的担保 就决议撤销之诉,法院可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就决议撤销之诉,法院可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5 5)提起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提起撤销之诉的法律后果 决议撤销判决的效力应当溯及于决议之时无效,否定撤销之诉判决决议撤销判决的效力应当溯及于决议之时无效,否定撤销之诉判决的溯及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的溯及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记。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一、董事会一、董事会(一)概念与特点(一)概念与特点概念:概念: 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特点:特点: 1 1、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董事会成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 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 2、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 3 3、董事会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董事会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 4 4、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 5 5、董事会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董事会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二)职权(二)职权 1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债券的方案 7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方案 8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及其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链接: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链接: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 英英美美法法系系认认为为董董事事会会与与股股东东会会的的关关系系是是信信托托关关系系,所所以以只只要要董董事事会会认认为为他他们们采采取取的的行行为为对对公公司和股东有利,就可以自行做出决定,权力很大。司和股东有利,就可以自行做出决定,权力很大。 大大陆陆法法系系把把董董事事会会与与股股东东会会之之间间的的关关系系视视为为代代理理关关系系,因因此此董董事事会会只只能能在在股股东东会会授授权权的的范范围围内内做出决定,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视为无效。做出决定,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视为无效。 现现代代公公司司法法的的理理念念是是:董董事事会会受受公公司司(股股东东会会)之托,为公司理财。之托,为公司理财。二、董事二、董事(一)董事的种类(一)董事的种类1 1、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 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为内部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董事为内部董事。2 2、外部董事(也称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也称非执行董事) 在担任董事职务的公司不再同时担任其他职务在担任董事职务的公司不再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为外部董事。的董事为外部董事。(二)董事的任职资格(二)董事的任职资格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47147条规定。条规定。(三)董事的任免(三)董事的任免 董事一般均由股东会任免。董事一般均由股东会任免。三、董事长的地位和职权三、董事长的地位和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并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协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并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半数选举产生。四、董事会会议四、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会议的种类(一)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董事会会议一般可以分为两类:普通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一般可以分为两类:普通会议和临时会议。这两类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这两类董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均应由公司章程规定。以外,均应由公司章程规定。(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的决议(三)董事会的决议 1 1、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 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3 3、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通过。 4 4、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节第四节 监事会监事会一、监事会的概念和特点一、监事会的概念和特点 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一)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的。(一)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的。(二)监事会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二)监事会是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三)监事会独立行使职权。(三)监事会独立行使职权。(四)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并行行使监督职权。(四)监事个人与监事会并行行使监督职权。二、监事会的设置二、监事会的设置(一)单一型:美国模式(一)单一型:美国模式(二)双层型:德国模式(二)双层型:德国模式(三)并列型:日本模式(三)并列型:日本模式(四)选择型:法国模式(四)选择型:法国模式三、监事会的组成三、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 3人;股东人数较少人;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 12 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监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 3人。人。四、监事会的职权四、监事会的职权 1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 2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3、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6、依照、依照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52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员提起诉讼; 7 7、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询或者建议; 8 8、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节第五节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一、独立董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独立董事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任何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 1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2 2、意思表示的独立性。、意思表示的独立性。 3 3、职能的独立性。、职能的独立性。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 1、西方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西方国家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2 2、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权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权第六节第六节 经理经理一、经理的概念和地位一、经理的概念和地位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二、经理的设立二、经理的设立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三、经理的任职资格三、经理的任职资格 积极条件:积极条件:即经理应该具备的各种能力和素即经理应该具备的各种能力和素质。质。 消极条件:消极条件:即担任经理的限制性条件。即担任经理的限制性条件。四、经理的职权四、经理的职权 1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会决议; 2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节第七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限责任公司。二、董事会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且是必设机关。董事会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且是必设机关。其成员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由股东委派;二是由公司职工民主其成员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由股东委派;二是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产生。三、经理三、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四、监事会四、监事会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171条规定。条规定。第八节第八节 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民事责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义务一、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义务(一)忠实义务(一)忠实义务 1 1、自我交易禁止、自我交易禁止 2 2、利用或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利用或篡夺公司机会的禁止 3 3、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二)善管义务(二)善管义务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民事责任二、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民事责任(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 1、确认行为无效、确认行为无效 2 2、停止侵害、停止侵害 3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 4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 1、主体、主体 2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 3 3、主观方面、主观方面 4 4、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1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问题与解决。、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问题与解决。2 2、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评价与完善。第十章第十章 公司债公司债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公司债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债的主要种类公司债的主要种类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债的发行公司债的发行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债转让、偿还与转换制度公司债转让、偿还与转换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债持有人保护制度公司债持有人保护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公司债概述一、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 1、公司债是以有价证券形式表彰的债权债务法律、公司债是以有价证券形式表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关系 2 2、公司债是公司以发行公司债券这一有价证券的、公司债是公司以发行公司债券这一有价证券的形式向公众募集的债务形式向公众募集的债务 3 3、公司债是公司所负担的集团债务、公司债是公司所负担的集团债务 4 4、公司债的标的以金钱为限,是一种金钱之债、公司债的标的以金钱为限,是一种金钱之债 5 5、公司债的期限一般较长、公司债的期限一般较长二、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务的比较二、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务的比较 1 1、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 2 2、债权债务表现的形式不同、债权债务表现的形式不同 3 3、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和地位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和地位不同 4 4、管辖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管辖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三、公司债券与股票的比较三、公司债券与股票的比较联系:联系:公司债券和股票都是有价证券,都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公司债券和股票都是有价证券,都是要式证券、流通证券, 都是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都要受到公司法都是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都要受到公司法 和证券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和证券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1 1、两者所表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两者所表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区别区别 2 2、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不同、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不同 3 3、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4 4、发行公司的种类不完全相同、发行公司的种类不完全相同 四、公司债券的经济功能四、公司债券的经济功能 1 1、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2 2、有利于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特别是负、有利于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特别是负债结构债结构 3 3、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发行公司债券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债的主要种类公司债的主要种类一、无担保公司债和担保公司债一、无担保公司债和担保公司债 无担保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仅以其信用为担保,并无其他财产是指公司仅以其信用为担保,并无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所发行的公司债。 广义的有担保公司债广义的有担保公司债是指发行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是指发行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者由发行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对偿还公司债债券本息提供担保而发者由发行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对偿还公司债债券本息提供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行的公司债。 所谓所谓狭义的有担保公司债狭义的有担保公司债仅指附有物上担保的公司债,即发仅指附有物上担保的公司债,即发行公司以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对偿还公司债债券的本息提供担保行公司以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对偿还公司债债券的本息提供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而发行的公司债。二、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二、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 记名公司债记名公司债是指债券票面载有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公司债券。是指债券票面载有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公司债券。 无记名公司债无记名公司债则是指债券票面不载明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公则是指债券票面不载明持有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公司债券。司债券。 三、可上市的公司债和非上市的公司债三、可上市的公司债和非上市的公司债 可上市的公司债可上市的公司债是指发行之后可以在依法设立的是指发行之后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 非上市的公司债非上市的公司债是指发行之后不在证券交易所挂是指发行之后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持有人虽然也可以转让该债券,牌交易的公司债券,持有人虽然也可以转让该债券,但是投资者并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但是投资者并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 四、国内公司债和境外公司债四、国内公司债和境外公司债 国内公司债国内公司债是指在本国境内发行并以本国的法定是指在本国境内发行并以本国的法定货币定值的公司债。货币定值的公司债。 境外公司债境外公司债是指本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外发行的以是指本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外发行的以某种外国货币标明面值的或者外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内某种外国货币标明面值的或者外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内以本国货币或某一种外国货币发行的公司债。以本国货币或某一种外国货币发行的公司债。五、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帐式债券五、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帐式债券 实物债券实物债券是以实物券面的形式记录债权的债券。是以实物券面的形式记录债权的债券。 凭证式债券凭证式债券是凭以填具是凭以填具“债券收款凭证债券收款凭证”的形式的形式记录债权的债券。记录债权的债券。 记帐式债券记帐式债券是不需印制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账是不需印制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账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债券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的债券。的债券。六、可转换公司债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六、可转换公司债和不可转换公司债 可转换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是指赋予了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是指赋予了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转换对象不限于发行公司的股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转换对象不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份。 不可转换公司债不可转换公司债则是不能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则是不能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债。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债的发行公司债的发行一、发行主体一、发行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是各国的通例。发行公司债是各国的通例。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发行公司债券,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能否发行公司债券,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二、发行条件二、发行条件 证券法证券法第第1616、1818条规定。条规定。三、发行决定权三、发行决定权 有的国家赋予了股东(大)会,有的规定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有的国家赋予了股东(大)会,有的规定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于公司的董事会权于公司的董事会。 四、发行程序四、发行程序 1 1、由董事会制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 2、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 3 3、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4 4、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管理机构核准后,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5 5、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通过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代销或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通过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代销或者包销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包销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债转让、偿还与转换制度公司债转让、偿还与转换制度一、公司债的转让一、公司债的转让(一)转让的必要性、分类和意义(一)转让的必要性、分类和意义 对于现存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对于现存的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让制度是一种退出转让制度是一种退出机制;机制; 对于潜在的投资者:对于潜在的投资者:转让制度是一种进入机制;转让制度是一种进入机制; 对于发行公司:对于发行公司:转让制度则是参与债券市场的一种转让制度则是参与债券市场的一种机制。机制。(二)转让的价格、形式及其场所(二)转让的价格、形式及其场所 记名公司债券:记名公司债券:以背书或法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以背书或法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交付。交付。(三)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三)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1 1、上市交易的条件、上市交易的条件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 1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额不少于人民币5 5千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千万元;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 2、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3 3、上市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披露、上市和交易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披露二、公司债的偿还二、公司债的偿还(一)公司债偿还的概念(一)公司债偿还的概念 指发行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利率等条件,指发行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利率等条件,将公司债券的本息交付给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行为。将公司债券的本息交付给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行为。(二)偿还方式(二)偿还方式 到期偿还与提前偿还到期偿还与提前偿还 三、公司债的转换三、公司债的转换 (一)公司债转换的概念和转换的法律后果(一)公司债转换的概念和转换的法律后果 转换是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由判断为基础的,转换是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由判断为基础的,在发行时已经确定的转换请求期间内,通过对可转换公司在发行时已经确定的转换请求期间内,通过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使转换请求权而得到实现。债券行使转换请求权而得到实现。 (二)转换权的行使及保护(二)转换权的行使及保护 转换的请求在送达约定的交付场所时即生效力。转换的请求在送达约定的交付场所时即生效力。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债持有人保护制度公司债持有人保护制度一、一般制度和方法一、一般制度和方法 1 1、债权的保护方式、债权的保护方式 2 2、物权的保护方式、物权的保护方式二、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二、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 在注册资本的减少或者增加、发行公司发生合并或在注册资本的减少或者增加、发行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发行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等具体情形下,不得者分立、发行公司变更组织形式等具体情形下,不得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公司债券持有人整体利益保护制度三、公司债券持有人整体利益保护制度(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 1 1、会议的性质、会议的性质 2 2、会议的组成、会议的组成 3 3、会议的召集及权限、会议的召集及权限 4 4、决议的作出及其认可和效力、决议的作出及其认可和效力(二)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制度(二)公司债券持有人代表制度【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 1 1、债券融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债券融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2 2、公司债券持有人的特殊地位与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的特殊地位与保护。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 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一、公司财务会计的概念一、公司财务会计的概念 1 1、财务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是编制和提供公司财务经营信息、财务会计活动的基本内容是编制和提供公司财务经营信息 2 2、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通过会计凭证、账簿、报、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通过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系统、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资金运动信表等会计资料,系统、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公司资金运动信息息 3 3、财务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外部人,、财务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包括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潜在的交易对方、政府财税机包括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潜在的交易对方、政府财税机关等等关等等 4 4、财务会计报表是在公司内部管理者领导下,由会计人员具、财务会计报表是在公司内部管理者领导下,由会计人员具体编制的体编制的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 1 1、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股东的利益。 2 2、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 3、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财务报告公司财务报告一、公司财务报告的内容一、公司财务报告的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资产负债表是根据“资产资产= =负债负债+ +股东权益股东权益”这一这一基本平衡公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次序,将公司在基本平衡公式,依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次序,将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各项目予以适当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各项目予以适当排列编制而成的报表。排列编制而成的报表。(二)损益表(二)损益表 损益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损益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配情况的报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财务状况变动表是综合反映一定会计期间内营运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资金来源和运用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报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所列示的资料和未能列示的但对公司变动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所列示的资料和未能列示的但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所作出的必要说明。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所作出的必要说明。(五)利润分配表(五)利润分配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情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情况的报表,是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况的报表,是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与公示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验证与公示编制:编制:由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负责;验证:验证:由监事会负责;由监事会负责;公示:公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的20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一、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及分配顺序一、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及分配顺序(一)公司税后利润(一)公司税后利润(二)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和顺序(二)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和顺序 1、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 2、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1 1)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被没收财物损失,违反税法规定支付的滞纳金和罚款; (2 2)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3 3)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 (4 4)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5 5)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二、公积金制度二、公积金制度(一)公积金的概念和意义(一)公积金的概念和意义 又称储备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自身财力,扩大业务范围和又称储备金,是指公司为了增强自身财力,扩大业务范围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而从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而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累积资金。(二)公积金的种类及用途(二)公积金的种类及用途 1 1、法定公积金(含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含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又称强制公积金,是公司法规定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又称强制公积金,是公司法规定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积金。 2 2、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 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从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弥补亏损弥补亏损用途:用途: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注意: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注意: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三、公益金制度三、公益金制度 指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从税后利润中依法提取的用于公司指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从税后利润中依法提取的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的款项。职工集体福利的款项。四、股利及其分配四、股利及其分配(一)股利的含义(一)股利的含义(二)股利分配的原则(二)股利分配的原则(三)股利分配标准(三)股利分配标准 现金股利现金股利(四)股利分配形式(四)股利分配形式 股票股利股票股利 财产股利财产股利 负债股利负债股利(五)公司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任(五)公司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任 公公司司法法第第167167条条第第5 5款款规规定定:“股股东东会会或或者者董董事事会会违违反反前前款款规规定定,在在公公司司弥弥补补亏亏损损和和提提取取法法定定公公积积金金之之前前向向股股东东分分配配利利润润的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与中小股东保护。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与中小股东保护。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变更公司的组织变更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合并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概述一、公司合并概述(一)公司合并及其相关概念(一)公司合并及其相关概念 1 1、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种类、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种类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 2 2、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3 3、公司合并与资产收购的差别、公司合并与资产收购的差别 (1 1)资产转移不同)资产转移不同 (2 2)债务承担不同)债务承担不同 (3 3)股东地位不同)股东地位不同 (4 4)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5 5)法律性质不同)法律性质不同4 4、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差异、公司合并与股权收购的差异 (1 1)主体不同)主体不同 (2 2)内容不同)内容不同 (3 3)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4 4)法律性质不同)法律性质不同(二)公司合并的意义(二)公司合并的意义二、公司合并的方式二、公司合并的方式(一)新设合并(一)新设合并 A+B=CA+B=C(二)吸收合并(二)吸收合并 A+B=AA+B=A 第一类:资产转移第一类:资产转移 1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 2 2、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以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 第二类:股权转移第二类:股权转移 1 1、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 2 2、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三、公司合并的程序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1 1、订立合并协议、订立合并协议 2 2、通过合并协议、通过合并协议 3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 4、通知债权人和公告、通知债权人和公告 5 5、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四、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四、公司合并的法律效果 1 1、公司的消灭、公司的消灭 2 2、公司的变更或设立、公司的变更或设立 3 3、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分立公司的分立一、公司分立概述一、公司分立概述(一)公司分立的概念(一)公司分立的概念 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二)公司分立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二)公司分立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 1、公司分立与资产转让(营业转让或资产剥离)的区、公司分立与资产转让(营业转让或资产剥离)的区别别 (1 1)内容不同)内容不同 (2 2)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 (3 3)法律性质不同)法律性质不同2 2、公司派生分立与转投资的区别、公司派生分立与转投资的区别 (1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 (2 2)对股东地位的影响)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二、公司分立的方式二、公司分立的方式 1 1、派生分立、派生分立 A=A+BA=A+B 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 2 2、新设分立、新设分立 A=B+CA=B+C 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三、公司分立的程序三、公司分立的程序 1 1、作出决定和决议、作出决定和决议 2 2、订立分立协议、订立分立协议 3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 4、通知债权人、通知债权人 5 5、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四、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四、公司分立的法律效果 (一)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一)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 (二)股东和股权的变动(二)股东和股权的变动 (三)债权、债务的承受(三)债权、债务的承受第三节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变更公司的组织变更一、组织变更的概念一、组织变更的概念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的变更,具体包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的变更,具体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组织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形式)、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公司组织变更的类型二、公司组织变更的类型 1 1、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 2 2、两合公司变更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变更为无限公司 3 3、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4 4、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条件 1 1、应当符合、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件 2 2、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额产额、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的净额产额 3 3、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四、组织变更的程序四、组织变更的程序 1 1、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 2 2、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3 3、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五、组织变更的效力五、组织变更的效力(一(一) ) 对公司的效力。对公司的效力。 虽虽然然公公司司的的名名称称、章章程程等等事事项项会会发发生生变变化化,但但公公司司的的法人人格一直持续,其营业记录也应连续计算。法人人格一直持续,其营业记录也应连续计算。( (二)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效力二)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效力 公公司司依依法法变变更更的的,原原公公司司的的债债权权、债债务务由由变变更更后后的的公公司司承继。承继。【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1 1、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2 2、公司合并无效之诉。、公司合并无效之诉。3 3、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限制的合理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限制的合理性。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公司的终止与清算公司的终止与清算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终止公司的终止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公司的清算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的终止公司的终止一、公司终止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终止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律结果。(二)特征(二)特征 1 1、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 2 2、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 3 3、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消灭后,公司方可消灭二、公司终止的原因二、公司终止的原因1 1、破产、破产2 2、解散、解散公公司司终终止止解解散散破破产产自愿解散(即自愿解散(即任意解散任意解散)强制解散强制解散自愿破产(自愿破产(债务人申请债务人申请)强制破产(强制破产(债权人申请债权人申请)行政解散(即行政解散(即被撤销被撤销)司法解散(法院判决)司法解散(法院判决)三、公司的解散三、公司的解散(一)解散的概念和特征(一)解散的概念和特征 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程。 其特征如下:其特征如下: 1 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2 2、债权人或有关机关在作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债权人或有关机关在作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3 3、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二)解散的分类与原因(二)解散的分类与原因 1 1、任意解散的原因、任意解散的原因 (1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限的决议 (2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 3)股东(大)会形成公司解散的决议)股东(大)会形成公司解散的决议 (4 4)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合并或分立 2 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 (1 1)行政解散)行政解散 (2 2)司法解散)司法解散 适用的法律要件: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需持大损失;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只能由人民以上的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判决作出。法院依判决作出。第二节第二节 公司的清算公司的清算一、清算概述一、清算概述(一)概念(一)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程序。(二)清算的原因(二)清算的原因(三)清算的法律意义(三)清算的法律意义 1 1、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 2 2、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 3 3、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 4 4、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东。 5 5、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二、清算的分类二、清算的分类 1 1、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 2 2、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3 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三、清算组织三、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替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替代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代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理。对比解散清算撤销清算破产清算原因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分立、合并需要等。(自愿)因违法经营,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组成公司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主管机关决定: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程序性质一般程序(非诉程序)一般程序(非诉程序)破产程序(诉讼程序)适用法律公司法公司法破产法【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 1 1、公司解散时利害关系人的清算请求权。、公司解散时利害关系人的清算请求权。 2 2、未经清算而被注销公司的债务处理。、未经清算而被注销公司的债务处理。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一节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三节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第一节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一、外国公司概述一、外国公司概述(一)外国公司国籍的确定(一)外国公司国籍的确定 1 1、设立行为地主义、设立行为地主义 2 2、设立准据法主义、设立准据法主义 3 3、股东国籍主义、股东国籍主义 4 4、住所地主义、住所地主义(二)外国公司的法律特征(二)外国公司的法律特征 1 1、按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按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 2 2、外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外国公司具有外国国籍 3 3、经申请获准在中国取得直接的经营资格、经申请获准在中国取得直接的经营资格(三)外国公司的承认(三)外国公司的承认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是指外国公司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是指外国公司依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者办事机构。营活动的场所或者办事机构。(二)法律特征(二)法律特征 1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 2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东道国政府批准设立;、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东道国政府批准设立; 3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以营利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东道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东道国境内营业。目的,并在东道国境内营业。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既不同于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常驻代表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既不同于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常驻代表机构,也不同于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单独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构,也不同于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单独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第二节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含义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含义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外国公司依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外国公司依东道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东道国境内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法条件和程序,在东道国境内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生产经营资格的法律行为。律行为。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设立的条件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设立的条件 (一)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一)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人; (二)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二)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的资金;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并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进行设立准备(一)进行设立准备(二)提出设立申请(二)提出设立申请 1 1、申请人、申请人 2 2、申请书的主要内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3 3、提交的主要文件、提交的主要文件(三)设立审批(三)设立审批 1 1、各国或地区的设立原则、各国或地区的设立原则 2 2、主要审批事项、主要审批事项 3 3、不同行业的具体审批机关、不同行业的具体审批机关第三节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 1 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 2、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义务 1 1、遵守中国法律,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遵守中国法律,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 2、标明国籍及责任形式,并置备章程。、标明国籍及责任形式,并置备章程。第四节第四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和清算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1 1、因外国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解散而被撤销、因外国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解散而被撤销 2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 3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无故歇业而被撤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无故歇业而被撤销 4 4、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届满而撤销、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届满而撤销 5 5、外国公司自行决定撤销、外国公司自行决定撤销 6 6、其他导致分支机构撤销的原因、其他导致分支机构撤销的原因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本章前沿问题本章前沿问题】1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2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谢谢大家谢谢大家祝大家一切顺意祝大家一切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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