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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徐春林徐春林范亚东范亚东主编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导读案例导读案例2008年2月1日,王由外地赶回家过年,由于遭遇50年一遇的大雪,长途汽车和火车票都买不到,为了尽快赶回家,王拦下一辆货运汽车,请求司机李将其带往其家所在地。李说:“雪大路滑,很危险,你不怕出事就上来。” 王回家心切,二话不说便上了车。在距目的地50千米处,李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上,导致王右臂折断,花去医药费1万元,其他损失4000元。王认为,其与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以李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1.4万元。李以让王跟车是学雷锋行为,风险应该由王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王起诉至法院。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概述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contract)又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l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合同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3)合同是明确表示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分类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诺成成合合同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属于诺成合同。实实践践合合同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方能成立的合同。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法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无须采用特定方式就能成立的合同。二、合同的分类二、合同的分类(续续)3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单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因给付而取得对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没有对价的合同。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其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7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8本合同与预约合同本合同与预约合同9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11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l三、合同关系的构成及相对性三、合同关系的构成及相对性1合同关系的构成合同关系的构成(1)合同关系的主体 (2)合同关系的内容(3)合同关系的客体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第二节第二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contractlaw)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的任意性(2)合同法的意思自治的补充性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l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整个领域,指导合同法的制定、解释,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合同司法行为的根本准则,是合同法的宗旨和价值判断的集中体现。l特征:特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统率合同法的各项制度及规范。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性,合同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立法的准则,是制定各项具体制度和有关规范的根本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弥补成文合同法局限性的工具。2.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6)合法原则 案例案例l【案例案例1-2】一已婚男子王某与一未婚女李某订立一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为:李某自愿与王某婚外同居2年,王某支付李某2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与王某婚外同居达2年,但王某并未支付给李某一分钱,经反复索要无效后,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20万元人民币。l问题:李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l分析: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由于合同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 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法的历史发展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一、国外合同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合同法2.近代合同法3.现代合同法合同关系的扩大化合同自由受到限制新的有名合同不断涌现保护弱者的观念日益强化国际融通性增强二、中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二、中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史发展习题案例习题案例l1.甲公司与乙袜厂于2008年4月6日签订一份丝袜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厂向甲公司供应丝袜20000双,总价人民币37200元(每双186元),同年4月29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到同年4月30日止。l问题:请指出本案例中的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l2张某与某鲜花店约定,由该花店每天向在某公司上班的王小姐送一打玫瑰花。张某支付购买鲜花的费用。l问题:(1)张某和该花店是否必须事先通知或者征得王小姐的同意?为什么?l(2)如果王小姐拒绝接受鲜花,鲜花店应该如何处理?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导读案例】l甲公司给乙公司发电报称:“欲购你公司SW-1型电扇1000台,每台400元,货到验收合格后即付款,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电报后,回电称:“同意售你公司SW-1型电扇1000台,每台400元,货到验收合格后即付款,立即发货500台,15日内发送另500台。”甲公司收到电报后未作答复。乙公司即派员给甲公司运送了500台电扇。甲公司以已从他处购进同类产品为由,拒绝收货。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成立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对这一事实赋予何种法律后果则属于合同生效的问题。2合同的成立须符合一定要件,即必须具备法定或约定的构成要素。否则,法律将对其视而不见,认为其根本不存在。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合同成立要件的概念合同成立要件的概念l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所必不可少的事实因素。2.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l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是指一切合同依法成立均必不可少的共同条件。 l(1) 存在双方当事人。 l(2)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要约和承诺阶段阶段第二节第二节 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要约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offer)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2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2)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要约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make offer) 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的目的不是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图,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图,邀请人希望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此等必要条款。 案例案例l【案例2-2】雷恩一马歇尔公司诉普罗拉多过滤器分公司 (1982年) l1977年,原告收到一份寄自被告的广告性通函,其中附有若干种可供选择的购买普罗拉多牌商品的订单。依通函中说明,每购买一种商品,买方均可得到相应的回扣,回扣依订单金额大小而不同。其中一项规定,购买10万磅重的普罗拉多牌产品,普罗拉多公司将赠 送一辆1978年产全新的布依克一厄勒克特拉牌汽车和一架柯达一次成像相机。汽车和相机的零售价为17450美元,买主只须为此再付500美元。l原告在阅读了该通函后,将一张认购10万磅以上的普罗拉多牌石油过滤器的订单寄给被告,并要求得到上述回扣。在收到这一订单后,普罗拉多公司打电话给原告说,该订单没有被接受。此后,被告没有交货和支付回扣,原告也没有付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l法院判决:“被告寄出的小册子不是一个要约,原告的订单才是要约。该要约没有被接受。”l(1)(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 l (2)要约的拘束力。 l(3)要约的存续期间。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三、要约的法律效力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withdrawofoffer),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cancelofoffer),是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已经生效之后,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既可撤回,也可撤销。五、要约失效五、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要约失效(terminationoftheoffer)是是指要约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不再具有约束力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l(1)要约因被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l(2)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l(3)要约有效期届满(lapseoftheoffer)。第三节第三节 承诺承诺l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l1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概念l承诺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的一种意思表示。l2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l(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l(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l(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l(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案例案例【案例2-3】卖方发出要约:现有M型水上飞机一架,单价5000美元,如同意购买,请将5000美元汇入我银行账户,可以立即交货。买方答复:同意购买,已经将5000美元汇至你开户的银行,交货后立即付款。卖方收到买方的答复后,却将飞机卖给他人。问:卖方能否这样做?分析:卖方可以这样做。因为买方的答复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按卖方的条件,应该是先付款后交货;而按买方的答复,则成为先交货后付款:买方只是将5 000美元汇到了卖方的开户银行,并未按卖方要求汇入卖方账户,并且声称“交货后立即付款”。付款属于实质性条件,它的更改使买方的答复没有构成承诺,而成了一个新要约。所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卖方可以将飞机卖给他人。二、承诺的方式和期限二、承诺的方式和期限l承诺的方式是指回应要约的意思表示借以表达的方式。l承诺的期限有两种情形:要约明确规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四、承诺的撤回四、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五、强制缔约情形中的法定承诺义务五、强制缔约情形中的法定承诺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一、合同的形式一、合同的形式1合同形式的概念合同形式的概念l合同的形式,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内容的方式,也就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2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1)书面形式l合同书 信件 数据电文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l推定行为 默示行为 二、合同的内容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概念l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二)格式条款的特征特征(1)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 (2)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4)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第五节第五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二、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二、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格式条款订入合同之中,必须遵守特别的要求。(3) 具有特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符合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以格式条款的形式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4)关于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 第六节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采用合同书时合同的成立时间2采用确认书时合同的成立时间3未采用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合同的成立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七节第七节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致使缔约相对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行为人有过错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4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区别l(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l(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l【导读案例】l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致,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一、合同效力的涵义合同的效力(Validity) 即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两者存在的价值不同。 两者产生的效力不同。 两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不同。两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第一节第一节合同的生效概述合同的生效概述三、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三、合同生效的时间和地点1.合同生效的时间(1)合同成立时生效(2)履行法定手续后生效(3)条件成就时生效 (4)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 2.合同生效的地点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的条件。各国法律关于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是有区别的。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案例l【案例3-1】麦卡瑟诉联合霍姆斯公司案l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日晚上,当原告顺着通往她租用的公寓楼梯往下走时,由于楼梯未安装电灯,原告从楼梯上摔伤。她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对她负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租约中含有一免责条款,免除了被告的此种赔偿责任。华盛顿州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尽管该免责条款被认为是合法的,但它与确立已久的涉及房主与房客关系的普通法上的侵权责任规则是抵触的,违反了该州的公共政策,因而不能由本法院强制执行。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 一、合同的无效概述合同无效是相对于合同有效而言的,它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称无效合同(void contract)。合同无效,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意味着不发生任何其他意义上的法律效果。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未得到补正(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3)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三、无效的免责条款三、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一、合同的撤销概述一、合同的撤销概述合同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之效力归于无效。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1错误 2 欺诈3胁迫4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撤销合同的撤销三、撤销权的行使三、撤销权的行使l撤销权撤销权(rightofdischarge),是指依法享有撤销权人根据其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归于消灭的权利。l撤销权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第五节第五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是否生效有待于其他行为确认的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也就是说已经具备了合同的全部成立要件。合同是否有效还未确定,既不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也不是已经生效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将取决于权利人的追认与否。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l【案例3-7】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cm,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l问题: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l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当事人一方赵某年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处分重大的民事行为。房屋买卖属于重大民事行为,赵某不具备这种民事权利能力,无权处分房屋产权。因缔约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该合同无效,加上赵某的父亲事后并未予以追认,所以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三、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欠缺代理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代理行为。2.无权代理合同的情形无权代理合同的情形3.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补正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补正案例案例 l【案例3-8】甲与乙公司采购员丙协商由乙供给甲10台电脑,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当即交给丙8万元并打入乙公司帐户。后乙公司供给甲电脑5台,共计4万元,余货未供。甲催乙继续供货或退款,乙称系丙所为,责任应由丙承担,与其无关。l问题:乙的说法合理吗?为什么?l分析:丙未经乙公司同意,即乙公司并未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甲达成口头协议构成无权代理。但乙公司事后接受价金并提供5台电脑的行为可视为对丙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乙应向甲继续供货或退款并赔偿损失。因为乙的追认已使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了有权代理,乙应对丙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四、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情形四、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情形1.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第三人基于此项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2.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五、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五、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概念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概念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是指没有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2.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补正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补正第六节第六节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l1合同自始无效l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l3合同无效,不影响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l4不再履行l5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l6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二、合同被撤销的后果二、合同被撤销的后果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l【导读案例】l甲方与乙方于1995年7月26日签订一份鲜鱼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鲜鱼8 000公斤,单价每公斤15元,总货款为12 000元。合同还规定,若一方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未履行合同部分总价款的20。合同签订后同年9月28日,乙方交鲜鱼1 000公斤。9月30日,甲方在找不到销路的情况下拒收鲜鱼1 200公斤。同年10月6日,市场鱼价上升,乙方要求甲方按每公斤200元计价。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按每公斤180元计价,交甲方鲜鱼3 000公斤。11月1日甲方付货款6 900元(前1 000公斤按150元计价,后3 000公斤按180元计价),但乙方仍按每公斤200元开出发票,并少交鲜鱼4 000公斤。甲方指责乙方违约,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甲方于11月1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合同。至法院审理该案时,鲜鱼价格涨至每公斤220元。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合同履行概述l一、合同履行的概念l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实际、适当地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充分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l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l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行为。l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其合同义务的行为。l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程。l合同履行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三、合同效力的相对性三、合同效力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具体又包括以下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二、适当履行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四、经济合理原则五、情势变更原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要素一、合同履行的要素(一)合同履行主体合同的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合同履行的人,包括债务履行人和受领履行人。(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当为履行的内容。如交付财产、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二、合同履行中的几个规则二、合同履行中的几个规则(一)法定义务规则1、通知对方的义务。2、协助对方的义务。3、方便义务。4、减损义务。5、保密义务。1、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4、期限不明的条款履行5、履行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6、履行费用约定不明的履行 (二)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二)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构成条件有:l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l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l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l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案例案例 【案例4-1】1992年7月12日,原告国内某工贸公司(需方)与被告国外某电器公司(供方)签订了一份购销摄像机的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向需方提供某型号摄像机10台,单价:600, 000元人民币,总计6 ,000, 000元人民币,交货日期为1993年11月底,需方应将货款于1993年11月20日前汇至供方在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国法律。合同签订不久,供方在中国的办事处从当地法院公告得知需方因涉嫌走私,法定代表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金,而且有大量到期债务尚未偿还,目前债台高筑,遂发传真告知供方。供方得知该情况,遂与需方协商履行合同事宜。需方表示,虽然目前公司经营困难,但仍有能力履行合同。供方鉴于需方情况,决定暂停履行交货义务,要求需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双方协商不成,需方遂以供方违约为由,按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为先给付义务人。 3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4上述现实危险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l【导读案例】l1994年5月,李明经工商局批准,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营业执照,并起字号为“广明店”,专营日用百货等商品,业主李明经营期间,李明先后在某贸易公司所属的综合商店(以下简称综合商店)采购文具、洗涤剂、布料、鞋帽等商品多次,与该综合商店经理杨某熟悉。1995年3月10日,李明又采购一批货物,并称货款不足,要求赊账4 500元,经综合商店经理杨某的同意后,李明写下借据,签上自己的名字,借据上写明还款日期为1995年6月30日前。1995年5月20日又因购买文具等用品向综合商店赊账2 018元,同样写上6月30日前归还货款的借据,至此共计赊账6 518元。同年7月后,综合商店杨某多次派人催要货款,均被李明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双方业务关系中断。于是李明另觅进货渠道,于1995年8月又从同学王某处联系货源,同学王某也是个体工商户,经营百货批发业务。8月15日,李明从同学王某处提走一批玩具和20条被单,共计货款3 0152元,因两人关系较熟,李明货款又写了一张借条便将货物提走,同年9月30日李明又赊欠王某货款1 050元,总计人民币4 1552元,王某也不时向李明催要所欠货款。但因李明在股票交易中资金被套牢无法及时还款,只能搪塞。1995年12月,李明的广明店因经营不善再也无法经营,于是李明决定停止营业。综合商店和李明的同学王某得知后便与李明协商还款之事,李明提出无钱还款,只能以商品抵债的方式来解决欠款。此时,小店中所剩的货物不足1 200元。李明的同学王某得知李明的妻弟对李明负有一笔2万元的债务且这笔债务即将到期,遂提出从这笔财产中归还欠款。李明则辨称,其妻弟经营的商店目前刚刚起步,正缺钱花,因此这笔2万元的债务待其妻弟经营上手后再讨还。因此,目前他仍无钱还款,只能以小百货店内现存的货物折价付款。双方协商不成,综合商店及王某分别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案例续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一、代位权的概念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从而危害到债权实现时,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该到期债权的行为。二、债权人代位权二、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4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的。 五、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3对债权人的效力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一、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2主观要件,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三、撤销权的行使 1债权人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2在债权为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可作为共同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也可以由其中的一个债权人作为原告主张债权人撤销权,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他共同债权人不得再就该撤销权的行使提起诉讼。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也受到限制。 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2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效力。 五、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五、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限制案例案例l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什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l问题: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为什么?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转让l导读案例导读案例l2000年1月至2001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与某市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4份,工商银行贷款给海龙针织有限公司1400万元,海龙针织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为2年,到期本金和利息一次性付清。合同生效后,工商银行依约提供了贷款1400万元。借款期限届至后,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却仅仅归还本金100万元。工商银行多次催讨其余本金和利息,均无结果。自2001年1月至2003年3月,海龙针织有限公司为盘活企业资产,经上级部门同意,实行了“剥离分立”的改制,先后开办了三家公司。金龙制衣公司由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出资27.5万元,职工集资5万元注册成立;佳达制衣公司由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益安衣料贸易公司由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出资30万元,职工集资4万元注册成立。2003年8月,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以海龙针织有限公司欠贷不还,又将企业部分资产分出成立法人企业,新的法人企业拒不承担原先的债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海龙针织有限公司及其开办的3家公司共4个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海龙针织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开办三家公司是按照上级的决定,剥离分立,盘活企业资产,并未损害银行利益。 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二)合同变更的特征二、合同变更的要件二、合同变更的要件(一)原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二)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三)合同变更必须遵守法定的方式(四)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三、合同变更的效力三、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的效力,是指合同变更对于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第二节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概述一、合同权利转让概述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二、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一)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权利,且转让不改变该权利的内容(二)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协议(三)被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让与性 (四)合同债权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五)履行必要程序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一)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二)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第三节合同义务的移转一、合同义务移转概述一、合同义务移转概述合同义务的移转,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二、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一)合同义务的转移首先须经债权人同意(二)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合同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被转让的合同义务具有可转让性。(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法律效力三、合同义务移转的法律效力(一)免责的债务承担(二)并存的债务承担(三)从债务的承担(四)抗辩权的主张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第四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一、概述一、概述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二、概括移转的类型二、概括移转的类型l(一)合同承受l1.合同承受的概念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3)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3.合同承受的效力合同承受的效力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第七章第七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l【导读案例】l2004年5月12日甲乙签订大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向甲提供一级大米,每三个月供应300吨,合同时间为一年。合同还约定,如果市场销售价格连续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则双方可以终止合同。合同争议解决方法为卖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2004年10月初,一级大米市场销售价格超过十天低于每吨2800元,甲于2004年11月8日通过特快专递向乙发出终止买卖合同的通知。2004年11月11日乙接到通知,并于2004年11月12日向甲发出回函,认为自己已经开始准备下一个阶段的供货,不同意终止合同。该回函于2004年11月15日到达甲。双方发生争议。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概述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概念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简称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二、合同终止的原因二、合同终止的原因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三、合同终止的效力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1.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2.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 3.负债字据的返还 4.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 5.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二节清偿第二节清偿一、清偿的概念和性质一、清偿的概念和性质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的行为。二、清偿的种类二、清偿的种类(一) 债务人清偿和代为清偿(二)实际清偿与代物清偿三、清偿的要件三、清偿的要件(一一)清偿人清偿人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法定的清偿人 4第三人(二)清偿受领人1债权人 2债权人的代理人3受领证书持有人 4债权的占有人 5第三人(三)清偿标的(四)清偿期(五)清偿地 四、清偿的抵充四、清偿的抵充 (一)清偿抵充的概念(一)清偿抵充的概念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几宗债务。(二)清偿抵充的要件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种类相同 3债务人所为的清偿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三)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三)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 1约定的清偿抵充 2指定抵充 3法定抵充第三节合同的解除第三节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二)合同解除的特征(二)合同解除的特征1合同的解除仅适用于已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的解除须达到一定的条件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 (二)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三)有溯及力的解除与无溯及力的解除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违法的不为履行。 (三)履行迟延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四)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原有合同的程序。协议解除是当事人之间订立一个新合同,废止旧合同。(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指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归于消灭的程序。五、合同解除的效力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1.非持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2. 持续性合同没有溯及力(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终止履行 2.恢复原状 3.赔偿损失 4.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三)解除权的消灭(三)解除权的消灭第四节抵销第四节抵销 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一、抵销的概念和种类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概念 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二)法定抵销的要件 (三)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三)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1法定抵消的方法 2法定抵消的效力 三、合意抵销三、合意抵销 (一)概念(一)概念合意抵销又称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基于协议而实行的抵销。合意抵销不受法定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为抵销的债权债务的性质和范围。 (二)合意抵消的要件1须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2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3须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三)合意抵消的效力第五节提存第五节提存 一、提存的概念一、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提存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二、提存的条件二、提存的条件(一)提存主体合格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三)提存原因合法(四)提存客体适当三、提存的效力三、提存的效力 (一)对提存人的效力 (二)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对提存机关的效力 第六节第六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债务免除和混同一、债务免除一、债务免除(一)债务免除的概念和性质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解除债务人义务的单方行为。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二)债务免除的要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三)债务免除的效力(三)债务免除的效力 1.合同关系绝对消灭 2.从债务同时免除二、混同二、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一)混同的概念混同是指债的关系因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人而归于消灭。(二)混同的原因(二)混同的原因1.概括承受 概括承受,是指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混同发生的主要原因。2.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是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此时,债权债务消灭,合同关系也因发生主体的混同而消灭。(三)混同的效力第八章第八章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l【导读案例导读案例】l1985年2月l 3日,大陆A公司和香港B公司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A公司利用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B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B公司负责提供给A公司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5年不少于80吨,1986年不少于150吨,1987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A公司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运行中,B公司仅在198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1986年9月4日来料17吨,1987年2月l 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 导读案例导读案例198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B公司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A公司提请仲裁,要求B公司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B公司答辩称: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料所致。最后连一直供应该原料的C工厂也停产,更是无法买到原料。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故B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第一节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述违约责任的概述一、违约责任的概念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特征1.违约责任具有财产性。 2.违约责任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3.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一)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指在合伺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二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对有过错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三)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有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即构成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免责事由四、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的特征2.不可抗力的范围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二)免责条款(二)免责条款(三)因法律的特别规定(三)因法律的特别规定第二节违约行为的形态第二节违约行为的形态一、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违约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既包括全面违反合同的行为,也包括部分违反合同的行为。(1)违约行为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违约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对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二、违约行为的形态二、违约行为的形态(一)预期违约(一)预期违约1.明示预期违约。 2.默示预期违约。(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合同履行期到来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1.履行不能 2.拒绝履行 3. 迟延履行4.不适当履行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形式第三节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支付违约金一、支付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1违约金的数额是事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补救方法。 3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独立于履行合同给付之外的一种给付。 4讳约余具有双重职能。(二)违约金的性质(三)违约金的增减(四)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二、损害赔偿二、损害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由违约方给予的经济补偿。特点:特点: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一种法律责任。 2损害赔偿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 (二二) 损害赔偿的性质与依据损害赔偿的性质与依据性质:性质: 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合同法上长期以来争议较大的问题,学说上主要有惩罚说和补偿说。责任依据责任依据:1必须要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损害的实际发生。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损害赔偿的方法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经过赔偿使受害人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金钱赔偿:金钱赔偿:金钱赔偿是以支付金钱来弥补对方所遭受的损失。这种方法便于实施,但有时难以满足损害赔偿的本旨。 (四)损害赔偿的范围.及限制 1. 损害赔偿的范围 2.损害赔偿的限制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 (2)减损规则。 (3)责任相抵规则。 (4)损益同销规则。 三、实际履行(一)实际履行的概念和特点实际履行是指在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也可以在针对违约提起的诉讼中,要求法院判令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特点:1.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3.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实际履行的适用条件1存在着违约行为2须有合同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请求3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 4实际履行是必要的 (三三)不适宜实际履行的情形不适宜实际履行的情形 1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四四)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1实际履行与违约金关系。实际履行与违约金关系。2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关系。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关系。3.实际履行与定金关系。实际履行与定金关系。第四节责任竞合第四节责任竞合一、责任竞合的概念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责任竞合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发生的原因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对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使得加害人的行为既可构成侵权行为,又可构成违约行为。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诉求,或者将侵权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 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三、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1买卖合同2租赁合同3赠与合同4运输合同5雇佣合同6建设工程合同第九章第九章 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解释与合同漏洞的补充导读案例(略)导读案例(略)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合同解释概述 一、合同解释的概念一、合同解释的概念 合同解释是指依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作出准确的说明。合同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二、合同解释的目的(1)合同解释的首要目的在于使某些不明确的合同内容得到合理的确定。 (2)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是使内容不完整的合同内容得到补充。(3)合同解释的目的还在于使内容不统一或有矛盾的合同内容得以统一。 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的原则,即在合同解释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1文义解释 2整体解释3习惯解释4诚信解释 5目的解释 第三节第三节 格式合同的解释格式合同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解释是指根据一定的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格式条款的含义作出说明。1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案例案例【案案例例9-39-3】2005年3月16日,郭某到某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咐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20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3 00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 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3 000元。分析分析在上述案件中,某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该条款应当归于无效,由某干洗店按价赔偿郭某的损失。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漏洞的补充合同漏洞的补充一、合同漏洞的概念合同漏洞(Contract loopholes)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现象。二、合同漏洞的填补 1由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2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3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作出解释第十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买卖合同l【导读案例导读案例】l王某有私房,打算出卖。经他人介绍认识了陈某,陈某表示愿意购买王某的私房。双方经过协商在2002年11月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将其私房5间(共计142平方米)出卖给陈某,总价为25万元,陈某在该合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先付款5万元,其余款项在王某将房屋腾空、陈某入住时再分两次付请;卖方应当在12月底之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买方。该合同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陈某当即交付房款5万元。当年12月5日,王某得知陈某开设的个体户营业部经营不善,可能导致陈某欠大量外债,而陈某也在逃避债务过程中。王某担心陈某不能如约交清房款,于是在12月8日,通过第三者刘某告知陈某,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陈某解除合同。陈某当即反对,称该合同已经被有关部门批准,如王某不在12月底之前腾空房屋,他将采取某种措施。之后,王某提出了资金问题,要求陈某找一个担保人,保证资金不出任何问题,在陈某找到保证人之前,暂不履行合同。 问题:问题:l(1)王某不履行房屋合同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l(2)若王某听说的有关陈某经营不善、四处逃避债务的消息只是传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应当承担何种责任?l(3)若王某有确切证据证明陈某的处境,其中止履行合同前依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做?l(4)如果陈某找到保证人提供担保,王某应当怎么做?第一节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5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6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二、买卖合同的种类二、买卖合同的种类(一)特种买卖和一般买卖(二)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 (三)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四)一时买卖和连续交易买卖 (五)自由买卖和竞价买卖 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成立的物质条件,因此,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 第二节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1)交付方式。 (2)交付的质量标准。 (3)交付的期限。 (4)交付的地点。 (5)交付的数量。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1)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3)知识产权权利的转移。 3瑕疵担保义务。 (1)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l1支付价款 l2受领标的物 l 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三、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三)孳息归属第三节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买卖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二)样品买卖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三)试用买卖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四)拍卖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五)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导读案例(略)第一节第一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一)公用性 (二)公益性(三)继续性 (四)计划性第二节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一、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供电的方式、质量及时间(二)用电容量、地址、性质(三)计量方式(四)电价与电费的结算方式(五)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六)其他条款二、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二、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一)供电人的义务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2.供电人因限电、检修等需要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 3.事故断电的抢修义务。 4.供电人还负有因限电或停电造成用电人用电未达标时,补充供给一定量电力的义务。5.在用电人交纳电费时,向用电人开具用电数量详细情况凭证或记录的义务。 (二)用电人的义务1.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2.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 3.用电人对供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 4.用电人依照约定用电的义务。 三、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三、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因合同标的的性质与供用电合同相同,都属于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能源,标的是无形物,合同关系比较稳定,因此,合同法没有对其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第184条中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赠与合同l【导读案例】l钱某大学毕业后留在上海从事经商活动,几年来积攒了不少积蓄。1998年5月初钱某回家乡探亲,在拜访其母校(该县的一个县办小学)时发现学校房屋年久失修,且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捐款100万元为学校建造一栋教学楼,但同时学校也必须为此投入一笔配套资金。学校当即表示同意。l同年5月15日,学校又与钱某协商确定资金到位时间和开工时间,钱某提出其所捐款项将在9月底到位,在此之前请学校做好开工准备,包括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初学校开始将其原有的6间旧校舍拆除,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9月初,学校找到钱某催要捐款,钱某提出因其生意亏本暂时无力捐款。学校提出可减少捐款,但钱某表示仅能捐出5万元。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学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履行诺言,否则赔偿学校为此遭受的全部损失。钱某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因此自己没有义务必须捐款,至于学校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其自己原因造成的,不应由他来承担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财产所有人作出无偿地把财产转移给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而相对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目的,最常见的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这使其无偿服务合同和无偿借贷合同区别开来,赠与的财产不限于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其他权利。2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4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赠与人的权利和义务1给付赠与财产并移转其权利的义务。 2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时的损害赔偿责任。 3瑕疵担保责任。 4加害给付损害赔偿责任。 5撤销赠与的权利。 6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 二、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的权利。2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履行赠与所附义务的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赠与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即赠与人在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可以自由地撤销赠与,而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实际上是法律赋予给赠与人的反悔权。 1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并生效。赠与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有撤销的必要。 2赠与的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 3不属于禁止撤销的情形。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定情形时,赠与人取得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 (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 课后案例徐梅从北京某著名大学毕业后,经过申请获得美国哈佛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没有得到全额奖学金。正在她为学费发愁之际早年移居美国的伯父徐强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如果徐梅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取得硕士学位,他将向徐梅提供所有的学习生活费用。徐梅表示同意,于是赴美读书。不久其伯父去世,遗产由其女徐丽莎继承。临终前,徐强吩咐其女按时用自己在中国大陆合资企业中的收益支付徐梅在美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但徐丽莎拒绝支付。徐梅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徐丽莎按时支付有关费用。问题:(1)徐梅与其伯父之间的赠与合同从何时起生效? (2)本案中徐梅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第十三章 借款合同 导读案例(略)第一节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借款合同概述一、借款合同的概念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就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转移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二、借款合同的特征二、借款合同的特征(一)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三)借款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四)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特征:特征:(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一方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五)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内容(一)种类(二)币种(三)用途(四)数额 (五)利率(六)期限(七)还款方式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三、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订立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与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订立借款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银行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借款人必须借款。四、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贷款人的合同义务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2.保密义务。(二)借款人的合同义务1.依约提供担保。 2.如实申报义务。 3.容忍义务。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5.按期支付利息。 6.按期返还借款。五、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五、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一)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 (二)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第三节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指自然人之间为融通资金的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特征:特征:l1.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当事人约定。 l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合同自交付所借款项时生效。l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附利息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一)贷款人特定期间内不负有义务(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这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2.在有偿的借款关系中,借款人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 l某市万利公司因资金不足,与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用途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某市兴隆机械厂在该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方万利公司的担保人并加盖公章。还款期限届满时,万利公司仅归还贷款80万元,尚欠20万元贷款及5万元利息未还。后万利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为索要贷款,某市工商银行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万利公司如数归还尚欠贷款,并偿付贷款利息。l问题:(1)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导读案例(略)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征:(一)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用益权的合同(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为有形物、非消耗物、特定物(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l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是指出租人在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不动产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目前在我国仅限于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工作物。l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具有合法性。三、租赁合同的分类 (一)动产租赁合同与不动产租赁合同(二)一般租赁合同与特殊租赁合同(三)定期租赁合同与不定期租赁合同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节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出租人的义务一、出租人的义务(一)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二)维修义务(三)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四)租赁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 (一)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三)不滥用权利的义务(四)支付租金的义务(五)有关情况的通知义务(六)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三、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一)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收益的权利(二)租赁权的物权化(三)房屋租赁合同的特殊效力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优先承租权。第三节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一、租赁物的风险负担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时的风险负担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更新与终止一、租赁合同的更新一、租赁合同的更新租赁合同内容更新的实质是在当事人之间以更新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二、租赁合同的终止二、租赁合同的终止(一)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 1.租赁期限届满2.租赁合同被解除(二)租赁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1.租赁合同不再履行。 2. 返还租赁物。3.承担违约责任。4.返还预收租金。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导读案例(略)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第一节融资租赁合同概述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特征:1.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并由出租人购买的特定物。2.融资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4.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有三种选择权以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 。5.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传统租赁合同的区别(二)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三)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二节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一、对于出租人的效力1.出租人的权利2.出租人的义务二、对于出卖人的效力1.出卖人的权利2.出卖人的义务三、对于承租人的效力 1.承租人的权利(1)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的权利。(2)享有与受领的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对租赁物享有独占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4)对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的选择权。2.承租人的义务(1)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和受领的义务。 (2)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3)支付租金的义务。 (4)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第三节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一、融资租赁合同终止的原因(一)当事人有严重违约行为(二)当事人丧失资格(三)法律或行政命令(四)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二、因租赁期间届满而终止时租赁物的归属归属(一)退租(二)续租(三)留购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l导读案例导读案例l2000年,甲门窗有限公司与乙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乙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图纸和门窗尺寸,甲公司为其承建的工程加工塑钢推拉双玻璃窗、平开窗、平开门以及全木玻璃门等门窗及附件。后双方于同年5月25日补签合同,详细约定了门窗种类、数量和单价。合同总金额为16万元。结算方式为订合同时给付3050的预付款,随着合同进度将再付50,全部送齐后1个月内付清全部余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小部分门窗的加工交给个体工商户丙完成,甲公司和丙签订了协议。同年7月6日,甲公司交货,乙公司验收时发现部分门窗质量不合格。经查,此部分门窗是丙加工完成的。就门窗的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第一节承揽合同概述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一)承揽合同是承揽人独立地提供劳务的合同(二)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三)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一)加工合同(二)定作合同(三)修理合同(四)复制合同(五)测试合同(六)检验合同 三、承揽合同与类似合同的区别(一)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 2.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同。 3.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 4.风险负担不同。 (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三)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效力第二节承揽合同的效力一、承揽人的义务和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一)承揽人的义务1.亲自完成主要工作的义务2.合理使用材料的义务3.及时通知的义务4.接受监督的义务 5.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6.保守秘密的义务(二)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二、定作人的义务二、定作人的义务(一)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二)提供材料的义务(三)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四)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三、承揽人的留置权三、承揽人的留置权l1.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l2.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四、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四、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一)对于原材料损失的承担(二)对于劳动成果损失的承担1.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 2.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原因交付延迟,在交付延迟交付期间发生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应由定作人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责任。 3.承揽工作本身不需要交付,完成后即由定作人使用的(如房屋修缮),自工作成果完成之日起的毁损、灭失成果由定作人承担。第三节承揽合同的终止第三节承揽合同的终止一、承揽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一、承揽合同因解除而终止(一)承揽合同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而解除(二)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二、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二、承揽合同的法定终止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导读案例(略)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概述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二)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是对合同主体要求较为严格的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的特殊性3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4建设工程合同是具有国家管理特殊性的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一)根据工程的建设阶段,可以分为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1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之间订立的以勘察工作为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2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之间订立的以设计工作为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3施工合同是指建设施工企业(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发包人),就承包人建筑、营造工程,或者安装、装配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按照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包合同、分包合同。l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合同。 l分包合同是指承包人作为发包人将其工程中的一部分再分包给其他建筑企业的合同。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1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2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二)发包、分包与转包的规定(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1.勘察、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2.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一、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一)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1主要义务2主要责任(二)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1.主要义务2主要责任二、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二、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一)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1.主要义务2.主要责任(二)施工合同的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1.主要义务2.主要责任三、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三、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一)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的含义(二)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的构成要件1.前提条件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 2承包人仅指施工承包人。 3法定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4“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除外。(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 l【导读案例导读案例】l甲持有效车票,从鞍山车站乘坐乙列车段值乘的某次旅客列车回长春。上车后,列车员为甲换了铺位牌。后甲去餐车吃饭,喝了几瓶啤酒。回到4车厢后,甲即在该车厢的11号下铺休息。长春开车后,列车员发现甲并未下车,遂通知车长和乘警到场,乘警未能叫醒。车长令看着甲,待其醒后再让其下车。该车到哈尔滨站前10分钟左右,发现甲俯卧于铺上死亡,身上口袋中无任何物品。该车行至绥化火车站将甲尸体移交下去。经尸体检验,结论为“死者甲生前因呕吐物吸入气管致气管内异物往返、机械性窒息死亡”。注:本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年第1期,总第4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一节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运输合同概述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运输合同的概念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二)法律特征1运输合同标的的特殊性2.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性合同3运输合同原则上是双务、有偿合同4运输合同一般为标准合同二、运输合同的种类二、运输合同的种类(一)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五大类。 (二)根据运送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 (三)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四)根据是否有涉外因素,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涉外运输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客运合同客运合同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客运合同的概念客运合同就是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支付运费的合同。(二)客运合同的特征1旅客既是运输对象,又是合同当事人2客运合同采用票证形式3客运合同包括旅客行李运送的内容4客运合同是旅客可以自行解除的合同二、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及解除二、客运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及解除(一)客运合同的成立1旅客要求购票并支付相应的票款,承运人接受票款并向旅客交付客票时客运合同成立。 2旅客先上车后购票,客运合同从旅客等上交通工具时合同成立。 (二)生效(三)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因旅客的原因而引起的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客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三、客运合同的效力三、客运合同的效力客运合同的效力客运合同的效力是指客运合同依法成立后发生的法律后果,表现为客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旅客的主要义务1.负有按规定支付票款和运费的义务2.负有按规定携带行李和儿童的义务3.负有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的义务4.服从承运人的指挥并爱护运输设施(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承运人负有按照约定运送旅客的义务2.承运人负有告知的义务3.承运人负有救助义务4.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5.妥善保管旅客行李第三节第三节 货运合同货运合同一、货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货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货运合同的概念 货运合同,是指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运送的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而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二)货运合同的特征1货运合同运送的对象是货物2货运合同经常涉及第三人3.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履行终点二、货运合同的效力二、货运合同的效力(一)货运合同的订立及生效(二)货运合同的效力1.托运人的主要义务2.承运人的主要义务3收货人的主要义务第四节第四节 联运合同联运合同联运合同又称为联合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各承运人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一、同一运输方式联运一、同一运输方式联运(一)概念 同一运输方式联运,也称单式联运合同,是指托运人与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就货物运输所订立的合同。(二)特征1.单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运输。 2.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并使用同一运输凭证。3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二、多式联运二、多式联运(一)概念多式联运是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所进行的运输。(二)特征1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或旅客2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方式是两种或两种以上3托运人或旅客一次交费使用同一运送凭证4多式联运合同的托运人在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时,在交付货物、支付运费的同时,应填写相关联运单据 (三)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1.实际承运人2.缔约承运人(四)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1多式联运合同托运人的义务2多式联运承运人的义务(1)对多式联运合同全程承担承运人的义务(2)对全程负责的义务(3)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适用具体区段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十九章技术合同l导读案例(略)第一节技术合同概述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的总称(合同法第322条),主要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二)技术合同的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物是无形财产。2技术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多样性。4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要式、诺成、书面合同。二、技术合同的订立(一)依法签订(二)注重调研(三)具体签订 三、技术合同的分类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330条第1款),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特征:特征:1合同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是对尚未问世的技术项目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2合同主体须有订立技术开发合同的能力。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要式、诺成、书面合同。4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共担风险。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效力(一)委托开发合同的效力1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2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方的义务。(二)合作开发合同的效力1合作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工作。 3其他义务。 三、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和技术成果归属(一)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一定的技术成果交给另一方当事人,而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这一成果并为此支付约定的价款或费用的合同。特征特征: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而不是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 2技术转让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技术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实施专利的期限、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地区和方式作出约定式的限制,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二)技术转让合同标的范围 1专利申请权 2专利权 3专利实施权 4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 (三)技术转让的原则及类型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要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禁止非法垄断技术;要有利于尊重知识产权和技术权益等原则。二、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 1让与人的义务2受让人的义务三、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咨询合同(一)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二)技术咨询合同的内容(三)违约责任和实施风险的承担1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2受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二、技术服务合同(一)技术服务合同概念合同法第356条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包括技术中介合同和技术培训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二)技术服务合同的效力1委托人的义务2受托人的义务 第二十章保管合同l导读案例(略)第一节保管合同概述一、保管合同的概念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二、保管合同的特征(一)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三)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第二节保管合同的效力 一、保管人的义务(一)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二)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三)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四)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二、寄存人的义务 (一)寄存人的告知义务(二)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三)寄存人给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三、权利(一)寄存人享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二)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寄存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赔偿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l导读案例(略)第一节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仓储合同概述一、仓储合同的概念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2仓储保管的对象须为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中的仓储物。 3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赁证的作用。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三、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l略四、仓单(一)仓单的概念和性质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所谓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付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二)仓单的制作(三)仓单的转让第二节第二节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1验收和接受仓储物的义务。2给付仓单的义务。3仓储和保管的义务. 4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置的义务。5容忍义务。 6返还仓储物的义务。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1说明义务。 2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3提取仓储物的义务。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l导读案例(略)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第一节委托合同概述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2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任而产生的。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4委托合同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三、委托合同的种类(一)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二)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三)直接委托和转委托(四)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第二节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委托合同的效力一、受托人的主要义务1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报告义务。 4交付财产义务。 5谨慎处理义务。 6披露义务。 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赔偿义务。三、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l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三节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合同的终止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单方解除委托合同。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3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2.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终止委托合同的后果。第二十三章行纪合同【导读案例】 甲商场委托乙公司代购VCD2000台。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与VCD厂成交后,由乙方通知甲方直接向VCD厂支付货款,甲方在乙方收货后向乙方支付报酬5000元。乙方随后找到丙电子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了VCD买卖合同,规定由丙电子有限公司提供VCD2000台,并于乙方收到VCD后立即支付价款18万元。不久,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向乙方交付了VCD,乙方在收到货物之后,立即通知甲方向丙方付款,并向自己支付报酬。甲方收到通知后,向乙方支付了报酬5000元,并取走货物,却未向丙方支付价款。丙电子有限公司由于一直未收到货款,遂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乙方则称:依照与甲方签订的行纪合同,它无向丙方付款的义务,自己并未违约,丙方应向甲方主张权利。丙方遂提起诉讼。第一节行纪合同概述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行纪合同的概念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业务。 4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5行纪内容的特定性,即行纪行为只能是贸易行为,这是行纪合同区别于其他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 二、行纪合同与其他类似合同的关系 (一)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1相同点2区别(二)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三)行纪合同与代理行为第二节行纪合同的效力一、委托人的义务和权利(一)委托人的义务1向行纪人支付报酬、偿还费用的义务2按合同约定接受行纪人行纪行为完成的委托物 (二)委托人的权利1向行纪人发出指示的权利 2按合同约定接收行纪人行为结果 3对行纪人违反合同的补救权法 4索赔权 二、行纪人的义务和权利 (一)行纪人的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法2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动法3妥善保管和处置行纪物法4报告委托人有关行纪物的情况法(二)行纪人的权利1索取报酬、经费的权利2直接参与卖出买入活动权3处分权4提存和留置权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 居间合同居间合同l【导读案例导读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协议,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某项目提供海外引资合同的媒介服务。乙公司以项目受理费名义收取甲公司14万元。丙公司经乙公司介绍,与甲公司就合作项目进行了谈判,但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有关引资协议。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偿还已经支付的14万元信息费,乙公司主张与甲公司之间乃是委托代理关系,本公司已经为其双方谈判进行大量工作,之所以未能与丙公司签约乃是甲公司的原因所致。因此,不同意返还已经收取的项目受理费。 第一节第一节 居间合同概述居间合同概述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委托人是支付报酬的一方,提供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二)种类1.报告居间合同2.媒介居间合同二、居间合同的特征二、居间合同的特征(一)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为他方当事人报告订约机会或充当订约媒介的合同(二)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三)居间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四)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的合同(五)居间合同的主体应具有资格的限制三、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关系三、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的关系l联系都是一方受他方委托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 其标的是提供服务或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l区别1.接受委托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2.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同。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第二节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居间合同的效力一、居间人的义务一、居间人的义务(一)向委托人履行如实报告情况的义务。(二)尽力提供居间服务的义务。(三)保密义务。二、委托人的义务二、委托人的义务(一)按约定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二)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案例l甲有一台中央空调主机急欲出手,即委托乙寻找买主,并约定事后给乙1000元酬谢。不久,甲的朋友丙听说甲积压了一台中央空调机急欲出手,即主动帮忙联系。很快丙即找到买主丁,以30万元买下甲的中央空调机。丙为办此事花掉电话费、打车费等600元。不久,乙也找到买主欲购买甲的中央空调主机。但甲称已无货可卖,乙即要求甲支付报酬1000元,及为办此事支付各项费用500元,甲拒绝。l问题:乙的要求合法吗?甲的拒绝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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