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75页
第2页 / 共75页
第3页 / 共75页
第4页 / 共75页
第5页 / 共75页
第6页 / 共75页
第7页 / 共75页
第8页 / 共75页
第9页 / 共75页
第10页 / 共75页
亲,该文档总共7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特设处 鹿高明二一三年十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解读前 言主要内容 一、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 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 三、关于检验、检测 四、关于监督管理 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七、关于附则 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疑惑问题共同探讨)前 言2013年6月29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会表决通过。当天,国家主席习近平以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进入了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前 言n综合评述本法更加明确了企业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突出了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奠定了“三驾马车”工作新格局,为政府职能转变留下了改革空间,制定了分类监管的制度和淘汰报废、缺陷召回等一系列新机制,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也提出了安全与节能并举的工作原则。特设法的制定凸显了这一理念:特种设备安全必须靠法律监管、靠制度监管。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每个人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本法与条例比十个突出特点: 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 突出两原则:即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 完善了监管的范围,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增加了对经营、销售(包括租赁)环节的监管。 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特别是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节能工作相结合。 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 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 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 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民事优先的原则。 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如果仅针对有相应立法权限的地方,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5个层次中的C层,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组成,其中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文件数量逐级增加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简称部门规章)(简称部门规章)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性法规、性法规、规章规章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性规范性规范法律效力逐级升高特设法基本结构-导读全文有七章,共计全文有七章,共计101101条。条。 第一章 总则(有12条),主要表述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有5条),主要对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共有的义务及人员要求等。 第二节 生产(有9条), 规定生产单位的义务。 第三节 经营(有5条),规定经营单位(包括进出口)义务。 第四节 使用(有18条),规定使用单位 (包括充装)义务。 第三章 检验、检测(有7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义务及职责。特设法基本结构-导读第四章 监督管理(有12条),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工作的职责。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有5条),规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启动,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有25条),规定本法涉及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七章 附则(有3条),对其收费以及特殊范围使用的特种设备的适用情况、施行日期的规定。一、关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一)立法宗旨第一条 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安全工作:立意高远,突破了行业范围,体现了特种设备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 2.预预防防事故 表述了安全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方针。 3.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表述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目的。一、关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二)适用范围第二条基本不变并兼顾相关要求。与条例保持基本一致,除监管的环节增加了经营外,设备的范围也基本上没有变化,并且兼顾立法本意和原则要求。 1.明确现有的八大类,并且提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二条第二款),为今后调整留有余地。 2.调整的适用范围有条件的扩大(条例第一百条)。本法已包括 3.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八大类特种设备一、关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三)安全工作基本原则第三条 本法坚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根据本身工作的特点兼顾一些相关工作。“安全工作=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节能环保。 3.综合治理。(四)分类监管,全过程监管第四条 1.分类监管是一项具体的监管制度或者方式。 2.全全过过程程监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监管环节和监管部门两个方面。监管环节的全过程制造制造安装安装改造改造修理修理经营经营使用使用检验检验设计设计监管环节监管环节监管部门的全过程需要明确:“全过程” 不是指一个部门的事,也不是给管理部门增加责任。从宏观方面看是指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多元共治的全面监督管理。“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建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等各负其责。 一、关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五)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 与条例表述基本一致。 1.监管体制的历史情况,监察、监督管理概念。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个小概念,本质是执法(事中检查);“监督管理”的涵义更广,包括“监督检查、许可、执法、事故调查处理”等多种方式。 2.政府负责的部门含义。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地方质监局是特种设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一、关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六)政府的领导地位第六条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企业安全与节能法律义务第七条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本法和有关的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的制度和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一、关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八)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第八条 1.技术规范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具有强制约束力 2.技术规范在国内法律中逐步被采用。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相辅相成。 5.形成完善的制修定机制,提高质量,与世界相互交流。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n从本质上讲:安全技术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属行政法律责任;标准是社会共识的体现,属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的标准具有中国特色,分强制和推荐两种。n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是特种设备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涵盖了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各环节,包括监督管理规则、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单位资质许可规则、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等,是具有行政强制力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相关标准主要指安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标准。 1. 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技术标准被安全技术规范引用后其引用部分即是强制的; 2. 安全技术规范是提出特种设备安全要求的主体,技术标准被引用后是对安全技术规范的补充; 3. 特种设备产品技术标准中应当清晰表述如何实现安全技术规范的最低安全要求。n应当注意,在涉及特种设备产品领域,我国的强制性标准的法律效力不低于安全技术规范。n今后,将进一步厘清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关系。一、关于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九)行业协会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1、行业自律。 2、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3、提高管理水平。(如通过开展各类人员培训等)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不用设置许可。特种设备:双轨制“三驾马车”只要不违法的协会都可以干。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进一步强化了生产、使用单位的义务,增加了经营单位的要求。除明确条例规定的相应义务外,还增加了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报废处理要求等。 进进一步一步强强化企化企业责业责任任(管理不善、人员不到位占事故的45%) 1.总的要求(第二章第一节一般规定) (1)规定企业总体责任,包括人员配备和教育、 培训义务第十三条 (2)人员资格和义务要求第十四条。 (3)自行检测、维护保养和申报检验并接受检验的义务第十五条。 (4)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评审要求第十六条。 (5)鼓励投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七条。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2.全面的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第二节)(1)许可要求,没有具体规定各类设备生产各环节的许可项目,按照分分类类要求要求实施第十八条。(2)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是保证特种设备本本质质安全安全的主体第十九条。(3)明确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二十条。 (4)规范了出厂资料和文件的表述,规定铭牌、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要求第二十一条。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5)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特殊要求,以及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二条。(6)关于施工告知,规定向市级,同条例第二十三条。(7)关于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对机电类设备的制造监督检验没有给予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个“等”字,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原则上是不实施)(8)建立缺陷召回制度,要求主动召回,否则责令召回第二十六条。(质保体系中要有该部分内容。召回的基本方式:修理、改造、退货、回购等方式)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3.增加经营环节的要求(第二章第三节) 经营包括销售、租赁和进口。(1)规定销售的设备符合要求、随机资料齐全,建立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禁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2)明确了出租和承租的各方责任,其中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3)提出进口特种设备要求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符合我国规范、检验合格、进口许可(需要取得的,应取得); 文件资料符合要求、采用中文; 进出口遵守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要求; 进口告知。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4.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第四节) 包括:使用合法设备第三十二条、办理(变更)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建立制度第三十四条、建立档案第三十五条、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第三十六条 、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第三十九条、申报定期检验第四十条、问题处理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水(介)质处理第四十四条等安全使用责任。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n特种设备使用增加和进一步明确一些要求:(1)提出使用的安全距离及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要求第三十七条。(2)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行一些特殊要求第四十三条 使用前安全检查; 使用说明、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乘客遵守要求、服从管理和指挥。(3)明确了电梯维护保养的的承担单位,并规定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要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五条。(4)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运行情况跟踪和了解等义务第四十六条。二、关于生产、经营、使用(5)特种设备共有情况的责任主体第三十八条 产权共有人; 委托履行管理责任的单位; 实际管理人。(6)使用单位的报废义务,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第四十八条 报废条件,有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报废义务和措施,使用单位消除功能消除功能、注销;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检验或者评估。(7)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义务第四十九条 取得许可; 充装前后检查,禁止充装不符合要求的移动式容器和气瓶; 气瓶充装单位义务,提供符合要求气瓶、使用指导、办理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三、关于检验、检测n本法进一步明确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和作用。一方面明确了检验队伍的主导力量和体现了政府保障安全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强化了企业责任,并利用检测这只社会力量、采取市场运作方式,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注入了第三方第三方作用。n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均均须核准核准后方能开展相应业务。n检验机构在从事检验工作中,需要进行检测时,也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机构经过相应核准,也可以从事检测工作。三、关于检验、检测当前,存在检验力量不足与设备数量迅速增长的矛盾。在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是机构负责制,即以单位的名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德国800台/人,日本400台/人;我国要求200台/人,实际检验人均约500台。解决办法:不断增加检验机构和人员;制(修)订检验规则,优化现有的检验项目和检验周期,进一步发挥检测机构的作用。三、关于检验、检测1.检验机构和检测机构工作性质不同,处罚也有区别(1)检验活动的强制性和法定性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国家规定申申报并接受检验第十五条 提出、接受定期检验第四十条; 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第二十条; 监督检验第二十五条。检验不能等同于质量认证,而应是一种法定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2)检测活动的自愿性和委托关系第五十条。(3)行为规范和处罚、收费要求有不同 检验不得故意刁难相对人第五十六条,否则受到惩罚第九十三条(八) 检验收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九十九条。三、关于检验、检测2.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工作行为 本法对包括取得核准第五十条,人员取得资格并执业注册第五十一条,遵守规定和要求、诚信服务第五十二条,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和隐患报告第五十三条,保守商业机密义务第五十五条等做出了规定,还规定了禁止性要求,并且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要求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1)关于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监制、监销。 (2)关于故意刁难的举报投诉(只适用于检验机构)。三、关于检验、检测n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行为责任追溯的一个有力保障!(条例无表述)告知不属于许可项目二十三条,接收告知除许可资质外无需审查任何技术资料,发生事故不承担责任。 按安全规范要求提供的各种自检记录、报告、资料等应真实、可靠。对因提供虚假资料发生的问题,提供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四、关于监督管理从根本上说,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本法保持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等的监管职责,包括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许可工作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违法行为处理和报告第六十三条、监察执法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公布安全状况等,还增加了一些新的要求。四、关于监督管理n个人理解:“安全监察人员”应泛指依法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执法的人员。n“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专职执法机构的分工继续按照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执行。 四、关于监督管理(一)对监督管理部门新的要求 1.加强宣传、普及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第十一条。 2.建立监管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督促报废第六十条。(二)许可工作职责和监督检查职权 1.许可工作职责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包括单位资质、人员资格、使用登记。 2.监督检查的职权第六十一条(1)进入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不同于条例条例五十一条是有条件的五十一条是有条件的) (2)有条件的查阅和复制资料。 (3)有条件实施查封和扣押。 (4)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关于安全状况公布第六十八条 改为总总体状况体状况、内容还是可以按照条例。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本章将原条例“事故预防”改为“事故应急救援”更加确切,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基本上保持了条例有关规定。(一)关于事故应急救援1.预案的制定第六十九条,包括国家、地方和使用单位(1)国家监管理部门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监管部门组织制定本级救援体系。(3)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2.预案实施和报告第七十条(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预案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和证据、及时报告。(2)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接报后核实情况,按规定上报。(3)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隐匿、毁灭证据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3.预案启动和应急救援由当地政府负责第七十一条。五、关于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二)事故调查组织第七十二条 各级事故的调查职权与条例一致,增加提出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准则要求,即:依法、独立、公正。(三)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调查报告的上报程序和对责任追究基本和条例一致,但是增加了事故责任单位整改和赔偿责任。n事故调查报告没有政府批复的表述!事故调查报告没有政府批复的表述!原条例事故分类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经济损失设备损坏转移人数滞留情况事故类别处理部门30以上100以上1亿以上600MW以上锅炉爆炸15万以上100人48小时以上特别重大国务院10以上50以上5k万以上600MW以上停运超240h5万以上100人24小时以上重大事故总局3人以上10人以上1k万以上爆炸倾覆1万以上12时以上较大事故省局3人以下10人以下1万以上折断坠落5百以上2/13.5一般事故市局六、关于法律责任(一)总的原则规定 有二十五条,占四分之一。一般都是按照承担责任主体、违法行为、责任形式进行表述。 1.对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义务和检验、检测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等都基本上对应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增加民事赔偿责任,并且规定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第九十七条 3.处罚上限有所增加,并且幅度也相应增加,有的达到10倍。 4.加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第九十八条。六、关于法律责任(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1.一般要求的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人员第八十六条。 (2)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动用查封、扣押设备第九十五条。 (3)吊销许可证,三年内不受理第九十六条。 2.有关生产单位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第七十四条。 (2)设计文件未经鉴定第七十五条。 (3)未进行型式试验第七十六条。六、关于法律责任(4)未按规定附资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5)未经监督检验过程中第七十九条,已经交付交付第八十二条第四款。(6)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对缺陷设备未召回、交付淘汰设备、违规使用许可证第八十一条。(7) 施工未告知第七十八条。(8)电梯制造单位特殊法律责任:校验、调试,跟踪调查、了解,隐患问题告知和报告第八十条。六、关于法律责任3.有关经营单位法律责任 销售、出租不符合规定的设备、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进口未告知第八十二条。4.有关充装法律责任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和记录、充装不符合规定设备、未经许可第八十五条。直接经济处罚的:性质恶劣、事故隐患极大的违法情形;未许可(倒证),生产、销售、使用“不合规”设备,非法充装,事故责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先责令改正的:具有告诫性,可以补救。六、关于法律责任5.有关使用单位法律责任 (1)未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档案或者不符合要求、未设置有关标志、未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校验、未申报并接受检验、未进行水(介质)处理、未制定应急专项预案第八十三条。 (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使用有隐患的设备、未按规定履行报废义务第八十四条。 (3)运营使用单位责任:未设置专业管理机构、 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检查及检查确认、未将安全说明和标志置于规定位置第八十七条。 (4)未许可擅自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第八十八条。六、关于法律责任(三)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 1.超检验范围、使用未取到资格的人员从事工作。 2.未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3.检验、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包括虚假和严重失实。 4.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和立即报告。 5.泄漏商业秘密。 6.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7.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8.利用检验工作刁难相关单位。 9.据不接受监督检查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另外,同时在两个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也要受到处罚。六、关于法律责任(四)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乱作为。 (1)未按规定实施许可。 (2)要求重复许可、重复检验 。 (3)推荐、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 (4)泄漏商业秘密。 (5)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6)妨碍事故救援和调查。 (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六、关于法律责任2.玩忽职守、失职,不作为。 (1)发现未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不处理。 (2)发现不再具备生产条件,应应当当吊吊销销许许可可证证而不吊销,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3)发现不再具备检验、检测条件,应应当当撤撤销销核准核准而不撤销核准,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真不予查处。 (4)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 (5)发现重大违法行为、严重隐患未报告,接报不立即处理 (6)接到事故报告不立即报告。 (7)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六、关于法律责任(五)其他法律责任1.有关事故的责任 (1)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八十九条。 (2)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 2.有关安全管理、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 违法、违规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资格。六、关于法律责任3.关于民事责任第九十七条 (1)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优先。4.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第九十八条 目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针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具体处罚规定,可以利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条款进行。5.关于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本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可以按照其相应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渎职罪,贪污贿赂罪等进行。六、关于法律责任(六)关于处罚中有关概念 1.关于“责责令限期改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逾期未改”一共有八条(拒不接受监察第95条除外)。责令限期改正的目的在于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带有教育和救济的性质。限期时间应当根据设备的危害性、整改的可能性等定,做到:既合法合理,又合乎工作实际。 2.下列修理活动一般属于“重大修理重大修理”:本法所称“修理”等同于条例中的“维修” 更换、修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受压元件的; 更换、修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影响强度的部件、安全装置的。六、关于法律责任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事故重事故隐患患: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六、关于法律责任4.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情情节严重重:明知故犯或者屡教不改的;妨碍监督检查的;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设备数量较大的;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事故的(含较大事故)。六、关于法律责任5.下列行为属于重大重大违法行法行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较大事故以上事故的(含较大事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六、关于法律责任6.无改造、修理价无改造、修理价值值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有些可以通过改造、修理,消除事故隐患。 以下情况为无改造、修理价值(也包括不允许): (1)非法生产,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 (2)已经报废的; (3)改造、修理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4)改造、修理价值大于新制造的。六、关于法律责任7.关于取取缔缔、吊吊销销、撤撤销销、注注销销(1)取缔:明令取消或禁止,本法用于对无证行为。(2)吊销:违法行为,取消许可证,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3)撤销:明令取消许可证,一般不是由于相对人的原因。(4)注销:吊销、撤销、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对失效证件实际的处理8.罚款额度 本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目的是增加违法成本,营造守法氛围。罚款额度,固定的最高有二百万元,幅度有的达到10倍,需要慎重,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法律责任概述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制裁。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刑事责任:实施犯罪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n关于特种设备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中有“压力容器”的表述。七、关于附则(一)关于收费第九十九条 只提行政许可、检验收费,没有提其他形式的收费,如检测收费。(二)关于本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百条 明确不包括明确不包括军军事装事装备备、核核设设施、航空航天器上使用的特种施、航空航天器上使用的特种设备设备。但是对于原条例规定的一些其他使用的特种设备,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三)关于压力管道 原条例第一百条,关于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管理另行规定的条款,在本法没有体现,实际上本法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管理了。总局将制定压力管道监管的实施要求。在该要求未颁布前,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本法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正确贯彻执行本法,需要做好相应工作。 (一) 存在的一些问题 1. 建立“专业服务机构”的设想没有落实。 2. 事故分类和报告批复不明确,事故调查权限未改变。 3. 特种设备含义,没有纳入本法。需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支撑。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一) 存在的一些问题4. 强制性保险制度,没有采纳。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地位没有给以确认。6. 给监察人员、检验人员免责的愿望没有实现。7. 行政许可环节中鉴定评审的法律地位没有在本法中予以确认(本法中仅用到了“审查”一词)。8.对行政许可和检验收费没有明确。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二)做好各项工作 正确贯彻执行本法,目前需要做好相应工作。 1. 抓好宣传工作。 2. 进一步练好事故调查基本功。 3. 修改现行的特种设备目录。 4. 完善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5. 研究怎样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6. 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n特种设备法规体系规划方向:特种设备法规体系规划方向:拟建立拟建立“以安全技术规范为核心内容的法规体系以安全技术规范为核心内容的法规体系”,体系结构层次是:,体系结构层次是:“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部门部门规章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引用标准引用标准”。实现的目标特性是: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资实现的目标特性是: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趋向;反映科技进步的要求,代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趋向;反映科技进步的要求,代表科技进步的水平;反映境内外统一的要求,与国表科技进步的水平;反映境内外统一的要求,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统一境内外许可监督管理和安全际通行做法接轨,统一境内外许可监督管理和安全性能检验工作。性能检验工作。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n努力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努力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法律为总纲,解决安全监察工作法律地位一是以法律为总纲,解决安全监察工作法律地位问题;问题;二是以条例为依据,解决安全监察制度的建立问二是以条例为依据,解决安全监察制度的建立问题;题;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察工作程序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察工作程序问题;问题;四是以安全技术规范为基准,解决安全监察技术四是以安全技术规范为基准,解决安全监察技术要求问题。要求问题。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n法与条例关系的一般原则 2014年1月1日开始,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同时有效,特种设备安全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条例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均有明确规定,但不一致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 对销售、出租单位不实施行政许可。质检部门对于销售、出租活动的监管管理,主要运用监督检查、来信来访调查、行政处罚等方式开展。 继续对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实施制造许可,对其他特种设备仍然按照现行规定,暂不实施制造许可。对出口特种设备,不再实施出口许可和出口产品的监督检验,除非企业提出申请或委托。对进口特种设备的提前告知,质检总局将制定具体的实施要求,在该要求没有颁布前,暂不实施。 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让我们转变理念,共同开创出:让我们转变理念,共同开创出:F 企业全面负责企业全面负责F 部门依法监管部门依法监管F 政府督促协调政府督促协调F 社会广泛监督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 欢迎批评指正!第一章 总则军事装备军事装备核设施核设施核设施核设施航空航天器航空航天器“ “铁路机车铁路机车铁路机车铁路机车” ”主要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属于特种设备法正常调整范围。 “海上设施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第一章 总则 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主要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环节其他环节的监督管理,还应由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