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09页
第2页 / 共109页
第3页 / 共109页
第4页 / 共109页
第5页 / 共109页
第6页 / 共109页
第7页 / 共109页
第8页 / 共109页
第9页 / 共109页
第10页 / 共109页
亲,该文档总共10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2005-8-30第三章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第一节 证据的基础知识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第三节 交通事故物证的勘验第四节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第五节 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绘制第六节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与录像第七节 检验鉴定第八节交通事故认定第一节 证据的基础知识一、证据及证据制度(一)证据的概念证据,通指能够证明问题的依据,即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问题。交通事故证据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或者由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用以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证据制度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一种“法定确认”证据制度。证据的形式由法律事先做出明确规定,任何证据材料都必须纳入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中,一切作为证据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与法定的证据形式相符合,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纳。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做到证据的实质性真实。对一切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严禁刑讯逼供,要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客观、真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上。办案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核证据。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是伴随事故发生而客观出现的事物、痕迹或反映现象,是不依赖于办案人员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与事故事实有客观联系,能够证明事故事实。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用作为证明事故真实情况的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加以搜集与运用。三、证据的法定形式(一)物证实体证据痕迹证据微量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自然人。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四)当事人陈述(五)刑事被害人陈述(六)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七)鉴定结论(八)勘验、检查笔录(九)视听资料四、证据的分类(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五、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一)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是指某种材料或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加以提出、调查、收集和运用的资格。(二)证据效力 证据效力又称证据的证明力,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和材料的证明力大小。单一证据的证据力判断多项证据间的证据力判断第二节 证据的收集及审查判断 一、证据收集的概念证据收集是指为了查明或证明事故事实真相,由一定的法律主体依法运用各种方法,发现和取得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除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以外,对于其它交通事故无论是否涉及到法院诉讼,也不论是涉及到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应当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二、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一)主动及时(二)客观全面(三)依法进行(四)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三、收集证据的主要方法(一)提取原物直接提取证据原物,主要适用于可以并且便于移动的物证、痕迹载体、书证和视听资料。(二)询问、讯问、谈话对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讯问或者询问,要求其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是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最常见方法。(三)搜查搜查是在需要追究交通肇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法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车辆、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行为。搜查的目的不仅仅局限于收集犯罪证据,有时也是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搜查的对象和范围既包括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其他可能隐藏犯罪证据的人员,既可以搜查人身,也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车辆、物品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四)扣押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行提取、扣留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车辆、物品、文件的行为。扣押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和保全证据。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办案人员进行。(五)勘验、检查勘验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与案件有关的道路、车辆、物品、尸体等进行观察、丈量、检验和记录,以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并发现、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事故事实的各种痕迹和物证的调查活动。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确定事故受害人、交通肇事人或交通肇事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心理状态、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况,依法对人身进行的查验、检测活动。(六)照相照相就是使用照相设备,通过光化学或者光电作用,将一定的影像记录下来的过程。(七)录音、摄像录音和摄像是视听资料证据的主要收集方法。录音就是用录音设备将案件的有关声音记录下来。摄像则是使用现代摄像设备将一定的活动影像记录下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27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八)绘图绘图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运用绘图方法绘制的,以图形符号来固定和反映交通事故现场状况的现场图。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27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绘制现场图。(九)复制复制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或者使用一定的设备,按照原物的各种特征制作仿制品的行为。复制包括摹写、复印、翻拍、转录等方法。复制是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保全证据的常用方法。(十)调取调取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持有能够证明与事故有关事实的证据的单位、个人在限期内交出该证据的证据收集方法。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而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自己所掌握、收集和发现的证据。通常,当事人和其他人收集、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十一)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为查明事故有关事实,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或者由当事人委托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通过专门的技术检验手段,对与事故有关的人员身体、尸体、道路、车辆、物品等进行检测、分析、鉴别,并做出鉴定、评定结论的工作。检验鉴定不仅是揭示证据特性、印证证据真伪的过程,而且检验鉴定的结论本身也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交通事故鉴定人应具备以下四项条件:具有与所鉴定事项有关的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获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派、委托,或者事故当事人的委托;不具有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况。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从事交通事故鉴定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十二)实验实验既是验证事故证据的方法,也是收集证据的方法。(十三)辨认辨认同样具有双重性,它可以作为验证事故证据的方法,也可以作为收集证据的方法。四、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据能力以及证据效力大小的活动。(一)物证的审查判断物证是否属于伪造,有无发生变形、变色或变质的情况。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查明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以及物证是原物还是同类物或复制品。经审查,如果物证不是原物时,要努力取得原物。(二)书证的审查判断书证的制作情况。书证的获得情况。书证的内容与形式。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一般情况下,书证的原件比抄件、复印件更为可靠;公文书比私文书更为真实。经过公证的文书,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否则应承认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三)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和品质。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亲属、朋友、恩怨、恋爱、同学等关系。证人证言是证人亲自耳闻目睹得知还是过后听别人讲述而得知的;证人是否受到办案人员的刑讯、威胁、引诱或欺骗,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收买、胁迫或指使等非法行为的影响。证人证言的形成是否受到证人感知能力和感知环境,证人记忆能力和证人表达能力等主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影响。对于年幼证人的证言,应特别注意年幼证人的特点。注意有无夸大事实,用成年人口气说话等情况。(四)当事人陈述、刑事被害人陈述、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1.对事故受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受害人陈述是否由于误解,或者是在受到交通肇事人的威胁、压制或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受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矛盾,是否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受害人所陈述的事实是其耳闻目睹、直接感知的,还是听他人转告的,或是自己猜测的。对于年幼受害人陈述,要注意年幼人陈述的特点。要审查年幼的被害人是否受到他人影响,是否被他人利诱,其陈述是否符合幼年人的语言习惯,能否说清事故的经过。2.对交通肇事人或肇事嫌疑人的陈述、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交通肇事人或肇事嫌疑人陈述、供述和辩解时的心理动态。是否属于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是否与其他交通肇事人或肇事嫌疑人有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受到外界影响等情况。从事故的时间、过程和结果等各个方面分析交通肇事人或肇事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事故的实际情况和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注意审查其陈述、供述和辩解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五)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设备是否正常,方法是否科学,有无违反操作程序的情况。有无伪造或篡改的情况。内容有无矛盾,与事故事实有无联系。(六)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人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使用的设备和其他条件是否完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工作是否认真负责。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逻辑和法律规定。(七)勘查、检验笔录审查判断勘查、检验及其笔录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笔录中记载的现场情况是否被伪造或受到破坏,人身伤害情况是否伪装。勘验、检查及其笔录中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勘验、检查及其笔录的制作人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第三节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 一、现场勘验的原则(一)及时、客观、全面原则(二)依法勘验原则 目前,我国有关事故现场勘验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主要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4)、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GA502005)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GB/T117972005),另外,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在交通事故物证勘验中也必须遵照执行。 (三)科学勘验原则二、现场勘验的基本要求(一)勘验工作应由具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或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二)勘验工作应采用必要的现场保护装备,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勘验人员的安全 (三)勘验工作应配备相应的勘查车辆,勘查器材等设备(四)勘验人员应根据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特点,有重点地勘验交通事故物证 现场勘验的基本内容:勘验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人员、物体的状态、痕迹位置;勘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人员行进路线的痕迹、物证;勘验车辆、人员、物体接触点的痕迹、受力方向及有关的地面遗留物,并以第一次接触的痕迹和物证为重点;逃逸事故现场应提取现场遗留的所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五)勘验中发现痕迹为承受客体的,应勘验并确定相应的造型客体(六)勘验中应丈量痕迹、有关物体的位置、形状尺寸等丈量的最小计量单位为厘米。丈量时允许误差:距离超过10m的,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0cm;距离为50cm至10m的,误差不超过1%;距离小于50cm的,最大误差允许为0.5cm。(七)勘验过程中应固定和提取有价值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八)勘验和提取痕迹、物品应作好勘查笔录,并按有关标准绘制现场图和照相(九)应有事故当事人和见证人在场三、道路及交通设施勘验(一)弯道半径的丈量 (二)道路坡度的测量l(三)安全行车视距范围的丈量四、地面物证勘验(一)地面轮胎痕迹勘验1地面轮胎痕迹分类滚印滑印压印 普通车辆的制动压印 装有制动限压阀或比例阀车辆的后轮制动压印 侧滑痕迹制动跑偏痕迹 2地面轮胎痕迹的勘验内容 (1)勘验地面轮胎痕迹的种类、形状、方向、长度、宽度、痕迹中的附着情况,以及轮胎的规格、花纹等。 (2)交通事故逃逸现场应勘验逃逸车辆两侧轮胎痕迹的间距和前后轮胎痕迹止点的间距,判明逃逸车辆的类型和行进方向。(3)勘验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挫划印分段点相对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痕迹与道路中心线的夹角,痕迹的滑移、旋转方向及旋转度数。 (4)滚印、压印、拖印、侧滑印、挫划印及痕迹突变点应分别勘验;弧形痕迹应分段勘验;轮胎跳动引起的间断痕迹应作为连续痕迹勘验,并根据需要记录间断痕迹之间的距离。(5)根据装备了制动防抱死装置(ABS)车辆的制动痕迹多为压印,偶尔为轻微拖印,且痕迹轻淡、不易被发现,容易消失等特征,及时、仔细勘验痕迹的起止点。(二)地面其他物证勘验1地面挫划痕迹2地面散落物、附着物五、车体物证勘验车体物证是指以事故车辆的车体为承受客体,可以证明事故事实的各种痕迹、附着物、散落物等。对车体物证应勘验以下内容:(一)勘验车体痕迹形成的原因,准确鉴别被勘验车辆与其他事故车辆、人员、物体第一次接触的部位和受力方向,确定另一方相应的接触部位。(二)测量车体痕迹的几何特征和空间位置(三)勘验车体附着物(四)勘验车内物证(五)勘验车辆零部件的损坏情况 六、人体物证勘验 人体物证勘验包括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在交通事故现场的位置、姿势、人体衣着和体表上的痕迹、附着物、人体损伤以及对人体损伤的致伤原因、致伤方式、致伤过程、致伤机制、致伤物等的检验。(一)一般勘验(二)人体衣着勘验(三)人体体表痕迹、附着物勘验(四)尸体剖验 七、其他物证勘验 固定物上的物证勘验八、物证的提取 (一)物证提取的基本要求在现场确认或疑似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的,应当进行提取;在勘验和提取物证的过程中,要防止所提的物证被污染。对勘验中所发现的全部有关痕迹和各类实物,在提取之前应将其形状、数量、颜色、所在地点等分别编号记录。 (二)一般物证的直接提取油漆类物证的提取塑料、玻璃类物证的提取毛发和纤维类物证的提取橡胶类物证的提取油料类物证的提取血液及人体组织的提取(三)痕迹的提取1手印的提取2指纹的捺印3立体痕迹的提取用石膏制作模型用硅橡胶制作模型35%的正硅酸乙酯13%的月桂酸二丁基锡(四)物证送检时应注意的问题物证应按要求分别装好,并注意保护;物证的包装物上应有标签,标签上要注明事故名称、事故时间、物证编号、物证名称、提取地点、提取部位、提取方法、数量、提取人、见证人和物证说明等内容;物证必须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和丢失;需检验鉴定的物证必须尽快送到有关部门检验鉴定,以避免物证因自身因素和外部条件发生变化而给准确检验鉴定带来影响;物证应由了解整个事故案情的办案人员送检,以便于送检人员协助检验鉴定人员了解事故现场情况、物证情况、当事人情况、检验鉴定的目的和要求。第四节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一、现场勘查笔录的基本构成 1案由及概况 记录事故发生或被发现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的方位,事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交通方式、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报案人情况,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时间,勘查顺序,以及勘查时的天气条件。 2事故现场实况 根据现场勘查顺序,记录道路环境、路面状况、视距条件;与事故有关的交通设施、车辆、尸体、痕迹、物品的位置及相互关系;车辆、其他物品、设施的损坏情况、接触部位、受力方向;所发现痕迹、物品的种类、大小、形状、位置;现场所作的检验、试验情况,以及现场有无变动及异常情况等。 3附记和签署 记录在勘查中所提取痕迹、物品的名称、数量、编号,记录已拍摄的现场照片和绘制的现场图的种类及数量。签署部分由现场勘查人员、记录人员和在场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盖章。 二、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要求勘查笔录应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在事故处理实践中,勘查笔录一般由负责事故勘查的人员专人制作,并与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同步进行。应通知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场,并邀请见证人见证。现场勘查、记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勘查笔录用语要简练、确切、通俗、科学,不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较近”、“不远”、“旁边”等。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应作为勘查记录的组成部分,一并列入案卷。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单独进行的尸体检验、车辆检验、物证检验等均应单独制作笔录。第五节 交通事故现场图的绘制一、现场图的分类及格式 (一)现场图的分类 1现场记录图 是指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的时候,按照俯视正投影原理对事故现场环境、事故形态、与事故有关的车辆、人员、物体、痕迹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平面图形记录。 2现场比例图 是指为了更形象、准确表现事故形态和事故现场车辆、物体、痕迹等的空间分布情况,根据现场记录图和其他现场勘查记录材料,使用绘图仪器,并按照规范的图形符号和严格比例尺重新绘制的交通事故现场全部或局部的平面图形。 3现场立面图 又称现场侧面图,是为反映交通事故现场某一竖直面上的痕迹及附着物情况,而绘制的事故现场沿一定方位观察的局部水平视图。 4现场断面图 是指为了反映利用现场记录图和现场立面图所无法表达的,事故现场有关车辆、物体、痕迹等在现场某一竖直剖切面上的相互位置关系,而绘制的事故现场沿某一横断面或纵断面的剖切视图。 5现场分析图 是用以表示事故发生时,车辆、行人不同的运行轨迹、时序及冲突点位置的平面俯视图。 (二)现场图的格式现场图分为A型和B型两种:A型现场图采用国内通用的16开纸印制而成,主要适用于纵向长度不大的事故现场;B型图采用国内通用的8开纸印制而现,主要适用于纵向长度较长的事故现场。现场图都具有以下主要内容:事故及事故现场基本情况栏,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发生事故时的天气情况、事故现场的路面性质;绘图栏,包括绘图比例尺、现场方位标和绘图区域;绘图说明栏;绘图时间栏;签字栏。 二、现场图的图线、图形符号和标注 (一)图线 现场图中的线条称为图线,是现场图的最基本要素。 (二)图形符号 图形符号也称图例,是实际的人体、车辆、道路、物品等的简化符号。现场图使用的图形符号分为规定符号和自定义符号。规定符号是指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中统一规定的图形符号。 机动车图形符号 非机动车图形符号 道路结构、功能图形符号 安全设施图形符号 土地利用、植被和地形图符号 动态痕迹图形符号 (三)尺寸数据与文字标注现场数据以图上标注的尺寸数值和文字说明为准,与图形符号选用的比例、准确度无关;图形中的尺寸,以厘米(cm)为单位时,可以不标注单位。如采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必须注明计量单位的名称或代号;现场测量的尺寸一般只标注一次;标注文字说明应当准确精炼,一般可直接标注在图形符号上方或尺寸线上方,也可引出标注;尺寸数字的标注方法参照GBJ103-87总制图标准的规定。尺寸线用细实线绘制,其两端可用箭头型。在没有位置时也可用圆点或斜线代替;尺寸界线用细实线绘制,一般从被测物体、痕迹的固定点引出。尺寸界线一般应与尺寸线垂直,必要时才允许倾斜;将车辆的号牌号码标注于车辆的图形符号上。三、现场定位(一)现场定位的基础1确定现场方位:现场方位包括事故现场道路的地理位置和道路走向。2确定定位基准点:定位基准点也叫定位参照点,是现场定位时基准坐标系的原点。选择定位基准点的原则是:在现场内或离现场较近,便于丈量和绘图;要比较固定、不易移动或消失,经过较长时间以后仍然能够很容易地在现场找到。3.确定定位基准线:定位基准线是现场定位基准坐标系的坐标轴。通常是选择一侧路沿或道路标线作为定位基准线。4、确定固定点及固定线:固定点及固定线是指现场元素在定位时的丈量部位。(二)现场定位方法1直角坐标定位法2极坐标定位法3交叉定位法4综合定位法 四、现场图的绘制(一)现场图的内容基准点和基准线;道路全宽和各车道宽度,路肩宽度及性质;第一冲突点遗留在路面的痕迹及其与其相关的物体、痕迹间的数据关系;各被测物体痕迹、尸体所在位置,距丈量基准线尺寸及相互间尺寸;3%以上的道路坡度,弯道半径及超高,超车视距及停车视距;路口各相位的宽度及视线区。(二)现场图的绘制方法与要求第五节 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与录像一、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一)交通事故勘验照相的概念及分类1方位照相 是从远距离采用俯视角度的方式,拍摄交通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特征和事故现场所处地理位置的事故现场勘验照相。 2概览照相概览照相,是从中远距离采用平视角度的方式,拍摄交通事故现场有关车辆、尸体、物体位置及相互关系的事故勘验照相。概览照相的目的在于记录事故现场的总体结构和事故损害后果。 3中心照相中心照相,是在较近距离拍摄的方式,拍摄交通事故现场中心、重要局部、痕迹的位置以及痕迹、附着物、散落物等与有关车辆、尸体和物体之间的联系的事故勘验照相。 4细目照相细目照相,是采用近距或微距拍摄方式,拍摄交通事故现场路面、车辆、人体上的痕迹以及有关物体特征的事故勘验照相。细目照相的拍摄对象主要是需要专门记录,而在中心照相中无法反映的物体表面特征及细微痕迹。 (二)现场照相的内容1现场环境照相的内容拍摄的内容体包括:交通事故现场的环境、位置和现场概貌;交通事故发生地周围的地形、道路走向和现场所处位置;交通事故的状态,事故现场有关车辆、尸体、物体的位置和状态。2痕迹勘验照相的内容拍摄的内容包括: 现场中心和重要局部。物体分离痕迹。物体表面痕迹。路面痕迹。人体衣着痕迹。遗留物。3车辆检验照相的内容事故车辆的号牌、车型、部件、零件;分解检验的车辆及其部件、零件包括拍摄完整的被检验车辆的损坏情况、形态、号牌、部件、零件及其所属部位,以及根据需要由表及里的对被分解的部件、零件各层次进行拍摄,以表现出车辆部件、零件发生故障和损坏的情况;根据需要拍摄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故障和损坏的车辆机件的完好与损坏的对比照片;根据车辆检验鉴定书的内容拍摄有关车辆检验照片。 4人体照相的内容人体的伤痕。拍摄痕迹的形状、大小、特征及在人体上的具体位置,并尽量表现出创伤程度。有擦、挫伤痕迹和创口的,应在痕迹和创口的旁边放置比例尺。尸体。拍摄遗留在现场的尸体原始位置、单独尸体原始着装侧面全身照片和正面半身照片,造成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可拍摄尸体排列的场面。死者脸部严重受损无法辨认的,应拍摄该死者有关证件的照片。不知名尸体还应当拍摄尸体生理、病理特征照片和整容后的正面半身照片。尸表检验时,应拍摄尸体正面或侧面的全身裸体照片。;为辨认身份需要,应当拍摄有关人员的辨认照片。(三)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的编排整理1照片的标示及文字说明为增强说服力,应对照片作适当标示和文字说明。直线标示。用直线划在照片上,顶端为所示物,下端伸出照片下沿5mm,由左向右依次编号,再按编号分别加以文字或数据注释。框形标示。在局部照片处围划框形线,用箭头指向整体照片的具体位置,框形线距照片边缘2mm。箭头标示。在照片具体部位用箭头表示人、车的行进方向、道路走向或其他需要标明、认定的物体。符号标示。用各种符号表明照片中的具体物品的位置,另加文字或数据注释。照片的文字说明,首先要能够说明照片本身所不能表达的有关问题和内容,诸如现场位置、距离、方向、时间、地点等。2照片册的制作交通事故照片应按现场环境照片、痕迹勘验照片、车辆检验照片、肇事者照片的顺序编排或根据需要按案卷材料分类编排整理。编排好后,用防霉、防腐的化学胶水裱贴在照片粘贴纸上装订成照片册,并按规定填写照片册封面的有关内容。检验鉴定照片可单独附在鉴定书后。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将交通事故照片冲印一式2套,分别归入事故案卷的正卷和副卷。交通事故照相的底片可随事故案卷保存或单独保存,保管期限与事故档案一致。 二、交通事故勘验摄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规定:“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 (一)交通事故勘验摄像的基本方法1定点拍摄2跟随拍摄3回转拍摄(二)交通事故勘验摄像的要求1注意调整白平衡2保证持机平稳3字幕及解说规范(三)交通事故勘验摄像的编辑1内容选择恰当2画面过渡合理3解说简明清楚4注意保持录像内容的客观真实性5有利保管和查阅第七节 检验鉴定 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的基本知识(一)鉴定人与检验、鉴定、评估机构鉴定人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二)检验鉴定的一般规定二、交通事故物证的检验鉴定(一)交通事故物证检验鉴定的意义(二)交通事故物证的理化检验鉴定物证颜色和外观的比对检验测定比重物证有机成分的检验物证无机成分的检验(三)交通事故物证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四)常见物证的检验油漆的检验鉴定塑料的检验鉴定玻璃的检验鉴定痕迹的检验鉴定人体酒精检验三、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的目的(二)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的内容及标准四、道路及交通工程设施技术鉴定(一)道路及交通工程设施技术鉴定的目的(二)道路及交通工程设施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五、交通事故人员伤亡鉴定(一)交通事故人员伤亡鉴定的目的(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重伤轻伤轻微伤(三)人员的死亡鉴定六、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目的(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时机(三)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七、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定义(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方法第八节 交通事故认定一、认定交通事故的含义及特征(一)认定交通事故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二)认定交通事故的特征认定交通事故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内容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是一种具有技术鉴定性质的调查取证行为二、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一)据以认定事故事实的证据必须都已经查证属实(二)事故的所有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三)证据之间、证据与事故事实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合理的排出(四)对事故事实的证明结论具有唯一性,能够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三、交通事故的成因认定四、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的概念(二)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道路交通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因事故一方当事人的单方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由该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方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因事故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但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不负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而非免除)逃逸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学员在学习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负事故责任。教唆未成年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唆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教唆人也属于未成年人的,则应当由教唆人和被教唆人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分别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人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驾驶人和无驾驶证人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的人员共同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程序(一)制作并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二)审核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向当事人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六、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救济与法律监督(一)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救济(二)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法律监督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