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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提高劳动生产率,搞好职业卫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对本公司的职业卫生与防护的控制。3、职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管理和现场监护,组织联系相关的体检、监测及评价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落实情况。4、管理要求4.1公司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法规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如存在法定目录中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4.3公司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4)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4.4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过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等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员工职业病防治观念,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提高员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4.5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和考核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4.6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的制度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4.7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8公司依法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换岗前、退休前及特殊工种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必须建立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在岗体检每两年安排一次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4.9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发现有职业禁忌的人员或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4.10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医疗设施、卫生设施、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4.11在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配备急救设施和药品,应设置足够的急救箱,并按标准和风险放置急救用品,定期对药品的派发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过期药物及时处理并补充。4.12职业危害控制方法的选择,应突出预防性,并遵循下列原则:1)消除;2)替代;3)工程控制、隔离;4)管理控制;5)行为控制;6)个体防护。4.13对识别出的职业危害实施有效监测,包括粉尘、噪声、高温、低温、振动、辐射和有毒有害气体等,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4.14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或设备装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4.15公司和从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等。4.16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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